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防城港538021)
【摘要】目的:研究鼻内窥镜手术在鼻窦炎伴鼻息肉中的应用价值。方法:选择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本科接诊的鼻窦炎伴鼻息肉病患90例,采用数字抽签的方式对90例入选者进行分组:A组45例接受鼻内窥镜手术治疗,B组45例接受常规鼻窦鼻息肉手术治疗。观察并比较两组的症状消失时间和并发症发生率等指标。结果:A组的住院天数和症状消失时间均明显比B组缩短,组间差异显著(P<0.05)。A组的并发症发生率为6.67%,明显比B组的22.22%降低,组间差异显著(P<0.05)。结论:对鼻窦炎伴鼻息肉病患施以鼻内窥镜手术治疗,可促进其相关症状的缓解,减少并发症发生风险,缩短病情康复所需的时间。
【关键词】鼻窦炎伴鼻息肉;应用价值;鼻内窥镜手术
【中图分类号】R76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8)01-0194-02
临床上,鼻窦炎具有比较高的发病率,病因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有机体抵抗力下降、鼻中隔偏曲、鼻息肉、变态反应体质、中鼻甲肥大与扁桃体炎等,患者发病后可表现出流涕、头痛与鼻塞等症状[1]。因鼻窦炎的病程较长且可引发鼻息肉,加重患者病情,所以患者在发病后急需接受对症治疗。本文旨在研究鼻窦炎伴鼻息肉用鼻内窥镜手术治疗方案的效果,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鼻窦炎伴鼻息肉病患90例,就诊时间: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利用数字抽签的方式,将90例入选者随机分成两组:A组和B组各45例。A组中有男性24例,女性21例;年龄为22~76岁,平均(45.1±3.2)岁;病程为0.5~12年,平均(5.1±0.7)年。B组中有男性25例,女性20例;年龄为22~75岁,平均(45.3±3.6)岁;病程为0.6~13年,平均(5.4±0.8)年。比较两组的就诊时间等基线资料,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A组应用鼻内窥镜手术治疗方案[2]:术前协助完善鼻窦CT与鼻内窥镜等常规检查,并积极安抚患者的情绪。术时,对患者施以全麻,针对有中鼻甲气化现象的病患,需对其中鼻甲外侧壁进行完全的切除,并尽量保留中鼻甲内侧壁。针对有鼻中隔偏曲症状的病患,需予以其纠正。针对鼻腔中有息肉的病患,需先按要求切除掉息肉组织,后对沟突组织与筛泡进行规范化的切除,同时放开上颌窦,开放额窦、蝶窦与筛窦。针对有鼻甲肥大症状的病患,需对其鼻甲部分进行完全的切除。若患者在术中有出血的情况,需利用电凝器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理,并及时开放各窦口,利用凡士林纱布对手术部位进行充分的填塞。B组应用常规手术治疗方案:开放筛窦与上颌窦,并按要求摘除掉息肉。两组术后都指导使用头孢呋辛钠注射液,防止感染。
1.3评价指标
观察两组术后有无出现上颌窦口狭窄等并发症,记录并比较症状消失时间和住院天数。
1.4统计学分析
数据以统计学软件SPSS20.0分析,以(x-±s)表示计量资料,经t检验;以n(%)表示计数资料,经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比较并发症
对表1中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可知:A组的并发症发生率和B组比较明显降低,两者之比为:6.67%vs.22.22%,组间差异显著(P<0.05)。如表1。
表1两组并发症的对比分析表[n(%)]
3.讨论
当鼻窦炎患者在发病后,将会表现出鼻塞、头痛与流涕等症状,严重时亦可影响其记忆力[3],并且,对于多数鼻窦炎病患来说,其都合并有鼻息肉,本病除了会损害人体的身体健康之外,还会对其日常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一直以来,常规手术疗法都是本病患者的一种重要治疗手段,虽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并发症多,患者术后病情恢复慢,预后效果差。鼻内窥镜手术属于是比较现代化的一种治疗术式,可提高患者手术治疗的精确度,减少手术应激给患者的身体机能造成的损伤[4]。此外,该术式在临床上的实际应用,还能有效改善患者的预后,降低并发症发生风险,促进病情恢复。本研究结果表明,A组的并发症发生率为6.67%,明显比B组的22.22%低,组间差异显著(P<0.05);A组的住院天数和症状消失时间均明显比B组缩短,组间差异显著(P<0.05)。
总之,积极采取鼻内窥镜手术治疗方案,对鼻窦炎伴鼻息肉病患进行治疗,可促进其术后病情的早日康复,提高预后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小凤,丁跃明.慢性鼻-鼻窦炎伴鼻息肉患者上颌窦微生物感染的类型对鼻内镜手术近期疗效的影响[J].广东医学,2015,(2):227-229.
[2]林松兴,翁祖勋,陈文质等.鼻内窥镜手术治疗鼻窦炎伴鼻息肉600例临床分析[J].福建医药杂志,2015,37(4):139-140.
[3]杨勇.鼻内窥镜手术治疗鼻窦炎伴鼻息肉的临床探析[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5,(9):147-148.
[4]刘君华.鼻内窥镜手术治疗鼻窦炎伴鼻息肉临床分析[J].中国继续医学教育,2016,8(6):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