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丁:论韩非法治学说的价值系统论文

周四丁:论韩非法治学说的价值系统论文

[摘 要]韩非否定仁义在战国末期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其他主张将政治与伦理分开,他构建了先秦法家治国理政所追求的价值系统。韩非认为诸侯国应当按照强弱顺序构建起以富国强兵为核心的富强价值观、以推功称能为内涵的公正价值观、以一断于法为标准的法治价值观、以法律信用为实质的诚信价值观。富国强兵是最重要的价值观;在富国强兵过程中激发民众积极性必须通过推功称能的公正等级制;推功称能客观上离不开不殊贵贱、不辨亲疏的法治;以法治国的生命力在于法治信用。

[关键词]富强;公正;法治;诚信

“是仁义用于古不用于今也”(《韩非子·五蠹》),韩非将“仁义”排除在治国理政之外,因此许多学者认为韩非将政治与伦理截然分开,并对韩非做出了非道德主义的判断。韩非否定仁义在战国末期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并不是否定道德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韩非推翻西周时期所确立的治国理政的核心价值,并不意味着其主张将政治与伦理分开,因为他也构建先秦法家治国理政的价值系统。斯特劳斯指出,任何政治行为都无法完全割离价值,而且任何参与政治活动的人也必然带有某种价值倾向[1]14。也就是说,韩非的法治学说是有其价值取向的,因此,有必要依据韩非法治学说的内在逻辑来梳理其价值系统。“价值观就是人们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事物的价值的根本看法,是关于如何区分好与坏、善与恶、符合意愿与违背意愿的总体观念,是关于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基本原则。”[2]韩非法治学说蕴含着其独特的价值观,对好坏、善恶、应当做出了独特的判断,而支撑其学说的系列价值观按照强度排序,就形成了其价值系统。

学术界关于韩非及先秦法家价值观与价值系统的已有研究成果,有的是从中国古代法律伦理的角度来论述,如周斌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要素——伦理秩序与伦理正义”[3],龙大轩认为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价值的孝道,易江波则研究了法家“信”的价值范畴;有的是从法家思想的内在逻辑来论述,如赵馥洁认为先秦法家的价值体系是君主、权势、法制、术数,“在法家的价值体系中,‘君主’是‘神圣’的化身,‘权势’是‘胜众’的资本,‘法制’是治世的法宝,‘术数’是御臣的工具”[4]。价值系统与治理目标及其实现路径有着密切的关系,“诸子百家殊途同归”,理解韩非的“殊途”及其与其他各家的“同归”是梳理韩非价值系统的基础。诸子百家都致力于大一统、重建有序社会,而韩非则希望通过诸侯国的富国强兵来达到目的。韩非路径的独特性决定了其价值系统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在关于好与坏、应该与不应该的判断中赋予诸侯国更特殊的地位。价值系统与治理目标也存在着差异。价值系统需要得到君民共同接受和认可;治理目标可以是得到统治者的认可,也可以暗藏于思想家的思维逻辑之后,不一定需要官民认可与支持。正如大一统是先秦诸子的共同追求,但不一定是诸侯君主的追求,不一定是普通老百姓的广泛共识,而富贵之业则是举国上下共同的价值追求。韩非的法治学说是通过大一统来保障和实现普通民众利益;要实现大一统,就需要诸侯国富国强兵;诸侯国富国强兵就需要推能称能;推能称能需要以法治国;公正的法治需要以取信于民为基础。所以,韩非的价值系统主要包括富强、公正、法治、诚信,这四种价值观因为上述逻辑关系而强度递减。韩非不仅详述了其价值系统的核心含义,还阐发了其践行之道。价值系统的生命力在于践行,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韩非法治学说为什么有益于当时的富国强兵、秩序重建、化乱为治,也可以对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1)客观性。财务风险客观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受人为主观意识控制,在特定的情况下将毫无保留的表现出来,如果企业对其采取不当的控制措施将会使企业面临更大的困境。

