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履行辅助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旅游,合同,责任,承运人,本土化,业者,货物运输。
履行辅助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赵秀梅,毛昕[1](2019)在《旅行社作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组团社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给地接社,地接社是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旅游者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不同:有根据《合同法》赔偿实际损失;也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3倍损失。旅游者如果选择组团社和地接社承担连带责任,采取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认定困难,应规定组团社和地接社是法定的债的移转,地接社和组团社承担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组团社的给付义务由实际服务商提供的,组团社应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应规定旅游合同是利益第叁人的合同,旅游者有独立的请求权。实际服务商的行为造成旅游者财产和人身损坏的,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7期)
高莉[2](2018)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旅游是一项涵盖了多方要素的综合产业,带动了旅游地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还缓解了我国就业难的问题,低投资、高收益,拥有“绿色产业”美称的旅游业在我国的发展欣欣向荣。旅游因其跨地域性和涉及环节多样性需要借助于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正是因为有了履行辅助人的介入,才使得旅游纠纷更加复杂。履行辅助人并不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缔约当事人,但是旅途中绝大部分的服务都是由其直接向旅游者提供,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决定了旅游者缔结包价旅游合同的宗旨能否达到,生命安全、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对旅游者的行程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故履行辅助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旅游行程中履行辅助人会肆意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其行为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履行辅助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已被明文规定在我国201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中,但现实生活中履行辅助人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出现此现象的原因是法律对履行辅助人的惩罚力度不够,故针对我国旅游行程中的乱象提出了意见,通过加强对履行辅助人的惩罚力度,减少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本文除了导论,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履行辅助人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阐述了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履行辅助人的构成要件、与《合同法》上“第叁人”的关系以及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旅游纠纷中履行辅助人责任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通过举例子的方式分析了我国旅游中的乱象,由于我国法律未规定瑕疵担保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使得履行辅助人违法成本较低,故恣意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状况频发。第叁部分:国外、地区的履行辅助人责任的相关考察和借鉴。本部分通过介绍分析旅游立法比较成熟的国外、地区的相关规定,从而为旅游立法起步较晚的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旅游业履行辅助人责任的个人建议。本部分建议学习国外的成熟法律规定,针对我国包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责任存在的问题,逐一的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5-01)
蔡晓君[3](2018)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致旅游者损害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包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致旅游者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包价旅游之中,旅游给付涵盖多个类别,旅行社不可能亲自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给付,因而需要通过履行辅助人协助提供。由于履行辅助人的介入使得包价旅游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其矛盾的解决相比其他旅游模式更为复杂。在履行辅助人致旅游者损害的情形下,履行辅助人的内涵及外延、法律地位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均影响着旅游纠纷的最后解决。但在实践之中,由于对上述因素的认识不清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与《旅游法》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使得裁判者在理解适用相关法条时经常存在分歧。本文从民法理论与我国现行立法两个层面切入,以期理清包价旅游中履行辅助人致旅游者损害时的相关困惑。除去引言与结语,本文将分叁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包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的界定。首先,通过对履行辅助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明确履行辅助人的外延及内涵。再次,通过将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合同法》第65条及第121条中的第叁人等相关概念进行对比,明确了履行辅助人虽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概念上一脉相承但在范围上小于后者,履行辅助人虽不能全作为《合同法》第65条的调整对象,但属于第121条中的第叁人在旅游领域的具体化。最后是对履行辅助人法律地位的探讨,学界对包价旅游合同中的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探讨主要集中在利他合同债务人以及传统民法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这两种观点之上。本文赞成后一观点,并认为履行辅助人属于传统民法上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在旅游领域的一种特殊情形,至于在实践中颇具争议的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本文根据“干涉可能性不必要说”原理认定其属于履行辅助人的范畴。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导致违约的责任研究。