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论文文献综述)
杨明秀[1](2021)在《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与他国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知识产权输出量增大,由此产生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断增多,而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的最后环节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按照明晰概念、提出问题、经验借鉴、提出建议的思路,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概念进行明晰,明确本文之研究对象,同时对相关理论学说予以阐明,为承认与执行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提供理论依据。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尚处发展阶段,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存在现实困境,如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司法实践阻碍、国际合作有限。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在该领域的实践和理论发展逐步成熟,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对此,通过对当前国际社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相关条约、原则的总结,归纳出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与程序要求,以期为我国相关规定的完善提供经验借鉴。最后,为促进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文章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如完善现有立法规定,明确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与程序,提升司法实践水平,转变互惠立场,精准适用公共政策制度,加强国际合作等。
涂广建[2](2021)在《港、澳回归后的我国区际私法:成就、反思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港、澳回归二十余年来,我国区际私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以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为最。具有标志性的成果是,回归伊始至近期所取得的一系列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这些安排现已覆盖诸多方面,包括送达、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及仲裁,虽已"初具规模",但尚有可改进的空间。时至今日,我国区际私法的发展也仿佛遇到了"瓶颈"。展望未来,我国区际私法合作的模式应当是三边而非双边安排,在法律基础得到进一步延伸后,拓展区际私法合作的空间。除了区际司法协助,还应在协调管辖权、统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甚至统一某些实体私法等方面去挖掘广阔的可合作领域。
苏锡江[3](2020)在《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内地香港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文中提出内地与香港的平行诉讼问题阻碍两地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区际平行诉讼是两地管辖权冲突的结果,要解决该问题,首先需认识到协调两地管辖权时存在三个障碍因素:两地的管辖权制度不同、两地的管辖权协调方法不同及两地的互信不足。诚然,统一管辖权制度可一劳永逸地解决平行诉讼问题,但短期内该方法不可行,因此有必要设计区际管辖权协调方法。从司法效率、互信、当事人的可预见性及立法技术角度看,先受理法院规则有其优越性,而且两地的判决认可与执行安排已间接承认该规则,该规则具可行性。但先受理法院规则有其缺陷,一是未考虑后受理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的情形,二是未考虑先受理法院所作判决得到后受理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因此还需规定规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国际社会上先受理法院规则的立法模式有布鲁塞尔公约模式和海牙公约模式。对于缺陷一,两种模式都规定当后受理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时,不适用该规则。对于缺陷二,由于欧盟已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布鲁塞尔公约模式未关注该缺陷;海牙公约模式面向司法合作薄弱的国际社会,所以其规定受预期承认规则限制的先受理法院规则。结合内地与香港的实际情况,可遵循个案——粤港澳大湾区管辖权协调协议——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协调安排的路径实施,在个案阶段,由于两地未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可采用海牙公约模式,注重增强两地的互信;在后两个阶段,两地的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理应运转顺畅,可采用布鲁塞尔公约模式,提高司法效率。制度设计方面,从相同当事人、相同诉因、受理、适用结果及规则适用的例外五个角度,设计两地管辖权协调安排中的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具体条文。
徐经纬[4](2020)在《粤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自此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局面,但是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法,各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工作开展相当困难,尤其是是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领域的司法协助。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印发,为未来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而日益密切经贸往来和由此不断增加的民商事纠纷对三地之间的区际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为了迎接这一巨大挑战,减少三地之间发展障碍,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贸更加繁荣发展,针对目前本湾区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困境,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基础上,进行充分探讨和思考,提出相应解决办法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对粤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相关概念的阐释,首先对“粤港澳”这一概念进行阐释说明,并将其与内地、香港和澳门三个法域进行区别说明。然后又对本文中的“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含义进行了解释。第二章是对当前粤港澳三地之间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现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主要是以粤与香港、粤与澳门、香港与澳门之间的现状,主要从适用范围、管辖权、终局性问题、社会公共秩序适用等方面的变化来展现出当前三地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历史发展历程和现状。第三章则是主要分析出当前三地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存在的困境主要是:香港与澳门协议性安排的缺失、现有安排转化为本地法律制度存在巨大障碍、公共秩序保留司法化困难以及广东九市与香港和澳门存在级别差距。第四章是针对第三章中所阐述的困境分析其原因应该是:香港对粤和澳门法治水平的保守态度、香港对先例的遵循使得达成的一系列《安排》是难以在香港被转化为本地法律、众多法律规范对公共秩序问题的过于宽泛的规定使得司法适用中存在风险这几个方面因素。第五章则是对前文所分析的困境和存在的原因,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始终坚持宪法和两个基本法对粤港澳互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的原则性指导、引导港澳之间协议性安排的形成、强化三地之间的司法交流、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在粤港澳三地互认和执行判决案件中的适用以及结合南沙区司法实践建议三地之间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司法手段,以这些策略手段来解决三地之间互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产生的障碍的问题。