一、以富国强兵为核心的富强

韩非深刻地认识到民众渴望富贵、诸侯渴望强兵,所以,他认为富国强兵是安天下的根本之道。《韩非子·六反》篇中论述到,“审于法禁,法禁民著,则官治;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民用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富贵者,人臣之大利也。”此章句详细地阐述了韩非富强的理路,他认为富强包括四层含义,其层级关系是富民、富国、强兵、霸王。他认为富民是富强的逻辑起点,人主治国就需要选贤用能、赏罚无私以满足民众的富贵之业;富民就能用民,就能富国;富国以农,就能为强兵提供物质基础;国家兵力强大后,就能立威于诸侯,“战而胜,则国安而身定,兵强而威立,”(《韩非子·难一》)而强大的诸侯国最终又是国家安全和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保证。

富国强兵是当时社会最容易达成共识的价值追求,能够得到君民的共同拥护。一方面,正因为深刻认识到强大的诸侯国家对于天下大治、天下一统的重要意义,所以,韩非的的富国强兵是以诸侯国为中心,“与儒家强调家族本位不同,法家道德更加侧重于国家本位。”[5]韩非认为,践行富强价值观需要使君主认识到霸王之业的重要性,“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韩非子·六反》)在列国争雄的时代,君主要自觉承担起霸王使命,力行法治集聚国力,“是故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韩非子·显学》)“人朝”属于霸王,“朝于人”则意味着失去自主权,还有可能丧失宗庙社稷;在以力争胜的时代,要么鲸吞它国成为一代霸主,要么失其宗庙社稷破国失民;诸侯国君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只有深刻认识到形势的严峻性,才能从内心深入激发起富强之欲望。另一方面,百姓践行富强价值观则是“欲利”本能的自然释放,君主有义务为民众这一本能的释放提供条件。韩非预设人心欲利,“人无毛羽,不衣则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着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子·解老》)同时又指出,民众实现利益的欲望是无穷的,“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韩非子·制分》)所以,韩非很自然地得出结论,要使人们完成富贵之业,国君就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韩非子·六反》)就要使“富国以农,距敌恃卒”(《韩非子·五蠹》)的国策深入人心,使人们奉为圭臬。

火锅传播弓形虫显然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肉类被弓形虫污染,二是弓形虫没有被杀死。动物感染弓形虫的几率是比较高的,比如有调查说,羊群中弓形虫的感染率大概是61.4%。因为弓形虫主要寄生在肌肉和内脏中,所以肉类中有弓形虫的几率较大。肉类弓形虫的另一个来源是直接或间接被受感染猫的粪便污染。总而言之,吃生肉意味着较大的感染风险。

二、以推功称能为内涵的公正

韩非将公正物化在推功称能的法治实践中。“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售法。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韩非子·饬令》)以法治国的重要维度就是“任功”而不是“任善”,任功是客观的,功的衡量标准与衡量尺度都是由公开的法律确定;任善是主观的,与治国理政者对善标准的把握尺度有关,这就说明法律公正最终要依靠推功称能来实现。韩非的以法治国就是旨在建立任功而不是任德的评价体系。韩非的法治学说给予民众“以力得富,以事致贵”空间,激励臣民追求个人的富贵之业;并且认为诸侯国君为了实现国家强大、调动民众积极性要自我约束、依法行赏罚;虽然韩非法治学说没有提出专门约束君主的法律,但是君主依法赏罚事实上就是对君主权力的约束。综上所述,相对于西周时期而言,韩非法治价值观主张使君民之间的权利趋向相对平等。

