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发起人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禀赋,中国企业,金融投资,产业结构,社会创新,商业文明,意识方面,给我,主旨演讲,投资论坛
发起人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廖小涛,黄彦韬[1](2019)在《成都人思想很鲜活 用独特禀赋展现“酷”经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9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与影响力投资论坛年会上,中国商业文明研究中心发起人、秦朔朋友圈发起人秦朔发表了主旨演讲,并就成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接受了金融投资报的专访。秦朔在主旨演讲中表示:“和成都非常有缘分,今天我也写了一篇文章,在(本文来源于《金融投资报》期刊2019-10-17)
周昀[2](2019)在《略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对公司承担的交付出资财产义务的行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会产生对其他守约发起人、公司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从现行民商事立法看,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并非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是一种公司法上的特殊的独立的债不履行责任。当然,如果将来相关民商事立法有较大的修订则另当别论。(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严若水[3](2018)在《论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公司的设立常常是由发起人发起。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发起人需要充实自身资本,做好赔偿损害责任以及出资违约责任。文章认为,如果发起设立的公司不能够合法成立,发起人需要对债务和成立过程中所出现的费用进行赔偿,对于已经出资的股权应当做好还本付息。如果公司虽然成立,但是这种成立是有瑕疵的成立,发起人或者股东都需要缴纳相应的资本,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7期)
覃景爱[4](2018)在《公司发起人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法律地位可从两个角度进行理解:一方面,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可视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临时合伙体,每个发起人均可视为全体发起人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发起人还可成为包括认股人在内的全体出资人的临时代理人;另一方面,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拥有对公司的设立事项和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将来成立的公司承担,这与代理的本质内涵与权力特征相符,基于对公平、效率价值的考量,可将发起人推定为将来公司的临时代理人。发起人基于其临时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对公司、其他股东负有忠实、勤勉、谨慎的受信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为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履行设立职责。鉴于发起人受信义务的义务来源具有法定性,发起人违反受信义务即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因此,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对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侵权责任的适用,既是有损害必有赔偿原则在公司设立阶段的必要引入,同时也是解决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的权利滥用问题的有效途径,可弥补目前公司法对发起人规制不足的缺憾。对于发起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并客观化为发起人的违信行为,故发起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发起人的违信行为、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叁方面。在对违信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具体认定时,应依照发起人受信义务的内容从发起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谨慎义务叁个方面进行逐一地判断;而认定损害后果要件时,则应关注公司、其他股东是否遭受了实质性的财产损害,主要包括现有财产减少与可得利益损失两个方面;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分析可借鉴英美模式,依照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步骤,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发起人的违信行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为保障公司的营利需求,使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的救济,应以全部赔偿原则来确定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范围,但损益相抵规则可构成发起人损害赔偿范围的适当限制。另外,在不损害第叁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可经由股东大会的决议豁免发起人的过失侵权责任,这既是对公司自由意志的尊重,同时也可减轻发起人负担,有利于鼓励更多人加入公司的发起设立活动。(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8-04-23)
徐宝琴[5](2018)在《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慈善公益与网络募捐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发展阶段,如何对亟需救助对象予以保护,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社会各界一直密切关注慈善救助与社会公益,特别是新形势下,借助于“互联网+”的网络求助形式也在不断进行推陈出新,并已经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等层面给予相应程度的规制。遗憾的是,同样借助互联网媒介而进行的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却仍处于无法可依之盲区。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可任意提交网络募捐信息,相关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形较为突出,有关法律责任也缺乏相应规制。本文立足于中国慈善募捐与网络募捐的实际,以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为切入点,以发起人进行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结合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辅之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世界慈善、募捐、救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司法案例,分析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实践现状,具体研究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范围、类型、归责原则及抗辩事由等方面,以期为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首先,因当前学界对个人网络求助的内涵、性质、种类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重点分析个人网络求助及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等几个重要问题的界定,包括个人网络求助的内涵、特征、法律性质,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的内涵及其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其次,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对于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可明显得出制度设计存在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认定不明晰、民事责任利益平衡机制欠缺、缺乏针对性责任形式的对接、发起人抗辩事由的缺失等问题。此外,对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实践状态进行梳理,重点分析不实信息披露的四种类型及实践表现形式,并重点阐释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原因。再者,重点分析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构成及认定。最后,是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完善,将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缺陷等问题予以系统化、理论化的总结,包括制度设计路径与内容完善两方面。制度重构路径包括厘定《慈善法》等法律的规制路径、重塑《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制路径、确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制路径;制度内容包括在民事责任认定的主要方面、建立叁方主体民事责任的利益平衡机制、针对性设计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具体民事责任及存在的抗辩事由。(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04-01)
