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权论文_王萍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财产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产权,农地,财产,普通法,产权,财阀,制度。

信托财产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萍[1](2018)在《农地信托财产权登记的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制定的《信托法》并未禁止将土地作为一种信托产品进行管理,并且《信托法》中亦有涉及信托登记的条款,因此农地信托登记是具有存在的法律空间的。但是《信托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登记制度,登记流程与登记内容等都存在问题,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本文旨在讨论信托财产与农地之间的联系,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对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登记制度提出构想,以促进相关政策早日出台。(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8年11期)

赵廉慧[2](2016)在《信托财产权法律地位新解——“双财团理论”的引入》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法的研究范畴包括民事信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金融交易及组织法)和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横跨民法、商法、金融法和慈善法等诸多领域,但在我国法学界,其重要性被严重低估。人们往往强调信托法发端于英美衡平法的特质,强调信托法和我国固有民法体系的势同水油的不兼容特性,而忽视信托法作为财产交易法和管理法的灵活性和高度的适应性。随着民法商法化和商法金融法化进程的加速,信托法作为游走于债权、物权和企业组织之间的财产管理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将会发挥愈来愈重大的作用。鉴于此,本刊特邀中日四位信托法学者撰文,探讨信托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以期学界对信托法领域倾注更多的关切。四位学者的论文分别讨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问题,信托相关法律修改和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及信托业的关系问题、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问题和受托人忠实义务问题,均为信托法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前对这些问题都欠缺深入的研讨,本专题的讨论将会深化学界对信托法的认识。(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周翔[3](2016)在《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的一个核心问题。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以下简称农地信托)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制度创新,对于提高农业生产规模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财产权法律制度妨碍农地信托的发展。解决这一制度障碍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建立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经济与法律规律的农地信托财产权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实际出发,运用物权法、土地法、信托法的法与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比较借鉴国外土地信托的制度经验,主要从实践与程序法两个方面对农地信托财产权主体、客体与内容、登记、保护制度作了分折和论证,初步构建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和基本框架,全文分为以下六章: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背景与意义,分析国内研究现状,界定论文的基本概念,阐述论文的写作思路、研究方法、结构安排、主要内容及可能的创新点。阐述了相关理论与研究文献,主要梳理了研究农地信托的理论基础,综述了国内外有关研究农地信托问题的文献,对现有的文献作了评述,并提出本论文研究的视角和对象。第二部分对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的界定。主要从农地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两个方面,分析论证了农地信托财产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阐述了农地信托财产权的特征。第叁部分对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主体的探讨。主要从农地信托财产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叁类主体的界定标准与资格认定方面,分析论证了农地信托财产权的主体类型及地位的制度构建。第四部分对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的客体与内容的探讨。主要从农地信托财产及其性质的界定、农地信托财产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分析论证了农地信托财产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制度构建。第五部分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登记的探讨。主要从农地信托财产权登记的意义与特征、登记机关、登记内容、登记效力、登记程序几个方面,分析论证了农地信托财产权登记的制度构建。第六部分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救济的探讨。主要从农地信托财产权救济的意义与特征、农地信托财产权救济的请求权行使、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几个方面,分析论证了农地信托财产权救济的制度构建。在本文的结论、创新与展望部分,阐述本文研究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制度构建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后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内容。农村土地为农用土地。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和农用土地的称谓不一致。《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限定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将农地限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和农民(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于国家所有的农地情况复杂,农民集体所有的承包土地是近年来农地流转改革的重点,特别现实中农地信托的试点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承包土地信托,以及作者研究能力和本文篇幅有限,本文研究农地信托财产权问题所指的农村土地,特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并在本文中简称和统称农地。(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03-30)

刘丽珠[4](2014)在《论信托财产权的中国化解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要在中国这片完全不同的土地之上开花结果,需要融入中国法律体系土壤中。在双重所有权与中国的一物一权相冲突、传统二元结构在中国物权行为理论缺失情况下不相融合的情况下,需要通调和信托制度与中国物权法体系的内在冲突,在还原信托财产权的一元独立属性基础上进行中国化解构,才能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产分配管理功能,实现信托制度的中国化。(本文来源于《现代妇女(下旬)》期刊2014年07期)

