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规约,罗马,法院,国际,管辖权,属地,缔约国。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论文文献综述
孙世民[1](2019)在《从人类中心主义到超越的环境伦理观:论战争罪的完善——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2)(b)(iv)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条是当前国际社会关于战争罪最为完整和全面的解读,其中的第(2)(b)(iv)项内容规定了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保护自然环境的关注和重视。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分析,第8(2)(b)(iv)条的规定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但是这种基本立场存在对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误解,不利于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作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的新发展,超越的环境伦理观可以从添加过失要件、完善对严重损害自然环境标准的认定、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扩大适用范围等方面对现有战争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完善。这种完善不但有利于在理论上实现环境伦理学对国际环境保护有关条约的发展,还有利于在实践中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因而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4期)
李洁伟[2](2018)在《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侵略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略罪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的罪名之一。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在国际刑事司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各方对侵略罪内涵尚未达成高度共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条件仍需国际司法予以诠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8期)
梁卓[3](2017)在《《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及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略罪修正案对缔约国的生效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规约关于修正案生效程序的规定十分复杂且侵略罪修正案本身对此问题的沉默,以致这个问题充满争议。这篇文章考察了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在谈判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分析了这些观点各自的法理基础,认为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不得绕开规约所规定的生效程序,也无法共同适用规约第121条第4款和第5款两个条款;基于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嗣后实践的印证,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应当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这篇文章紧接着对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款与规约第15条之二第4款、第5款一样,在缔约国提交或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的情况下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起到了限制作用,但是这种限制不适用于安理会提交情势。从这点上讲,安理会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中有望发挥极其关键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赵宇,王戴超[4](2016)在《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属地管辖权——以对《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的解释分析为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自建立以来,在惩治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严重危害人类的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法院的运作也面临着与各缔约国以及非缔约国的司法管辖权冲突等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过程充满了曲折,在筹备过程中,被各代表团讨论的最重要的问题即是法院的管辖权性质及范围问题。本文通过对罗马会议上各代表团对《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讨论的分析研究,认为该条款中的"有关行为"应当被解释为"犯罪行为",即当国际刑事法院有管辖权的犯罪行为之全部或部分发生在缔约国领土范围内,国际刑事法院即对此犯罪拥有管辖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0期)
陈珍[5](2016)在《国际刑事法院属地管辖权主客观之争——《罗马规约》第12条“有关行为”之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a项是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属地管辖权的具体规定,无论是对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其前提均是有关行为在该国境内发生。然而,对于"有关行为"应作何理解,是仅指行为本身,还是除了包括行为本身还包括行为结果,规约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与说明,对其理解不同将直接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因而也留下了较大的争议空间。本文拟从术语本身的含义、规约中的其他条文规定、国际刑事法院设立的目标、罗马规约的起草历史并结合国际法院及其他有关国家的实践,对该条文进行分析,以期给出合理的解释。(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陈达[6](2015)在《法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的基本态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是惩治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案件,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组织,然而在履约过程中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之间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困境。文章仅探讨法国在国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实践。(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期刊2015年09期)
刘卓艳[7](2015)在《探析《国际刑事法庭法院罗马规约》第二十八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指挥官责任作为国际刑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为确立指挥官在武装冲突中,对于下属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建立了法律基础。然而,实践中的指挥官责任却面临很多挑战。首先,由于国际刑法对于责任体系不同词语概念上理解的差异,指挥官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就相关的规定如何适用出现了一些矛盾。这种问题对于国际刑法的责任体系无疑是一种极大的挑战。除此之外,指挥官责任中特殊的构成要件——上下级关系的确立,在某些特殊情况中,也存在需要进一步辨析的地方。本文将从指挥官责任的概念入手,比较分析指挥官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在概念,基本理论以及实践中所存在的异同,得出现阶段指挥官责任在概念上以及基本理论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刑法体系中的各种行为,结合指挥官在武装冲突中的各种行为,解决指挥官责任在基本理论中出现的偏差,以更好地指明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运用指挥官责任的相关规定。此外,在上下级关系的建立中,本文研究了武装冲突中上下级关系建立的根本因素——控制力,分析并得出在考察指挥官责任的情形中,确立上下级关系建立的核心因素——监管问责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建立上下级关系中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并对这两种情形根据上述理论进行分析,最后得出解决思路。通过以上对于指挥官责任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有利于指挥官责任的发展方向,以确保指挥官责任为实现指挥官在武装冲突中权责的平衡性奠定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5-06-06)
