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条例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使命(论文文献综述)
杨雪松[1](2020)在《河北省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基础工业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化学工业不断突破新起点,占全省工业产业增加值的比例不断增高。化工行业属于特殊行业,涉及到的装置70%以上为特种设备,如果出现介质泄漏或者设备发生爆炸,将严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保安全、保运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所起到的作用不仅影响当下,更影响未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新时代,高质量的产业发展要求成为时代主旋律,对于河北省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来说,肩负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重任。面对化工产业形势的发展变化,质量监督工作不断暴露出问题和难点,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方法。以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为研究对象,对比分析国内外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研究成果,结合河北省政府在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实际情况,通过阐述我国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历史沿革以及目前河北省的管理现状,利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以及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政府质量监督管理角度查找出河北省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弱、机构和人员编制少以及质量监督申报率低等现实问题,列举全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政监管典型案例,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总结,为解决当下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设置机构增强执法力度、推进分级管理增加人员编制、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工程征信制度等具体对策。本文的研究不仅可以解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面临的发展方向困惑,而且还可以为高效开展河北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提供有益参考。
何佳乐[2](2020)在《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面对数量庞大的监管对象以及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食品安全状况频发,让食品监管部门压力越来越大。食品安全涉及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多个环节,环环相扣,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因此要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稳定高效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为扭转食品安全监管的不利局面,2013年以来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从国家层面开展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模式,各地也都进行了各自不同监管模式的尝试。济宁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在不断变革,2013年食品安全监管从多单位分段监管模式,变为食药监一局主管模式,2019年又进行了新一轮大部制机构改革,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市场监管局职责,食品的监管一直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本文利用整体政府理论、政府管制理论、社会共治理论,采用TOPSIS分析法,研究和探讨了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济宁市将审批与监管进行了分离,市场准入环节纳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一定程度上将有利于营商环境的改善,但是对于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来说,可能不如之前更加流畅、稳定。(2)选取TOPSIS分析法对济宁市食品的监管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研究发现,济宁市近五年的食品安全监管态势略有浮动,但是总体情况相对稳定,没有出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较高水平,综合监管检测评价近两年表现最好,说明济宁市总体态势稳中向好,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从各县(市、区)抽检情况来看,济宁市各个县市区表现不一,任城和邹城经济基础较好,因此财政对抽检支持力度也比较强,不合格率也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总体表现较好。(3)从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监管流程、职责分工、法律标准等多方面对济宁市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全面阐述了食品安全整体监管情况,发现了监管中存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职责分工不明、社会参与度低和食品标准不规范等问题。(4)建议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均监管面积、人均监管企业数量、人均监管人口数、学历专业水平等指标配备;横向上完善跨部门合作机制,纵向上明确权责界限;完善相关标准,加强政府检验机构建设以及鼓励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发展;建议完善全链条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增强第三方监管力量、探索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等。
杜俊奇[3](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韩佳育[4](2018)在《新常态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研究》文中指出在调研分析安徽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状与发展变化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发展历程和质量监督体系的研究,分析新常态下我国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问和查阅文献等方式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新常态下质量监督体系进行分析总结。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未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发展方向并构建新常态下质量监督体系,期望为我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陈徵文[5](2018)在《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研究 ——以湖南省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风景园林作用日益突显,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作为风景园林的重要管理手段之一,建立和完善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着较为滞后及不够系统、完备等情况,阻碍了风景园林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一状况,通过梳理分析与风景园林相关的城乡规划法法规体系、建设法法规体系建设情况,以湖南省风景园林法规建设为研究对象,在各层级法规基础之上,探索湖南省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办法。