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旅行社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的原理及旅行社在此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这一情形之下,应仅由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辅助人无需对旅游者负责,但旅行社在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依旅游辅助服务合同向履行辅助人追偿。第叁部分主要是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导致侵权的责任研究。这一部分中,首先,从履行辅助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入手,分析履行辅助人原因导致侵权时的责任构成。其次,从履行辅助人直接导致侵权以及第叁人导致侵权但履行辅助人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这两个层面分别分析履行辅助人与旅行社的侵权责任承担。最后,由于《旅游法》对于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导致侵权时的责任承担作了特殊规定,仅让旅行社负有协助旅游者索赔的义务,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背后的原因一并予以探讨,并明确旅行社协助索赔义务的具体方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王广[4](2018)在《论履行辅助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入,生产协作日趋常态化,专业化的社会生产也越来越普遍,各式各样的交易频繁发生,任何人都不可能亲自参与到每一件交易的履行中,由此履行辅助人的使用得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大范围普及,通过他人来扩大自身业务范围的现象也越发普遍。具体到债务履行中,许多债务人并非亲力亲为地来履行合同,而是使用履行辅助人来协助其履行,因此所产生的责任负担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债务人使用履行辅助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合同责任的负担问题与传统情形有所不同。传统的合同责任实际上是违约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而通过履行辅助人协助履行债务的情形则需要讨论债务人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的问题。履行辅助人是传统大陆法系中的重要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规定。它既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反映,也是对无过错责任在合同法领域的践行。履行辅助人这一表述最先出现在我国《旅游法》的规定中,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法》的核心,也是一种通常需要使用履行辅助人来参与履行的合同类型。本文从包价旅游合同出发对我国民法上的“履行辅助人”进行辨析,尤其是与《合同法》第64条中的“债务人”和《合同法》第65条中的“第叁人”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明确界定履行辅助人的内涵和外延,厘清履行辅助人、债务人、债权人叁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对合同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给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问题的提出,研究的背景以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第一章主要对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分析了其在我国存在的制度背景和功能上的定位。第二章主要从履行辅助人责任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履行辅助人责任的理论基础以及其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第叁章主要从包价旅游合同出发,对包价旅游合同下的履行辅助人进行界定,并对其在旅游服务关系中的定位责任类型做了简要分析。第四章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履行辅助人制度进行了考察。第五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分析了我国旅游法中有关履行辅助人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履行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给出了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03-12)
熊佐定[5](2017)在《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的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旅游经济活动中,旅行社主要是作为旅游服务产品的整合者或搬运工角色而非具体产品服务的实际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旅行社通常借助其他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的服务,如此使得旅游纠纷案件中的主体身份多元,法律关系复杂,致使案件解决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旅游法》先后对明确实际提供旅游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和厘清主体间法律责任的承担作出了努力。目前,由于《旅游法》中的“履行辅助人”与《合同法》第65条中的“第叁人”、《合同法》第64条中的“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旅游辅助服务者”、传统民法体系中的“债务履行辅助人”概念之间的关系不明,致使对于旅游法中“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存有多种不同的见解。在其他的概念内涵影响下,包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与组团社、旅游者叁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稳定可靠的法律根基。因而对履行辅助人地位的合理界定、明确其法律地位、才是规范纠纷主体间责任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为解决旅游纠纷争议的首要法律依据,在《旅游纠纷若干规定》基础上对包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做了进一步的修缮,新旧法律之间该如何衔接需要得到妥善的处理。本论文拟通过对有关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的争议概念及内涵进行辨析,对新、老法律予以比较分析以探讨相关法律条文蕴含的理论根基,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案例剖析包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的构成。本文认为《旅游法》以实际旅游活动当中旅行社、旅游者、履行辅助人叁者之间缔结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加上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效果进行构架定义的“履行辅助人”与其他的争议概念均不相同。(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孙婷婷[6](2017)在《旅游履行辅助人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新《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履行辅助人这一域外概念正式引入中国,对于落实旅游者的给付请求权和保护旅行者的切实利益意义重大。但反观我国,对于旅游履行辅助人的相关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履行辅助人制度的认识基本也停留在对国外着作的译介中。