韩非富强价值系统的可借鉴之处在于以富民为逻辑起点,宜鉴戒之处在于以霸王而不是富民为终极目标。韩非富强价值系统的意义在于其将追求富足与强大当成崇高的、为民谋福的善业。在韩非的富强理念中,富民是基础,没有富民,就不可能富国和强兵;民众的积极性是迅速积聚国力的前提。他把富强打造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使之具有统一思想和行为的整合功能;举国追求富强,天下必然一统。正是由于将富民当作突破口,韩非富强学说才能在秦国的实践中取得巨大的实效。韩非将富民与得民心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当今时代依然具有其现实意义。但是,韩非的思想长期被误解而饱受批评。《法言·问道》说:“申韩之术,不仁之至矣,若何牛羊之用人也!”认为用利益诱导的方式引导民众从事富强之业是视民如牛羊。还有观点认为利益导向不能真正统一人心,“正因为其太切近真实,使它无法发挥意识形态的文饰功能。因此也就无法胜任提供与体制相适应的文化秩序的使命。”[6]只有富民政策改弦更张,民心才会背离。韩非的富强价值观的缺陷在于把富民、富国、强兵都当成霸王的工具价值,当霸王目标实现后,富民、富国、强兵就失去了工具价值。秦大一统后,舍富民之策而代之以残民之政,于是大一统的政权转瞬间土崩瓦解。有鉴于此,应当将富民作为终极价值,富国与强兵要更好地富民;要淡化对霸王之业的追求,和平发展、互利共赢才能永不衰竭的发展。

韩非设计两种途径践行以法治国价值观。第一是将法律编写成法律书文向民众颁布。“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韩非子·难三》)通过颁布法律文书的形式推行,最卑贱的国民也能知晓法律的内容,并依据法律调整自己的行为。第二是通过官员来执行法律,“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蟗》)通过官员向民众宣传法律、执行法律,使法律成为行事施予的唯一准绳。“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辩》)官员的命令是最尊贵的言辞,法律是唯一准绳。官员执法的最终结果就是“力出一空”,“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阵”(《韩非子·和氏》)而这正是法家法律所凝聚的利益。

推功称能强调法定绩效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追求,是韩非对公正理念注入的新内涵。富国强兵需要大力调动民众参与耕战的积极性,所以需要打破旧有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社会,使民众能够拥有平等的富贵机会。推功称能是对西周维护血亲辨识而确立的社会秩序的根本性颠覆,其为公正所注入的新的内涵也是对西周价值系统的根本性颠覆。韩非明确提出,“明主者,推功而爵禄,称能而官事”(《韩非子·人主》),同时又指出,“计功而行赏,程能而授事。”(《韩非子·八说》)这两条论述都在强调在功绩是评价人才的唯一标准,法定功绩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推功称能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以法定功绩为标准,一是公正无私,其核心之义还是公正无私。

韩非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念,“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韩非子·有度》)。韩非以法治国有三重内涵:第一,韩非认为以法治国是富民之道的法律化。韩非认为立法之根本就是为百姓谋利,“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韩非子·问田》)故而,韩非对立法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故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纯朴不散;使民心无结怨,口无烦言。”(《韩非子·大体》)认为法律应该是纯洁的,能真正满足民众利益需求、协调好民众利益关系的;好的法律就是解决民众最迫切的需要,“故安国之法,若饥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也。”(《韩非子·安危》)所以,韩非法治学说中的法治,一直将法律与增进民众福祉紧密结合在一起,而不只是将法律当成君主的宰制臣民的工具。第二,韩非认为以法治国是齐民之道的法律化。韩非明确提出“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的观点,认为法律能高效地使人整齐划一、遵守共同的规范、采取共同的行动。韩非认为法律是最好的齐民手段。一方面法律就是利害之道,凝聚着民众的利益,“明主知之,故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夫是以人主虽不口教百官,不目索奸邪,而国已治矣。”(《韩非子·奸劫弑臣》)另一方面,法律也是高效的齐民方式,“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令朝至暮变,暮至朝变,十日而海内毕矣,奚待期年?”(《韩非子·难一》)法治令行禁止的效率远高于德治“期年已一过”的感化效率。所以,只有法律才能让民众整齐划一,“至夫临难必死,尽智竭力,唯法为之。”(《韩非子·饰邪》)全体国民在法律的激励下尽智竭力,是法治的理想状态,也是富国强兵追求的状态。第三,以法治国是强国之道的法律化。如果说儒家是将“圣人之道得行于天地之间”作为德治的目标,那么,韩非法治的目的就是富强,法治是富强方法的法律化。韩非主张将利出耕战法律化,“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韩非子·饬令》)利出耕战,是富强之策,需要以法律来推行这一政策,并且运用法律来固化民众的利益关系。这一法律制度设计移风易俗,会因民众产生阵痛而受阻碍,立法者应根据国家和民众长远利益冲破重重阻力设立法律制度,“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韩非子·六反》)普通民众与治国精英在见解、欲望、习惯、对国家长远利益的洞见等方面是有差距的,立法者需要以强大的魄力通过刚性的法律移风易俗、为民造福。“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韩非子·心度》)当国家强大之时、民众获利之后,法律对于富国、富民的意义就会彰显。

