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数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犯罪数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数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数额,存款,公众,证据,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相适应。

犯罪数额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杨柳[1](2019)在《案发前归还的诈骗款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已实施终了的诈骗案件,案发前归还的诈骗款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司法办案中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不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一、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意见的历史沿革。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本文来源于《合肥晚报》期刊2019-12-23)

童康[2](2019)在《依据“四条标准”可精准打击“套路贷”》一文中研究指出“套路贷”作为新型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犯罪数额认定的分歧尤其突出。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可依据“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给被害人带来财产利益的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证据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1-07)

屈川美[3](2019)在《支付500元后骗走手机,犯罪数额是否相应扣减》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8年2月某日下午,朱小某伙同卢某到四川省泸县县城朱某经营的手机门市,假装购买两部手机,双方谈定的价格为5500元。卢某在支付500元之后称现金不够,剩下的钱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支付,朱某店内的店员提供了银行账号,卢某假装操作手机转账,然后将事先伪造的"支付成功"的虚假手机页面出示给店员。店员要求待收到收款短信后才准许二人离开,但朱小某声称自己就是附近的人,有急事必须离开,将电话号码留下,并拨通了店员的手机以此(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5期)

童康[4](2019)在《如何准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套路贷”作为新型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犯罪数额认定的分歧尤其突出。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可依据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给被害人带来财产利益的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证据存疑时应作出有利(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17)

安洪强[5](2019)在《转单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准确认定吸收存款的数额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仅关系到刑事制裁行为人以及维护金融秩序,而且也关系到对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保护。投资到期后本息未实际交付集资参与人,而以重新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转单,转单重复投资的数额不应累加计(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9-26)

安洪强[6](2019)在《转单的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准确认定吸收存款的数额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仅关系到刑事制裁行为人以维护金融秩序,而且关涉对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保护。投资到期后本息未实际交付集资参与人,而以重新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转单,转单重复投资的数额不应累(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9-19)

陈勋,陈兴联[7](2019)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中一种常见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类型,犯罪对象为公众存款,其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着该罪的定罪量刑。因此,明确认定这类案件的犯罪数额,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谷阳[8](2019)在《工作室式网络诈骗中“业务员”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6年4月开始,孙某某先后在河南省栾川县城的出租房内召集他人,以开办网络工作室名义,组织实施网络诈骗。李甲等13人先后于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加入该工作室共同实施诈骗。该工作室由"业务员"冒充女性,通过QQ在兴趣部落平台发布交友信息,随机选择作案对象。"业务员"按照孙某某事先设计好的"话术"在网上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与被害人(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4期)

徐嵩,陈明杰,陈清[9](2019)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宝葫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在刑法上,非法集资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此外还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数额不仅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也是判决认定追(本文来源于《人民之声》期刊2019年07期)

贺志军,莫凡浩[10](2019)在《涉“刷单”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之推定证明——以最高人民法院第87号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认定"网店销售电子记录、支付宝或银行卡支付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记录"等网店销售流程证据为网店的真实销售情况,并形成了对被告人不利的犯罪数额认定趋势。此种犯罪数额推定证明方式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在"刷单"行为泛滥的电子商务现状下,网店销售流程证据对于网店真实销售情况的证明力事实上在弱化,存在将"刷单"虚假交易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的风险。因而在实践运用中应当确立一定制约性规则,即允许被告人提出"刷单"辩解的反驳,要求控方对网店销售记录进行抽样调查询问,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相对平衡。(本文来源于《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犯罪数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套路贷”作为新型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犯罪数额认定的分歧尤其突出。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可依据“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给被害人带来财产利益的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证据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数额论文参考文献

[1].杨柳.案发前归还的诈骗款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N].合肥晚报.2019

[2].童康.依据“四条标准”可精准打击“套路贷”[N].中国商报.2019

[3].屈川美.支付500元后骗走手机,犯罪数额是否相应扣减[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4].童康.如何准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N].人民法院报.2019

[5].安洪强.转单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N].中国商报.2019

[6].安洪强.转单的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N].人民法院报.2019

[7].陈勋,陈兴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J].法制博览.2019

[8].谷阳.工作室式网络诈骗中“业务员”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9].徐嵩,陈明杰,陈清.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宝葫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J].人民之声.2019

[10].贺志军,莫凡浩.涉“刷单”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之推定证明——以最高人民法院第87号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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