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论文-宋飞

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论文-宋飞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纵向构造,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审判权威

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论文文献综述

宋飞[1](2016)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提升法院的权利削弱公安和检察院的权利,不是厚此薄彼、此消彼涨的关系,而是要在现有侦查、起诉、审判叁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框架下提升审判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力。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使相关诉讼程序围绕审判而展开。中国现行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判的结构是一种刑事诉讼纵向结构。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机制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机制,审判并没有被置于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这是一种典型的“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审判机关的能动性明显不足,对庭审前的诉讼程序没有任何控制与审查,庭审所依据的证据基本源于侦查环节获取的证据,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凭心证裁判案件的能力不足,审判结果过分依赖于侦查结果,法官根据移送的卷宗预判案件的现象严重,庭审流于形式,仿佛一场庭审表演秀。这种现状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精神和法律原则,与法制发展规律相违背,因此我们要在现有构造基础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判决只能由作为中立方的法院根据控辩双方在庭审的对抗结果做出。审判成为整个诉讼过程的核心,审前程序与执行程序完全围绕庭审而展开,受审判程序的审查与约束。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改革审判现状也要改革审前程序,将中立的司法裁判权纳入到审前程序。(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6-05-01)

高云飞[2](2007)在《论刑事诉讼纵向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构造是指由一定诉讼价值和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叁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它有横向构造和纵向构造之分。后者是指控辩裁叁方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和法律地位,它更加强调控辩裁叁方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动态关系。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纵向构造应当作为一个重大的理论前沿问题予以研究。从刑事诉讼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作为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研究对象的控、辩、裁叁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是刑事诉讼运作的中轴。本文以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含义为基点,阐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理论支撑;其次,立足我国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完善,具体探讨这一构造的完善措施。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在内容上,本文从介绍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一般理论入手,着重强调了“以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特征;在理论上,对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格里费斯的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戈德斯坦的弹劾模式与纠问模式以及达马斯卡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进行了分析和评判,从而阐明对我国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完善的积极意义;在类型上,对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模式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以及日本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构造模式进行了简要评析之后,指出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的模式,构建“以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以期从法理学的意义上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07-06-01)

魏晓娜,范培根[3](2002)在《我国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宏观思考和改革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纵向构造关注的是特定诉讼阶段上控、辩、审叁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其中包括审判与其他诉讼阶段的关系、诉审关系、侦审关系、侦诉关系等等。我国应根据不同构造方式所体现的价值特点和我国的具体需要改善我国刑事诉讼的纵向构造。(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2期)

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由一定诉讼价值和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叁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它有横向构造和纵向构造之分。后者是指控辩裁叁方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和法律地位,它更加强调控辩裁叁方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动态关系。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纵向构造应当作为一个重大的理论前沿问题予以研究。从刑事诉讼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作为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研究对象的控、辩、裁叁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是刑事诉讼运作的中轴。本文以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含义为基点,阐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理论支撑;其次,立足我国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完善,具体探讨这一构造的完善措施。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在内容上,本文从介绍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一般理论入手,着重强调了“以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特征;在理论上,对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格里费斯的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戈德斯坦的弹劾模式与纠问模式以及达马斯卡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进行了分析和评判,从而阐明对我国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完善的积极意义;在类型上,对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模式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以及日本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构造模式进行了简要评析之后,指出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的模式,构建“以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以期从法理学的意义上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进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论文参考文献

[1].宋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6

[2].高云飞.论刑事诉讼纵向构造[D].河北大学.2007

[3].魏晓娜,范培根.我国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宏观思考和改革建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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