有鉴于此,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旅游履行辅助人制度,有必要直视现有制度症结之所在,以期对我国的旅游履行辅助人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本文首先对旅游履行辅助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界定,包括法律概念的界定、范围和分类以及构成要件的分析等。在此基础上,对旅游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解释学意义上的分析,并梳理其在现有立法中的主体定位及与相关者的法律关系,为后续的责任认定奠定基础。其次,通过对我国现有立法体系的梳理,整合旅游履行辅助人的法律责任规制体系。最后,本文提出包括在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中明确旅游履行辅助人的内涵和外延,在相关立法的责任认定中完善旅游履行辅助人法律责任规制体系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旅游履行辅助人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在更好的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旅行社的合法诉求,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期刊2017-04-01)
陈家义[7](2017)在《论债务之履行辅助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清偿并非必须由债务人完成,也可以由他人代替债务人进行清偿”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复杂化与细致化,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并不亲自履行债务,而是使用履行辅助人来代为履行。关于“履行辅助人”的研究,域外法在学说与判例方面都形成了深厚的积淀。德国民法上的履行辅助人制度相对成熟,台湾地区民法紧随德国又略有差异。日本民法上虽然未作规定,但通过学说和判例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此外,作为新时期民法典优秀成果的《荷兰民法典》也规定了履行辅助人制度。我国学界对“履行辅助人”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与之相关的大量研究还停留在对域外法的翻译和介绍,而没有从我国法律规范层面对这一概念进行直接、深入的讨论。一种典型的观点主张,“履行辅助人”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的产物,在我国法律规范中意义不大,这一从作用上彻底否定“履行辅助人”的观点,直接造成了相关的学术探讨只是停留在表面。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使用了“履行辅助人”的表述,此为“履行辅助人”概念首次进入我国民事法律条文,因此引起了热烈讨论。本文以债务之履行辅助人为中心,在理论层面上,对履行辅助人的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介绍,并且对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基础、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概述;在立法层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并探讨了未来的《民法典》中如何对债务之履行辅助人进行规制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几个法院判决为例,说明实务中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认定“履行辅助人”的判断标准不一,引出文章的论题。在第二部分,文章对债务之履行辅助人作了基本概述,并介绍了有关的域外立法和理论。第一,简述了履行辅助人的基本概念;第二,介绍了履行辅助人之基本特征。履行辅助人不同于与债务承担人和代为清偿第叁人,其是债的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是否从事了债务的履行应该从债的履行标的来判断;第叁,探讨了履行辅助人的分类问题。域外立法和理论上对于履行辅助人的分类并不统一,本文认为将履行辅助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使用人两种更为合理,其中使用人包括意定代理人。第叁部分对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有关理论和立法进行了介绍。在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的理论基础方面,文章介绍和评价了传统的和新近的理论,本文认为传统学说仍能为之提供合理性的基础;在责任之归责原则方面,本文赞同主流学说,认为该责任是无过错的法定担保责任;在责任之构成要件上,本文认为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行为承担责任除了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外,尚应根据债法之具体规定来判断;此外,文章概述了责任的赔偿范围,并就履行辅助人为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形作了介绍,认为应该区分为“需要债务人为之负责”和“需要履行辅助人自己负责”的两类情况。在第四部分,文章对我国关于债务之履行辅助人的主要规范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在这部分,文章首先对《旅游法》中的“履行辅助人”概念进行了辨析,认为其中的“履行辅助人”和民法上的履行辅助人概念并不一致;其次,文章对履行辅助人与《合同法》中的“第叁人”关系进行了梳理,认为《合同法》中的有关规范在调整债务之履行辅助人上存在固有的缺陷;最后,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认为我国未来债法中应明确履行辅助人之界定标准以及完善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的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许政贤[8](2017)在《旅游契约履行辅助人之责任——以台湾地区法院实务见解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旅游业实务上,旅行社往往未经旅客同意,即将其业务转给其他旅行社,再由该其他旅行社委托他人实际提供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此种"多层次转包"的现象颇为常见,尤其在国外旅游的情形更属常态,但一旦发生旅游事故及纷争,相关责任归属即成问题。本文依台湾地区法律规范及法院实务见解,分别介绍旅游契约之法律关系,其中涉及旅行业者与旅客之契约当事人关系,及旅行业者与履行辅助人之关系,并分别就侵权与违约责任两大部分加以阐析。(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周江洪[9](2017)在《旅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中日比较--以履行辅助人理论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他人介入"情形的旅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日本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大不同。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旅行社的"窗口责任",由旅行社承担第一次性的责任。但在日本,一方面,因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的旅游服务受到损害时,除非旅游业者在设定旅游行程及选任监督上存在着过失,或者其配置的导游存在着安全保障义务上的违反,旅游业者原则上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通过"特别补偿"制度来弥补游客利益保护的不足。两者的不同,与两国关于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界定和履行辅助人的理论定位之间具有较大的关系。日本法上遵循"依债务人之意思协助履行债务"的"履行辅助人"的界定,并未将实际提供服务的运输业者、住宿业者等视为履行辅助人。从我国旅游法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来看,实际提供服务的运输机构等并不构成"协助履行债务"意义上的"履行辅助人"。