三、以“以法治国”为精髓的法治

韩非所追求的推功称能价值依然具有一定的时代价值,当今社会耳熟能详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法无情”“选贤用能”等用语,与韩非所追求的价值是基本相通的。然而韩非所追求的公正价值亦遭受很多的批判,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指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司马谈认为“不殊贵贱”的公正是韩非法治学说实践失败(秦二世而亡)的原因。类似的批判还有司马迁“惨礉少恩”、贾谊的“仁义不施”,以及熊十力的“夫商韩惨酷,固无理”等。这些批判说明人们对韩非所追求的推功称能价值的排斥,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实现推功称能价值的艰难。在当今社会,虽然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选人用人逐步规范化,但是有法不依、选择性执法、用人唯亲等现象依然广泛存在,当代社会依然在追求更公正的法治与用人环境。公正,正因为其实现过程非常艰难,所以就显得特别的珍贵;人们不仅要珍惜几千年来所争取到的相对公正,更要肩负起当代人追求进一步公正的责任;在现有基础上逐步细化制度,争取为进一步实现“所举者必有贤,所用者必有能”的理想公正状态做出具有时代特点的贡献。

在《韩非子》一书中“公正”一词共出现了三次,第一次是在《解老》篇中,“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心不偏党也”(《韩非子·解老》),此处强调公正在于不偏党;第二次是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今人主以其清洁也进之,以其不适左右也退之,以其公正也誉之,以其不听从也废之。民惧,中立而不知所由,此圣人之所为泣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韩非在此则表达了对偏离法治的公正的担忧;第三次是在《难三》篇中,“故群臣公正而无私,不隐贤,不进不肖。然则人主奚劳于选贤。”(《韩非子·难三》)韩非在此则认为群臣执法公正、不谋私利是治国理政的理想状态。如果说西周时期的等级制度是通过礼来维系不同群体的利益差异,那么韩非则要通过公正的法律制度来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差别以激励民众富国强兵。韩非的推功称能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韩非提出了“法不阿贵”的价值理论,意在打破西周等级社会的贵族特权。在西周宗法封建时期,存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问题,贵族与民众在礼法面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韩非的推功称能价值则打破了身份对人的禁锢,认为贡献而不是身份才是评价人的公正标准。韩非强调法律的执行应不偏不倚,与执法对象的社会地位无关,“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也不能因执法者的喜好、亲疏而影响执法力度,“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韩非子·主道》)第二,韩非提出了“选贤用能”的价值理念。西周时期依靠血亲辨识来维系统治,决定一个人社会地位的往往是血缘关系,因此社会阶层是固化的,普通民众无法向社会的上层移动;韩非提出的“所举者必有贤,所用者必有能”,使人们根据自己的能力与贡献获得相应的地位,就打破了固化的社会阶层,激发民民众的积极性。民众之间的公正会大大地激发民众的积极性,“夫有功者必赏,则爵禄厚而愈劝;迁官袭级,则官职大而愈治。夫爵禄大而官职治,王之道也。”(《韩非子·显学》)这正是国家长盛不衰之道。第三,韩非提出了“均贫富”的价值理念。韩非提出“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韩非子·六反》)合理地使用民力以扩充物质生产、通过税收来调节贫富差距,一方面可以极大地丰富社会生产,另一方面使社会财富能公平的分配,这两者是不可偏废的,也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结果平等的思想。

通过对典型年分析计算,论证区域在设计保证率条件下,通过动用402.7万m3的地下水储存量可保证规划水平年的供水需求。动用的地下水储存量占年初地下水总储量的3.4%。动用的地下水蓄水量能够在丰水期得到及时回补,能够满足供水需求,项目取水可靠。

