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论文_李丁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介绍贿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贿赂罪,受贿罪,行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

介绍贿赂论文文献综述

李丁涛[1](2019)在《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认为,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由于行为人介绍贿赂促使行贿受贿犯罪得以实现,必然对行贿受贿行为具有帮助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11-27)

钱峻,蒲阳[2](2019)在《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并截留好处费怎样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7年下半年,某地甲公司(非国有)负责人张某找某非国有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帮其融资。因甲公司不符合该银行发放贷款条件,王某将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介绍给张某对接融资业务。李某提出融资方案,但需要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张某、王某表示同意,并安排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24)

詹红星[3](2019)在《介绍贿赂罪的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议最大的罪名。介绍贿赂罪的实行行为既包括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帮助行为,也包括部分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介绍贿赂罪的上游范围包括行贿罪、对具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截贿"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构成诈骗罪或者侵占罪。介绍贿赂罪仍然具有保留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王微,黄河[4](2019)在《一件颇费周折的行贿、介绍贿赂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5月中旬,我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转来的钱某行贿、介绍贿赂案终审判决书,这是我收到的该案第叁份判决书。2000年下半年,被告人钱某得知安徽省滁州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了滁州市商务局办公楼及宿舍大院的改造工程。他找到时任滁州市商务局局长邢高(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09)

彭丁[5](2019)在《介绍贿赂行为定性的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如何界分其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主要问题。理论上“见仁见智”,主要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及主客观结合说,但是都没有更为具体的提出何种行为应纳入介绍贿赂罪的刑法评价中,并且未对介绍贿赂行为的本质进行分析论证。介绍贿赂作为一种介入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帮助行为,其不同于一般的帮助行为,它是介入贿赂犯罪双方的行为。此外,理论上与司法审判中对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也存在不同,司法实践中其行为定性的问题主要包括叁个方面:一是介绍贿赂行为除了建立行贿和受贿双方的联系外,在介绍贿赂过程中,还延伸出了其他主要的行为,如转交财物、截贿、收取好处费、介入贿赂款四种行为。由于司法机关对介绍贿赂行为范围把握不准确,对该四类行为是否属于介绍贿赂行为看法不一。二是介绍贿赂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主观目的认定不一,司法实践中常将其与行贿人或受贿人的主观目的混淆。叁是介绍贿赂罪的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介绍人往往与行贿人和受贿人相熟甚至是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并且有一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主体上的特殊性同样影响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更好的厘清上述问题,从而导致罪名适用混乱,同案异判的现象突出。审判实践中介绍贿赂行为定性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刑思维,部分法院往往认为介绍贿赂行为是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尤其是对介绍贿赂过程中的延伸行为需要适用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帮助犯来评价,因为介绍贿赂罪的刑法规定无法完全涵盖介绍贿赂延伸行为的危害性;第二,扩大解释介绍贿赂行为,介绍贿赂行为无论从司法规定还是日常生活理解都是仅限于沟通和撮合行为,但进入刑法评价的该行为比较少。为了合理评价介绍贿赂行为的必要,实践中常会采取扩大解释贿赂行为的做法;第叁,任何一个行为的准确定性都是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介绍人的主观方面与行贿人或受贿人的主观方面难以界分,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都有为实现自己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在介绍人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时,如何界分介绍人与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主观方面存在困境;第四,介绍人在具有上述所讲特殊身份时,司法实践中往往以介绍人是否利用受贿人的职务便利来界分介绍贿赂行为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帮助行为,但因案件的复杂性和司法解释对利用职务便利规定的狭隘性,并不能准确理解利用他人职务便利的范围,或者说介绍人的介绍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的关联性的紧密程度认识不清。如何准确理解介绍贿赂行为,其关键就是能够界分介绍贿赂行为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帮助行为,进而准确适用介绍贿赂罪。通过对收集的案例分析,并结合理论思辨,应在把握介绍贿赂罪的立法原意,即将介入贿赂犯罪双方的较轻的帮助行为给予单独的从重处罚,再从明确介绍人的主观方面的独立性以及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职之便来区分身份重合下的介绍贿赂行为,并对延伸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适当扩大介绍贿赂行为的范围等方面来对介绍贿赂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付余[6](2019)在《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张某,某区国土规划局局长,2016年2月,该区有一块土地准备“叁旧改造”,张某了解到该市房地产商王某想求他“关照”,并知道王某和自己外甥李某关系很好。张某想从这个项目上为自己谋取私利,于是暗示其外甥李某介绍王某给他认识。李某明白了张(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1-02)

