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论文_孙慧娟

导读:本文包含了中华民国民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中华民国,民法,物权,亲属,父权,民法典,法律。

中华民国民法论文文献综述

孙慧娟[1](2018)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婚妇女冠姓问题之争的群体画像——以《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姓氏作为家族制度的重要象征,在我国传统乃至现代社会中一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维持姓氏的独立,不仅是人格权完整的标志,也是考量两性平等的重要因素。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定《中华民国民法·亲属》时,就妇女尤其是已婚妇女冠姓问题进行了广泛而充分的讨论,其中民法起草委员会成员、法学专业人士以及其他民间组织和个人分别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考察对已婚妇女冠姓问题的争论,可以了解不同群体的认知与看法,以及传统社会习俗和近代化思想之间的关联。(本文来源于《浙江档案》期刊2018年08期)

龚含[2](2017)在《《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父权中心”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以后,围绕其亲属编争论不断,有学者认为它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法,有学者认为是先进的优秀立法,也有的认为是继承外国先进法的同时保留本国传统法。中国传统法中的父权是指父亲(或祖父)就是天生的家长,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也是家庭成员的所有者,是家庭一切事物的主宰,有高踞于家庭成员之上的种种特权。《亲属编》是否是以传统父权为中心?首先,从《亲属编》本身的内容来看,它改变了传统法中以家为本位的亲属法,转而以“叁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从社会本位出发,否定父母对子孙卑幼之主婚权,削弱父母之教令权,限制父之财产支配权,肯定子孙之分家析产权,并对“家”进行彻底的改造。从此,子孙卑幼有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与传统父权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从各方面都改变了传统社会中父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其次,与民律一草、二草对比来看,《亲属编》虽继承“家”,保留子女从父性,妻冠夫性,从夫居,却将“家”转变为“共同生活之家”,抛弃传统父权下的婚姻,认可自由婚姻,抛弃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再次,与国民党台湾当局修订的《亲属编》来看,虽然国民党台湾当局对《亲属编》做了多次修改,但却保留了原有的编章体例、“家”之规定、父母之教令权,甚至还增加了 “子女应孝敬父母”之规定。总之,《亲属编》接受了资本主义的近代法制文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法,从此,家庭成员不再受父之“奴役”,成为完全意义上的“人”,不再是父之附属,父权的存在变成了于所有阶级社会中都存在的“父权”;与此同时,《亲属编》残留了少量传统父权因素。可以说,1930年《民法典·亲属编》兼顾了近代法制文明与封建传统。(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7-05-01)

杨熠[3](2015)在《浅析《中华民国民法》典权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民国民法》第一次将典权制度在民法典中以专门章节对典权制度做了详尽全面的规定。本文试从理论的角度研究典权的法律性质,使立法的内容清晰明了。(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5年S1期)

杨熠[4](2015)在《《中华民国民法》典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典权制度产生的原因与中华传统的文化、道德观念息息相关,符合我国扶贫济弱的道德观念。该制度在积极利用不动产价值方面在逾千年的历史中发挥过积极的经济作用。本文从典权的历史沿革出发,探析其起源。(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5年21期)

王鹰翀[5](2015)在《论中华民国时期民法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历史上,中华民国虽然存在的时间不长,但在民主观念,法律体系的构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这些在今天依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本文从中华民国时期,民法的发展过程与主要特点出发,探究其历史原因以及对我们今天民法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城市地理》期刊2015年02期)

张生[6](2013)在《从“会通中西”到“比较立法”:《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I. INTRODUCTION The Civil Code in Contemporary China was made up of intellectual knowledge, mostly civil law experiences imported from foreign countries and indigenous Chinese legal practices.1 The knowledge composition, normative function and cultural style of the civil code would ultimately be determined by(本文来源于《China Legal Science》期刊2013年02期)

邵芙蓉[7](2012)在《论《中华民国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自由原则作为近代民法叁大基本原则之一,自从在《法国民法典》中确立之后,便被许多国家所推崇并在世界多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鸦片战争以后,西学东渐,在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中,《大清民律草案》首先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北洋政府的判例、解释例进一步对契约自由加以实践;《中华民国民法》的颁行,丰富了契约自由原则,使契约自由原则在近代中国得以全面发展。可以说,契约自由原则的引入,使中国传统契约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中华民国民法》无论是从法律移植方面,还是在契约自由的规制方面,都对当前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2-04-30)

秦恒[8](2011)在《《中华民国民法》物权变动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物权变动类型和民事法重点规制的对象,所谓的物权变动模式就是指一圈对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进行法律调控的方式。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分为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意思主义模式和以德固民法为代表的形式主义模式,在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的变动是当事人双方之间意思表示的结果,体现自由资本主义的精神,后来由于社会法律思想和法律社会化的影响,为保护第叁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创设出公示制度,将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是形式主义模式的价值基础。《德国民法典》作为当时世界上一流的民法典,被标榜“采取后出最精确之法理”立法原则的《中华民国民法》所移植,作者认为,南京国民政府移植德国民法的公示制度,并不是考虑到它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而是把不动产登记视为一种行政手段来掌控不动产的交易,当然更没有看到物权行为理论的历史渊源和背景,一概拿来,结果造成该部法典规定过于超前,缺乏适用的基础,在当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适用。这种缺陷值得我们在制定新型民法典时深思,作者将在文章中从叁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思考。(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1-05-01)