陈春智[5](2020)在《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解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协议管辖安排》)在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两地于2019年签署了更为完善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本文结合对司法实践现存问题与新安排突破之处和局限进行分析,认为将来《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生效后,可以有效解决部分司法实践问题,同时也会遗留一些旧问题和出现一些新问题待解决。本文认为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探索解决方法,具有重大意义,既可以推进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协助进程,又能丰富我国区际民商事协助制度的理论支撑。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进行分析。本文围绕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现存的法律缺陷和司法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存在的立法不足和将来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障碍,以期能为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执行制度提供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法。本文分成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基本理论,通过与澳门地区比较,指出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制度有其特殊之处;同时提出了观点,即使《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生效后,仍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二章分析了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立法和司法现状,结合《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的主要内容,分析《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生效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将出现的立法不足和司法问题。第三章着重对《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生效后,两地实施《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所提出的完善各自的立法建议。即在立法层面,针对《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立法不足问题,建议两地在订立本地立法时进行补充。在司法实践方面,建议内地与香港应创新两地民商事协助平台,成立专门处理两地民商事纠纷事务的办公室和司法机构等。
闫双[6](2017)在《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 ——以既判力理论为基础》文中认为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区际司法互助问题,不宜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区际经贸领域、民事领域联系越来越密切,区际的民商事争议纠纷增多,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区际民商事纠纷通过法院得到解决后的区际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在这种司法实践迫切要求和区际民商事领域交流的现实需要下,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2006年7月14日在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判决执行安排》),该安排除了要求“书面管辖协议”,在适用范围上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因此,在这个适用范围之外的判决不能适用该安排中关于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相关规定。2006年3月内地与澳门达成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判决执行安排》)。海峡两岸并没有达成双方的安排,现在两岸判决认可与执行的依据基本都是两地的单边法律法规,大陆方面主要是2015年7月1日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方面出台的1992年“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从目前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案例来看,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难的问题是两地不同法系导致,内地属大陆法系,香港原系英国殖民地属英美法系,法系不同在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上的突出表现是判决的终局性问题。我国内地与香港对判决终局性的认定标准问题存在冲突,内地通常表述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香港习惯用“确定性判决、终局性判决”来表述。考虑到我国内地的再审制度,香港法院依据自己的认定标准,以判决不是确定性判决,其可能因为再审制度而被改变或者被推翻为由拒绝认可与执行内地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海峡两岸虽然都属于大陆法系,但是从浙纺公司诉长荣公司案可以看出台湾在认可与执行大陆民商事判决时对大陆判决存在既判力分歧。所以笔者认为以既判力理论为基础从判决终局性入手分析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提出协调区际判决终局性的解决方案,成为解决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的重点和关键。本文拟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既判力理论着手,在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既判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介绍既判力理论的概念、本质、裁判形式使读者对既判力的基本理论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包括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英美法系res judicata、一事不再理理论(英美法系不使用既判力的概念)、既判力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问题、判决终局性和既判力关系、既判力和执行力关系。第二章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包括中国内地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中国港澳地区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中国台湾地区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既判力问题,通过将理论与实际案例结合,分析区际在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时的判决终局性问题的表现和问题关键点。第三章主要阐述其他多法域国家及欧盟中各法域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通过其处理多法域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模式和成功经验为我国区际提供借鉴。第四章在前面三章的写作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判决终局性问题的建议。