赫宝泉[7](2018)在《介绍贿赂罪适用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如何适用,可谓是五花八门,尤其是其与行贿受贿罪的共犯如何区分,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因为适用罪名的不准确,频繁出现了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现象,与该罪设立时的初衷相违背。因为实践中适用的混乱,许多学者认为,该罪名的存在只会放纵犯罪,尤其会成为司法腐败的源泉,因此该罪名的存废问题便成为刑法界所讨论的议题之一,是完全废除介绍贿赂罪,将介绍贿赂罪根据其不同的案情,分别按行贿或受贿罪的共犯处理;还是在保留介绍贿赂罪的基础上,将其罪状进一步的完善,使之与行贿受贿罪共犯予以明确的区分。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其成立不以行为人是否谋利为目的;介绍贿赂罪有其独立成罪的价值所在,从本质上讲,介绍贿赂罪并非行贿或受贿罪的共犯;介绍贿赂犯罪与斡旋受贿行为界限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权和该职权是否与对方形成职权制约的关系;介绍贿赂犯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界限的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截贿”行为中,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下,侵占罪是没有成立的可能性的;针对行为人与行贿方进行沟通时故意抬高贿赂交易的筹码或者在与受贿方进行转交汇款时故意报低贿款数额,并由此获取不法利益,应当评价为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最后,笔者赞成介绍贿赂罪应该予以保留,并对该罪从界定客观要件、消除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提高法定刑、增加单位为该罪的主体、增设国家公职人员从重处罚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11-01)

