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牵连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原则,目的,重罪,刑法,罪名,相适应,分则。
牵连犯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蔡智玉[1](2019)在《从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分看牵连犯的处理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先后实施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刑法规定的两个犯罪,而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犯罪表现形态。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不少关于牵连犯的条文,处理原则却不尽统一。笔者认为,对牵连犯采用哪一种处理模式最符合罪刑相适(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6-20)
路军[2](2019)在《移植与限度:牵连犯教义学理论引入之反省》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牵连犯概念及从一重处罚原则的教义学理论移植面临法律根据为何及处罚原则妥当与否的双重诘问。教义学理论移植应该受到本土刑事立法的限制,并且应以妥当解决司法适用问题为导向。我国牵连犯教义学理论引入没有关照本土立法的现实,且司法适用方面也存在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质疑,可以说是法教义学理论移植失败的范例。在牵连犯理论的原产地酝酿废弃相关立法、立法及理论移植地已删除牵连犯立法的背景下,本土刑法教义学应该考虑牵连犯理论的废弃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6期)
李阳[3](2019)在《牵连犯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牵连犯的概念自从出现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当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在其刑法典中对牵连犯作出了明文规定。对于牵连犯的存废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一个热门话题,虽然我国的刑法总则中对于牵连犯没有明确的概念,但在刑法分则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对于牵连犯都有所涉及。然而,这些规定又各不相同,有时甚至互相矛盾。本文在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牵连犯的研究现状、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困境、牵连关系的认定及其处断原则进行探讨。全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牵连犯问题的背景,在文献综述中简要列举出了国内外部分学者对牵连犯的研究成果及对以破坏性方式在输油管道上盗油这类案件的处罚建议。第一章从相关的盗油案例入手。对近些年在陕西、甘肃、宁夏叁省境内的盗窃原油案件进行总结和分析,得出目前盗油的主要方式是以破坏性方式在输油管道上来盗窃原油,列举了这类盗油案件的相关特点及其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司法机关在给这类盗油案件定罪处罚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主要依靠个人的经验、学识及对法律不同的理解,所做出的判决也是各不相同的,文中对各种不同的判决结果都逐一列举并给出相关的原因分析。第二章从理论和立法两个方面对牵连犯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牵连犯理论虽然源自于德国,但目前德国的刑法典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日本虽然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在刑法中明文牵连犯概念及其处断原则的国家之一,但日本对于牵连犯概念的存废问题至今也一直争论不休。解放前的中国刑法中也存在着牵连犯理论,台湾地区一直沿用,在2005年废除了有关牵连犯的相关概念。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刑法典里并未对牵连犯及其处断原则作出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和部分司法解释里却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有着不同的规定。也正是由于在理论上对牵连犯的界定存在着分歧和争议,导致了牵连犯目前在理论层面、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着困境。第叁章基于前一章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厘清了以破坏性方式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这类案件的牵连关系。同时认为之前通说的按照一罪来处断的这种方式对这类牵连犯盗油案件并不适用,而应当坚持数罪并罚原则,并给出了充分理由。第四章对本文一直提及的以破坏性方式在输油管道上盗窃原油这一类案件给出了明确的建议,应当按照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定罪,实施数罪并罚。本章在最后也提出了对盗窃原油类案件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先进预防措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给出了相关的建议,目的是为了能更有效的保护国家资源。(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周玲[4](2018)在《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牵连犯(1)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目的与结果等牵连关系的情况。与同为实质数罪的连续犯、吸收犯相比,牵连犯在构成方式、行为间关系及处断方式上更为复杂,实践中也较多疑惑。本文拟从分析牵连犯的处理原理、法律规范着手,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牵连犯罪进行讨论,旨在总结出牵连犯在处断上的一般规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4期)
刘晋[5](2018)在《牵连犯与吸收犯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案例一 田某,中共党员,某国有石油器械制造公司经理。2016年5月,田某为了贪污公款,虚开45万元石油配件原材料发票(非增值税发票),在单位报销后,将该款非法占有。案例二 张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生产部主任。李某,中共党(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09-19)
蔡梅风[6](2018)在《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在刑法学发展史上,最早对牵连犯的概念作出较为系统、完整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7-11)
蒋毅[7](2018)在《法定刑相同的牵连犯宜数罪并罚》一文中研究指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按照刑法理论,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这样处罚显然有利于被告人,但若遇到牵连行为触犯罪(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5-07)