黄玉环[7](2016)在《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若干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香港回归后,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经贸往来频繁,通婚现象也逐渐普遍,因政治、经济、文化与习俗不同,离婚率也逐年攀升。由于离婚判决通常涉及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较为谨慎。1991年至今,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式经历了三个阶段。2010年12月15日,香港通过《2010年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该条例规定香港法院承认内地法院离婚判决。同时,黄仁龙(香港前律政司司长)呼吁内地法院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应该给予回应,以促进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完善离婚判决在内地与香港间的认可和执行。本文研究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本文先概述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然后通过介绍广东省深圳市的若干涉港离婚案例,分析当前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障碍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后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以上案例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内地出台专项安排和建立我国内地认可与执行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例指导机制的建议。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的概述。本章先介绍了我国内地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概念与特征,然后阐述了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历史沿革和现状。第二章为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若干案例研究。本章详细介绍了广东省深圳市2014至2015年审理的两个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案例,分别是杨某某诉胡某某案和彭某申请确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案。笔者通过介绍案例的背景与香港法院的判决,阐述内地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第三章为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存在的障碍和原因。本章在结合第二章的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探究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中存在的诸多障碍,如相关法律的缺失、同案不同判、需当事人另行起诉和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范围有限。在叙述以上障碍之后,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如内地中心主义、管辖权冲突、公共秩序保留和两地婚姻制度差异。第四章为解决方案。本章先介绍外国对区际离婚判决认可和执行的经验,然后根据我国内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现阶段应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循序渐进,分阶段推进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由内地出台专项安排和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相结合的方案解决当前的困境。
于志宏[8](2012)在《内地与澳门、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内地与澳门、香港分别达成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两个《安排》,是中国区际私法领域的重大成就。一国之内各法域间彼此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一国主权的必然要求。与世界其他多法域国家比较,我国在解决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具有本国特色,如立法方式、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同时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值得各方关注。
于志宏[9](2012)在《内地与澳门、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内地与澳门、香港分别达成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两个《安排》,是中国区际私法领域的重大成就。一国之内各法域间彼此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一国主权的必然要求。与世界其他多法域国家比较,我国在解决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具有本国特色,如立法方式、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同时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值得各方关注。
于志宏[10](2009)在《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区)际民事诉讼程序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归宿。只有法院的判决得到承认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得到实质性保障。如果一个法域作出的判决得不到其他法域的承认与执行,其诉讼程序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一般而言,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国家之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另一种是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国家之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是受到了国家主权的影响,而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则更多受到一个国家的宪法的影响。1997年7月1日前,香港与内地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属于国家之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与内地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属于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统一是采取“一国两制”的方式,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法院判决与执行问题,与传统意义上的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有着很大的区别。随着香港的回归,中国成为多法域国家。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原则,在中国进行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活动时并没有明显的强制性要求,宪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中央统一立法依据。与世界上其他多法域国家相比,中国的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内地与香港特区进行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活动是以基本法为依据的,基本法没有规定要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全国性法律来解决特别行政区法院与内地法院之间的司法关系或两地的法律冲突问题。各法域以平等协商作为司法机关进行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的最基本、最适当的途径。有三个重要因素影响中国开展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这一活动,即经贸关系、公民权利、法律体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施,香港仍旧适用原有的对外地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基本上承袭了英国的传统做法。当前,香港在承认与执行外地判决时,主要采取以下两套制度:一是成文法制度,二是普通法制度。香港先后颁布了三部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地判决的成文法例:1921年颁布的《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条例》(即香港法例第9章)、1960年颁布的《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即香港法例第319章)和1985年颁布的《外地判决(限制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即香港法例第46章)。这三部法例构成了外地判决登记法律制度。根据普通法规定,外地判决胜诉一方可以基于原判决在香港法院重新起诉,山香港法院作出新判决后得到执行。