张静芝[8](2015)在《国际刑法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社会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许多国家都加大对本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力度。二战开始,人权问题、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被进一步提上国际日程。国际刑法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在惩罚犯罪的功能方面,很好地满足了国际社会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需求。但从国际刑法总体规定看来,同为当事人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对被告人一方会有所倾斜,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能处在一条水平线上,显得十分不科学。本文通过对国际刑法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分析,对《罗马规约》以及相关程序规则的解读,通过对比西方国家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先进立法规定,以期从中得到借鉴。同时,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不力的问题,提出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建议。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我国在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上的规定。论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内容是讨论被害人如何界定,国际刑法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与最新理论成果与标杆性规定。第二部分:从实体与程序层面阐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分别就被害人保护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得到更完善的结论,为国际刑法在被害人保护方面及时修正打下基础。第叁部分:通过《罗马规约》的相关条款解读,找出国际刑法在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方面的法规缺陷。通过分析国际刑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现状以及重要的法律缺陷问题,从不同角度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有益建议。与此同时,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建议,避免实践中出现相应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5-05-14)
矫竞丹[9](2014)在《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加入动机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是依据《罗马规约》而建立的,它是独立于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之外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并且通过协议与联合国建立合作关系。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对现有的政治格局产生了冲击,也深刻影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和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因此,《罗马规约》对世界的影响力也正在加速,它的一些规定超越了民族与国家的层面,必然会与一些国家产生一定的冲突。对法院的运作,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而世界各国也出于不同的目的选择加入或不加入规约。这为我们展开了关于缔约国加入动机的研究视角,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迫切的实践意义,不仅可以使我们增进对这一体系及国际刑法的理解,同时有利于中国审时度势做出更好的选择。中国作为一个无论是人口上还是领土上都占据了绝对数量的国家却由于一些原因一直游离于该规约,这就无疑在构架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过程中缺少着重要的支撑。中国不加入《罗马规约》固然有其深刻复杂的现实和历史原因,但是从中国加入《罗马规约》的有利因素以及对中国当前关于《罗马规约》问题的积极性解读来看,我们应该保持一种积极乐观的态度,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一定会在对待侵略罪以及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诸多问题上,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与努力。文章首先对《罗马规约》的历史沿革、原则做一定的介绍,接着分别从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角度来分析其加入或反对加入规约的动机,并结合相关国家进行探讨。最后将视角转向中国,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动因以及中国未来加入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期刊2014-06-01)
朱海波[10](2013)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制定、批准与未来》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国际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体现,对于国际刑法的法典化具有重大的推动意义。规约自通过以来获得了较为广泛的批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国际刑事法治的积极追求。同时,中、美、俄等大国的缺席影响了规约的实际效力,这些国家能否加入规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未来,也决定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略罪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的罪名之一。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在国际刑事司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各方对侵略罪内涵尚未达成高度共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条件仍需国际司法予以诠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论文参考文献
[1].孙世民.从人类中心主义到超越的环境伦理观:论战争罪的完善——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2)(b)(iv)条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9
[2].李洁伟.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侵略罪[J].法制与社会.2018
[3].梁卓.《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及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影响[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7
[4].赵宇,王戴超.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属地管辖权——以对《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的解释分析为角度[J].法制博览.2016
[5].陈珍.国际刑事法院属地管辖权主客观之争——《罗马规约》第12条“有关行为”之辨析[J].研究生法学.2016
[6].陈达.法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的基本态度[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5
[7].刘卓艳.探析《国际刑事法庭法院罗马规约》第二十八条[D].外交学院.2015
[8].张静芝.国际刑法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研究[D].新疆大学.2015
[9].矫竞丹.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加入动机的法律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4
[10].朱海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制定、批准与未来[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