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损害论文_祝琼杨

导读:本文包含了跨界损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际法,国际,责任,赔偿责任,国家,损失,法律。

跨界损害论文文献综述

祝琼杨[1](2019)在《论废弃物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社会对废弃物跨界损害的责任问题探讨频繁,但对废弃物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制度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上世纪八十年代,规制废弃物的全球性公约和区域性公约相继出台,但是对废弃物跨界的规制并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传统的粗放型工业化发展模式产生了大量损害人类身心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废弃物,废弃物以贸易或者私下倾倒的方式输送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而产生大量的跨界损害。这些跨界损害的责任承担关系着受害者能否得到合理赔偿。在改进废弃物处置技术的同时,如何确定废弃物跨界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已经是各国亟需解决的问题。现有的以过失责任理论为基础的传统国家责任制度主要关注主客观要件,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存在缺陷,其无法规制国际法不加禁止的私人行为所造成的跨界损害,致使受损方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对此,笔者提出对现存的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将严格责任理论作为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发展,并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在废弃物跨界转移国家责任的相关立法中,着重关注废弃物跨界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明确废弃物跨界损害国家责任的性质是国家与私人主体共同承担,私人主体承担完全责任,国家承担以预防为主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废弃物跨界损害的具体案件中,国家责任的承担面临着国际法的适用效率不高并与各国国内法存在冲突的问题,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细化国际法的规定,在规制废弃物跨界损害的全球性公约中专章规定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和具体程序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协商解决环境争端。此外笔者还提出在出口国国家承担责任的法律实施效率不高时,转而考虑进口国从源头上遏制废弃物的入境来避免自身受到损害。进口国在国际上积极倡导废弃物跨界损害的规制下,自身努力寻求对向的出口国来与之签订条约以达废弃物跨界损害责任划分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应根据自身状况,制定合理可行的国内法来规制废弃物跨界损害的责任主体,以期更好的保护国内居民的健康和区域的生态环境,更好的建设美丽中国。(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孙世民[2](2018)在《论大气污染所致跨界损害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造成大气污染跨界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大气污染跨界损害责任,其法律基础是严格责任。无论是条件说、原因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还是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都不能全面地认定因果关系。需要从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国际法上的因果关系、研判原因行为重大性、明晰累积性大气污染物与即时性大气污染物等几个方面认定大气污染所致跨界损害中的因果关系。(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7期)

李慧娅[3](2016)在《跨界损害损失分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的危险活动,在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具有产生跨界损害的风险。虽然国家或者经营者对跨界损害的发生一般不存在过错,但是这种损害后果往往是重大的,遭受损害的无辜受害者不应承担这种损失,而是应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本文在第一部分,通过梳理跨界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由国家责任向赔偿责任主体私法化发展的趋势,阐明在多重主体之间分配损失的跨界损害损失分配机制的背景。在损失分配机制中,跨界损害包括人身、财产和环境自身所遭受到的损害,损失分配则是将这些损害损失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其具有鲜明的特点。跨界损害损失分配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主要存在于不同领域的条约中,文章的第二部分简单概述涉及损失分配的国际条约,分析损失分配的多重主体模式,分别是承担首位赔偿责任的民事主体,承担次位赔偿主体的受益者或起源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这一议题之下,也进行了讨论和编纂,于2006年通过了《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文章的第叁部分对该草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该草案体现了国际习惯中的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严格、有限的赔偿责任原则,国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设立责任保险和工业基金等;同时也体现出及时和充分赔偿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但是,该原则草案更重要的是反映了损失分配中重视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对“环境损害”作出宽泛的解释,受害者的资料获得权等发展趋势。文章的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现存的损失分配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各国政府对《原则草案》的评论和意见,提出了损失分配机制的完善发展建议,需要国际社会的一致努力,也需要各国国内的落实。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的概括和总结,损失分配机制不再讨论谁是损害性后果的致害者,以及如何对致害者进行处罚的问题,而是把重心放在对受害者的赔偿上,以期确保及时、充分的赔偿和减少损害损失的发生。(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6-06-02)