内地关于国家间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国缔结或参与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对于区际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没有规定,内地也没有所谓的区际私法,只是参考国际私法中的有关规定。新世纪初,香港地区便将与内地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问题列入议事日程。从2002年起,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有关方面进行多次非正式会议,交换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文本。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安排》,香港地区已经通过了立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8年7月3日公布,两地并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排》主要特点就是范围小、求同存异、避开分歧较大的部分。《安排》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必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清认可和执行。《安排》还规定了不得认可的执行的情形,即管辖协议无效、判决已获得完全履行、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违反公共秩序等。《安排》最大的遗憾在于其范围过于狭窄,要求过于严格。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内地与香港特区确定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标准和依据差别是很大的,管辖权制度难以协调;内地与香港特区对于判决的终局性认识不一,香港的要求更加严格;程序公正的内涵不明晰;对公共秩序有着不同的理解。虽然《安排》离实现两地判决自由流动的目标还很远,且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仅仅是限于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支付款项的判决,大量的民商事案件被排除在外,甚至其规定还保留了某些国际的做法,但这应该是两地司法协助义一重要的里程碑,毕竟为两地判决自由流动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概述 |
(一)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基本问题 |
1.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
2.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 |
3.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二)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依据 |
二、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现实困境 |
(一)《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有待完善 |
1.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实体规定有限 |
2.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规定瑕疵 |
(二)司法实践阻碍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1.“事实互惠观”致互惠关系认定严苛 |
2.“公共政策例外”规则滥用 |
(三)国际区际合作有限 |
1.双边司法合作机制尚未健全与完善 |
2.国内立法与司法协助协定衔接不畅 |
三、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镜鉴 |
(一)承认与执行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条件 |
1.判决作出国法院享有合格管辖权 |
2.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是知识产权侵权判决 |
3.判决具有确定性 |
4.判决作出国法院作出判决的程序正当 |
5.不存在平行诉讼 |
6.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公共政策 |
(二)承认与执行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程序 |
1.法院或当事人提出申请 |
2.被请求国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
3.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
四、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现有涉外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体系 |
1.明确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具体条件 |
2.优化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规定 |
(二)提升司法实践水平 |
1.转变互惠的立场与方式 |
2.精准适用公共政策制度 |
(三)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港、澳回归后的我国区际私法:成就、反思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 区际送达 |
(一)安排的性质 |
(二)安排中的合作路径 |
(三)当代科技的运用 |
二 区际取证 |
(一)安排的性质 |
(二)安排中的合作路径 |
(三)当代科技的运用 |
(四)香港法中的“庭前发现程序” |
三 区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管辖权与平行诉讼问题 |
(二)《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实施中的一个特有问题 |
四 区际仲裁 |
(一)仲裁与诉讼的边界 |
(二)仲裁裁决的“区籍” |
五 法律基础和合作模式 |
(一)法律基础 |
(二)合作模式 |
结 语 |
(3)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内地香港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逻辑结构、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2 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协调的障碍因素 |
2.1 两地的管辖权制度不同 |
2.2 两地的管辖权协调方法不同 |
2.3 两地的互信不足 |
3 引入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引入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必要性 |
3.2 引入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可行性 |
4 先受理法院规则解决平行诉讼的模式及比较 |
4.1 布鲁塞尔公约模式 |
4.2 海牙公约模式 |
4.3 比较与借鉴 |
5 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实施路径与具体制度设计 |
5.1 实施路径 |
5.2 具体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4)粤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粤港澳民商事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 |
第二节 民商事 |
第三节 判决 |
第四节 承认和执行 |
第二章 粤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现状 |
第一节 粤与香港现状 |
第二节 粤与澳门现状 |
第三节 香港与澳门现状 |
第三章 当前粤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存在的困境 |
第一节 香港与澳门之间缺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第二节 现有达成的安排转化为法律制度存在巨大障碍 |
第三节 公共秩序司法化的困境 |
第四节 广东九市与港澳之间级别不对等问题 |
第四章 当前粤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存在困境产生的原因 |
第一节 香港对内地和澳门两个法域的法治水平存疑 |
第二节 香港现有安排转化为本地法律制度困难的原因 |
第三节 粤港澳公共秩序保留司法化困境产生的原因 |
第五章 对解决粤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问题的思考 |
第一节 始终坚持以宪法与港澳基本法为根本规范 |
第二节 积极引导香港与澳门之间互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协议的建立 |
第三节 加强粤港澳三地之间司法交流增进相互了解 |
第四节 严格限制粤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相关法律中公共秩序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采取多种灵活的司法实践措施实现司法资源共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学术期刊文献 |