在顺应国家全面推进法治化社会建设的时代潮流,推动着湖南省风景园林法规体系建设的完善。本文探索性的从风景园林学科方向、风景园林建设工序等方面进行研究,借鉴与风景园林相关的城乡规划法法规体系、建设法法规体系建设经验,从纵向与横向结构上创新性地研究探索出体系化整理思路与方法,构建了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框架,绘制出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框架结构图。以湖南省风景园林法规建设整理为研究内容,探索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办法,并探索性的构建出湖南省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方案。湖南省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框架主要包含有三个层面:国家层面法规、省级层面法律法规、地市层面法律法规。国家层面风景园林法律法规的梳理分析,主要概述了其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建设历程,重点分析了我国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建设及其体系化建设面临问题。对湖南省省级层面风景园林法律法规的梳理分析,结合湖南省城市建设和风景园林发展,把湖南省风景园林法制建设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迸发阶段。根据风景园林法律体系的内在联系特征和行业的具体特点,将湖南省的法律法规划分为综合管理、技术与规范、养护与保护三个方面进行梳理。并对湖南省四个区域(长株潭地区、大湘西地区、洞庭湖地区、湘南地区)地市层面的风景园林相关法规做了梳理分析。最后根据探索出的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思路,结合国家层面、湖南省省级层面、湖南省地市级层面的风景园林法律法规,最终提出湖南省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方案。该方案跳过了一般资料汇编的思维框架,从法律法规体系角度探寻整理方法,可为下一步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化整合提供前期准备,以更好的完善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湖南省风景园林有序发展。
马瑞晗[6](2017)在《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延续,我国正在进行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础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我国已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每年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仍在频繁发生。因此,对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深刻反思,对监管所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广泛探讨,刻不容缓。论文首先阐述了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模式和主要内容,研究分析了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特色制度,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指出了相关监管责任主体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发现,我国对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监管主体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有待进一步落实。对此,论文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法律体系建设、创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角度、推动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等几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方向,以此确保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落到实处。
张灵媛[7](2016)在《民营资本参与福建省公路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路交通作为人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公益性,服务性,覆盖性是最强的。近几年,福建省公路建设也进入如火如荼的阶段,项目资金需求巨大。目前公路建设的资金结构主要是以地方政府自筹和银行贷款为大部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单一性,也已完全无法满足高速增长的公路建设资金需求,而且公路建成后的管理与养护也需要大量资金的不断持续注入,这就造成政府负担重,财政支出大,影响其他民生工程的发展。因此通过拓宽融资渠道,引入民营资本可以缓解财政压力,推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对民营资本参与福建省公路建设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论文在分析了福建省公路建设及资金筹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当前福建省公路建设在民营资本参与模式下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主管部门政策不稳定等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则在于政府部门重视程度不够、两个路网体系的不平衡、未建立充分的利益调节机制等因素。基于上述原因,结合省内已发生的民营资本参与公路项目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支持力度、建立先进的公路经营管理体制等具有参考性的对策建议。
谢梦琪[8](2016)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92年至今,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已经走过二十多个春秋。二十多年来,深圳先行先试,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既为深圳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权限范围规定不甚明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备受争议,加之理论界对经济特区立法基础理论研究不足,随着社会转型的巨力,深圳经济特区立法不断面临着挑战。为了全面认识经济特区立法权和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实践,促使深圳规范行使经济特区立法权,本文全面检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实践,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理论展开研讨,并展望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走向。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研究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基本理论,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溯源、性质、权限范围、其与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区别以及适用加以分析。第二章全面检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实践,将突破上位法规定和填补法律空白的深圳经济特区立法逐一列举,探寻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创新和规律,梳理经济特区立法的存废和权限之争,进而指出经济特区立法存在的不足。第三章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加以展望,提出经济特区立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明确经济特区立法的权限范围,最后对完善经济特区立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提出建议。
