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律师帮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律师,职务犯罪,人权,体制改革,辩护权,审判权,主体性。
律师帮助权论文文献综述
杨彩虹[1](2019)在《监察程序中的律师帮助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法》颁布后,原《刑事诉讼法》中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不适用监察调查活动。然而无论是从实践中调查与侦查的相似性、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还是从理论上打击腐败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两者价值协调、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或者从国际反腐角度出发,国家监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应重视律师帮助权,明确规定律师帮助权的获取时间、帮助内容、律师人选来源并完善律师帮助权的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纪瑞佳[2](2019)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权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犯罪调查具备刑事侦查的性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追诉者在调查阶段的获得律师帮助权进行保障具有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意义,也是宪法权利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的基本要求。世界上所有法治国家不论职务犯罪还是非职务犯罪,在侦查阶段均赋予了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权。中国刑事诉讼法典从最初没有赋予侦查阶段被追诉者的获得律师帮助权,到2012年修正后赋予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权,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而职务犯罪被追诉者在调查阶段没有被赋予获得律师帮助权,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做法,违背我国的法治发展趋势,可能会损害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将获得律师帮助权上升为刑事被追诉者的宪法权利,并落实到包括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的各诉讼阶段的被追诉者。同时,对监察立案和刑事立案进行区分,明确案件何时进入职务犯罪调查阶段,并完善权利告知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职务犯罪被追诉者调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及时实现。为使职务犯罪被追诉者调查阶段能够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还可以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在场权等辩护权利的行使,并确立此阶段辩护律师提供有效帮助的评价标准和违反的后果。最后,还可以完善此阶段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救济途径,包括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两个方面。(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6-02)
陈苏豪[3](2019)在《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的欧洲标准及其启示——以欧洲人权法院萨多斯诉土耳其案为中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欧洲人权法院萨多斯案的革命性意义在于摒弃了整体平衡原则,尝试建立明确的规则。经过之后的判例和欧盟立法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包括律师帮助权的告知、放弃、范围以及相关保障机制的规则体系。法国、荷兰等具有较强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均不同程度地根据这一规则修改了国内立法,逐渐允许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前咨询律师并要求律师在场。为了杜绝非法审讯,我国应当参照欧洲经验,加强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律师介入的及时性和提供法律帮助的有效性。(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冯文鹏,李琼[4](2018)在《监察体制改革中律师帮助权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就目前看来,有关我国此次改革的文件在内容上大多较为原则化,而在许多具体程序方面涉及的较少。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一点便是监察制度下的律师帮助权问题。本文拟对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律师帮助权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对其具体程序设计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5期)
焦娜[5](2018)在《论监察委调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自成立以来,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叁试点地区反腐肃贪的改革进程备受全国关注。试点实践给司法实务带来了新的认识和挑战,就调查阶段而言,其中一较为明显的问题是被调查人的律师帮助权处于"法律空白"。明确监察委调查阶段被调查人的律师帮助权,保证被调查人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法律帮助,充分发挥律师帮助的功能和作用,在法治化进程中不断探索改进,为监察委制度向全国推行提供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更好完成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历史使命。(本文来源于《济宁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王瑞剑[6](2018)在《主体性回归:刑事被害人的律师帮助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同为刑事诉讼主体,应当具备对等的律师帮助权。从立法现状来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体性缺失的状态,并不享有充分的律师帮助权,具体存在着法律援助的限制、阅卷权与调查取证权的不足以及在场权的缺失。作为诉讼主体的重要权利,律师帮助权的完善是被害人主体性回归的重要因素。以此为目的,律师帮助权视野下的权利重构需要扩大法律援助权、强化阅卷权与调查取证权以及赋予相应的在场权。(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8年01期)