(2)学术着作 |
(3)学位论文 |
后记 |
(5)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概述 |
第一节 区际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概念 |
一、区际民商事判决的概念 |
二、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与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区别 |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特殊性 |
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现实困难 |
二、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制度困难 |
第二章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现状 |
第一节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现状 |
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法律依据 |
二、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实践 |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安排存在的问题 |
一、内地立法与《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在立法上的衔接问题 |
二、内地与香港判决认可和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内地与香港分别在立法上完善各自法律制度 |
一、内地立法应严格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 |
二、内地与香港在将来实施《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时应该补充相关规定 |
第二节 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司法建议 |
一、推行个案合作模式 |
二、创新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平台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 ——以既判力理论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既判力理论分析 |
一、既判力的概念 |
(一)大陆法系关于既判力起源及学理概念 |
(二)英美法系有关“既判力”含义 |
(三)我国有关既判力概念 |
二、具有既判力的裁判之主要构成条件 |
(一)必须是有效的、终局的裁判 |
(二)必须具有“三同性” |
三、中国区际判决认可与执行中的相关既判力问题 |
(一)确定的终局判决之既判力问题 |
(二)既判力与执行力关系分析 第二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要求与司法实践 |
一、中国内地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判决终局性要求和司法实践 |
(一)内地承认与执行国际民商事判决时的终局性要求和司法实践 |
(二)内地认可与执行区际民商事判决时的终局性要求和司法实践 |
二、中国港澳地区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判决终局性要求和司法实践 |
(一)港澳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时的判决终局性要求 |
(二)港澳与内地判决执行安排下有关判决终局性规定 |
(三)从一系列案件看香港对于内地判决终局性的认定标准及问题 |
三、中国台湾地区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既判力问题和司法实践 |
(一)台湾地区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时的判决终局性要求 |
(二)台湾地区认可与执行大陆民商事判决时的判决终局性要求 |
(三)从一起案件看两岸的判决既判力与执行力争议及存在问题 第三章 多法域国家及欧盟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及借鉴 |
一、美国州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 |
(一)美国州际与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概况 |
(二)美国州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条件的历史背景 |
(三)“充分信任和尊重”条款背后的判决终局性要求 |
二、英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 |
(一)英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的生成背景 |
(二)英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程序和法律依据 |
(三)英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 |
(四)英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 |
三、加拿大省际间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 |
四、欧盟成员国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 |
(一)欧盟成员国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
(二)欧盟统一化前成员国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模式 |
(三)欧盟成员国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 |
五、上述国家和欧盟模式对中国区际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启示 |
(一)上述多法域国家和欧盟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经验模式 |
(二)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若干思考 第四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判决终局性问题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判决终局性问题的总体思路 |
(一)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特殊性分析 |
(二)构建双边及多边判决认可与执行安排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二、完善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判决终局性问题的具体措施 |
(一)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多边安排及各自立法模式 |
(二)两岸的双边安排及各自立法模式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
(7)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若干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的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
一、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概念 |
二、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
一、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现状 第二章 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若干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杨某某诉胡某甲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法院审理及结果 |
三、裁判理由 |
四、本案争议焦点 |
(一)管辖权问题 |
(二)法律适用问题 |
第二节 彭某的申请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确认之诉 |
一、基本案情 |
二、法院审理结果 |
三、裁判理由 |
四、本案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存在的障碍与原因 |
第一节 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存在的障碍 |
一、法律缺失 |
二、同案不同判 |
三、需另行起诉且承认范围仅限离婚部分 |
第二节 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难的原因 |
一、内地中心主义 |
二、管辖权冲突 |
三、公共秩序保留 |
四、离婚规定不同 |
(一)离婚方式不同 |
(二)离婚的法定条件不同 |
(三)离婚的审理程序不同 |
(四)离婚后财产处理的不同 第四章 解决方案 |
第一节 外国认可和执行区际离婚判决的模式和启示 |