梅丽鹏[9](2016)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反垄断执法对中国和国际的竞争格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以反垄断执法的法律制衡机制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现行反垄断执法架构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后果,运用权力制衡理论、竞争政策理论、软法与硬法理论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探讨在反垄断执法中反垄断法律和政策的合法有效适用,研究了反垄断执法程序内部的制衡和外部司法部门的法律制衡。通过对行政处罚执法与监督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宽大政策、行政指导等问题的研究,理出现在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现状与需要,提出建立中国竞争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裁分离、实行行政法官、建立竞争法庭的必要和实施办法。本文由引言、正文与结论组成,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状、研究目的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结论。正文部分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三大法律制衡的理论的发展,探究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的基本法学理论,探讨了三大理论对反垄断法及执法的影响。首先分析了权力制衡理论的基础和发展,总结和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研究了古典学派的自由竞争、新古典学派的完善竞争、有效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发展和适用,又对软法和硬法理论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权力制衡理论、竞争理论和软硬法结合理论是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的法律基础,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构成、权力设置、救济和监督都体现了权力制衡,反垄断执法中的竞争政策的考量、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损害后果的经济学分析体现了对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作用。阐释了需要在执法实践中加强三理论作用,对反垄断司法制衡、执法部门内部制衡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分析了反垄断执法理论对执法的影响。首先,权力制衡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得到应用,现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体现了权力制衡,其次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发挥重要影响,欧美国家在反垄断执法中运用竞争理论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产生启示和影响,再次分析了软硬法兼施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社会效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反垄断行政指导在反垄断执法中地位明显。提出了因为执法内部的制衡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第二章提出了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呈现的问题,由于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初步调查权的设定、中止调查和承诺规定、宽免政策、听证规定等执法程序设定不同导致执法后果差异,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由于执法部门规章不同导致造成的反垄断法分裂执行和执法条块化和威权不足的后果。着重分析了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两执法部门在执法风格和执法方式及执法透明度不同形成的执法竞争和效率低下,反垄断程序不完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及司法对反垄断执法审查力度不够和问题。第三章分析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制衡与效果。首先分析了反垄断执法部门之间制衡的状态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存在着反垄断职责交叉、执法力度和执法认定方式、执法效果不同导致形成执法条块分割,进一步造成对反垄断法的执法肢解。第二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制衡包括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方式进行了梳理,包括举报、受理、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听证、行政处罚送达、行政复议和诉讼整体程序进行剖析,对比法国和欧盟委员会、日本在反垄断执法中遵守的程序理清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分析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上下级的法律制衡,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通过行政授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形成制约关系,认为新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上级反垄断执法部门与下级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制衡作用更为明显。第四章对司法部门对反垄断执法的制衡进行了研究,结合了国际和国内反垄断司法的最新实践。首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决定约束力的探讨,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在实体案例判断中的冲突解决。并对法院对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中的问题如新修的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司法审查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影响、司法审查对反垄断执法的促进效应、行政垄断违法主体认定对司法审查效果的影响进行研究,提出学习欧美建立司法审查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尊重权制度。还分析了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重点,对反垄断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进行了研究。总的来说,本章通过对反垄断司法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实践,进一步说明了现行的反垄断司法法律制衡中不足。