殷晓程[4](2015)在《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于资源的需求程度与日俱增,尤其是对石油这一能源,对其巨大的需求使得人们对它的开发已从陆地走向了海洋、从近海迈入了深海。有关研究显示,世界上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油气资源位于海洋覆盖的海底与大陆架内,而半数以上的资源又藏于深海。面对此种状况,各个国家都将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列为了本国能源领域的重要战略部署。面对石油开采活动越来越频繁、开采范围的扩大,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风险也在增加。加上海水本身流动性强的特质,海水中的污染物质会随着海洋的流动向其他海域扩散,极易对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造成跨界污染。这样一来,“开发本国资源不导致他国损害”的国际法原则便会遭到损害,相应的国际赔偿责任便会产生。关于海洋石油开发造成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体系中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给予规定。虽然目前的现状很尴尬,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等已将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思路表现了出来。尽管其规范相对较为原则性,但是他们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安排对研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却有着巨大的意义。近些年在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石油污染事故,如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爆炸事故、我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等,给国际社会甚至全人类一次次敲响保护海洋环境的警钟,催促国际社会尽快建立统一的规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污染损害国际赔偿的法律机制。实现在石油开发油污损害领域对海洋环境的迅速保护,保证发生损害后受害者以及受影响国可以有一个标准的法律依据追究石油开发企业及所属国的国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造成的损害完全处于我国的领海范围内且已通过国内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赔偿,但是类似事故在未来也极有可能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领海衔接处,造成严重的跨界油污损害。况且,海水本身流动性的特质也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类似油污损害事故的影响也极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海水洋流的交互流动,将损害扩张到其他邻国境内,对他国造成影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弥补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赔偿领域的国际法空缺,本文立足于海洋石油污染的现状,从石油污染国际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特征出发,分析国际赔偿责任得以成立的基础。同时,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范围内规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污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实现保护海洋环境和保障受污染损害主体的利益。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论述,区别传统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海洋石油开发活动的特征认定海洋石油开发活动造成的跨界油污损害属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规制的范畴。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在国际社会中海洋石油开发造成跨界损害的相关立法的缺失,以及建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国际法基础。第叁部分,主要说明了本文希望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责任形式、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由于涉及跨界损害须由国家对受害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建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后对我国的影响。为了完善国内法的规定,实现对受害者充分赔偿,有必要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自己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为了避免海洋油污损害的发生,还需要更加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在跨界领域的作用。应加强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损害的监管与处罚力度,从而促使石油开发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与应急能力。(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5-06-07)

林煜[5](2015)在《论跨界损害的国际求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的行为规范,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准则并具有拘束力。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给我们带来诸多曾经无法想象的福利的同时也带给我们许多不曾想过的问题,尤其是跨界损害问题。跨界损害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在国际法上并未有一个完善的体制来对跨界损害进行规制,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由于跨界损害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跨界损害的受害者由于并没有一个完善的国际求偿机制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补偿。因此,为了有效地减少跨界损害以及体现法的公平正义,跨界损害的相关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从跨界损害的定义、特征着手进而研究分析跨界损害国际求偿的范围,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恢复措施等等,进而通过分析国际法上的司法实践总结出跨界损害的责任形式——赔偿。明晰跨界损害的国际求偿范围以及责任形式后本文着重研究的是跨界损害的国际求偿当事方与国际求偿途径,因这两方面是国际求偿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亦是现在法律规制最为模糊的部分,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将国际求偿当事方分为国家、国际组织与个人叁个部分进行探究。最后拟通过本文的研究提出跨界损害的国际求偿途径为:外交途径、法律途径与求偿委员会叁个方面。本文的探讨与研究旨在为完善跨界损害相关制度尽一个国际法学人的微小贡献。(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5-06-01)

蒋小翼,秦天宝[6](2012)在《气候变化所致跨界损害赔偿问题简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气候变化所致跨界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而目前在气候变化领域,国际条约体系并不能有效解决该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考察国际法的无危害规则和国家责任规则在气候变化跨界损害和赔偿领域的适用性及借鉴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法惯例,探讨分担和转移气候变化所致损害风险责任机制。(本文来源于《学习论坛》期刊2012年11期)

