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程序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共利益,程序性,债权人,利益,程序,庆云,海信。

程序利益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红彦,周晏旭[1](2019)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权益人利益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境、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特殊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拯救困境企业,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在根本上实现多种利益的平衡。本文就如何公平公正处理出资人的利益及其在重整程序中地位,探究出资人权益保护和调整的应对方法。(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王露[2](2019)在《程序正义视角下环评公众参与对公共利益影响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为统筹城乡发展、利用公共权力对土地进行调控的有力手段,具有公共政策属性。作为公共政策,维护和增加公共利益是城乡规划的根本宗旨,而程序正义正是城乡规划合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完善法规、实现程序正义,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根本。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以下简称"环评公众参与")是城市发展中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道程序,是建设方、环评方、群众的多方交流平台。新版《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执行,引导社会各界重视和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节的完善和进步。然而现实情况环评公众参与面临执行难、环节被抵制、结果造假等问题。因此,本文就石狮市城北片区垃圾中转站为例,基于程序正义的视角,探讨环评公众参与环节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更希望环评公众参与环节从"事后环评"向"事先环评"转变,让环评公众参与真正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活力城乡 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14规划实施与管理)》期刊2019-10-19)

王则元,陈润泽[3](2019)在《程序性制裁的理论局限——实体、利益与法治悖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追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本质,是通过实现程序正义而保障实体正义。程序性制裁理论应认识到自身的局限:实体悖论、利益悖论与法治悖论。在进行理论构建时,应该着重考虑社会效果,凸显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09期)

吴雪君,孙慧[4](2019)在《“难产”的业委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海口两个关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个是7月14日“12345+业委会——业主决策平台”系统启用,有了这个电子投票系统,召开业主大会商讨成立业委会将不再面临业主组织难、到场难等问题。另一个备受关注的是《海口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9-07-28)

孙慧[5](2019)在《“难产”的业委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海口两个关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个是7月14日“12345+业委会——业主决策平台”系统启用,有了这个电子投票系统,召开业主大会商讨成立业委会将不再面临业主组织难、到场难等问题。另一个备受关注的是《海口市住宅小(本文来源于《海南日报》期刊2019-07-19)

黄亚洲,孔金萍[6](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破与立——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关于原告资格争议不断。原告资格与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诉权理论、处分原则和两造平等存在冲突。学界提出担当人说、补位说、程序当事人说、代表人说和代理人说等理论,试图调和冲突。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法律拟制遵循拟制法定、有效环保和便利诉讼的原则,利益主体只存在于诉讼程序中。此观点具有理论和实务上的合理性。基于此观点,只有检察院和部分环保组织适于作为原告,同时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该研究有助于破除现有原告资格的桎梏,确立适当的原告资格,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麻宝斌,贾茹[7](2019)在《程序性公共利益及其现实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理论反思与现实检视,我们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桎梏于对实质性公共利益的追求,却忽略了公共利益在程序方面的要求。从社会正义、政治合法性和管理有效性的角度来分析程序与公共利益的理论契合度可知,基于程序性要求而界定的公共利益,是指一个特定社会群体为了辨识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公共利益,通过有计划的规则、程序、步骤和方法,发现并实现该社会群体中不确定的个人都可以享有的社会价值及其外化形式的过程。程序性公共利益的建构具有价值、信息、结构等方面的现实需求。以程序性公共利益引导政府行为具有正当性、公开性、合理性等比较优势,它更适用于日常行政事务、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社会民生领域。(本文来源于《理论探索》期刊2019年04期)

纪西龙[8](2019)在《“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与程序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政府实施征收权,土地房屋征收是城市化关键的一步,其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是我国社会发展现代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然而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所引发的矛盾成为如今征收工作中严峻的社会问题。行政征收是国家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利用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进行干涉,“公共利益”便是国家政府实施土地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的唯一合法依据。因此,“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理论的重要概念,但我国宪法及现行法律都没有对其进行合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其模糊性给公民的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造成难题。本文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研究。在实体方面,本文首先对土地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的既有规则和司法案例进行检视,通过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相关规定和实际发生的案例发现现实中土地房屋征收的现状和问题,阐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及必要性,同时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相应制度进行比较,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公共利益制度的不足,从而探寻公共利益制度、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标准。在程序方面,通过我国制度和实践案例研究,结合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完善公共利益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调查论证程序,建立公共利益听证程序,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6-06)

张瑞华[9](2019)在《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就当前法律而言,破产法是基于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经济纠纷,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出台的。在实际的破产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需要对涉诉、涉执企业进行彻查,仔细核对其资产与负债状况,判断其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情状,采取合理手段具体落实。同时,还应积极采取有效办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此,文章结合当前法律环境,深入研究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措施,以期能为有关部门提供借鉴,推动我国法制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吕方锐,宋婕,帅可聪,陈锋[10](2019)在《庆云民企密集破产疑云:被指程序失当 涉嫌利益输送》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6月7日,在创始人被羁押仅叁天后,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澳集团”)随即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因为一起疑点重重的股权纠纷变故,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水云间公司”)在被迫进入强制清算后,原本正常经营的公司被认定资不抵(本文来源于《华夏时报》期刊2019-04-01)

程序利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为统筹城乡发展、利用公共权力对土地进行调控的有力手段,具有公共政策属性。作为公共政策,维护和增加公共利益是城乡规划的根本宗旨,而程序正义正是城乡规划合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完善法规、实现程序正义,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根本。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以下简称"环评公众参与")是城市发展中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道程序,是建设方、环评方、群众的多方交流平台。新版《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执行,引导社会各界重视和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节的完善和进步。然而现实情况环评公众参与面临执行难、环节被抵制、结果造假等问题。因此,本文就石狮市城北片区垃圾中转站为例,基于程序正义的视角,探讨环评公众参与环节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更希望环评公众参与环节从"事后环评"向"事先环评"转变,让环评公众参与真正发挥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张红彦,周晏旭.破产重整程序中,权益人利益法律问题探究[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王露.程序正义视角下环评公众参与对公共利益影响的思考[C].活力城乡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14规划实施与管理).2019

[3].王则元,陈润泽.程序性制裁的理论局限——实体、利益与法治悖论[J].经济师.2019

[4].吴雪君,孙慧.“难产”的业委会[N].工人日报.2019

[5].孙慧.“难产”的业委会[N].海南日报.2019

[6].黄亚洲,孔金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破与立——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麻宝斌,贾茹.程序性公共利益及其现实应用[J].理论探索.2019

[8].纪西龙.“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与程序保障[D].甘肃政法学院.2019

[9].张瑞华.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J].法制与经济.2019

[10].吕方锐,宋婕,帅可聪,陈锋.庆云民企密集破产疑云:被指程序失当涉嫌利益输送[N].华夏时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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