闵丰锦[7](2018)在《欧洲人权法院对律师帮助权的限制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后天拟制的法律权利,律师帮助权可以被依法限制。欧洲人权法院在相关判例中,针对现行犯抓捕后询问现场物证问题、作为证人时的认罪供述、公共利益受到重大威胁、自愿放弃律师帮助等情况,从身份、内容、利益、自陷等角度,对律师帮助权作出限制。判例对我国刑事诉讼有若干启示,如对贿赂犯罪可采取控制下交付、记录现场抓获后讯问物证问题的书证可采、未作为嫌疑人时作证的证言可采、把握对恐怖犯罪嫌疑人的限权比例。(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秦文峰[8](2017)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律师帮助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组织重塑和权属调整将全面整合反腐资源,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从而全面打击腐败行为,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但是,当下对于此次改革的文件内容仍相对原则化,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方向在相应文件中均未涵涉,尤其未对被调查对象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如律师辩护权的内容有所关切。而为保障国家监察在法治轨道下运行,避免相应公权力滥用,对于律师辩护权在改革背景下的新定位,尤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帮助权在新体系下的存焉与否、位置如何、制度设计都已成为亟待回应的问题。不论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性质与任务等宏观视角出发,还是从保障人权、推动程序正义、制约公权力等具体理念出发,新的国家监察体制的职务犯罪体系均应吸纳律师帮助权,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修正,在明确介入时间、确定权力内容、完善救济机制的基础上,将律师帮助权落到实处,最终实现改革的社会效果、政策目标和理论意义的和谐统一。(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王瑞剑,冀梦琦[9](2017)在《律师帮助权视野下的值班律师权利探析——以认罪认罚案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法院、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已初具雏形。值班律师发挥的是一种法律帮助的作用,律师帮助权的基本要求在于充分的信息交流、全面的案情了解以及有效的律师在场。基于此,值班律师权利的界定应当从如下叁个角度展开:其一,会见权的完善;其二,阅卷权的赋予;其叁,在场权的设置。(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武小琳[10](2017)在《侦查阶段初期的获得律师帮助权——基于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侦查初期获得专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被公认为具有保障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良好效果。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人权公约》条文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判例创造并发展出一整套关于侦查初期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的规则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鉴于侦查阶段在刑事程序中的特殊重要作用,被追诉者应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被剥夺人身自由时起获得律师的帮助;在特定情况下,侦查当局可基于"迫不得已的理由"限制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应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考量;而且就程序整体而言,该限制不得损害公正审判之公约目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确立的标准具有综合性,重视权利的实质有效性,同时兼顾不同国内法的规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应借鉴其先进经验,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和落实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法律规定。(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8期)
律师帮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职务犯罪调查具备刑事侦查的性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追诉者在调查阶段的获得律师帮助权进行保障具有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意义,也是宪法权利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的基本要求。世界上所有法治国家不论职务犯罪还是非职务犯罪,在侦查阶段均赋予了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权。中国刑事诉讼法典从最初没有赋予侦查阶段被追诉者的获得律师帮助权,到2012年修正后赋予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权,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而职务犯罪被追诉者在调查阶段没有被赋予获得律师帮助权,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做法,违背我国的法治发展趋势,可能会损害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将获得律师帮助权上升为刑事被追诉者的宪法权利,并落实到包括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的各诉讼阶段的被追诉者。同时,对监察立案和刑事立案进行区分,明确案件何时进入职务犯罪调查阶段,并完善权利告知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职务犯罪被追诉者调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及时实现。为使职务犯罪被追诉者调查阶段能够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还可以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在场权等辩护权利的行使,并确立此阶段辩护律师提供有效帮助的评价标准和违反的后果。最后,还可以完善此阶段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救济途径,包括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两个方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律师帮助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杨彩虹.监察程序中的律师帮助权问题研究[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纪瑞佳.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权保障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3].陈苏豪.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的欧洲标准及其启示——以欧洲人权法院萨多斯诉土耳其案为中心的分析[J].交大法学.2019
[4].冯文鹏,李琼.监察体制改革中律师帮助权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8
[5].焦娜.论监察委调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J].济宁学院学报.2018
[6].王瑞剑.主体性回归:刑事被害人的律师帮助权探析[J].南方论刊.2018
[7].闵丰锦.欧洲人权法院对律师帮助权的限制及启示[J].时代法学.2018
[8].秦文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律师帮助权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
[9].王瑞剑,冀梦琦.律师帮助权视野下的值班律师权利探析——以认罪认罚案件为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10].武小琳.侦查阶段初期的获得律师帮助权——基于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