第五章是对权力制衡理论、竞争理论、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理论做出的进一步适用,对前几章分析的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中存在的制度性、结构性、程序性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针对三个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权利分散、执法竞争、效率不高、分解法律的情况提出构建统一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国竞争委员会,在竞争委员会内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裁审分离,反垄断竞争执法局只负责调查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进行案件定性和处罚。为增加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防止滥权和执法不一,推行行政法官制度促进执法中立。为解决司法对反垄断执法的有效制衡提出建立竞争法庭,统一审判反垄断等竞争案件,包括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建立优秀稳定的竞争法官队伍,推行法院尊重行政的模式,建立均衡的司法和执法系统执行反垄断法,促进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统一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苗立群[10](2014)在《政府治理视阈下陕西省建筑安全管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建筑业是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同时也是高危险、事故和职业病多发行业,因而构建精干、高效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尤为重要。然而目前陕西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管理体制上仍然沿用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其他主体参与程度较低,部门分散、职能交叉等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导致在进行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时存在诸多漏洞,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新时期的建筑安全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随着治理理论在理论界的兴起,政府治理也逐渐在实践中走入公众视野,以政府治理理念为指导,构建多元参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是陕西省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有益尝试,为陕西甚至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更好地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借鉴意义。文章以优化陕西建筑安全管理模式,建构适合陕西省情和建筑行业发展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为目标,从政府治理视域出发,系统论述了建筑安全管理及其政府治理结构等问题。文章首先界定了建筑安全管理等核心概念的内涵、基本特征及相关理论,并以2011年未央路脚手架事件为例,对陕西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现状进行了详细阐述,构成全文分析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陕西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即法律制度体系亟待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缺乏统一、安全保险制度尚不成熟、多元协作管理程度较低等四大现实问题;接着以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江苏等地区为典型案例,分析了他们在组织机构、多方参与机制、法制建设等方面的先进做法,以期对完善陕西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提供借鉴意义;最后,针对当前陕西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政府体制改革的时代发展背景,提出陕西建筑安全管理的完善须以政府治理理论为指导,从政府、企业、社会、协调机制、法律制度、保险制度等六个方面进行对策创新,通过成立政府专业化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企业安全监管组织体制、加强中介组织的参与、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具体措施进行陕西建筑安全管理的完善,以期对陕西建筑安全管理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参考价值。
二、新条例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使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条例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使命(论文提纲范文)
(1)河北省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 |
1.2.2 国内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调查研究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第2章 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念与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化工项目建设工程 |
2.1.2 化工项目建设质量 |
2.1.3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2.2 理论基础 |
2.2.1 协同治理理论 |
2.2.2 “重塑政府”理论 |
2.2.3 质量控制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河北省政府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现状 |
3.1 我国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
3.2 河北省政府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沿革 |
3.3 河北省政府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
3.3.1 机构和人员设置 |
3.3.2 监督业务管理模式 |
3.3.3 质量监督工作流程 |
3.4 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问题情况访谈 |
3.4.1 访谈的目的和方法 |
3.4.2 访谈对象和提纲设计 |
3.4.3 访谈开展情况及其基本成果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河北省政府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
4.1.1 机构设置使执法力度弱 |
4.1.2 机构和人员编制较少 |
4.1.3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率低 |
4.1.4 检测手段难以满足需要 |
4.1.5 行业信用体系不完善 |
4.2 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机构改革的历史遗留产物 |
4.2.2 法律法规不健全 |
4.2.3 政策执行力有待加强 |
4.2.4 人员经费不足 |
4.2.5 宣传引导不到位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河北省政府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对策的方向 |
5.2 具体对策 |
5.2.1 科学设置机构增强执法力度 |
5.2.2 推进分级管理增加人员编制 |
5.2.3 强化舆论监督推进政务公开 |
5.2.4 加强技术审查推进检测机构市场化 |
5.2.5 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工程征信制度 |