何胜杰[8](2018)在《论牵连犯的处断》一文中研究指出牵连犯是刑法罪数形态领域里的重要内容,当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其处断进行规定,虽然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相关内容,但是从分则条文对一些罪名的规定仍然可以看出对牵连犯的处断。刑事立法相关规定的不同以及学者们关于牵连犯概念及其处断原则的分歧,引起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欲保证牵连犯处断之合理性,必先对其概念及其构成进行限定。就其概念而言,除了要体现行为的牵连关系,还须反映出主观方面的因素,即行为人是基于某个最终犯罪目的而为数个行为。对于牵连关系的判断,应兼顾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既要强调行为间的主从关系,也要考察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存在着牵连意图。牵连犯处断的分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即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从一重从重处断说以及双重处断说。在双重处断说中,由于对牵连犯的分类不同,还存在着法定标准说、轻重标准说和手段牵连犯与结果牵连犯区别说。各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要对牵连犯进行合理处断不仅要考虑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分析该处断是否符合充分评价原则、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实现罚当其罪,而单一的处断难以同时兼顾这两个原则。因此,在对牵连犯进行处断时,不能一律采用同一种处断原则,而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断。犯罪客体能够体现行为之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故而,应以行为侵犯之客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当这些行为侵犯的是不同性质的客体时,即为具有独立关系的牵连犯,对其应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行为侵犯相同性质的客体时,即为不具有独立关系的牵连犯,对其则宜从一重从重处断。另外,牵连犯和共犯发生竞合的情形下,必须同时考虑牵连犯与共犯各自的处理原则。在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未完成而犯罪停止的情形下,应当先判断是否能够成立牵连犯,然后再对其进行处断。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中,如果某些行为构成连续犯时,则宜先确定连续犯的处断,再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进行处罚。(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杨莉[9](2018)在《牵连犯认定相关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罪数形态中极具代表性的内容,因其在司法实践中导致的法律适用不统一情况的频发,其存与废之争议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多年热度不减。牵连犯的争议焦点在于牵连犯的认定及其处罚原则,而牵连关系又是认定牵连犯的重要条件。故本文运用现代刑法结构理论结合实际案情,从牵连犯的概念及其特征、牵连关系的概念等内容深入剖析,得出结论为:牵连犯是客观存在的,不因其概念的存废而存废。牵连犯的认定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和罪犯的主观意图为依据。牵连犯作为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法律形态,即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但其罪数的本质还是数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定罪与普通的数罪不同在于前者采取评价的数罪,因此牵连关系与否通常只是法官在自由裁量中综合考量的一个内容,不作为一罪或数罪裁量的决定性依据,而具体如何使用牵连关系来量刑则由法官在不同案件中做不同处理,这便是牵连犯与普通数罪案件在定罪上的区别所在。(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1-01)
牛忠志,秦立超[10](2017)在《我国牵连犯定罪处罚规则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法》只有一些分则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不同的定罪处罚规则,而总则条文没有一般性规定,这导致了对于牵连犯定罪处罚规则的混乱、矛盾局面。牵连犯定罪处罚规则的选取,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牵连犯本质及其构成条件、犯罪的本质和刑罚观、国家对具体犯罪的刑事政策、数罪并罚制度等。若欲弭除抵牾,使立法对牵连犯定罪处罚规则规范化和科学化,宜在刑法总则规定:"对于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依照规定。"刑法分则规范在对特定的牵连犯作出数罪并罚规定时,要基于审慎的严惩政策;具体的司法解释也尽量避免把所涉及的牵连犯解释为实行数罪并罚。此外,作为配套措施还应修改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来促进牵连犯处断规则的和谐。(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牵连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牵连犯概念及从一重处罚原则的教义学理论移植面临法律根据为何及处罚原则妥当与否的双重诘问。教义学理论移植应该受到本土刑事立法的限制,并且应以妥当解决司法适用问题为导向。我国牵连犯教义学理论引入没有关照本土立法的现实,且司法适用方面也存在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质疑,可以说是法教义学理论移植失败的范例。在牵连犯理论的原产地酝酿废弃相关立法、立法及理论移植地已删除牵连犯立法的背景下,本土刑法教义学应该考虑牵连犯理论的废弃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牵连犯论文参考文献
[1].蔡智玉.从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分看牵连犯的处理规则[N].人民法院报.2019
[2].路军.移植与限度:牵连犯教义学理论引入之反省[J].法学杂志.2019
[3].李阳.牵连犯相关问题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4].周玲.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思考[J].法制博览.2018
[5].刘晋.牵连犯与吸收犯解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6].蔡梅风.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N].人民法院报.2018
[7].蒋毅.法定刑相同的牵连犯宜数罪并罚[N].检察日报.2018
[8].何胜杰.论牵连犯的处断[D].郑州大学.2018
[9].杨莉.牵连犯认定相关问题探讨[D].江西财经大学.2018
[10].牛忠志,秦立超.我国牵连犯定罪处罚规则的立法完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