熊十力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了韩非的法治,他一方面认为“其释《老》之‘不敢为天下先’曰‘圣人尽随于万物之规矩’,一言道尽民主法治精神,美哉洋洋乎!独惜韩子未抱定此语去发挥”[7]45,高度肯定韩非法治的理念;另一方面他又认为,“韩非仍承君主政体,又主极权,故人民无参政权,但供人主之驱策以尽力耕战而已,”[7]45使法治成为君主宰制臣民的工具,这是非常有代表性的观点。这种观点其实是从西方民主政治的理路来解读韩非的法治思想,忽略了韩非给法治注入的独特价值和韩非法治学说自身的内在理路。首先,韩非使以法治国与人民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即“随于万物之规矩”,故而不可能成为宰制臣民的工具,因为法律是便于人民谋取正当利益的。其次,韩非所构建法治社会的上下通道是非常畅通的。官员是能上能下的流动群体,民众可以因功绩而被授予官职,官员也会因无贡献而罢官为民。由于官员不是一个封闭的群体,民众只要有能力就能做官,成为执法者,所以,认为人民无参政权是有失偏颇的。最后,认为以法治国导致君主极权的观点也不全面。虽然法律需要通过君主颁布,但是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往往是“能法之士”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设定,最后由君主认可,并不完全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并且,法律一旦设定,君主也需要遵守。但是,韩非法治学说关于法治价值观的论述也存在一些缺陷。第一、韩非没有将以法治国作为终极价值观,而只是作为工具价值观。“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韩非子·有度》)韩非虽然认可法治的价值,但是并没有将以法治国本身当成最高的价值,只是将它当成实现富国强兵的工具价值观[1]14。第二、忽略法治意识的培养。韩非将以法治国的主体限定为君主和大臣,只强调君主奉法和大臣执法对于法治的重要性。韩非认为民众只是法律治理的对象,没有激发官员和民众对法律的崇拜、信仰和守法意识,只要求民众将法律当成获取利益的方式。如果君主、官员和民众不信仰法律,一旦个人利与法律相冲突,以法治国必将被破坏。

四、以法律信用为实质的诚信

韩非在强调法律信用的同时认为人是不可以信任的。韩非从“父子犹以计算之心相待”的人性自为论出发得出“信人则制于人”的结论。梁启超认为韩非虽然以偏概全、有失偏颇,但是其对人性阴暗的揭露让人痛快淋漓、又显得沉重。“彼所言‘父子犹以计算之心相待’,以此为推论之出发点,其偏宕自不待言,但其将人性黑暗方面,尽情揭破,固不得不谓为彻底沉痛之论也。”[9]刘泽华则认为韩非对人性的揭露虽然客观,但伤害了人们的感情,“韩非的这种说法太过刻薄,刺伤了人们的感情,于是常被斥为伤害了人的伦理尊严的谬论。其实,从那个时代看,韩非的论述是相当客观的。”[10]所以,维护法律信用是韩非诚信价值的主轴。

法律信用是通过赏罚信用体现出来的,即君主一旦颁布法律,就要依照法律行使赏罚,是君主赢得臣民信任的保证。“信赏,以赏者赏,以刑者刑,因其所为,各以自成。善恶必及,孰敢不信?规矩既设,三隅乃列。”(《韩非子·杨权》)信赏必罚是韩非其他价值观的基本保障,其他价值观和践行是建立在信赏必罚有效实施的基础之上。如果在形式上将法律界定为民众利益的法律化,而在现实操作层面却不执行法律,那么民众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富国强兵的宏伟目标终将成空。“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韩非子·主道》)韩非在此提出赏罚要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君主个人喜好为标准,他认为赏罚只有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才是可信的。“法不信,则君行危矣,”(《韩非子·有度》)如果君主依法授权,那么臣民所获的权力便会被法律所限制。“韩非之所谓法,即荀卿之礼加以偏重刑罚之义,其制定之权在人主。而法律既定,则虽人主亦不能以意出入。”[8]法律一经制定就君臣共守,这是法律信用的基本要义。君主守法,就是依法刑赏,不赦宥。“主施其法,大虎将怯;主施其刑,大虎自宁。法制苟信,虎化为人,复反其真。”(《韩非子·杨权》)一旦君主恪守法律信用,大臣只能在法律限定的框架内运用权力,权臣现象将消失。

