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分期付款,支付方式,消费贷款,信用,合同,贷款人,保险法。
分期付款购车保险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翀,程敏[1](2004)在《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基本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保险不同于信用保险和保证担保,它在分期付款购车中的应用值得认真探讨。(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6期)
侯志勤[2](2003)在《谈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购车人未按照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或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车款或贷款,给被保险人(汽车经销商或贷款机构)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偿(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03/02/12)
汪治平[3](2002)在《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2002年1月26日至27日,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法规部在哈尔滨市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监督庭、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7期)
吴晓琦[4](2001)在《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来,伴随着分期付款购车买卖的蓬勃发展,国内各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承保因购车人拖欠到期车款或到期贷款给汽车销售厂家或汽车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带来的货款(贷款)损失。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有别于传统财产保险的有形物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拒赔或提出解除合同等出现了一系列纠纷和诉讼,引起了相关法律问题的诸多争议,如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的性质是保证还是保险、法律适用是保险法还是担保法,保险合同与购车合同是否具有主从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是否服从于购车合同管辖约定,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的效力孰高、对设定保留车辆所有权、抵押权成为保险人的免责抗辩事由的认定、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等,上述问题亟待通过相关立法予以指导。也暴露出现行法律法规(如保险法、机动车登记办法)存在的问题和疏漏,如《保险法》第叁十六条关于“危险增加”的规定,除影响保险事故发生危险外,是否还应包括影响保险人赔付范围的危险增加;现行机动车登记办法缺乏保留车辆所有权登记等。笔者在介绍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概念、出现背景、法律性质、特征和内容前提下,着重从现实出发,分析探讨实践中出现的上述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立法和修改建议,以期待有关理论确立,相关概念得到澄清,并指导解决实践问题。 首先,介绍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的概念、业务产生背景、法律性质、法律特征和法律规制。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是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当购车人未按照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或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按期还款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过分析分期付款买卖是信用消费,说明信用保险是规避信用风险的手段之一,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在法律性质上应归属于信用(保证)保险。介绍了该险种的法律特征。在法律规制上应适用《保险法》。 其次,介绍和分析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争议的处理等,并一一作了评析。 再次,探讨了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着重分析保险人解除权的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法和效果,解除权的阻却,探讨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既往效力。通过介绍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纠纷中关于“危险增加”的争议,分析《保险法》第叁十六条关于“危险增加”的规定,介绍分析了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保险法中的有关“危险增加”的相关规定,提出我国《保险法》设定的“危险增加”不应具局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危险,还应包括保险人赔付范围危险,即以影响保险人做出承保决定为标准。分析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保险人“危险增加”、“维护安全”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对《保险法》第叁十六条、叁十五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最后,介绍和分析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人的抗辩。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先简要介绍了保险人抗辩的一般概念,其次针对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人抗辩,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进行分析。一是程序管辖抗辩,即关于保险合同独立性的抗辩,基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合同与购车合同是否具有主从性,在管辖上是否服从购车合同管辖等争议,分析了保险合同与购车合同的关系,否定其具有主从性,两者各自独立,不应合并审理;二是实体抗辩中法律适用抗辩问题,实践中存在着保证还是保险之争议,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笔者认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具备保险法律特征,并将保证和保险特征对比,两者在合同强制规范性、缔约时的严格诚信性、权利义务与履行抗辩的特别性等均不相同,得出该险种是保险的结论,应当适用《保险法》,担保法在原则上不具有适用性;叁是关于保险协议效力的抗辩问题,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制定的保险协议与备案条款效力孰高的问题,笔者参考国外和我国现今保险监管中的作法,认为协议应与备案条款在内容上互相补充、有冲突时协议效力优先是保险发展趋势:四是关于“保留车辆所有权”、“设定车辆抵押权”免责事由抗辩问题,笔者分析了该免贡事由的价值取向,认为上述约定是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直接决定保险人的赔付范围,是承保基础,保险人有权将其作为免贡事由。笔者建议制定保险法柏关司法解释,对分期付款购车保险行为和诉讼进行规范,确定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的性质、适用法律、明确保险合同与购车合同的关系等;同时对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办法中回缺乏“保留车辆所有权”登记制度,使保险人的风险控制和合同期望利益不能实现问题,建议在登记办法中增加保留所有权登记和构建配套法律。 最后是小结。(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01-10-30)
郭青红[5](1998)在《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保险──一种特殊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当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债权人赔偿的一种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确实保证保险的一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等等新的险种陆续出现。尤其是,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本文来源于《汽车与社会》期刊1998年11期)
李开斌[6](1998)在《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7月人总行正式批复了平安保险公司申报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条款,随后不久又批复了太保总公司推出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条款,从而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拉开了序幕。有鉴于此,本文拟就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产生的原因,风险分析与险种选择以及风险控制等问题作一探讨,希望能有助于我国轿车工业的发展和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1998年05期)
邹健[7](1998)在《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实务操作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去年以来,平安、太保、中保已先后开办或准备开办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业务,有些已获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一些省市试行了一段时间.这一险种的开办,顺应了我国新的消费观念的要求,推动了汽车购买,支持了轿车工业的发展.从试运行一段时间的结果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这一险种在各家保险公司均属首次开办,且属信用保证保险,故而牵涉的法律问题多,操作相对复杂,在条款执行过程中,对以下问题应十分谨慎对待.1、根据条款规定,保险人在提供保证给被保险人时,保险人能够得到的自身利益的保障仅是投保人提交的或经由被保险人转移的新购汽车的抵押权,所以抵押真正转移到保险公司非常重要.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和42条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是抵押登记,而负责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机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应在新车驶或电脑资料上注明:“此车为抵押车辆,余款付清前不得转让、买卖、过户等,也不得重复抵押”字样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而通过对抵押的合同进行公证的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很可能在一次法律诉讼中视作无效.(本文来源于《西安金融》期刊1998年07期)
分期付款购车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购车人未按照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或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车款或贷款,给被保险人(汽车经销商或贷款机构)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分期付款购车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张翀,程敏.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基本法律问题探析[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4
[2].侯志勤.谈分期付款购车保险[N].中国保险报.2003
[3].汪治平.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
[4].吴晓琦.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1
[5].郭青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保险──一种特殊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J].汽车与社会.1998
[6].李开斌.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
[7].邹健.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实务操作之我见[J].西安金融.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