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立法权,民法典,地方,法律,行为能力,危险,行政。
立法解释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丹[1](2019)在《我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问题及其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作为规范社会公众的准则,具备统一性、稳定性的特点,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的同时也决定了法律可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今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时刻挑战着法律的稳定性,在这种背景下法律极可能存在漏洞,司法解释的存在恰好弥补了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司法解释的作用不可忽视,但是,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的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其权力范围,司法解释与立法的权力界限也呈现模糊趋势,这为司法解释的泛立法化开放了空间。对这种泛立法化的司法解释应当加以修正,以减少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失误。(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刘耀东[2](2019)在《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薄萍萍[3](2019)在《刍议地方立法中的重大利益调整及论证咨询机制构建——基于制度发生学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制度发生学,对重大利益调整现象的产生以及怎样做出决策的来龙去脉进行分析,得出重大利益调整过程中所需遵循的四项原则并依据该原则勾勒出论证咨询机制的原貌。并指出在重大利益的调整过程中,形成"人大主导、代表审议、专家论证、民众参与"的多维度立体式的论证咨询机制是一条值得探索的实践路径。(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9年30期)
邓佑文[4](2019)在《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实践困境之破解——一个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有限的地方立法权,同时,其规定的该立法权限的模糊性导致了立法实践面临越权立法之隐忧、立法求稳不求实之尴尬以及立法需求被抑制之无奈等困境。欲破解上述困境,需对该立法权限条款进行正确解释,以明确权限范围。以"赋权目的"解释方法为基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条款之解释可遵循横向划定和纵向界分两条路径展开:横向划定应基于地方事权范围并满足地方治理需要,对叁类列举事项和例示规定进行诠释,以明确设区的市立法事权;纵向界分应遵循上位法规定并填补地方治理规则空缺,对设区的市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以及设区的市人大法规与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予以辨明。如此,就能够既保障设区的市立法的自主性和地方性,又保障其合法性。(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0期)
周啸天[5](2018)在《“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立法模式解读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两个司法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污染环境罪的高社会危害性与"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有必要将两罪置于一起研究。而两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分别呈现出"抽象危险犯+情节加重犯""具体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模式。这体现出立法者根据风险发展不同阶段,分层级规制风险的刑法理念。这一理念对于公害类犯罪的风险防范,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就两罪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应当遵循其立法模式加以解释并进行司法适用。(本文来源于《师大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朱庆育[6](2019)在《“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中间时刻》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话语:根据立法规划,民法典分则各编拟于2020年通过,届时将与已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一道,合成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万众瞩目的民法典时代指日可待。法律思维向有"立法论"与"解释论"之别,"立法论"持立法者视角,偏重规则如何设置;"解释论"持解释者视角,关注规则如何适用。在过去的几年里,关于民法典的立法(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门中敬[7](2019)在《“立法”和“行政”概念的宪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上,"立法"和"行政"的概念因界定行政的"除外说"而被捆绑在一起。从制宪者在国家权力横向配置上的目的考量出发,1982年宪法按照"国家权力分工原则"对国家权力进行了横向配置,主要目的在于国家作用的实现。在法治层面,该目的主要体现为"法的秩序"和"法的效率"之价值诉求。传统上针对宪法中"立法"和"行政"概念的宪法解释,主要有"立法事项解释"和"位阶关系解释"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这两种解释方法的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法的效率价值和职能定位,后者侧重于法的秩序价值和性质定位。基于对国家法治发展的历时性和成长性考虑,这两种解释方法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应当反对全面法律保留以及动辄以性质定位代替职能定位的观念和做法,以便为科学划分行政与立法之间的权限范围提供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周为,张凯[8](2019)在《预备犯处罚根据新解及其教义解释与立法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主观主义等既有理论难以解释预备犯处罚根据的正当性,预备犯处罚正当性的探究应当是刑事政策功能发挥视野下的刑法需罚性考量,在努力维护刑事法理正当性的同时,有效追求刑事政策功能的发挥,应该是预备犯存在的价值目标。预备犯中的主、客观要素的构造存在一种互动结构,使得双方的不法要求可以互为利用,若符合最低限度不法要求,就可能成为可罚的预备犯。实质预备犯的立法构造,应体现调控范围的应罚性,在法益、定量要素谦抑性的构造下恰当的设立,该构造应是针对可能造成法益侵犯重大危险的犯罪,客观上应当与实行行为具有紧密的联系,主观上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行为。我国预备犯的立法模式应当以实质预备犯为主,以分则的形式预备犯为辅。(本文来源于《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陈悦[9](2019)在《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立法事项解释路径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规章立法权,然一直未明晰叁个立法事项的具体内涵。对规章立法权的解释路径关系着一个长久围绕着地方立法权的理论争议,即限权还是扩权。限权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在立法能力上尚有欠缺,可能导致权力滥用,立法瑕疵问题;扩权观点则认为包括地方行政立法权的扩张是现阶段世界各国的普遍发展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地方政府在法制发展的几十年里已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推行下对瑕疵立法问题已有深刻认识。扩张解释将可以更好地应对地域差异、经济发展和改革需要,是现有国情下的必然选择。当然,扩张解释亦有限度。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不可僭越法律保留事项,与地方性法规需有明确的权限划分,亦需符合宪法法律之规范。(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张燕[10](2019)在《比较法视野下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研究——兼论我国的立法完善与解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动物致害责任源于谁保有动物这种危险源谁就要承担责任的观念,这和后世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虽然受自然法的冲击,近现代各国法典对动物致害责任的规范模式不一,但各国均要求野生动物保有人比家养牲畜保有人承担更重的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各国则要求动物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或者实行客观化归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规定了比普通家养牲畜致害更轻的责任,这与动物致害责任的原理有所不同,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也不利于发挥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为符合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体系逻辑,在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应删除该规定。在该条解释适用上应要求动物园承担更高的管理动物的专业义务,而非一般社会主体的善良管理人义务。(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立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1].张丹.我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问题及其修正[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
[2].刘耀东.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J].北方法学.2019
[3].薄萍萍.刍议地方立法中的重大利益调整及论证咨询机制构建——基于制度发生学的解释[J].新西部.2019
[4].邓佑文.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实践困境之破解——一个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9
[5].周啸天.“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立法模式解读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两个司法解释为中心[J].师大法学.2018
[6].朱庆育.“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中间时刻[J].云南社会科学.2019
[7].门中敬.“立法”和“行政”概念的宪法解释[J].政法论坛.2019
[8].周为,张凯.预备犯处罚根据新解及其教义解释与立法构造[J].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陈悦.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立法事项解释路径之探析[J].江淮论坛.2019
[10].张燕.比较法视野下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研究——兼论我国的立法完善与解释适用[J].研究生法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