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聘任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行政,教师,高校教师,性质。
聘任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刘昕鹏[1](2019)在《义务教育教师聘任合同适用的合法性困境及其规范进路——兼论中央与地方教育立法的调协》一文中研究指出义务教育教师聘任合同在各地的适用,与《教师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轨"现象,以致陷入严重的合法性困境。对地方教育立法的规范分析显示,地方教育立法难以弥合中央教育立法规定与各地教育实践表达之间的鸿沟,因此有必要对中央与地方教育立法制度进行反思。为构建良好的中央与地方教育立法关系,中央教育立法应秉持谦抑原则,地方教育试点也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同时,教育法律的政策化倾向亟待修正,这同样是中央与地方教育立法关系法治化的应有之义。(本文来源于《北京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1期)
王晓淑[2](2018)在《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性质辨析与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教师聘任制都有所涉及,但缺乏对聘任制如何具体实施的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难以明确聘任合同的性质。此外,聘任合同形式多元化,合同文本、内容设定各不一致,最终导致合同的规范及法律适用、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文章从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基本内涵出发,结合聘任合同的定性标准及其主要特征,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定位,以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8期)
王艳敏[3](2017)在《论公务员聘任合同纳入行政协议诉讼的可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有效的《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聘任制度,除了常见的考任、选任、委任叁种方式之外,聘任制公务员也是一种法定的公务员形式。公务员聘任制的核心问题是聘任合同的性质问题,从其特点分析,聘任制合同在学理上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行政协议。而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聘任合同进入行政诉讼将成为聘任制公务员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12期)
郭文哲[4](2017)在《从聘任合同纠纷案例论高校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高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高校实行聘任制,高校与教师之间聘任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导致高校教师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从而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引起了众人的关注。而解决高校与高校教师之间纠纷的关键应该是明确高校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确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分析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聘任合同纠纷案例,认识到高校教师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是教师聘任制度存在问题的关键。通过界定了高校教师、高校教师职务类型、高校教师法律主体地位,聘任制度等相关概念,介绍有关高校教师法律主体地位的相关学说,包括行政关系说、人事关系说、民事关系说、劳动关系说等观点,来研究高校与高校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出二者之间既有人事聘任关系的特点,又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属于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从高校教师自身特点和高校与高校教师劳动关系两方面来判定高校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剖析了其特殊性,从而明晰高校教师是劳动法中特殊的劳动者;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解读,分析了事业单位对该法的适用模式;高校教师与高校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同质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高校教师是劳动法中特殊的劳动者,有选择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要从立法上明确高校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完善聘任制度下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7-04-20)
欧阳丽平[5](2017)在《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性质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立高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历经了从任命制向聘任制的转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开始对高校下放管理权,实施以聘任合同为核心的聘任制。聘任合同由高校与教师之间订立,其构成了高校与教师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规范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对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监督高校职权的行使、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合同的一种,要对聘任合同依法予以规范,对合同性质进行基本定位是确定为合同提供何种救济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教师聘任制都有提及,但缺乏对聘任制如何具体实施的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难以明确聘任合同的性质。此外,聘任合同的形式多元化,合同文本、内容设定各不一致,最终导致合同的规范及法律适用、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欲从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基本内涵出发,并梳理当前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呈现的主要形式,结合聘任合同的定性标准及其主要特征,来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如何,从而相对应地应当如何为教师提供更为完善的救济方式。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高校人事制度的基本理论及演进,梳理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由来及立法现状,并解析聘任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区别。第二部分梳理了当前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主要形式,并分析这种多元化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的问题,以及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第叁部分首先聘任合同普适性的定性标准,其次介绍美国、德国、台湾地区关于聘任合同性质的界定,最后结合聘任合同的特征,从本质上界定聘任合同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合同。第四部分以聘任合同性质为出发点,分析高校教师合同纠纷适用的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3-01)
奥登高娃[6](2016)在《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确定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公务员聘任制的核心。如果合同的性质不明确,那么公务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明确。在聘任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时,既无法确定应该采用哪种诉讼制度予以解决,也关系到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目前学界对于聘任合同的研究较少,聘任合同的性质、特征、救济规定等还不清楚。由于公务员聘任合同兼具公法与私法自治的特殊性,导致聘任合同的性质定位困难。在比较行政合同理论、劳动合同理论和混合理论的基础上,宜将聘任合同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通过明确聘任制公务员性质、细化聘任合同内容、合同类别等,完善立法。(本文来源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段艳华[7](2015)在《公立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行教师聘任制对高校落实依法治校、扩大办学自主权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因对聘任合同法律性质缺乏统一的规定,各高校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纠纷的方式差异较大。本文在厘清高校教师聘任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是私法主导性质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阐明以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路径。(本文来源于《现代教育科学》期刊2015年03期)
庄瑞玉,龚婷[8](2015)在《14种情况可解除聘任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庄瑞玉 通讯员 龚婷)聘任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经督促后仍不签订的,视为主动解除聘任关系。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进一步加强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5-01-30)
江国华,韩玉亭[9](2014)在《论中国大学教师聘任合同之“畸形”及其矫正》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探索真知最前沿的大学~④绝不应当是法治的盲区"已然成为社会共识,法治阳光的照耀也将是力促大学治理走向理性的一剂良方猛药。~⑤而大学的良善之治天然地涵盖了教师聘用合同改革这一永恒的话题,但基于历史或现实的种种桎梏,当下我国大学教师聘用合同的客观现状实难与依法治校的宏大命题无缝对接,甚至出现了"畸形"态势。立基于此,探索当下中国大学教师聘用制度的可能出路甚为必要。(本文来源于《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期刊2014-05-10)
李莉莉[10](2014)在《首次公开招聘12名聘任制公务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在青岛,公务员将不再是“终身制”,而是可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记者从昨日市政府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期,青岛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12名。聘任合同期限为1到5年,薪酬待遇实行协议工资制。青岛因此成为山东省(本文来源于《青岛日报》期刊2014-03-07)
聘任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教师聘任制都有所涉及,但缺乏对聘任制如何具体实施的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难以明确聘任合同的性质。此外,聘任合同形式多元化,合同文本、内容设定各不一致,最终导致合同的规范及法律适用、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文章从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基本内涵出发,结合聘任合同的定性标准及其主要特征,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定位,以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聘任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刘昕鹏.义务教育教师聘任合同适用的合法性困境及其规范进路——兼论中央与地方教育立法的调协[J].北京社会科学.2019
[2].王晓淑.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性质辨析与定位[J].法制与经济.2018
[3].王艳敏.论公务员聘任合同纳入行政协议诉讼的可能性[J].智富时代.2017
[4].郭文哲.从聘任合同纠纷案例论高校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D].湖南大学.2017
[5].欧阳丽平.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性质辨析[D].厦门大学.2017
[6].奥登高娃.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及其完善[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
[7].段艳华.公立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适用[J].现代教育科学.2015
[8].庄瑞玉,龚婷.14种情况可解除聘任合同[N].深圳特区报.2015
[9].江国华,韩玉亭.论中国大学教师聘任合同之“畸形”及其矫正[C].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2014
[10].李莉莉.首次公开招聘12名聘任制公务员[N].青岛日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