符琪[5](2013)在《论信托财产权的叁重二元结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信托法有关信托财产权配置不明、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清等问题不解决,即使银监会转变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也无法从根本上化解信托兑付危机。构建信托财产权的"叁重二元"结构,即信托财产权包含信托财产物权和债权,信托财产物权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享有,信托财产债权由受托人注意义务和对信托财产享有的债权构成,或可廓清信托公司不能兑付信托计划时的责任承担,赋予受益人竞合性请求权,既可化解刚性兑付危机,亦保障了受益人权益。(本文来源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韩汉君[6](2011)在《独特的研究视角 富有创新意义的见解——《信托财产权的形成与特质》书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是一种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我国自清末引进信托概念以来,一直是借信托之名做银行、证券和实业投资之实,不可避免会造成金融行业混乱的局面,民国时期就多次出现乱象。改革开放后,我国信托业因经营混乱而进行五次整顿,其(本文来源于《金融管理与研究》期刊2011年11期)

汪其昌[7](2011)在《信托财产权制度的特质及其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什么英美的信托制度风行世界各国在许多领域得到广泛运用为什么普通法更能促进经济和金融发展本文对此进行了定性分析,指出英国的信托财产权制度根源于英国封建保有制下地产权制度,是对英国封建主义关系的拟制。这使得信托财产权具有如下特质: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设和分割财产权利、独立性、具有鲜明的衡平法特性和是一种关于交易的法律关系。用科斯定理和汉德公式分析信托财产权利制度,发现这种财产权利分割方式顺应了专业化分工和有效率利用资源的社会需求,其交易结构所形成的治理机制有利于实现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和矫正正义思想,相对有利于防范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体现了人类普遍存在的交易安全和效率价值追求,从而具有普世价值。(本文来源于《2011年(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期刊2011-06-18)