韩非法治学说提出了践行信赏必罚的两条途径。第一是君主守法。君主依法行赏罚才是臣民诚信的根本所在。“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墯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韩非子·主道》)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彰显自己的意志,只有君主的权力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韩非深刻认识到信赏必罚取决于君主,将君主守法作为君德修养,将约束臣民守法作为君主的责任。韩非认为,“故世之所以不治者,非下之罪,上失其道也。”(《韩非子·诡使》)信赏必罚也是如此,法律是否有信用,取决于政府能否建立有效的法律信用机制,所以,君主应不断完善诚信体制。第二是通过参验使臣民守法,“观听不参则诚不闻,听有门户则臣壅塞。”(《韩非子·内储说上》)臣民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枉法谋利,通过参验之法使臣民处于被监督之下,才能使臣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执法者。“上以名举之,不知其名,复修其形。形名参同,用其所生。二者诚信,下乃贡情。”(《韩非子·杨权》)这是提高整个国家诚信水平的可行的方法。“诚信主体坚守诚信的时间越久,力度越强,他人对其诚信的期望就越高。”[11]法律能使君主更持久地坚守诚信。许建良非常认可韩非的参验方法,“在动态境遇里的参督的构设,尽管对诚信客观认识上并不很乐观,但是,对诚信的生长是非常有力的。”[12]伤害人伦理尊严的不是对“信人则制于人”的认识,而是现实生活中“信人则制于人”事实,认识这一现象并减少这一现象,不是伤害人的伦理尊严,而是增进人的伦理尊严;先秦诸子均旨在增进人的尊严,只有韩非的参验之法能真正达到目的。

哪有这么偏心的妈?把女儿的房子给儿子结婚?你买房是怎么买的,她不知道吗?她给过你一分钱吗?你是咬碎了牙齿省出来的钱呀,她也忍心?!你弟弟是她生的,你不是她生的吧?

1.2.1 仪器 采用GE Voluson E8、E10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二维凸阵探头频率2~7MHz。

五、结语

韩非法治学说的价值系统不是外生于其法治体系,而是其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其法治理论正因为包含着价值系统,影响才更深远。韩非法治学说的价值系统说明他是具有独特贡献的思想家。对韩非法治学说价值系统的认识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所以,韩非法治学说的价值系统也许还包涵更多的价值观。

从义理上看,韩非对于其价值内涵的阐发并不完全过时,有些还具有时代意义。比如,富强应以富民为先、法律要保护民众的利益、诚信需要执政者守法等等,都对当今社会全面依法治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韩非法治学说只是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窗口之一,由这个窗口可以发现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有着深厚的传统渊源和历史文化积淀,是中华文明几千年治国政治经验的总结与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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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许建良.先秦法家的道德世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43.

OnValueSystemofHanFei′sLawTheory

ZHOUSi-ding,JIANGYu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Yueyang 414006, China)

Abstract: Han Fei′s denial of the role of benevolence and righteousness in governing state affairs in the late Warring States period does not mean that his other propositions separate politics from ethics. He constructed the value system pursued by the legalists in the pre-Qin period. Han Fei believed that the states should construct the values of prosperity and strength with the goal of enriching the country and strengthening the army, and the values of justice with the connotation of meritorious reputation; while the value of rule of law and the value of honesty and credit are based on the criterion of continual adherence to law. In his opinion, having a rich country and a strong army is the most important value; in the process of enriching the country and strengthening the army, it is necessary to stimulate the enthusiasm of the public through the system of justice hierarchy; rewarding according to merit and ability cannot be separated objectively from the rule of law, no matter noble or lowly, close and distant relationship; and the vitality of the rule of law lies in the credibility of the rule of law.

Keywords: prosperity; justice; rule of law; credibility

[收稿日期]2019-04-10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政治伦理视域下先秦法家治国理政思想研究”(18YBA194)

[作者简介]周四丁(1978—),男,湖南隆回人,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传统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712(2019)03-0001-07

(责任编校:李传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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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丁:论韩非法治学说的价值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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