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反避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税收善治,发展中国家,国际反避税,话语权
国际反避税论文文献综述
叶宏禄,叶莉娜[1](2018)在《国际反避税:发展中国家与国际税收善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反避税是现阶段国际税收治理最重要的任务。国际税收善治原则是国际反避税治理的指导原则。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反避税治理中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亦遭受了更严重的财政后果。在国际反避税治理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予以关注,是国际税收善治原则的应有之义。该原则受到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但具体实施仍受发展中国家自身和国际社会两个层面的制约。国际层面的努力方向是在国际反避税合作中贯彻国际税收善治原则,同时加大并提高国际反避税技术捐赠的效率与效果;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则应当从建立长效反避税立法与能力构建机制、坚持反避税规则的创新能力、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构建南南反避税合作平台等方面做出努力。(本文来源于《上海商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于航[2](2018)在《哈尔滨市国际反避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一直在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的到来为服务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了新的动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熟的技术也被引进。但在这些积极因素的背后,由于跨国集团为追求全球利润最大化,出现了一些纳税人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区域发展不均衡等因素通过恶意税收筹划,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收入,损害我国税收权益的现象。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反避税管理不断发展,也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数字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发生了改变,以原有的转让定价为代表的反避税管理模式已然很难应对当前避税问题。需要我们对原有的反避税管理模式在新的层面上进一步探讨,借鉴国内外反避税管理成熟的经验,对现有反避税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提高反避税管理水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本文以避税的概念和反避税的基础理论为依据,结合哈尔滨市反避税管理现状,分析了企业的避税手段,阐述了在反避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国内外较为成熟的反避税管理经验,提出完善反避税管理的思路和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11-01)
王劲松,王增业,张辉[3](2018)在《中企跨国经营将面临严酷的国际反避税监管》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就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以及各国为吸引外资竞相实施的低税竞争,为跨国企业国际避(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企业》期刊2018年07期)
张倩文[4](2018)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兼论国际反避税的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跨国流动的日益频繁,避税问题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权益,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①国际避税的频繁发生,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国际税收改革越发高涨的呼声。本文通过对避税案例的实证分析,浅谈跨国避税的基本模式,并结合反避税措施的新发展,最后针对中国国内反避税立法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8年05期)
杨崇[5](2018)在《“受益所有人”判定在我国国际反避税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防止税收协定被滥用,1997年OECD在《关于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中引入了“受益所有人”概念,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叁类被动收入主体进行了限制,要求被动收入的接收方是缔约国居民,并且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以排除代理人、名义人及导管公司等无权使用或享有该类收入的中间机构的税收优惠权。从受益所有人法律规制方面,本文讨论了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演变以及认定规则,论述了“受益所有人”认定国际实践情况以及“受益所有人”在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中地位。同时对我国国内税法关于“受益所有人”的法规文件进行了梳理,并重点分析《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9号公告)新规内容变化,辨析国内受益所有人制度与国际税收协定之间的差异。多数研究者主要从的法律规制方面研究和讨论受益所有人问题,本文尝试通过在某市税务局开展受益所有人案件的田野调研查研究,近距离观察受益所有人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微观机制,通过案例研究从受益所有人法律制度、税务科层组织内部治理以及谈判博弈的角度来阐述和解释受益所有人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过程的现状、逻辑及根源,并据此得出相关结论及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8-04-20)
葛立娟[6](2018)在《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国际反避税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形资产在会计学、民法领域的认定与税法中转让定价意义下的认定不尽相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次用概括式定义,但概括式定义有界定标准不明确之固有缺陷,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方法来定义较为合适。转让定价为中性词,仅指关联企业制定内部交易价格的行为,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避税并不能将转让定价等同于避税。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行为严重扰乱了国际税收秩序,OECD为打击此行为专门制定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 行动计划”),其最终目标是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人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但不代表其可以获得该无形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必须通过判断执行重要功能、控制重大经济风险以及贡献资产来确定利润分配,这就是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原则的具体表现。转让定价应遵循的原则有独立交易原则、可比性原则和最佳方法原则。跨国公司为保证利润最大化,提高自身竞争力,采取的避税方法主要是在税务筹划中利用不同国家的居民身份认定的差异、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例外情形等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到低税率国家,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也有很多跨国公司利用直接许可、合同式研究开发、成本分摊的单独模式进行避税。针对上述国际避税模式,国际社会制定了国际反避税制度对此进行调整,目前主要有独立交易法、全球公式分摊法、欧盟CCCTB和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独立交易法中的交易净利润法因要求交易具有可比性,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大部分情况下缺乏可比性,其调整范围就显得极其有限;利润分割法能有效调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但在实践中存在统计关联交易产生的总利润难度大、缺乏衡量各方在关联交易中所作贡献大小的统一标准以及可能产生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现象的问题。全球公式分摊法和CCCTB都是先统计总体利润,依据既定的公式分配利润,再对利润进行征税,CCCTB不同于美洲地区适用的全球公式分摊法之处在于其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优势和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或退出的权利。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是事前调整制度,能够实现税务机关和跨国企业双赢的局面,但同时存在资料分析难度大和税基划分难以协调的问题。