宋中立[9](2011)在《《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处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当中,当然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都有其产生的历史渊源、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等因素。本课题就是给予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以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为观察视角,通过研究分析继承编历史渊源、立法背景、创制过程及其历史地位,认识其历史价值和社会意义。即使在当今社会,它对我国财产继承法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仍有着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实用价值。《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的法律精英和政治精英合作完成的一部法律,它从属于民法的范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财产继承法律,它既吸收了外国先进法制理论,又注重与中国传统习俗的结合,促进了中国财产继承法制由传统向近代化的转变,是当时中国财产继承法律的集大成者。本课题主要组成部分:一.继承法的历史渊源及近代演变;二.《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的编订;叁.《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的历史地位。(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1-05-01)

田吉川[10](2011)在《《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研究(1928-1949)》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民国民法·物权》①由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1月30日公布、1930年5月5日施行,作为我国近代立法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其进行回顾和研究无疑对今日之物权法律建设具有非凡的意义。1918年初,一场席卷全国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开始展开,这场规模巨大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发轫于1917年冬,耗时将近四年,于1921年前后结束,由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司法部总负责,组织严密,耗费人力物力无数,取得资料相当丰富,物权习惯调查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成果也比较可观。此次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与始于光绪末年,完成于1911年的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共同构成了20世纪前期的两道绚丽风景线,对当时及以后的民商事立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文将把研究重点集中在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物权习惯调查成果部分,通过对《民国物权》的研究,分析其在文本和运行方面是如何对待习惯的,进而揭示物权法律与习惯的关系,然后对《民国物权》与习惯的关系进行综述,并对其原因进行探讨。由于《民国物权》在1949年之后仅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本文将把研究范围严格限定在1928年到1949年。在论文的末尾,出于简评《民国物权》的需要,也会适当提及《民国物权》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修正情况。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民国物权》进行概述,首先指出《民国物权》是承接《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律草案》物权编的成果,接着着重介绍《民国物权》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及大体内容:第二章对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进行概述,主要分析了其调查背景、调查过程、调查资料的整理情况,以及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物权部分的调查成果;第叁章对《民国物权》进行文本研究,重点分析《民国物权》文本吸纳物权习惯的概况,分析时将具体分为理论和体系、所有权及占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个部分,本章所依据的资料包括《民国物权》的法律文本、立法理由和1928—1949年司法院对《民国物权》的解释;第四章是对《民国物权》的运行研究,重点论述《民国物权》在1928到1949年运行中是如何处理法律与习惯关系的,本章所依据的资料主要是1928—1949年涉及《民国物权》的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第五章将对《民国物权》与习惯的关系进行综述,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第六章将简述我国台湾地区对《民国物权》的修正情况,并由此反观、简评《民国物权》。在结语部分,本文试图从以上论述中挖掘出《民国物权》对我国当今完善物权立法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1-03-10)

中华民国民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以后,围绕其亲属编争论不断,有学者认为它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法,有学者认为是先进的优秀立法,也有的认为是继承外国先进法的同时保留本国传统法。中国传统法中的父权是指父亲(或祖父)就是天生的家长,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也是家庭成员的所有者,是家庭一切事物的主宰,有高踞于家庭成员之上的种种特权。《亲属编》是否是以传统父权为中心?首先,从《亲属编》本身的内容来看,它改变了传统法中以家为本位的亲属法,转而以“叁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从社会本位出发,否定父母对子孙卑幼之主婚权,削弱父母之教令权,限制父之财产支配权,肯定子孙之分家析产权,并对“家”进行彻底的改造。从此,子孙卑幼有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与传统父权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从各方面都改变了传统社会中父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其次,与民律一草、二草对比来看,《亲属编》虽继承“家”,保留子女从父性,妻冠夫性,从夫居,却将“家”转变为“共同生活之家”,抛弃传统父权下的婚姻,认可自由婚姻,抛弃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再次,与国民党台湾当局修订的《亲属编》来看,虽然国民党台湾当局对《亲属编》做了多次修改,但却保留了原有的编章体例、“家”之规定、父母之教令权,甚至还增加了 “子女应孝敬父母”之规定。总之,《亲属编》接受了资本主义的近代法制文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法,从此,家庭成员不再受父之“奴役”,成为完全意义上的“人”,不再是父之附属,父权的存在变成了于所有阶级社会中都存在的“父权”;与此同时,《亲属编》残留了少量传统父权因素。可以说,1930年《民法典·亲属编》兼顾了近代法制文明与封建传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华民国民法论文参考文献

[1].孙慧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婚妇女冠姓问题之争的群体画像——以《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为中心[J].浙江档案.2018

[2].龚含.《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父权中心”辨析[D].海南大学.2017

[3].杨熠.浅析《中华民国民法》典权的法律性质[J].智富时代.2015

[4].杨熠.《中华民国民法》典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J].青春岁月.2015

[5].王鹰翀.论中华民国时期民法的发展[J].城市地理.2015

[6].张生.从“会通中西”到“比较立法”:《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3

[7].邵芙蓉.论《中华民国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D].黑龙江大学.2012

[8].秦恒.《中华民国民法》物权变动模式研究[D].郑州大学.2011

[9].宋中立.《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浅析[D].河南大学.2011

[10].田吉川.《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研究(1928-1949)[D].山东大学.201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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