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列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钓鱼岛列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钓鱼岛列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钓鱼岛,琉球,马关条约,波茨坦,法理,台湾,澎湖。

钓鱼岛列屿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磊[1](2015)在《钓鱼岛列屿主权的国际法理新论——兼论我国钓鱼岛列屿主权传统论据的必要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早于日本发现钓鱼岛列屿对之命名并进行了主权性宣告,因此在1895年日本兼并之前拥有主权。从已有的历史证据考证,由于证明钓鱼岛列屿晚清纳入台湾省行政管辖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马关条约》割让领土的范围是否包括钓鱼岛列屿不无疑问。如果钓鱼岛列屿不在《马关条约》的割让领土范围之内,我国要求日本二战后归还主权的诉求需寻找其他依据。日本1895年的兼并行为因晚清、民国政府长期怠于维权,从国际法理上分析,因时效与禁止反言原因我国在钓鱼岛列屿主权问题上可能会失分,但日本因非法行为亦可能产生否定性时效。钓鱼岛主权与中日海洋划界问题无直接关联,由于钓鱼岛自身海洋地理特征,将钓鱼岛归属作为中日海洋划界依据不符合国际法院判例,中国主张钓鱼岛主权并非基于海洋油气资源利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日本归还一战前窃占岛屿仍然具有法定效力,日本应当根据《波茨坦公告》归还一战前所窃占的中国领土。(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5年01期)

罗凤灵[2](2014)在《中日钓鱼岛问题历史与法理研究的鸿篇巨着——《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最新增订本)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愈演愈烈,尤其是日本否定"搁置争议"的存在,继而玩弄"购岛"和"国有化"手段,企图做实其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和主权占有之目的。日本这一系列动作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坚决反对和严正反制。在这一背景下,国内、境外华人学者愤然着述,从历史、法理多角度论述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史地证据,涌现出一批有见地的论着。最近由海洋出版社隆重推出的《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最新增订本),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论着。(本文来源于《太平洋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马呈元[3](2013)在《中国对钓鱼岛列屿、黄岩岛的主权与法理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生效,特别是其岛屿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以及《公约》内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实施,国家之间有关的领土争议日趋激烈,如日本与韩国之间的竹岛(独岛)之争、日本与俄罗斯之间的北方四岛之争,目前中国主要的岛屿争端集中在钓鱼岛列屿、黄岩岛问题上。一、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的主要方式近代国际法上使用的国家领土取得方式大体有叁种:先占、时效以及割让。在现代国际法时期还有恢(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期刊2013年06期)

郑海麟[4](2013)在《钓鱼岛列屿及其相关条约辨析——驳日本外务省的“尖阁见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尖阁列岛的领土主权"声明和"尖阁列岛分明是日本领土"的官方见解,是日本历次用来与中国交涉钓鱼岛主权的持论依据,无非是"无主地先占法"和"经纬线划界法"两种观点作为申述主张的理由,进一步强调其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本文从钓鱼岛列屿与《马关条约》的关系、钓鱼岛列屿与《旧金山和约》的关系入手,举证大量史实分别对日方的持论依据进行驳斥——力证了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中国的不二史实。(本文来源于《太平洋学报》期刊2013年07期)

李洁宇[5](2013)在《论中国在钓鱼岛列屿之争中对国际法的遵守》一文中研究指出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领土。中国依法获得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中国的海洋立法和执法活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依法声索对钓鱼岛列屿领海的主权;中国提议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案符合《公约》精神。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声索建立在所谓"时效""实际控制"基础上,缺乏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3年05期)