龙克琼[6](2017)在《论认缴制下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充实责任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股东间权利义务相统一。其内容包括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均为无过错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出资期限章程自治、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和废除验资程序,加重了资本充实责任的严苛性。认缴制下资本充实责任的适用增加了有限责任原则突破的可能性,公司交易功能削弱,投资者间的利益平衡易被打破。我国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难以给予商事主体足够的信息获取途径以达到发起人之间应有的特殊信赖关系,因此宜构建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时确定发起人的先诉抗辩权、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等路径以解决认缴制下资本充实责任的适用困境。(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陈盈旭[7](2017)在《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公司的成立和产生,都离不开公司发起人的努力,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其与投资大众的利益,决定了公司的人格是否健全。为了督促公司发起人恪尽职守,依法完成公司设立的事务,必须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规制。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是其重中之重,为其核心与根本,因此要规范公司发起人的行为,就应当从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着手,但就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而言,我国立法和理论无疑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既没有大陆法系简单明了的规定,也没有英美法系详尽灵活的分析,由于理论和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使得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许多法律疏漏,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对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有关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部分内容,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方面的缺失,不利于保障公司设立中各方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司发起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公司发起人民事法律责任,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因此,本文首先界定了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概念,简要阐述了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内容,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逐条进行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两大法系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尝试对我国现行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一些创设性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7-06-01)
孙素香[8](2017)在《我国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连带责任在公司法上的适用符合发起人、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和公司法对效益价值的追求。发起人连带责任是公司法根据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的要求为实现公司资本确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手段,是资本充实责任题中应有之意。关注我国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变迁史告诉我们,制度变迁与社会需求密不可分。而研究域外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发现,各国制度变迁趋势与其社会需求息息相关,各国在适用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上均呈现出对发起人与公司及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予以充分关注的商事思维路径。在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现行规则可以概括如下:在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公司和股东有权请求发起人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后,有权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追偿。公司法解释叁对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整合,使该制度的使用无需区分公司类型和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具体情形,这引起理论界的一些质疑,在公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疑惑。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的新环境下,债权人有必要成为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权的主体,其合理性在公司法的基础理论中可以找到依据。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界限愈渐模糊的现状下,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在两者的统一适用也是法律适用公平的体现。若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置于公司破产清算的语境下适用,将致使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失去其适用价值。资本认缴制使“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有了新的内涵,即使出资义务未到期,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王骏[9](2017)在《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任何一个公司的成立而言,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必不可少,所以各国都在其公司法律中做出了类似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76条也将发起人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为了严格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明确发起人责任,意义重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0期)
卜秒[10](2017)在《论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环境的日益变化,公司便应运而生。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公司的发展与其依法设立有密切关联,而公司设立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就是发起人。发起人这一要件在公司的设立以及其未来的发展中都起关键作用,故对发起人责任的认定也是极为重要的。因此,本文首先对发起人责任制度作出概述,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方面叙述了发起人的地位及认定标准。同时,将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予以详细说明。以这些理论基础为铺垫,重点论述公司发起人的内外部责任,这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通过对公司发起人责任的阐述,本文总结出我国公司发起人在责任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的弊端,从而提出相关完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03-20)
发起人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对公司承担的交付出资财产义务的行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会产生对其他守约发起人、公司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从现行民商事立法看,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并非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是一种公司法上的特殊的独立的债不履行责任。当然,如果将来相关民商事立法有较大的修订则另当别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发起人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廖小涛,黄彦韬.成都人思想很鲜活用独特禀赋展现“酷”经济[N].金融投资报.2019
[2].周昀.略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3].严若水.论公司发起人的责任[J].法制与经济.2018
[4].覃景爱.公司发起人侵权责任研究[D].湖南大学.2018
[5].徐宝琴.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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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盈旭.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及其完善[D].长春工业大学.2017
[8].孙素香.我国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7
[9].王骏.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责任[J].法制博览.2017
[10].卜秒.论公司发起人的责任[D].黑龙江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