5.2.6 扩大监管范围实现全过程管理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河北省政府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策研究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介 |
(2)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评述 |
1.3 本文研究的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食品安全 |
2.1.2 食品安全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政府理论 |
2.2.2 政府管制理论 |
2.2.3 社会共治理论 |
3 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3.1 食品行业现状 |
3.1.1 食品行业发展现状 |
3.1.2 食品行业监管现状 |
3.2 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概况 |
3.3 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与流程 |
3.3.1 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 |
3.3.2 食品安全监管流程 |
3.4 本章小结 |
4 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管检测评价 |
4.1 食品安全监管综合评价 |
4.1.1 评价方法的选取 |
4.1.2 评价指标的选取 |
4.1.3 指标同趋势化、数据归一化 |
4.1.4 确定理想解和负理想解 |
4.1.5 结果分析 |
4.2 食品安全抽检效果评价 |
4.3 小结 |
5 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监管人员力量不足 |
5.1.1 基层监管人员数量少 |
5.1.2 监管人员学历低、专业不对口 |
5.2 监管手段较为单一 |
5.3 职责分工不明确 |
5.3.1 部门间横向合作机制不完善 |
5.3.2 部门内纵向职责划分不清 |
5.4 社会共治局面尚未形成 |
5.4.1 监管主体单一 |
5.4.2 信息不对称 |
5.4.3 公众参与积极性低 |
5.4.4 行业协会作用不明显 |
5.4.5 权力救济方面不到位 |
5.5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存在不足 |
5.5.1 食品安全检验标准不完善 |
5.5.2 食品检测机构检验能力不足 |
6 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管优化的对策建议 |
6.1 合理分配监管人员 |
6.2 建立全链条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
6.3 双向完善权责分配与合作机制 |
6.3.1 横向上建议完善跨部门合作机制 |
6.3.2 纵向上建议划清权责界限 |
6.4 营造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
6.4.1 增强第三方监管力量 |
6.4.2 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
6.4.3 建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制度 |
6.4.4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
6.4.5 探索实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 |
6.5 提升检验检测水平 |
6.5.1 健全食品安全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
6.5.2 加大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力度 |
6.5.3 加强食品安全快检发展 |
6.5.4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第三方检验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4)新常态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发展历程 |
1.1.2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常态 |
1.1.3 新常态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问题 |
1.2 国内外质量监督体系现状调查 |
1.2.1 国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体系特点 |
1.2.2 我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特点 |
1.2.3 研究综述分析 |
1.3 研究对象和意义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2章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体系的基本概念 |
2.1.2 公路工程质量概念 |
2.1.3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概念 |
2.2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理论基础 |
2.2.1 协同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学理论 |
2.2.3 行政监督理论 |
第3章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研究 |
3.1 我国公路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发展现状 |
3.1.1 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情况 |
3.1.2 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
3.1.3 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
3.1.4 质监机构工作经费 |
3.1.5 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情况 |
3.1.6 参与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
3.1.7 监督信息化 |
3.2 安徽省公路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发展现状 |
3.2.1 安徽省公路交通概况 |
3.2.2 安徽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现状 |
3.3 存在问题及其分析 |
3.3.1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定位不明 |
3.3.2 工作职责存在模糊之处 |
3.3.3 工作条件滞后 |
3.3.4 信息化建设不足,相关培训教育开展不够 |
3.3.5 工作经费不足 |
3.4 改进建议与设想 |
第4章 新常态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研究 |
4.1 参建各方现状调研及问题分析 |
4.1.1 建设单位 |
4.1.2 监理单位 |
4.1.3 勘察设计单位 |
4.1.4 施工单位 |
4.1.5 试验检测单位 |
4.2 对策或建议 |
第5章 构建新常态下质量监督体系 |
5.1 质量管理机制 |
5.2 质量保证机制 |
5.2.1 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机制 |
5.2.2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机制 |
5.2.3 监理单位质量保证机制 |
5.2.4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机制 |
5.2.5 质量保证机制运行程序 |
5.3 质量监督机制 |
5.3.1 政府监督 |
5.3.2 社会监督 |
5.3.3 行业自律 |
5.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研究 ——以湖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体系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框架 |
1.4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5 相关概念 |