张俊峰[8](2011)在《信托财产权能的效用优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财产权制度的效用优化分析是将信托财产权放在资源配置的角度加以探讨,是在众多的方案中寻找最优方案,使分配方案既能满足各方面的基本要求,又能获得好的经济效益。第一章绪论。分别从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现有文献研究综述以及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叁个方面,对本篇论文后续的研究进行铺垫。信托财产权本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后传入大陆法系,并被广泛应用。信托财产权的研究存在法学和经济学两个领域,法学界有关信托财产的理论资料较为丰富,但直接针对信托财产权效用问题的研究成果鲜见,在经济学领域存在较多的是产权制度设置理论、产权交易理论、产权保护理论等。有关信托财产权的法学基础理论主要涉及:英美法系通说——“双重所有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并行说、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说、法主体学说、财产权机能区分说、权利组合说等。有关信托财产权能效用的理论主要有:帕累托效率、帕累托改进。有关信托财产权交易成本的理论主要总结了科斯定理、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理论、波斯纳产权理论等。有关信托财产权界定与激励的经济学理论上,本文着重归纳了科斯第二定理、剩余控制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相容等理论。第二章信托财产权制度的权能理论。本章是研究信托财产权能效用的基础,分别从相关概念的界定、信托财产权能及类型、信托财产权能的运行与分解、信托财产权能效用评价体系等四个方面逐层深入讨论。在探讨信托财产权能的效用问题上,势必要充分阐明财产和财产权的含义,以此确定讨论的基础和范围,同时在信托和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上同样需要加以明示,以确保所探讨的问题属于可控的平等的话语范畴。由财产而与信托结合形成信托财产具有了特定的内在特征,这种经济基础角度讨论的实体,最终要上升为上层建筑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即信托财产权制度上加以研究。在信托财产权能的运行与分解上,主要通过分解信托财产和其相伴生的信托财产权的运行过程,说明信托财产权能分解的各个过程以及所展示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信托财产利用过程中,它是动态的,不能静止于两个截然分开的主体,而应当成为不同阶段的不同主体享有的信托财产权。信托财产权能效用评价体系主要是考虑如何有效评价信托财产的权能之效用,分别从内外部两个角度加以探讨,从效用角度分析,信托财产权能是一种投入生产的资源也是产出的产品。第叁章信托财产权的创设与效用优化。主要从信托财产权的创设、信托财产权创设的效用分析、信托财产权能效用优化的法律改进叁个方面进行说明。信托财产权的创设主要考虑其创设之初衷乃在于经济目的,因此它是一个由经济规律决定的经济现象,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法律上将其加以确定和认可,则需要一些前提条件。信托财产权创设的效用分析主要是关于创设的效用评价机制和改进方法等。这其中包括信托财产权能效用的可能性曲线的探讨,以及信托财产权能生产和交换上的一般均衡等角度,另外通过当前信托主要方式——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案例分析说明信托财产权创设的效用问题,同时推导说明其整体效用的改进。信托财产权能效用优化的法律改进探讨上,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说明本文的思路:一是法律增加信托财产权能供给;二是放松规制提高权能生产效率;叁是信托财产权效用损益互补;四是事后归责补偿效用等。第四章信托财产权能的激励效用分析。本章主要从叁个方面加以分析,依次是信托财产权能的控制和索取、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分配、信托财产权效用激励合同设计。在信托财产权能的控制和索取上,现代企业控制权理论说明控制权能和索取利润的权能的理论基础,信托的控制权来自四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债权人。信托财产权的实现有契约和不完全契约构成,两者各具相应特点。信托财产权契约主要是考虑合同形式、成立与生效、合同内容等。不完全的契约,其表现在:信托目的约定不完全、信托管理约定不完全等方面。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自由选择,为其带来了信托财产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可能。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激励相容才能为信托财产权能的管理带来最大的效用。信托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和不完全契约是导致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原因。信托财产权效用激励合同设计要考虑关系信托财产权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负担问题。信托合同的利益分配条款包括信托管理费用、信托报酬、和信托收益叁个部分。第五章信托财产权能交易规制的经济分析。主要从信托财产权能的交易成本分析、公示制度对信托财产权能的界定、信托财产权能交易归责的经济分析、信托财产权的交易规制完善等四个方面加以阐述。信托财产权能的交易成本分析,主要涵盖了产权交易理论和信托财产权能交易的模式,以及信托财产权能交易成本的构成和权能专用性强度与信托交易成本等方面。信托财产权具有普遍性、排他性(独立性)、转让性,但是信托财产运用的灵活性也导致了权能分割的随意性。公示制度对信托财产权能的界定,则考察信托公示对明确财产权能内容的价值,同时说明信托财产权界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有应登记的财产权设立信托的公示方式、有价证券设立信托的公示方式、以其他财产设立信托的公示方式。信托财产权能交易归责的经济分析主要从信托当事人与信托外部交易人信息不对称、信托财产权能交易归责的边际分析、交易成本存在时的过失责任界定、损害承担方式与信托交易的效益分析等说明信托财产权能交易归责的基本问题。通过建立法律规制来确定信托财产权能降低信托交易成本,在建立的有效信托财产权责任规制上,让法律在制定和运行的过程中怎样效益最大,是信托规制与信托成本的关系的核心问题。第六章信托财产权制度效用优化的理论应用。包括我国信托制度现状与改进的分析、信托在国有产权改革中的应用问题、信托财产权能交易与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叁个方面。我国信托制度的现状偏离了信托的基本制度设计,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缺乏信托制度缺乏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信托业财产权能优势缺失、对信托财产权能理解存在偏差。现有的政策性规定无法构建国有资本运营的法律框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政策定位不明、授权经营体制无法避免国有资本运营中的行政干预。SPT资产证券化的信托财产权效用能有效化解信托权能分割的法律障碍,可有效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管理,进而有效保证证券化交易各参与方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04-01)

