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法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宪法,民法,制度,基本权利,关系,效力,理念。
宪法关系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曹相见[1](2019)在《论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当代使命》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应全面介入民法并非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真实使命。就历史演变而言,在前立宪主义时期,唯民法承担了权利保护的功能;近代立宪主义奠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地位,但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泾渭分明;社会国家时代,市民社会发生重大变迁,民法、宪法各有新发展,导致了民法与宪法的"价值暗合"。就理论演变而言,一方面,以民法、宪法具有价值一贯性为前提的基本权利第叁人直接/间接效力说,因有戕害私法自治之嫌而成明日黄花;宪法司法化理论还涉及对宪法属性、基本权利属性的误判;国家行为理论虽然关涉私人,但并不涉及宪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力问题。另一方面,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民法的"宪法化"或民法承担"宪法性功能"之说则属于立法层面超越宪法规范效力的理论,属于社会法学的范畴。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当代使命应为在宪法与民法"价值暗合"的背景下,分别从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角度实现人的全面保护。(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林腾腾[2](2018)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宪法关系的新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关系是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宪政权利与宪政义务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时代的宪法关系受国家与公民间关系变动的影响呈现不同的特征。知识经济背景下,社会出现新状态,国家与公民间关系亦发生新变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梳理宪法关系将要呈现的新特征,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8年05期)
高全喜[3](2018)在《宗教与宪法关系概说——从中国近现代国家构建之得失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宗教与宪法的关系,是在一个历史的过程中展开的,其基本的结构性关系,是在现代国家的宪法构建中得以塑造出来的,各个现代国家都有自己的经验和教训,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宪法之精神结构,都有自己的高级法背景。(本文来源于《宗教与哲学》期刊2018年00期)
易冯[4](2017)在《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严格来说,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途径就是法律。与社会道德相比,法律更科学客观,并且以强制手段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人们日常生活过程中,法律起到评价作用、强制作用以及指引作用。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社会才能实现稳定,经济才能更快的发展。本文首先谈到民法与宪法关系概论,然后分析了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实质,最后对民法理念的重构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5期)
蔡明俊[5](2016)在《宪法关系视角下受教育权实现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宪法的实施越来越被社会各界重视,受教育权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否被实现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倘若将以受教育权为内容的宪法实施顺利进行,最为关键的就是对受教育权实现机制的构造展开研究。由于现实中受教育权的宪法实施过程就是受教育权的宪法关系的运行过程,所以从宪法关系的视角来构造中国受教育权实现机制就十分恰当。构建受教育权实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机制的构建也面临着诸多困境,主要包括:受教育权内涵缺乏准确概括、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宪法关系界定模糊、受教育权的类型化分析缺位。根据受教育权实现机制构建的需要,本文对受教育权实现机制的研究一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本文的绪论部分主要对受教育权的研究视角进行确定,首先,针对我国当前教育领域中的核心问题,对以往学界对受教育权实现机制研究的学术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找出以往研究缺陷,确立以宪法关系为视角来对受教育权实现机制展开研究;本文的第一章从规范视角对受教育权的内涵进行解释,借用"一体二元"的宪法学原理对受教育权的宪法文本依据进行规范解释,为二元型宪法关系的受教育权实现机制的构建提供文本依据;本文的第二章在结合法理学理论的基础上从义务视角对受教育权的内涵展开进一步的解释,用"权力结构"分析方法对受教育权的权利本体和法律关系进行法理分析,挖掘受教育权实现机制中的多元义务主体,发掘受教育权实现机制中的二元性宪法关系。本文的第叁章从权利的视角对受教育权的内涵进行类型化分析,该部分在对受教育权做规范解释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将受教育权分为"单一与复合"、"基本与非基本"样式的受教育权类型,为受教育权的宪法实施提供恰当的运行场域。本文的第四章从综合的视角对受教育权的实现机制进行构建,在该部分根据受教育权的类型划分,分别在政治主权系统和治理主权系统,进行受教育权实现机制的构造,形成"基本与非基本"样式的二元型受教育权实现机制。(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张文艳[6](2016)在《民法与宪法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编纂民法典的工作如火如荼地展开的时候,厘清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及顺利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对于宪法和民法关系的探究与争鸣,总是混淆事实与价值进行对话,片面坚持宪法至上或偏执认为私法优位,对民法和宪法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当下现状缺乏足够全面的认识,导致结论的共识缺乏,从而带来实践中的困难。因此,将对法律的认识以全新的视角进行二元提炼,区分应然与实然,区别事实与价值,在自然法和实在法的两个基本角度展开观察,为讨论民法和宪法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分析框架,而在具体制度层面,以隐私权和财产权为例展开讨论,印证了民法与宪法在权利保障上的互动关联;随后在比较法意义上进行考察,通过对德国法上的基本权利的第叁人效力理论和美国法上的国家行为理论的介绍,指出权利保障的实现需要在宪法的统领下,与民法进行统合,但这种统合又存在严格的限度。因此,民法与宪法关系,就需要围绕权利保障的核心价值追求,进行恰当定位:首先,民法优位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需要谨慎对待;其次,要始终坚持宪法至上,于宪法内寻找、达成基本共识,从而实现宪法与民法的协同合作,满足对权利全面保障的需要。就早日出台民法典的思虑,在我国现实的法律体系中,坚持宪法的至上地位,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内的重要成员,民法典采纳“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条款,使得民法典符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统一的形式要求,又能在意识形态层面彰显对宪法典的拥护,也符合现代立宪法治国的现状,从技术角度考虑,这种形式上的妥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秦前红[7](2015)在《司法体制改革面对的博弈格局——以宪法关系为基础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已成为深化改革这一宏大叙事的构成单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布置了180多项改革举措,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有30余项,这应是执政党历史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决策层级最高、涉及面最广的部署。其后,中央深改组又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地公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本文来源于《中国宪法年刊》期刊2015年00期)