上述四项国际反避税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全球公示分摊法有逐步取代独立交易法的趋势,但其与CCCTB却是各显其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另辟蹊径,将前叁种事后调整制度变成事前调整制度。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制度未来可能会出现“多套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即现有的独立交易法、CCCTB和全球公式分摊法、预约定价制度与之后出现的新制度并行不悖,同时发挥作用。我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在逐步完善,但现阶段仍存在以下问题。即我国的无形资产定义、范围不明确,指导原则不全面;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制度缺乏配套的执行标准;未区分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法律调整方法;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保密义务未做详尽规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周期过长等;我国目前只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情报交换的内容,但还未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方式来界定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及其包含的范围,在转让定价原则中加入实质课税原则,引入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制度,单独列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定并对其进行细化。在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详尽规定保密义务,缩减达成预约定价的周期,尽快出台关于信息情报交换的法律,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完善,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实践做出详尽规定,增加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权利保护的内容,出台配套的金融机构信息报送规定,增加履行FATCA义务方面的相关规定。(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周林青[7](2017)在《国际反避税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关键角色,由此带来的国际避税问题也成为国际税法学领域的一个重大议题,而国际反避税合作的开展正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全球治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背景下,国际反避税合作在各国税务主管机关当局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是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本文在阐述国际反避税合作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现阶段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探析国际反避税合作的法律概念、法律性质及法律表现形式,从税法公平原则及实质课税主义的价值选择、税基侵蚀的严峻考验和跨国避税单边法律规制的局限性叁个层次对国际反避税合作进行必要性分析。进而从理论基础、立法、执法叁个视角出发分析国际反避税合作过程中面临的法律困境,针对性地提出以负责任税收主权观弥补传统税收主权理论的非合作性缺陷,以“双边-区域-多边”的反避税立法合作体系缓解反避税合作立法滞后性与跨国避税手段多样性带来的矛盾困境,完善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应对税收情报交换障碍造成的反避税调查执法困境。最后结合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律实践,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提出对我国参与国际反避税合作的法律建议。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厘清国际反避税合作在法律上的概念与性质,进一步总结在开展国际反避税合作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应对,主要观点是以负责任税收主权观作为国际反避税合作的理论出发点,构建“双边-区域-多边”的立法合作体系和多边视角下的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以多边视角下的国际反避税合作来应对国际避税泛化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06-30)
杜丽娟[8](2016)在《中国加强国际反避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国避税正在成为一个全球讨论的热点话题,从2016年第叁次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到杭州G20首脑峰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都引起各国关注。APEC杭州峰会后,中国将设立研究国际税收政策的研究中心,以利于对利润转移等跨国避税行为的(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6-11-07)
涂画[9](2016)在《浅析中国国际反避税概况及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盛行,国际避税行为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给我国税收收入和权益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了解国际反避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总结了中国国际反避税的重要发展阶段和现状。接着指出了不足之处,如:法律漏洞、专业人才短缺等。最后在以上基础上给出了建议,如:完善立法、吸收高素质人才等。(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31期)
谭舒[10](2016)在《国际反避税与BEPS行动计划》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危机之后,微软、星巴克等跨国公司的逃税漏税的情况日益加重,而主权国家对这些跨国公司的诉讼也日益增多,打击逃税避税现象刻不容缓。G20领导人携手OECD制定了BEPS 15项行动计划,开启了对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大改革。(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13期)
国际反避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一直在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的到来为服务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了新的动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熟的技术也被引进。但在这些积极因素的背后,由于跨国集团为追求全球利润最大化,出现了一些纳税人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区域发展不均衡等因素通过恶意税收筹划,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收入,损害我国税收权益的现象。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反避税管理不断发展,也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数字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发生了改变,以原有的转让定价为代表的反避税管理模式已然很难应对当前避税问题。需要我们对原有的反避税管理模式在新的层面上进一步探讨,借鉴国内外反避税管理成熟的经验,对现有反避税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提高反避税管理水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本文以避税的概念和反避税的基础理论为依据,结合哈尔滨市反避税管理现状,分析了企业的避税手段,阐述了在反避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国内外较为成熟的反避税管理经验,提出完善反避税管理的思路和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反避税论文参考文献
[1].叶宏禄,叶莉娜.国际反避税:发展中国家与国际税收善治[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8
[2].于航.哈尔滨市国际反避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黑龙江大学.2018
[3].王劲松,王增业,张辉.中企跨国经营将面临严酷的国际反避税监管[J].中国石油企业.2018
[4].张倩文.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兼论国际反避税的新发展[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8
[5].杨崇.“受益所有人”判定在我国国际反避税中的应用研究[D].湖南大学.2018
[6].葛立娟.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国际反避税制度[D].安徽大学.2018
[7].周林青.国际反避税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7
[8].杜丽娟.中国加强国际反避税研究[N].中国经营报.2016
[9].涂画.浅析中国国际反避税概况及建议[J].商.2016
[10].谭舒.国际反避税与BEPS行动计划[J].山西青年.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