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际法视角评析伊朗冲击英使馆及各方的反应

以国际法视角评析伊朗冲击英使馆及各方的反应

周玉令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3-0000-01

摘要:2011年11月29日发生了伊朗冲击英使馆事件,这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各种不同的反应。本文即是基于此事件和各国的反应来论述的。首先分析伊朗冲击英使馆这一事件侵犯了国际法基本准则和英国的主权,一次来批判伊朗在这次事件中的非法性;其次分析英国应对措施的合适之处和有欠考虑的不当之处;最后探讨西方各国单边行动是不合国际法的,是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违背。通过本文的评析,笔者所要表达的就是各国在国际争端发生后,应在国际法的范畴内,冷静的处理相关问题。

关键词:伊朗冲击英使馆;国际法准则;国家主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一、伊朗冲击英使馆的国际法分析

(一)冲击英使馆行为违背了使馆及外交人员不受侵犯的国际法准则

使馆是一个主权国家派往另一个主权国家执行外交使命的代表机关。为了保证使馆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在接受国有效的、安全的执行职务,经过长期的国际社会实践,最终形成了一个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规则体系。其中使馆馆舍和外交人员不受侵犯是其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维也纳外交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对于使馆馆舍不受侵犯的规定,维也纳公约没有规定任何的例外,没有“推定许可”①的存在。也就是说,即使是在交战国之间,没有使馆馆长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进入使馆,否则视为侵犯和对国际基本准则的蔑视。由此,很清晰的看到此次冲击英使馆的行为,尤其还是大学生的冲击,毕竟大学生都具有基本的国际法常识,在明知道使馆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情况下还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这是严重违背国际基本准则的违法行为。

就此次冲击事件而言,伊朗当局,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既然接受了英国在本国设立使馆的要求,那么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第22条第2款②规定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伤害。首先,可以断定伊朗在此次冲击英使馆事件,违背维也纳公约。其次,有报道称在冲击事件发生前,英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虽然聚集了大量携带防暴设备的警察,但他们一开始对示威者的行为无动于衷,直到示威活动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后才开始驱赶聚集在英国大使馆前的示威人群。如果报道属实,这是更让国际社会无法接受的事实,一个政府应有最起码的政治信誉,对于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基本准则,不可以如此的无视。虽然伊朗当局最后驱赶了冲击使馆的学生,也逮捕了一部分人员。但在冲击事件发生之前伊朗当局的无动于衷,笔者认为这绝对是不可原谅的,这是一种对国际基本秩序的挑衅。最后,至于说什么是适当步骤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有时可能只是简单的加强警卫,但有时是需要调动警力,甚至是部队将非法侵入使馆人员清除出去。在此次冲击事件中的适当步骤就是在冲击事件开始前,示威开始时就应该加强英使馆周围的安全防范措施,在事态激化前控制局面。很显然伊朗当局没有尽到这份义务。

鉴于在维也纳公约制定后,仍然时有发生侵害使馆和外交人员的事件③,1973年联合国制定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其第二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将诸如故意对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或者威胁、企图进行任何这类攻击的行为处以适当的惩罚。从冲击英使馆事件发生后的后续报道中,我们可以得知伊朗当局逮捕的参与冲击事件的部分人员已经释放,对于此种处理方式,显然充满了对国际公约和国际基本准则的嘲弄。冲击别国的使馆,这是一件很严重的外交事件,不管冲击背后是源于什么原因,任何事情的解决方式必须在国际准则的许可范围内,不然只会造成国际社会秩序的混乱。伊朗当局对参与冲击使馆的人员的释放,是违背了该公约,更是对侵犯使馆这种行为的纵容。虽然发生这次冲击事件是因为英国的单方面制裁引起的,但正是这次严重违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行为,使伊朗站在了国际社会的对立面。笔者认为伊朗应该道歉和赔偿,并依照相关公约给与相关人员适当的处罚,而不是不了了之。

(二)冲击英使馆行为违背了“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要求“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和“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遇依国际协定产生制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优先”。也就是说各国在相互的交往中要切实的履行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所规定的义务,即使是约定也不能违背宪章和国际法原则的要求。由上文的叙述可知,保护使馆和外交人员不受侵害是每一个国家应遵循的规则,并要切实的承担保护的责任。作为接受国的伊朗竟然可以如此放任学生冲击英国的使馆,这是一种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表现。尤其是对于冲击使馆的人员,最后以一种不了了之的方式解决,这充分说明了伊朗并无诚意来接受国际法的约束,这是对国际法的一种践踏。虽然伊朗在很长时间内受到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国家的各方面的国际制裁,但是不能因为这些原因而放任对最基本的国际准则的肆意侵害。如果每个国家都像伊朗在这次事件中所表现的那般,那整个世界的国际秩序就会陷入混乱无序中。所以说伊朗在此次冲击英使馆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的表现是对国际法基本准则的蔑视。