阎旭[8](2015)在《人大代表专职化的生成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就已经展开较为丰富的学术讨论,研究者充分认识到现有制度的不足,立足于改变现实的思考,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感。但从既有研究模式来看,对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研究大多是基于改变相关制度现实、宪法规范的美好愿望,而直接得出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分析结果,即无论研究者是基于改变现行代表制度还是改变现行宪法规范亦或是实现人大代表的相关价值考虑,均属于动因性的单一研究模式,而缺乏对人大代表专职化生成条件的解释与分析。因此,基于人大代表专职化动因性研究的改革方向,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得以生成的条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表达,宪法制度就是对特定政治关系的表达。人大代表专职化属于代表制度范畴,在属性上主要涉及叁个层面的问题。宏观上,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属性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与外部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中观上,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属性表现为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微观上,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属性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内部运行规则。通过对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属性定位,发现人大代表涉及叁个层面的问题,并且这叁个层面的问题无一例外都属于宪法关系问题,即宪法关系是对这叁个方面问题的抽象表达。因此,以宪法关系为视角来分析人大代表专职化生产条件具有分析对象、分析工具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根据宪法关系原理,围绕代表制度存在叁种宪法关系,即外部性宪法关系、内部性宪法关系和构成性宪法关系。从外部性宪法关系角度看,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只有独立于执政党、人民政协及一府两院,人大代表才有可能实现专职化。从构成性宪法关系角度看,只有加强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人大代表切实代表选民的利益行使宪法权利,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从内部性宪法关系角度看,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还需要切实可行的内部运行机制来支持,不同的政治精英各司其职,以保证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5-03-01)
范勇鹏,王欢[9](2014)在《党纪与政党类型及宪法关系国际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纪是政党对其党组织和党员行为准则的规定,国外政党主要有四大类:夺权党、竞选党、独大党、单一党。除夺权党外,其他政党均在国家宪法制度下活动,其党纪主要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选举、议会投票、公务和个人行为。中国共产党的党纪与这些政党有重大区别,最主要的特点是党纪严于国法。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宪法制度的创立者,为中国提供了统一的政治秩序,致力于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具有立法者的合法性。党的性质和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共同决定了党必须追求以法治党和以德治党的统一,以更严格的党纪进行自我约束。(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4年35期)
黎飞宇[10](2014)在《论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基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我们称之为民法典,民法典是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其制订的难点在于体系化,当前,我国民法典制订面临的难题是如何在保持自身体系化的同时,容纳更多层次的规则,以调和日益复杂的自治与管制的关系。正确理解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对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来源于《环球人文地理》期刊2014年16期)
宪法关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宪法关系是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宪政权利与宪政义务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时代的宪法关系受国家与公民间关系变动的影响呈现不同的特征。知识经济背景下,社会出现新状态,国家与公民间关系亦发生新变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梳理宪法关系将要呈现的新特征,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法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曹相见.论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当代使命[J].南海法学.2019
[2].林腾腾.知识经济背景下宪法关系的新解读[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
[3].高全喜.宗教与宪法关系概说——从中国近现代国家构建之得失谈起[J].宗教与哲学.2018
[4].易冯.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J].法制博览.2017
[5].蔡明俊.宪法关系视角下受教育权实现机制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6
[6].张文艳.民法与宪法关系研究[D].郑州大学.2016
[7].秦前红.司法体制改革面对的博弈格局——以宪法关系为基础的分析[J].中国宪法年刊.2015
[8].阎旭.人大代表专职化的生成条件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5
[9].范勇鹏,王欢.党纪与政党类型及宪法关系国际观察[J].人民论坛.2014
[10].黎飞宇.论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基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J].环球人文地理.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