一、美国认可和执行区际离婚判决的模式 |
二、英国认可和执行区际离婚判决的模式 |
三、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对我国内地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启示 |
第二节 完善现阶段我国内地认可与执行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可行性建议 |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内地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司法解释 |
(一)适用整体离婚判决和未决事项 |
(二)形式审查,程序公正 |
(三)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四)登记与诉讼相结合 |
二、建立内地认可与执行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一)界定指导性案例范围 |
(二)严格遵守正当程序 |
(三)合理运用指导性案例 |
三、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相互配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8)内地与澳门、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两个《安排》磋商过程中的主要法律分歧 |
(一)关于《澳门判决安排》 |
(二)关于《香港判决安排》 |
二、两个《安排》的比较 |
(一)适用范围 |
(二)认可和执行的条件 |
1. 关于管辖问题 |
2. 关于判决的终局性问题 |
3. 关于欺诈问题 |
(三)认可和执行的程序 |
三、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 |
(一)国际与区际(州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两种法制的区别 |
(二)区际(州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活动的基本要求 |
(三)我国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活动的特点 |
(四)促进和改善我国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思考 |
(10)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概述 |
第一节 国家之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概述 |
一、国家之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
二、国家之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范围 |
三、国家之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四、国家之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方式 |
第二节 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概述 |
一、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
二、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范围 |
三、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四、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方式 |
第二章 影响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因素 |
第一节 经贸关系因素 |
一、现行法律依据的特点 |
二、WTO下的特殊的一国四席 |
三、CEPA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
四、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欧洲的一体化 |
五、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判决自由流动 |
第二节 公民权利因素 |
一、司法与裁判 |
二、民事判决的两重性 |
三、公民权利的保障 |
第三节 法律体系因素 |
一、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
二、香港特区法律的归属 |
三、澳门特区法律的归属 |
四、中国的法律体系 |
第三章 香港对外地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一节 成文法制度 |
一、《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条例》(香港法例第9章) |
二、《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319章) |
三、《外地判决(限制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46章) |
四、三个条例的联系与区别 |
五、实例 |
第二节 普通法 |
一、适用的对象 |
二、适用的条件 |
三、适用的程序 |
四、实例 |
第三节 评析 |
一、一个借来的法制 |
二、关于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范围狭窄的问题 |
三、值得关注的发展变化 |
第四章 内地对域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一节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国内法规定 |
二、双边与多边公约 |
第二节 对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三节 对澳门特区法院判法的承认与执行 |
一、内地与澳门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产生的背景 |
二、安排磋商过程主要分歧 |
三、安排主要内容 |
第四节 评析 |
一、关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
二、关于对台湾地区、澳门特区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 |
第五章 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第一节 安排产生的背景 |
一、香港回归前后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情况 |
二、香港回归后与内地的紧密经济联系 |
三、对两地司法协助的要求 |
第二节 安排磋商过程主要分歧 |
第三节 安排主要内容 |
一、适用范围 |
二、认可和执行的条件 |
三、认可和执行的程序 |
第四节 评析 |
一、一个新的起点 |
二、作用的有限性 |
第六章 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难以协调的管辖权 |
一、难以协调的冲突 |
二、借鉴国际上的做法 |
第二节 严格的终局性要求 |
一、不同的认识 |
二、带有技术性的规定 |
第三节 不明晰的程序公正内涵 |
第四节 不统一的公共政策标准 |
一、对公共政策的不同理解 |
二、公共政策实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其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四、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研究[D]. 杨明秀.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港、澳回归后的我国区际私法:成就、反思与展望[J]. 涂广建. 国际法研究, 2021(02)
- [3]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内地香港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D]. 苏锡江. 暨南大学, 2020(09)
- [4]粤港澳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问题研究[D]. 徐经纬. 广州大学, 2020(07)
- [5]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D]. 陈春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
- [6]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 ——以既判力理论为基础[D]. 闫双. 中国政法大学, 2017(10)
- [7]我国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若干案例研究[D]. 黄玉环. 深圳大学, 2016(03)
- [8]内地与澳门、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的法律思考[J]. 于志宏. 当代港澳研究, 2012(01)
- [9]内地与澳门、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的法律思考[A]. 于志宏. 当代港澳研究·第6辑, 2012(总第34期)
- [10]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D]. 于志宏. 武汉大学, 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