2 我国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发展历程及其作用 |
2.1 我国风景园林发展概述 |
2.2 我国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发展 |
2.2.1 国家层级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发展历程 |
2.2.2 地方性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建设概况(北京市、上海市) |
2.3 风景园林法律法规的相关作用及其面临的现实问题 |
2.3.1 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建设的相关作用 |
2.3.2 风景园林法律法规面临的现实问题 |
2.3.3 小结 |
3 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思路及方法探索 |
3.1 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分析 |
3.1.1 我国法律体系 |
3.1.2 我国城乡规划法法律体系 |
3.1.3 我国建设法法规体系 |
3.2 我国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目前存在难度 |
3.2.1 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复杂性是由其专业行业特性决定 |
3.2.2 风景园林建设协管部门的多样性导致法律依据错综复杂 |
3.2.3 我国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存在先天不足 |
3.3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的作用与意义 |
3.4 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方式参照 |
3.5 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思路及方法探索 |
3.5.1 风景园林学科方向分类模式 |
3.5.2 建设流程分段整理模式 |
3.5.3 体系化整理方法 |
3.6 研究对象的选择 |
4 湖南省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建设梳理及其体系整理方案 |
4.1 湖南风景园林发展概述 |
4.2 地方性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依据 |
4.3 省级层面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梳理 |
4.4 小结 |
4.5 湖南省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
4.6 地市级层面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梳理 |
4.6.1 省会长沙市风景园林立法概况 |
4.6.2 一般地市风景园林立法概况 |
4.6.3 小结 |
4.7 湖南省风景园林法规完善性讨论 |
4.8 湖南省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方案 |
5 结语 |
5.1 结论 |
5.2 讨论局限性 |
5.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2 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概述 |
2.1 建筑、安全生产和监管的界定 |
2.2 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基本模式 |
2.3 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
3 我国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 |
3.1 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基本法律体系 |
3.2 当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方面的法律规 |
4 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立法方面的问题 |
4.2 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面的问题 |
5 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议 |
5.1 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
5.2 创新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角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书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民营资本参与福建省公路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现状述评 |
四、本文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公路建设问题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一) 公共产品定义 |
(二) 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应方式 |
二、公路的基本属性 |
三、融资理论 |
第二章 民营资本参与福建省公路建设现状及趋势 |
一、福建省公路建设概况 |
二、福建省公路建设融资现状 |
(一) 财政投资 |
(二) 银行贷款 |
(三) 债券融资 |
三、民营资本参与福建省公路建设的趋势 |
四、民营资本参与福建省公路建设常用方式分析 |
(一) BOT:兴建—营运—移交 |
(二) PPP:公私合营方式 |
(三) BOT与PPP方式的联系与区别及实际应用 |
第三章 民营资本参与福建省公路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限制多,民间资本受阻 |
二、政府着重点偏失,专业人才缺乏 |
三、行业风险高,项目收益无保障 |
四、政府监管不力,项目权责分担不清 |
五、两个路网体系发展不平衡 |
第四章 民营资本参与福建省公路建设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体系和投资环境不健全 |
二、对民营资本投资公路行业的建设理念落后 |
三、项目利益调整机制不完善 |
四、政府未遵循契约精神,自身执行力度不强 |
五、“两个路网”的公共产品属性及发展理念不同 |
第五章 民营资本参与福建省公路建设的对策建议 |
一、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 |
二、强化人才培训,建立公共数据服务平台 |
三 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多方位保值增值 |
(一) 税收优惠政策 |
(二) 收费机制应时调整 |
(三) 配套产品开发 |
(四) 项目技术支持科学建设 |
四、加强政府在项目中的监管作用和契约约束 |
五、创新民营资本投资普通公路建设方式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法律溯源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经济特区立法的授权 |
二、2000年《立法法》对经济特区立法的确认 |
三、2010年经济特区立法适用范围的扩大 |
第二节 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性质 |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是地方立法权 |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授权性质 |
第三节 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权限范围 |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目的限制 |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依据限制 |
三、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法律保留性限制 |
四、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原生性限制 |
第四节 经济特区立法权不同于设区的市立法权 |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权力来源不同 |