刘晓蕾[9](2010)在《失去衡平法的信托财产权之性质及其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十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公众财富的日益增长,信托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韩国)先后对这项制度进行了移植。在英美法系中,信托财产管理与收益相分离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分享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双重所有权”,但正是这种双重所有权的构造,使得坚持“一物一权”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制度时遭遇了巨大的理论障碍。文章围绕信托管理与收益相分离的制度设计,采用历史、比较、理论分析等方法,尝试通过引入“准物权”的概念,避免大陆法系绝对的所有权理论与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从而实现在传统民法理论框架下对信托制度的引进并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难题。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信托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原理,第二部分离开衡平法的信托财产权,第叁部分信托财产权的性质:新型权利—准物权,第四部分对我国信托财产权应用前景的展望。文章的第一部分追溯了信托的起源与发展史,介绍了信托的基本原理。通过还原信托的客观形态,我们不禁思考:管理与收益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是否可以摘掉“双重所有权”这顶大帽子?因此,离开衡平法的信托,能否成功的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关键就在于如何确保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始终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或处分,从而保证信托管理与收益相分离的本质。第二、第叁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在移植的过程中各国产生了不同的信托学说。文章的第二部分通过对相关学说的介绍和评析、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设计与信托制度的比较分析,对大陆法系移植信托制度的障碍进行了深入剖析:信托制度中对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的安排,无法用大陆法系所有权理论寻求解释或替代。因此,信托制度的移植和应用,亟需解决的不是如何确定财产的归属,而在于如何在大陆法系下寻求一种或几种制度安排,实现与“双重所有权”带来的“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相分离”同样的效果,从而保证信托制度价值的发挥。第叁部分在第二部分的论述基础上,提出面对所有权失灵现象时,我们不妨引入信托财产权的构造理念,借由信托制度的普遍性和柔性,使物权法定原则得到缓和,使原有的体系更加开放、更具包容性,从而提出信托财产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准物权。根据有关学者“近而未达,同类视之”的观点,受托人享有这种不包括收益权能在内的权利在内容上十分接近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有很强的对世性、物权性(如强制实施信托的请求权、追踪权等),两者皆可以称为“准所有权”(准物权)。它与(完全)所有权最基本的区别在于受托人权利的行使受到受益人受益权的限制,且不得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受益人虽得以享有收益却不能占有、支配信托财产,这也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在这一部分,文章着重对信托财产权利的准物权性进行了论述,提出由信托法将财产权分别赋予受托人和受益人,承认其为“准物权人”,并通过其他配套制度(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益人的撤销权等)予以制约,从而解决大陆法系民法制度下信托制度的适用问题。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信托制度立法中信托财产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反思,对信托和信托财产进行了界定,指出将信托财产权界定为“准物权”后,信托制度不仅不会被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原则所窒息,反而有望对所有权绝对、物权债权二分体系的弊端产生极大的缓和作用;同时,对具有独特权利构造的信托财产权在实践领域(如国有资产的管理、社会募捐、土地信托等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展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在不破坏物权债权二分体系的前提下移植引进信托制度时,不应该甚至不需要过分的追究所谓绝对的“所有权”哪里去了,亦不需要致力于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阐释英美法系下的“双重所有权”;而是通过“准物权”这一理念的引入,对信托制度中的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制和信托财产的独特构造,避免大陆法系绝对的所有权理论与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从而实现在传统民法理论框架下对信托制度的引进,并通过信托制度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社会募捐、土地信托、破产受托人等方面的诸多难题。(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0-03-10)

李培锋[10](2009)在《英美信托财产权难以融入大陆法物权体系的根源》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信托财产权之所以难以融入大陆法物权体系,根源于11世纪末以来英国历史所赋予它的两大特性:第一,英美信托财产权以地产权为基础,具有地产权的特性,可以一物多权;第二,英美信托财产权的创设基于合意,具有与"债权"密不可分的交叉特性。(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09年05期)

信托财产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托法的研究范畴包括民事信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金融交易及组织法)和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横跨民法、商法、金融法和慈善法等诸多领域,但在我国法学界,其重要性被严重低估。人们往往强调信托法发端于英美衡平法的特质,强调信托法和我国固有民法体系的势同水油的不兼容特性,而忽视信托法作为财产交易法和管理法的灵活性和高度的适应性。随着民法商法化和商法金融法化进程的加速,信托法作为游走于债权、物权和企业组织之间的财产管理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将会发挥愈来愈重大的作用。鉴于此,本刊特邀中日四位信托法学者撰文,探讨信托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以期学界对信托法领域倾注更多的关切。四位学者的论文分别讨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问题,信托相关法律修改和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及信托业的关系问题、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问题和受托人忠实义务问题,均为信托法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前对这些问题都欠缺深入的研讨,本专题的讨论将会深化学界对信托法的认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财产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萍.农地信托财产权登记的制度构建[J].农业经济.2018

[2].赵廉慧.信托财产权法律地位新解——“双财团理论”的引入[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

[3].周翔.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法律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6

[4].刘丽珠.论信托财产权的中国化解构[J].现代妇女(下旬).2014

[5].符琪.论信托财产权的叁重二元结构[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

[6].韩汉君.独特的研究视角富有创新意义的见解——《信托财产权的形成与特质》书评[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1

[7].汪其昌.信托财产权制度的特质及其经济学分析[C].2011年(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2011

[8].张俊峰.信托财产权能的效用优化分析[D].吉林大学.2011

[9].刘晓蕾.失去衡平法的信托财产权之性质及其应用研究[D].山东大学.2010

[10].李培锋.英美信托财产权难以融入大陆法物权体系的根源[J].环球法律评论.2009

论文知识图

信托财产权能生产契约曲线信托财产权能生产和交换的一般...信托财产权能分解过程信托财产权能效用可能性曲线信托财产权运行过程信托财产权创设的效用改进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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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权论文_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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