刘春明[6](2013)在《抗战前后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1927-1949)》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抗战前后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作出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与阐述,认为在抗战期间中国已认识到钓鱼岛列屿是中国过去属土,其光复台湾的主张的也及于该列屿。在抗战胜利之后,随着琉球问题的再起以及中日渔权之争的出现,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提出了以收复为主体的各种主张,并在一定时问内实际控制了该列屿。本文第一章是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觊觎和侵占。这部分通过对1874年日本侵台之役对后来日本觊觎钓鱼岛列屿的影响、日本侵占钓鱼岛列屿的策略、冲绳县极力侵占钓鱼岛列屿的原因等问题的探讨,认为1874年日本侵台为后来日本拟订侵占钓鱼岛列屿的策略提供了借鉴;日本制订“俟他日时机”、以《马关条约》为掩护、窃占等侵占钓鱼岛列屿的策略,主要基于中日实力的对比、防止中国觉察日本的侵占,掩护其以无主地占有钓鱼岛列屿;而冲绳县叁番五次提出将钓鱼岛列屿纳入管辖的申请,主要是出于琉球民众的需求以及稳定日本在琉殖民统治的需要,其申请改变了钓鱼岛列屿的命运,使战后中国在思考收回该列屿时不得不考虑到琉球民众的反应。文章第二章探讨抗战胜利之前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这部分通过对该时期中国的台湾观及其对台主张的梳理,认为此时中国人虽然未能认识到钓鱼岛列屿历史上是台湾附属岛屿的真相,但他们还是看到钓鱼岛列屿是台湾渔民的主要渔场,最为重要的是他们光复台湾的主张和原则及于该列屿,因为从事实和法理上讲,《马关条约》割台条款包含了钓鱼岛列屿。当时人之所以没有认识钓鱼岛列屿与台湾的历史关系,其原因虽与中国自身的因素有关,但最根本的是日本长期对中国的侵略所致,尤其是抗战期间对中国学术机构和图书典籍的疯狂破坏和掠夺。1941年东京高等法院将钓鱼岛列屿判决台湾管辖,虽说此事不大可能出现,但是1941年东京高等法院将钓鱼岛列屿渔场判给台湾,并对台湾渔民在该列屿提供捕鱼的便利,还是很有可能发生的。而从此时中国对琉球问题的研究来看,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呈现出另一种形态,即已明确认识到该列屿是中国过去的属土,但又将其视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并对该群岛提出收复要求。文章第叁章探讨抗战胜利后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这部分通过对战后中国社会有关琉球问题的论争、国际托管制度对中国对琉主张的影响、中日渔权之争与钓鱼岛列屿等问题的条分缕析,阐明了战后中国社会有关对琉主张的丰富内涵及其与钓鱼岛列屿的关系,并认为中国的托管论有寓收复于其中的意谓,只是随着后来中国政局的动荡和变迁,中国的这种主张无法实现,转而注重国际托管所带来的安全效应,这为后来的钓鱼岛争端埋下伏笔。而战后中日渔权之争中,中国政府为了维护海洋权益、申明国家主权,不仅力图将钓鱼岛列屿划入中国捕鱼区中,而且还在一段时间内实际控制了该列屿。不过,由于诸多现实原因,这一努力最终没有成功。综论部分,文章总结了抗战前后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其认识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并对日本的有关主张作出回应。(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3-04-01)

孙佳[7](2012)在《日本窃取钓鱼岛列屿的历史经纬》一文中研究指出钓鱼岛列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它由中国人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实施管辖。明清时期中国官私方文献记载中,都将其明确地记述在中国疆域之内,并且得到当时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同。中国、琉球、日本和西方的1880年以前的地图在绘制钓鱼岛列屿时,都清楚无误地将钓鱼岛列屿划归为中国版图之内,并无异议。然而随着日本侵略扩张野心的膨胀和对琉球王国的吞并,钓鱼岛列屿在1880年-1895年之间日本绘制的地图中,逐渐出现了与以往相比明显的不同。如以抽象符号代替岛屿原有形状,且不标注名称;或者张冠李戴将其他岛屿名称写在原有钓鱼岛列屿各岛之上;或者认为其是无人岛,干脆写上“新名字”。除了日本在地图上动了手脚之外,此时的日本为了配合其窃土行为,还暗自进行了多次所谓“调查”。但是由于日本深知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领土的事实,并没敢轻举妄动。直到钓鱼岛列屿在甲午战争中被日本窃取后,日本在其所绘制的地图中才更加明显地暴露出其觊觎之心和占有之欲,对岛屿进行重新命名,并且对于此处海域进行重新划分,也同时赋予了新名字。本文主要基于1945年以前的地图史料和文字史料对钓鱼岛列屿的史地问题进行考察,在前人的基础上对中日琉以及西方地图及文字资料关于钓鱼岛列屿的位置、所属、以及记载的名称进行辨析,找寻钓鱼岛列屿各岛屿名称的历史源头,从地图这个侧面来呈现历史的本来面貌,进而夯实钓鱼岛列屿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史实基础。(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2-05-31)