符硕实[7](2012)在《论核污染跨界损害的国际法律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带给周边海域核污染以及周边国家不可控制的危害和损失,这个责任可以认定为国际跨界损害责任,责任国应该为其承担责任。但是目前国际法律上关于危害预防,危害认定,以及损害赔偿上的法律缺失使得事故发生以后的处理变得责任不清晰,效率不明显,危害控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完善国际法上关于核污染跨界损害的法律是必要的,使得事故发生后能有详细的国际法律规章制度可循,及时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控制危险划分责任进行理赔。(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2年07期)

龚宇[8](2012)在《跨界损害的责任形态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跨界损害的责任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涉及两个法律层面的叁种不同责任形态:公法层面的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以及私法层面的国际民事责任。在对相关责任形态进行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公法层面,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的区别既不在于"过错",也不在于致害活动本身的合法性,而在于国家是否违反国际义务;由于初级规则意义上的国家赔偿责任只存在于极端例外的情形中,因此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基础的国家责任依然是跨界损害责任的主体与核心。在私法层面,各类跨界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代表的仅仅是特定领域内私法规范的"统一化",而非公法责任的"私法化"。(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2年01期)

刘海裕,汪筱苏[9](2011)在《跨界损害责任的认定——以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跨界损害责任作为国际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逐渐成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各国关注的热点问题。文章通过日本地震后向太平洋排放核污水事件,结合跨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对该行为进行认定,并指明日本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郭红岩[10](2011)在《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满足了人们不断增长的需求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无法化解的灾难。石油污染和核泄漏引发的跨界损害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和灾难无法用语言描述。在巨大的跨界损害灾难面前,受害者不仅面临巨大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就连他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和人文社会环境也遭到极大的破坏,甚至毁灭。长期以来,跨界损害的受害者很难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但受害者没有义务承担这种祸从天降的灾难。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到这个问题,并在一些领域中建立了有利于保证对受害者进行及时和充分赔偿的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规则。但这类规则还没有在国际法相关领域中广泛应用,有关规则和制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在对跨界损害的概念、分类和后果进行细致的梳理以后,从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特征和性质入手,对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研究的问题包括: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法律原则以及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主体模式。论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在写作过程中,我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理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历史分析、定性分析、以及跨学科分析等方法,力求高质量地完成该篇论文。导言部分简要介绍了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和伦理基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当前的研究状况、论文的基础思路以及论文的创新点。跨界损害损失分担源于但又不同于跨界损害责任,它是对跨界损害责任的延伸和发展。其法理基础不是为了对民事责任人行使矫正正义,而是为了实现分配正义。跨界损害损失分担正是基于这样的伦理基础,在不背离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前提下,把对受害者的赔偿作为起点,逆向设计多重损失分担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不仅由民事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有关受益者或潜在污染者、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起源国也分担跨界损害的损失,实现对受害者及时和充分的赔偿。正文第一章是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在第一节“跨界损害的概念、种类和客体内容”中,首先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跨界损害的范围与国际法委员会在讨论该议题时的范围是一致的。跨界损害是指在一国领土上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地方所从事的危险活动在另一国领土上或在该另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害。论文在从跨界损害的致害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对跨界损害的特征进行分析以后,接着对跨界损害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指出在不同跨界损害的情况下,应考虑适用适当的风险控制和损失分担机制。在按客体的分类中,指出目前对公域环境保护问题上的种种不足和障碍。第二节“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特征、性质和意义”中,从对“损失”、“分担”、“损失分担”等含义的剖析,层层递进,分析推导出“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跨界损害损失分担是为了对受害者进行及时和充分的赔偿,由导致跨界损害的致害活动的经营者或其民事责任人、受益者或潜在污染者、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起源国等多重主体,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序位,对跨界损害的受害者分担赔偿义务的法律机制。