二、享有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主体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主体不同 |
三、经济特区立法与设区的市立法的权限范围不同 |
四、经济特区立法与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机制不同 |
第五节 经济特区立法权的适用分析 |
一、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适用 |
二、经济特区法规优先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适用 |
三、经济特区规章的变通权、立法层级问题 |
第二章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实践检视 |
第一节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创新与规律 |
一、市场经济立法 |
二、社会立法 |
三、规范和监督国家机关行为立法 |
四、深圳经济特区立法规律总结 |
第二节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争议 |
一、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存废之争 |
二、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权限之争 |
第三节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深圳经济特区立法与设区的市立法界限模糊 |
二、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创新性不足 |
三、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民主性不够 |
四、立法体制机制存在障碍 |
第三章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展望 |
第一节 经济特区立法权存在的必要性 |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无法代替经济特区立法权 |
二、经济特区立法能够发挥立法“试验田”的作用 |
三、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能够提升立法的创新性 |
第二节 明确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权限范围 |
一、经济特区立法不限于经济领域 |
二、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 |
第三节 完善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权力运行机制 |
一、严格界定经济特区立法与设区的市立法 |
二、实行人大主导立法 |
三、强化立法民主参与 |
四、完善立法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研究现状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创新点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的内容与不足 |
第2章 法律制衡理论及其在反垄断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
2.1 权力制衡理论及其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应用 |
2.1.1 两级分权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的递进 |
2.1.2 权力制衡分权和司法审查 |
2.1.3 权力制衡理论在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应用 |
2.2 竞争理论及其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 |
2.2.1 自由竞争理论和完善竞争理论的发展 |
2.2.2 有效竞争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的发展及应用 |
2.2.3 竞争理论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 |
2.3 软硬法理论及其反垄断执法中的应用 |
2.3.1 软硬法理论的适用和发展 |
2.3.2 行政指导和竞争倡导制度设立体现的软硬法结合实施 |
2.3.3 软硬法结合理论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反垄断执法权力制衡的效果分析 |
第3章 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呈现的突出问题 |
3.1 反垄断分权执法致反垄断法分裂执行的问题 |
3.1.1 两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程序设定的不同方面 |
3.1.2 两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表现不同 |
3.1.3 两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凸显的问题 |
3.2 反垄断执法依据和程序不完善的问题 |
3.2.1 宽大政策执法依据不同导致不同的执法后果 |
3.2.2 适用中止与终止调查制度适用缺乏规范和透明度 |
3.2.3 程序不完善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
3.2.4 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规范 |
3.3 司法对反垄断执法的约束问题 |
3.3.1 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理解和实体案件判断不同的冲突 |
3.3.2 法院对反垄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制度不明 |
3.3.3 司法审查专业性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 |
第4章 反垄断执法机构制衡效果 |
4.1 反垄断执法部门之间的制衡 |
4.1.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导的执法协商机制运行效果 |
4.1.2 不同执法部门执法权重叠形成的限制分析 |
4.1.3 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协调与竞争体现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 |
4.2 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的制衡 |
4.2.1 反垄断执法程序法律渊源与规定 |
4.2.2 规范反垄断执法前期程序和工作机制 |
4.2.3 规范反垄断案件听证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4.3 反垄断执法机构上下级的制衡 |
4.3.1 个案授权导致下级执法约束过度 |
4.3.2 新修行政复议法适用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完善 |
4.3.3 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监督体现内部权力制衡 |
第5章 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制衡 |
5.1 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制衡架构 |
5.1.1 反垄断执法部门与法院的司法制衡架构 |
5.1.2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决定约束力的探讨..905.1.3 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在实体案例判断中的冲突解决 |
5.1.3 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在实体案例判断中的冲突解决 |
5.2 法院对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 |
5.2.1 新修的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司法审查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影响 |
5.2.2 司法审查对反垄断执法的促进效应 |
5.2.3 行政垄断违法主体认定对司法审查效果的影响 |
5.2.4 司法审查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尊重权 |