张瑶[8](2018)在《论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截贿是“黑吃黑”行为的一种,是产生在一个不法行为之上的另一个不法行为,故司法机关对此行为的处理很难一致,大致有叁种处理方式,不单独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或者构成侵占罪;理论界的观点也不统一,否定说主张截贿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肯定说认为可以构成侵占罪,两分说则提出在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下不能构成侵占罪,但在不法原因委托的情形下可以构成侵占罪,争议不断极易导致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截贿行为是否定罪以及定何种罪的争议,本文将从刑法规范本身出发,对不同观点及判决背后的理论基础予以阐述,同时提出对截贿行为定罪的新的理论建构,为司法实践对此行为的定罪提供判决依据。具体而言,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截贿行为的概述。截贿非专业法律术语,故需要对其做概念上的界定,在明确“截取”、“贿赂”以及“中间人”含义的基础上,笔者将截贿行为界定为在涉及贿赂犯罪的案件中,作为行、受贿双方之外的中间人在允诺或帮助委托人实施贿赂财物转交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截留一部分或全部财物并对委托人称贿赂财物已全部转交的行为。随后又根据行为人是否截留全部款物、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以及委托款项是否有具体指定用途、委托人身份等对截贿行为进行分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关于截贿行为的定性争议,集中在截贿行为是否需要单独评价以及能否构成侵占罪的问题上。否定说将讨论的重点集中于侵害利益的被保护与否,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行为的违法与否;肯定说将带有终局性转移意思的不法原因给付和未带有终局性转移意思的委托混为一谈,易造成司法定罪上的混乱。发生在贿赂犯罪过程中的截贿行为具有不同于贿赂犯罪的法益侵害性,需予以单独定罪,故笔者同意两分说从区分交付行为属性的角度来说明不同情况下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第叁部分是关于截贿行为定性的理论建构。行贿人委托中间人转交行贿款的行为属不法原因委托。两分说不仅有利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兼顾刑法的补充性和谦抑性,而且有利于保护委托信任关系这一法益和预防类似犯罪。截留款物是否属于“他人财物”的判断,对于认定截贿行为是否可以构成财产犯罪也具有重要意义,财物是否属于犯罪工具物只有与中间人是否着手实施行贿犯罪的预备行为联系起来才能认定。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截贿行为做出司法定性。预谋型截贿成立诈骗罪,临时型截贿成立侵占罪,行贿未遂型、索贿型截贿只能评价为贿赂犯罪共犯行为的延续;默认型截贿一般无需单独评价。鉴于截留行为发生之前委托人与中间人的不法委托是以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的问题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热点问题,故本文在建议保留介绍贿赂罪的基础上,从刑法设立目的罪刑均衡的角度出发对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犯罪共犯的区分标准也做一定论述。(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张丽婷[9](2018)在《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型犯罪的基本类型,但司法实践中该罪名适用一直处于被边缘化地位,处境十分尴尬。在法律适用上,介绍贿赂行为很容易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相混淆。在当前高压反腐的政策下,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介绍贿赂的行为会被法官认定为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这种罪刑不相符的定罪标准严重侵蚀着司法公正。加之,介绍贿赂罪常常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关联,导致了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适用标准混乱、裁判文书理由缺失或不充分,最终导致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明确界定介绍贿赂罪并将其构成要件类型化对严格区分与相关犯罪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五年的系统案例为分析样本,结合司法实践中该罪适用的实际情况,在客观描述目前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的现状基础上,抽取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尽可能地将司法实践中各类型介绍贿赂罪的表现形式都进行了系统分析归纳,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官关于介绍贿赂罪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说明,论证了介绍贿赂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终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对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分别对介绍贿赂罪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说明;对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与手段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主要围绕介绍贿赂罪的立法沿革形成了本文的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描述介绍贿赂罪的法律适用现状。本文在搜集的众多案件中,选取了几种类型的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从一般违法、构成本罪、构成他罪叁个方面来详细说明介绍贿赂罪的法律适用现状。第叁部分是分析论述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对介绍贿赂罪典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过程中,发现在法律适用中,介绍贿赂罪存在的四方面突出问题,即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罪名适用率较低、适用标准混乱、裁判文书理由缺失或不充分。针对上述问题从法律与事实两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针对介绍贿赂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完善对策,即主要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来提出相对标准化的适用措施。最后对介绍行为、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斡旋行为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与界定。(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邹文静[10](2018)在《介绍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介绍贿赂行为在贿赂犯罪中不断出现甚至已趋向“职业化”,其社会危害性逐渐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贿赂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介绍贿赂罪深入研究以便于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应包含单位但却不需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其客观行为不排除帮助行贿人转交财物,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介绍贿赂罪的成立不以行贿罪、受贿罪的成立为前提,并且应该严格区分于市场经济中合法的居间活动。介绍贿赂罪具备全部的停止形态,行贿人、受贿人达成贿赂犯罪合意为其既遂标准。介绍贿赂罪独立成罪于贿赂犯罪体系,介绍贿赂行为不等同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实践中应加以区分。在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贿赂款的,或同时教唆贿赂、斡旋受贿的应该根据罪数理论处以相应刑罚。(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28)

介绍贿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2017年下半年,某地甲公司(非国有)负责人张某找某非国有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帮其融资。因甲公司不符合该银行发放贷款条件,王某将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介绍给张某对接融资业务。李某提出融资方案,但需要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张某、王某表示同意,并安排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介绍贿赂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丁涛.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2].钱峻,蒲阳.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并截留好处费怎样定性[N].检察日报.2019

[3].詹红星.介绍贿赂罪的疑难问题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2019

[4].王微,黄河.一件颇费周折的行贿、介绍贿赂案[N].检察日报.2019

[5].彭丁.介绍贿赂行为定性的实证考察[D].江西财经大学.2019

[6].付余.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7].赫宝泉.介绍贿赂罪适用若干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8

[8].张瑶.论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D].山西大学.2018

[9].张丽婷.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实证分析[D].山西大学.2018

[10].邹文静.介绍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362014?2017年国有企业家腐...审判接受监督(2)审判接受监督(4)审判接受监督(1)审判接受监督(3)审判接受监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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