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法中被拆迁人的权利与义务

房屋拆迁法中被拆迁人的权利与义务

史丕功

[摘要]城市建设发展进程的加快使得城市拆迁问题比较普遍。对于处在房屋拆迁中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而言,应当如何保障其合法的权利,履行其对应义务是至关重要的。本文结合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与内容,首先研究了城市房屋拆迁法中对于被拆迁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了有关被拆迁人在利益保护上存在的缺失,最后提出了几点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措施,旨在于引起相关工作人员的特别关注与重视。

[关键词]房屋拆迁法权利义务

城市化建设进程发展加快,对旧城区的翻新重建工作力度也在加强,在这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安置问题是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很多时候,实际情况是被拆迁人员有的房子拆了,新的房子房价很贵根本买不起,所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会产生争执,引起不满。所以要严厉杜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法律以及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的发生。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妥善处理对于保证社会的稳定也是有很大益处的,但是被拆迁人在其利益的保护上仍然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其利益的保护。有效的化解拆迁矛盾,对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很有帮助的。

一、房屋拆迁法中被拆迁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问题,虽然政府的补偿费用已经超出其原有房屋的实际价值,但是还不能够支付新居的价钱,并且被拆迁人搬迁以后面临着就业、上学、就医等多方面的问题,再加上在处理给付赔偿费的问题上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出现贪污等问题,这就导致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这个问题就成为拆迁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一)首先,政府以及相关单位给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比较低。拆迁补偿费用的相关规定都是在几年前制定的,与实际拆迁时的房价、物价等价格完全不成比例,导致出现拆迁过后都变穷的现象。补偿的费用已经不能使被拆迁人购买自己本来居住地的新房,他们只能搬迁到城郊一些相对房子比较便宜的地区,到了不同的环境,很多事情都是需要重头再来的,比如生活用品、谋生手段、孩子上学问题等一系列问题。这些虽然不是拆迁导致的直接损失,也是其间接造成的局面,但是这些损失是没有赔偿的。

(二)其次,拆迁房屋部分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有这样的问题:只拆除同一房屋的一部分,使其失去了原来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但是我国的拆迁法中对此类问题的赔偿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只是拆除了房子的楼梯或者是厕所部分,保留其余部分,就算是房屋得以修复使用,但是已经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使用的价值。这些损失拆迁相关单位是不给予赔偿的。近几年,我国的房价每年都是节节攀升,这就让被拆迁人期待给予的拆迁补偿可以多一些,可是事与愿违,拆迁人的补偿以现在房屋的价格来看,只能购买房子的三分之二的面积左右。这就使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三)依然存在强制拆迁问题。我们都知道,近些年来由于我国拆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很多地方房屋拆迁工程采用的是强制拆迁的形式,甚至不惜动用警力。拆迁单位不管被拆迁人是否自愿,必须配合拆迁活动,尽被拆迁人应尽的义务,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造成的。更有甚者的是拆迁单位出尔反尔,使很多被拆迁人无法回迁,使得公民对有关单位尤其是政府部门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

(四)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弱势群体。被拆迁房屋的拥有者大多数都是社会的底层,无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在政治方面都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很大程度上他们是没有能力掌握自己的话语权,更不会得到对等的谈判权,总之很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很难得到自己满意的赔偿款。在两者的对抗和博弈中,被拆迁人总是处于下风,并且发生很多起由于对抗而引发的恶性伤人事件,更加令人愤慨的是,拆迁人对于国法的无视,任意妄为,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的事件也是很多的。

(五)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了解到被拆迁人是拆迁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会求助于相关机构或是法律来保护自己,但是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审查拆迁人申请中拆迁程序的问题,真正的实际操作的违法行为很难得到纠正,如果继续这样下去,拆迁人会有恃无恐的错下去。

二、房屋拆迁法中被拆迁人利益保护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分析

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性质在国内一直是存有争议的话题,那么在房屋拆迁法中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上的不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于房屋的拆迁性质缺乏明确的区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区分到底房屋拆迁是属于公益性质的还是纯商业性质的。在实际的商业拆迁中当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发生纠纷的时候,拆迁人往往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迁,而被拆迁人就是想用法律的形式解决,如果被拆迁人对开发商提出的安置赔偿款不满意,所走的法律程序只能是裁决——行政诉讼,而不能对其进行民事诉讼,所以结果可想而知,就是被拆迁人的房子一定是会拆的,只是最多能够争取多一些的赔偿款,对于房子拆或是不拆,被拆迁人是没有丝毫的发言权的。