5.3 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重点 |
5.3.1 反垄断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
5.3.2 法院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与分析 |
5.3.3 对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 |
第6章 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制衡机制设计 |
6.1 成立统一独立的反垄断执法部门 |
6.1.1 统一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国竞争委员会的设立与执行程序 |
6.1.2 竞争委员会内反垄断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 |
6.1.3 完善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流程设置 |
6.2 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制度设计 |
6.2.1 推行反垄断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6.2.2 建立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6.2.3 建立行政法官制度 |
6.2.4 反垄断制衡制度的执行 |
6.3 竞争法庭的设立 |
6.3.1 我国竞争法庭设立的现实需要 |
6.3.2 国外竞争法庭的设立法律参照 |
6.3.3 我国竞争法庭的设立方式与制度执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期刊类 |
三、博士论文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政府治理视阈下陕西省建筑安全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方法 |
一、 建筑安全管理及其政府治理结构 |
(一) 建筑安全管理的概念梳理 |
1. 建筑安全管理的概念 |
2. 建筑安全管理的影响因素 |
(二) 建筑安全管理组织及其结构体系 |
1. 建筑安全管理组织 |
2. 建筑安全管理组织结构体系 |
(三) 建筑安全管理的政府治理结构 |
1. 治理及其治理理论 |
2. 有限责任政府理论 |
3. 政府治理 |
二、 陕西省建筑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
(一) 陕西省近几年建筑施工事故情况 |
1. 从纵向时间来看 |
2. 从事故类别来看 |
3. 事故分布情况 |
(二) 典型案例分析——2011 年未央路脚手架事件 |
1. 事故概况 |
2. 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情况 |
3. 事故原因分析 |
4. 针对事故的反思和对策 |
(三) 陕西省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分析 |
1. 陕西省建筑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 |
2. 陕西省政府建筑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 |
三、 陕西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
1. 现有法律制度与管理实践存在“脱节”现象 |
2. 现有法律制度与行业标准存在规范“真空” |
3. 现有法律制度与保险制度存在对接“空白” |
(二) 政府管理体制缺乏统一 |
1. 管理机构及人员规模与建筑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
2. 政府对建筑安全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全理顺 |
(三) 多元协作管理程度较低 |
1. 政府与行业组织的协同治理仍处于探索阶段 |
2. 政府与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接不到位 |
3. 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配合不紧密 |
四、 国内外建筑安全管理经验及启示 |
(一) 国外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经验 |
1. 美国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做法 |
2. 日本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做法 |
(二) 国内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经验 |
1. 香港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做法 |
2. 江苏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做法 |
(三) 国内外建筑安全管理经验对陕西省的启示 |
1. 国家(地区)立法的有效引导 |
2. 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 |
3. 安全教育的广泛普及 |
4. 安全保险的基本保障 |
五、 完善陕西建筑安全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
(一) 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构筑建筑安全制度权威 |
1. 弥补当前法律体系的“脱节”与“真空”现象 |
2. 建立健全建筑安全保险制度 |
(二) 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管理体制 |
1. 探索成立专业的建筑安全管理委员会 |
2. 构建一支专业化管理团队 |
(三)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提升多元协作程度 |
1. 健全以政府为核心的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
2. 完善政府指导下的建筑企业安全监管组织体制 |
3. 强化政府对从业人员的行业安全培训 |
(四) 强化社会参与,构建多方监督约束机制 |
1. 加强建筑安全中介组织的参与 |
2. 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建筑安全管理 |
3. 有效发挥新闻媒体的喉舌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新条例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使命(论文参考文献)
- [1]河北省化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问题及对策研究[D]. 杨雪松.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6)
- [2]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管研究[D]. 何佳乐.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2)
- [3]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新常态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研究[D]. 韩佳育. 北京建筑大学, 2018(01)
- [5]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化整理研究 ——以湖南省为例[D]. 陈徵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8(12)
- [6]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马瑞晗. 中国矿业大学, 2017(03)
- [7]民营资本参与福建省公路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D]. 张灵媛. 福建师范大学, 2016(05)
- [8]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研究[D]. 谢梦琪. 深圳大学, 2016(05)
- [9]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D]. 梅丽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10]政府治理视阈下陕西省建筑安全管理问题研究[D]. 苗立群. 长安大学,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