跨界损害损失分担不仅是一个概念,更是一个机制,这个机制既包括国际法层面的,也包括国内法层面的;既包括实体法的内容,也包括程序法的内容。在具体的跨界损害案件中,还会涉及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问题,甚至涉及对证据的搜集及认定问题。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的出现和不断完善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它是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国际法不断发展、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跨界损害受害者包括环境权在内的基本人权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的形成标志着新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出现和普遍认同。这种新的公平正义理念,就是不仅要实现利益分配的正义,也要实现损失分担的正义。因此,在跨界损害的情况下,不能只强调污染者付费,不能以强调致害者的民事责任来追求所谓的矫正正义,因为这种正义可能对受害者没有任何裨益。第叁节在沿着国际法委员会对于国家的跨界损害责任及损失分担的研究和审议的脉络进行历史回顾和分析以后,结合有关国际司法实践、现有国际条约和国际环境软法文件,阐述了跨界损害责任的立法概况以及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国际法现状。在当代国际法的跨界损害责任领域,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已经在核损害和海上油污损害责任制度中建立起来,但是还没有普及到包括外空损害等有关跨界损害责任制度中。因此,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的发展在不同的责任领域中并不平衡。第二章是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法律原则。本章分叁节论述了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赔偿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以及起源国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原则。在论述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赔偿原则的过程中,首先界定了跨界损害的受害者是“由于一国在其领土上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的危险活动在该国以外的另一国领土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地方受到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害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跨界损害的受害者和国内侵权法中的受害者一样,也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是随着人类社会对某些权利观念的变化、对某些权利的放弃和不断承认新的权利的过程中变化和发展的。保证对受害者“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及时”是指时间上的“即时性”,这种时间上的即时性是指受害者为了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而应当获得尽可能快的赔偿。“充分”是指对赔偿的质和量的要求,“充分赔偿”的含义就是对受害者的赔偿不仅要达到数量的要求,还要达到质量的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际文件对“及时和充分赔偿”的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国际文件对“及时和充分的赔偿”提出了最低的限度。最常用的表述就是使受害者恢复到“如果损害没有发生”之前的状态。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赔偿的原则必须基于严格责任原则。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在引入严格责任的基础上,又辅以连带责任、限额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作为保障,使受害者真正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赔偿的原则已经得到了国际环境文件的肯定和支持。除有关核损害的国际条约以外,有关跨界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大都把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赔偿的原则作为它们订立条约的目的明确规定在序言或第一条中。保证这一原则目标实现的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虽然已经在一些领域中得以确立、发展和完善,但作为一个普遍性的制度整体,它仍然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和完善的过程。在“污染者付费原则”一节中,首先论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法律内涵,是指造成环境损害的污染者有责任支付赔偿并承担弥补损害的费用。污染者应负的费用包括预防环境污染的费用、停止污染行为和防止污染继续或扩大以及尽速通知的义务、清除污染、恢复环境的费用以及负损害赔偿的费用。跨界损害损失分担没有从污染者付费原则入手,而是以一种逆向思维的方式,从对受害者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入手,逆向设计对受害者的赔偿。但这种逆向设计的制度并不背离污染者付费原则,只不过这里的“费”不是污染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制度设计并不要求污染者承担所有损失,因为那将对受害者造成实际上的受偿不能,所以只让污染者负担其应当负担且又负担得起的费用。第叁节是“起源国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原则”。在这一部分中,首先界定了起源国的概念、责任类型和责任特点。起源国可以具体表述为在其领土上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危险活动而引起跨界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发生国、或危险活动的管辖国或控制国。起源国的责任类型或者是首位全部责任,或者是次位补充责任。首位全部责任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在外空活动损害中发射国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情况下都不是自己责任,而是一种替代责任。起源国的次位补充责任是指在跨界损害的民事责任人或有关受益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由起源国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义务的形态。起源国不管承担首位全部责任还是次位补充责任,其责任性质和特点都同时包含有补充性和担保性。起源国责任补充性的法理与国际法基础主要包括叁个方面:第一,跨界损害的原因行为是国际法不禁止的非国家行为。第二,污染者付费原则。第叁,受益者分担损失。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权益原则是起源国责任保证性的国际法基础。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权益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性质上属于国际环境法中的强行规范。