我国之所以让旅行社承担第一次性的"窗口责任",其更多地是基于政策考量,而并非是真正的履行辅助人责任法理。从将来民法典的角度言,应当对我国旅游法上规定的履行辅助人概念进行反思。(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刘楠[10](2016)在《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是指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依承运人的意思而参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项下有关货物的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和交付义务的人,它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具体形态。通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引入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及其理论和制度,为海上货物运输法将合同以外实际辅助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义务的第叁人纳入调整范围提供合理的解释和依据,也为该第叁人突破运输合同的相对性,法定适用承运人在运输合同项下的责任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以及类型化分析,探讨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提炼出不同类型履行辅助人的共性及个性化问题,为构建我国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为梳理并解决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在海运实践中发生的法律问题,除引言和结论部分,本文主体由五章构成。第一章明确大陆法系民法中履行辅助人的内涵和特征,对“为履行辅助人负责”而产生的责任问题和“免责条款对履行辅助人的效力”问题这两项履行辅助人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指出这些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履行辅助人制度对我国立法的价值和意义;第二章在介绍和分析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产生的实务背景和法律背景以后,对其加以界定和类型化分析,并与国际海运公约或者国内法下某些类似概念进行综合比较,指出我国法律环境下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在界定方面所存在的争议和问题;第叁章分别从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与承运人及货方不同法律关系的角度,对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的双重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在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下,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的理论和制度,而在与货方的法律关系下,“免责条款对履行辅助人的效力”的理论基础——“领域规范”理论可以作为履行辅助人对运输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最佳解释和依据;第四章则是对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下应然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进行分析,提炼出不同类型履行辅助人共同和特殊的责任制度,并对特殊类型履行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进行探讨;第五章从构建我国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制度的选择方式出发,比较借鉴相关模式的利与弊,最后提出构建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制度的价值和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6-01)
履行辅助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旅游是一项涵盖了多方要素的综合产业,带动了旅游地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还缓解了我国就业难的问题,低投资、高收益,拥有“绿色产业”美称的旅游业在我国的发展欣欣向荣。旅游因其跨地域性和涉及环节多样性需要借助于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正是因为有了履行辅助人的介入,才使得旅游纠纷更加复杂。履行辅助人并不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缔约当事人,但是旅途中绝大部分的服务都是由其直接向旅游者提供,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决定了旅游者缔结包价旅游合同的宗旨能否达到,生命安全、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对旅游者的行程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故履行辅助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旅游行程中履行辅助人会肆意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其行为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履行辅助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已被明文规定在我国201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中,但现实生活中履行辅助人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出现此现象的原因是法律对履行辅助人的惩罚力度不够,故针对我国旅游行程中的乱象提出了意见,通过加强对履行辅助人的惩罚力度,减少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本文除了导论,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履行辅助人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阐述了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履行辅助人的构成要件、与《合同法》上“第叁人”的关系以及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旅游纠纷中履行辅助人责任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通过举例子的方式分析了我国旅游中的乱象,由于我国法律未规定瑕疵担保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使得履行辅助人违法成本较低,故恣意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状况频发。第叁部分:国外、地区的履行辅助人责任的相关考察和借鉴。本部分通过介绍分析旅游立法比较成熟的国外、地区的相关规定,从而为旅游立法起步较晚的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旅游业履行辅助人责任的个人建议。本部分建议学习国外的成熟法律规定,针对我国包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责任存在的问题,逐一的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履行辅助人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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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楠.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