(三)冲击英使馆行为侵犯了英国的主权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基本属性,是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国家主权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基于对内的最高权,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对其境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管辖和支配权,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制定外交政策,参与国际关系,与其他国际主体进行交往,在对外关系上不屈从于别国的意志。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享有平等的国家权利,承担平等的国家义务。④虽然国际法否定使馆是派遣国主权领土的延伸,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英国在伊朗设立使馆和派遣外交人员既是其基于国内的最高权来行使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也是其基于对外的独立权而享有平等权利的体现。也就是说,英国自主的决定在伊朗设定使馆并享有国际法所赋予给各国的使馆及外交人员的安全保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在接受国设立的使馆或派遣的外交代表是派遣国的象征,其地位相当于派遣国。所以可以认为在伊朗设立的英国使馆是英国主权尊严在域外的另一种形态的体现,伊朗政府没有尽到《维也纳公约》关于保护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甚至是故意放任这种侵害,在某种形式上是对英国国家主权赤裸裸的侵害。

二、英国对冲击英使馆事件反应的评析

事件爆发后,英国外交部迅速做出反应,对此表示强烈谴责,并于11月30日宣布关闭伊朗驻伦敦使馆,并限期48小时要求所有伊朗外交官离境。对于英国队此次事件的反应,首先笔者认为其外交部的谴责是无可非议的。因为任何事件的解决,当事方总是要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场,而且伊朗冲击英使馆的事确实是伊朗当局的错误,英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发生冲击使馆的事情是对其国家尊严的侮辱。而且英国外交部并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是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的一种抗议,是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基本准则的;但是在11月30日关闭伊朗驻伦敦使馆的行为,就另当别论。因为《国际法原则宣言》要求“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原则”,也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宣言还指出,这一条的含义和要素包括:各当事方应商定适当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用各当事方商定的方法加以解决。⑤毕竟这次冲击使馆的行为也不是伊朗当局愿意看到的,没有任何的证据表明是伊朗政府主导的,只是说伊朗政府没有尽到相应的国家义务。而且不得不考虑的是之所以发生冲击英国使馆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英国政府长期以来对伊朗不友好的政策,尤其是引起此次冲击使馆的原因是英国政府单方面的宣布对伊朗进行经济制裁,而这次制裁中包含着石油的制裁,这直接触动了伊朗的核心利益。所以英国政府应该给伊朗政府时间去按照国际法相关规定处理此次事件,而不是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就做出如此有损两国关系的决定,这只会使伊朗政府陷入进退两难,而做出更不理智的决定,这是不符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笔者认为英国政府完全可以通过与伊朗政府谈判、和解或找第三方调解,甚至可以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而不是单方面宣布关闭伊朗的使馆。

三、对西方其他各国反应的评析

自发生伊朗冲击英使馆事件后,西方各国纷纷召回本国驻伊大使,欧盟宣布将对伊朗继续实施新一轮的制裁。同时,美国参议院也全票通过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对于西方各国对伊朗的制裁,俄罗斯外交部发言人亚历山大·卢卡舍维奇称:“我们坚决反对就伊朗问题煽动紧张和对立,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会导致最严重的后果。”众所周知,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经过世界各国的反复实践和确认,已经成为国际法中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则,不仅对当事国有法律约束力,对其他国家也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也认为这些单方面的制裁是西方各国处于很偏见的政治动因而做出的,是超出了联合国决议的措施,也不符合《国际法原则宣言》。该宣言要求各国有“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并指出合作的方面包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行;依照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处理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贸易领域的国际关系。⑥而在此次冲击使馆事件中,西方各国的措施是不利于此次事件的和平解决的,是违背依照宪章彼此合作的义务的,不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是一种火上浇油的行为。西方各国不能仅仅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就置国际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秩序不顾,对和平发展的呼声视而不见,这种肆意搅局的行为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的表现。

结束语

伊朗冲击英使馆事件自发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轩然大波。纵观各国的表态可以得出世界各国普遍对伊朗冲击英使馆事件持一种谴责态度,但对伊朗采取制裁方面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以美英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张加强对伊朗的制裁和封锁;而俄国和中国是不主张对伊朗加强制裁的,认为这只会造成伊朗经济社会的崩溃,是不利于伊朗国内的安稳以及世界的和平。在本文中笔者最想表达的是希望各国在国际法的范畴内,秉持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原则,切实的考虑各方的国际利益,不要为了自己的单方利益而搅乱整个国际秩序,毕竟世界是大家的,不是某一个国家的,和平与发展才是人类共同的利益所在,冲突只会葬送我们的希望和未来!在此文完成后,笔者得知伊朗对此次冲击事件对英国做了道歉并愿意赔偿,而英国也主张了其赔偿的要求。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这说明在最初的冲动冷却后,双方都开始冷静的处理这次冲突。

注释:

①即: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同意。

②即:“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伤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③比如:1979年末到1981年初,美国驻伊使馆被侵占,使馆人员被扣为人质。

④马呈元,《北约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使馆严重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研究生法学》,1999年第2期(总第38期)。

⑤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三版第29页。

⑥同上

作者简介:

周玉令,(1987—),男,河南鹤壁浚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学号:201122060969。

参考文献

[1]马呈元,《北约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使馆严重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研究生法学》,1999年第2期(总第38期)。

[2]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三版。

[3]《维也纳外交公约》

[4]《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5]《国际法原则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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