在国际环境事务中,既要维护国家的环境主权,又不能损害国外环境和相关权益,这是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权益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国际环境法的过程目标和最终目的。第叁章“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主体模式”分为四节。在第一节中论述了分担跨界损害损失多重主体的范围及分担模式,首先结合民法学及侵权法学的有关内容提出并论述了单重主体责任制度和多重主体损失分担制度的概念。多重主体损失分担制度是指在某些侵权领域,法律规定由不同层级的多重义务人分担不同的赔偿义务,每个层级的赔偿义务人只在一定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分担跨界损害损失的主体包括受害者、民事责任人、受益人及特定情形下的起源国。在这一节中还结合条约和有关的国际实践,论述了跨界损害责任主体从由单重主体承担责任向由多重主体分担损失的变化和发展过程。多重主体分担跨界损害损失应该说始于跨界核损害责任条约,但是由于跨界海上油污损害事件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国际社会对油污损害的损失分担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因而,在海上油污损害责任领域中,损失分担的制度更加完善,主要体现在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和1971年《建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及其议定书中。现在,油污损害和核损害责任制度是多重主体分担跨界损害损失的两个最完善的制度领域,但两者都有各自的特点,代表着目前分担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的两种模式。其中,跨界油污损害的损失分担模式是通过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体系和1971年《建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双重条约体系建立的,民事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人的次位赔偿义务规定在不同的条约中。跨界核损害的损失分担是通过单一条约体系建立的,即民事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人的次位赔偿义务是规定在同一个条约中。这两种模式不仅在立法方式上不同,起源国在分担损失时的地位和作用也不相同。跨界核损害的损失分担者主要是起源国,即有关公约中所指的“装置国”,而海上油污损害的损失分担者主要是相关受益人,即由石油进口商建立的基金分担损失。本章的第二、叁节分别论述了民事责任人和次位损失分担者各自分担跨界损害损失的范围、免责、限额责任、保险保证等内容。最后一节则专门论述了起源国在分担跨界损害损失中的义务。按照国际法,起源国作为在其领土上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危险活动的国家,首先应当履行预防原则所要求的一般义务,并从国内法层面上保证有完善的法律机制保证受害者可以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其次,在跨界损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下,起源国应当履行通知和磋商、采取预防措施及紧急援助的义务。另外,有些国际条约已经明确地赋予了国家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的补充赔偿义务。再有,即使在有些情况下,国家既不是民事责任人,也不是赔偿义务人,但国家却承担了赔偿受害者损失的义务,这种义务实际就是国家的国际赔偿责任,尽管在实践中国家常以所谓的“负责任”或“人道援助”的面目出现。结论部分在总结了全篇文章的主要观点外,进一步指出,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仍然处于发展和完善过程之中。国家和国际社会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由于国家的国际赔偿责任是国家的一般义务,其义务的确定往往涉及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而国家的民事赔偿义务确是具体的、确定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法律程序实现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为了保证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完善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国家和国际社会都应当致力于研究、制定、完善国家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有关规范。(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跨界损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造成大气污染跨界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大气污染跨界损害责任,其法律基础是严格责任。无论是条件说、原因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还是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都不能全面地认定因果关系。需要从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国际法上的因果关系、研判原因行为重大性、明晰累积性大气污染物与即时性大气污染物等几个方面认定大气污染所致跨界损害中的因果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跨界损害论文参考文献

[1].祝琼杨.论废弃物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2].孙世民.论大气污染所致跨界损害中因果关系的认定[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3].李慧娅.跨界损害损失分配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4].殷晓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D].内蒙古大学.2015

[5].林煜.论跨界损害的国际求偿[D].贵州大学.2015

[6].蒋小翼,秦天宝.气候变化所致跨界损害赔偿问题简析[J].学习论坛.2012

[7].符硕实.论核污染跨界损害的国际法律控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

[8].龚宇.跨界损害的责任形态辨析[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2

[9].刘海裕,汪筱苏.跨界损害责任的认定——以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为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10].郭红岩.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基本理论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论文知识图

论文研究的技术路线图地理空间数据库框架设计人身损害费用计算自然资源损害费用计算事故影响损害费用计算河段污染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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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损害论文_祝琼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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