(二)对于房屋拆迁发放许可证的程序上是存在缺陷的。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拆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能够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这种方式是不科学的,更是不合理的。因为材料里反映的有关拆迁的计划和方案都是拆迁申请人一手定制的,根本没有反应出被拆迁人的意愿。正是由于对拆迁许可的审查方式的不合理以及发放许可证的条件不严谨导致开发商利用法律条款的缺失谋取利益,这样被拆迁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这样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既有向社会公告依职权举行听证的义务,同时也有告知房屋拆迁申请人、拟确定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等与房屋拆迁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听证权利的义务。”但在实际上对于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听证会的相关法律程序没有贯彻落实,当然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操作规范的相关制定还是很缺乏的。

(三)很多与之相关的法律条例中的规定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有明显冲突的地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都有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干预。在我国《立法法》中对非国有财产征收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房屋拆迁中却可以对居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强制性征收,它是根据行政法规采取措施的。《条例》与《立法法》存在明显对立的地方,其部分价值取向和内涵也是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违背的,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在指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应该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房屋拆迁法中被拆迁人利益与义务的措施分析

妥善的解决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问题可以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接下来我们就对针对相关的对策和建议进行分析。

(一)制定完善的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法规。

诚如上文所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有很多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其中的内容规定很少涉及到对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因此没有办法公平的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被拆迁人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如果国家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有房屋拆引发的各种问题,必须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确保房产开发商在进行房屋拆迁时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从根本上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这样才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权力应该被取消

正如上文我们了解到的,行政机关不恰当的行使其权力就会对被拆迁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甚至发生后果很严重的恶性事件。比如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强行拆毁房屋时,很多居民为了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采取非常极端的手段,比如引火自焚、暴力对抗、用身体对抗拆除机械、跳楼等一系列自残行为,主要是为了抵制强行拆除,争取自己更多的权益。所以取消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权力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司法机关在两者之间公平、公正的执法,均衡两者的对立关系,从而被拆迁人的利益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

(三)拆迁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救济相关制度应该及时完善

我国的民法、刑法中对私有财产的破坏都有具体的处理措施,任何人以及单位都无法对其进行强制占有或是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物权法》中的相关条例也是专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律规范。最重要的是这两项法律的出台可以给予被拆迁人很大的法律保障,当被拆迁人的房屋遭到拆迁人的强行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这不仅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拆迁人的不法行为。但是,我们应该要让这些法律条文“活”到生活中,真正发挥拯救被侵害人的正当利益的作用。

(四)切实贯彻有关房屋拆迁的听证制度,确保房屋拆迁的的合法性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作出以下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在对居民的房屋进行拆迁以前,应该要进行听证。但是这一制度在实际的工作中是没有被很好地贯彻执行的,因为政府部门要减少开支,提高工作效率,这一政策就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作用。所以我国在今后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要严格的遵守听证制度,让被拆迁人参与到决策之中,并且可以给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样更加有利于促进决策过程的合法化、科学化,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也有利于被拆迁人对行政部门的拆迁工作管理的监督,有利于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进一步沟通和交流,不仅可以降低拆迁人的拆迁成本,而且拆迁工作的工作效率也会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健全并严格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问责制

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了解到,我国已经发生多起因为房屋拆迁问题的暴力恶性事件,但是最后的解决办法很多就不了了之,很少追究相关负责单位与负责人的具体责任,就算处理也只是暂时的,没过多久相关负责人就官复原职。问责机制涉及到的对象与主体很难使此机制真正启动,所以我国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时候需要考虑该因素,真正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

四、结束语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会引发很多纠纷,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应该做到让城市拆迁工作有法可依,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有力的保障,最终实现和谐社会主义的建设。

注:

[1]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中国法学,2007,(4).

[2]史正保.论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特征[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3).

[3]李炼军.从城市房屋公益拆迁到商业拆迁:法律的缺位及其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3-33.

[4]王者洁.城市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房地产,2005,(10).

[5]费彩荣.高健行政许可法实施对房屋杭拒迁政策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2005,(4).

作者单位:榆林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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