张卫彬[8](2012)在《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关键日期问题——中日钓鱼岛列屿争端关键日期确定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实践中,基于国家主权平等的要求,坚持当事方提供证据自由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加甄别地采纳所有的证据。鉴于领土争端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国际法院针对个案特殊情况,对证据可采性隐含适用了一些限制条件。关键日期一般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对于在关键日期之后当事方的行为,国际法院通常不予考虑,除非该行为是先前行为的正常继续。而且,国际法院强调,在关键日期之后的当事方提供的利己证据,同样不具有可采性,并不存在分量大小的问题。关键日期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解决钓鱼岛列屿争端具有重要意义。在关键日期之后,日本为了巩固对我国钓鱼岛列屿主权要求而采取的利己措施或试图取得有效统治之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2年03期)

金永明[9](2011)在《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列屿领有权基本见解的错误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来,中日两国针对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不断,双方均主张对其的主权。为收复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管辖权和控制权,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列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内容的错误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本文通过对上述文件的批驳,指出钓鱼岛列屿不是无主地,无法利用先占原则;钓鱼岛列屿不是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国际法钓鱼岛列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列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因此,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徐晓望[10](2011)在《台湾光复与钓鱼岛列屿的法理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清朝廷与琉球中山国的往来有500多年历史,早就存在传统边界。明代福建省已经在管理钓鱼岛列屿。清朝在台湾设立台湾府,钓鱼岛列屿划归台湾府管辖。康熙五十九年徐葆光等人出使琉球,与琉球方面的官员及学者谈及琉球领土问题,后综合双方的意见,出版了《中山传信录》一书,这本书既确定了琉球国的范围,也划定了清朝与琉球的边界。按照这一边界,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所有。甲午战争失利后,清朝被迫割让台湾,因而失去对台湾省管理的钓鱼岛列屿的管理权。日本二战失败后,钓鱼岛列屿在法理上已经回归中国。(本文来源于《东南学术》期刊2011年02期)

钓鱼岛列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愈演愈烈,尤其是日本否定"搁置争议"的存在,继而玩弄"购岛"和"国有化"手段,企图做实其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和主权占有之目的。日本这一系列动作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坚决反对和严正反制。在这一背景下,国内、境外华人学者愤然着述,从历史、法理多角度论述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史地证据,涌现出一批有见地的论着。最近由海洋出版社隆重推出的《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最新增订本),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论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钓鱼岛列屿论文参考文献

[1].刘磊.钓鱼岛列屿主权的国际法理新论——兼论我国钓鱼岛列屿主权传统论据的必要修正[J].北方法学.2015

[2].罗凤灵.中日钓鱼岛问题历史与法理研究的鸿篇巨着——《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最新增订本)评介[J].太平洋学报.2014

[3].马呈元.中国对钓鱼岛列屿、黄岩岛的主权与法理依据[J].中国法律.2013

[4].郑海麟.钓鱼岛列屿及其相关条约辨析——驳日本外务省的“尖阁见解”[J].太平洋学报.2013

[5].李洁宇.论中国在钓鱼岛列屿之争中对国际法的遵守[J].西部学刊.2013

[6].刘春明.抗战前后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1927-1949)[D].武汉大学.2013

[7].孙佳.日本窃取钓鱼岛列屿的历史经纬[D].中国海洋大学.2012

[8].张卫彬.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关键日期问题——中日钓鱼岛列屿争端关键日期确定的考察[J].现代法学.2012

[9].金永明.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列屿领有权基本见解的错误性[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

[10].徐晓望.台湾光复与钓鱼岛列屿的法理回归[J].东南学术.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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