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论文_屈镝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再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无罪,审判监督,理由,程序性,错案。

刑事再审论文文献综述

屈镝[1](2019)在《用法治守护民营企业的发展与未来——关于张文中、顾雏军、赵明利叁起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再审纠错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用法治守护市场经济,守护民营企业的发展,这是全面推进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2016年中央公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在这一背景下,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赵明利案相继被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纠错,体现了中国保护产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义的司法态度,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正视、纠正错案疑案的力度和勇气,这也是对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一次立木取信。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该文从这一背景入手展开了一系列思考,包括十八大以来我国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与法治建设情况、高度警惕非法经营罪"口袋罪"对民营企业的侵害、民营企业家必须用法治思维规范自身行为防范刑事风险等内容。(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龙宗智[2](2019)在《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与证据调查——兼论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及证据调查呈现出程序多样化、围绕争议点进行、法官主导性增强、举证质证关系趋于灵活等特点。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存在是仅对争议证据举证质证还是组织证据群展开举证质证,以及是以裁判文书列示的证据为基础还是以诉讼卷宗为基础的矛盾,并由此显现出不同的程序类型。推动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需根据查明争议事实的需要适度扩大证据调查的范围,要求再审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合理界定和使用"新证据"。对于再审案件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叁项规程"的问题,应注意充分利用制度资源,同时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应通过修法和完善司法解释建立更为独立的再审程序,改变再审案件的审判方式,调整、充实审判程序尤其是证据调查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唐晟[3](2019)在《两岸刑事再审程序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通过对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纠正,司法公信力也不断得到提升。再审程序在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台湾地区于2015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降低了再审程序的申请门槛,旨在彰显救济无辜的立法精神。通过对台湾地区再审制度的梳理,并从再审制度的功能、再审启动事由和再审审理程序叁个维度与大陆的再审制度进行比较,对于大陆再审制度指导思想的变革、立法表述明确化以及引入"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种特别的刑事救济制度,再审程序在平冤的路途上仍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坚忍持恒。(本文来源于《梧州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唐守东[4](2019)在《论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性违法的规定,彰显了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突出了公正审判的独特效用。程序性违法于再审理由中居重要位置,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程序性违法为理由引发再审的案件数量很少。从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功能定位出发,为避免该条款沦为"僵尸条款",需从解释论上对程序性违法进行激活,藉由理论周延和实践探索方式归纳程序性违法的解释适用规则。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应当包括剥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和违反法庭审理规则的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违法能否引发再审应当采取"基础性程序性违法+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行使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庭审理规则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证据采信产生严重影响的,即为影响了公正审判,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孙皖竹[5](2019)在《刑事再审中的证明标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当前最受到关注的话题之一。“两高叁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完善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并要求依法裁判①,完善证据裁判规则从而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刑事证明标准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关于刑事再审中证明标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较为零散,因此需要在理论上进行解读。本文从理论层面对刑事再审中的证明标准作了探讨,并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的证明标准的完善提出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刑事再审证明标准的基本问题,首先总结了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然后介绍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功能,最后介绍了刑事再审证明标准的分类。第二部分是刑事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首先对国内外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规定作出相关解读,再对刑事再审启动证明标准涉及到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解读,最后对刑事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设置提出完善建议。第叁部分是刑事再审中的错判证明标准,首先对国内外再审错判证明标准的情形进行分析,再从刑事错判的范围界定作为逻辑起点,将其分为两类,重点分析有利于被告的刑事再审中错判的认定标准问题,最后对刑事再审中错判的证明标准的设置提出完善建议。第四部分是刑事再审中改判证明标准,首先对国内外再审改判证明标准的规定进行解读,然后从原审判决与再审改判判决的关系引出再审改判证明标准在设置中应当考量的因素,再对刑事再审改判中应当适用的证明标准进行理论解读,最后对再审改判证明标准的设置提出完善建议。本文认为,刑事再审程序相对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言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从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到案情的具体审查认定到最终再审判决的作出,需要用证明标准来窥探事实真相,推进整个流程的进行。在这过程中,实际包含有两个认知流程,即对原审判决的评判流程也即是否为错判的认知流程以及再审改判的作出流程,在这两个流程的证明标准的运用中,具有递进性的特征。从刑事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到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以及从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到再审改判的证明标准,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递进性,并都是向运用“证据确实、充分”靠近的过程。刑事再审中证明标准的设定应当体现出人权保障的理念。(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30)

刘仁琦[6](2019)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实体限制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未设计严格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与证据规则,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随意,加之未对"有利被追诉者再审"与"不利被追诉者再审"进行区分,刑事再审程序对被追诉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应区分实体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以公诉事实的指向与裁判事实的效力为逻辑起点,以刑事诉讼法中之犯罪事实单一性、同一性为理论工具,对我国刑事再审"事实"与已裁决"事实"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实体限制规则。(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高通[7](2019)在《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被称为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中的"化石条款",自1935年以来未有过实质性修改。2015年台湾地区修改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对"崭新性"和"显着性"要件作了修正,拉开了刑事再审程序修改的大幕。台湾地区刑事再审修改与对再审功能之反思、无辜者行动计划、人权保障运动发展等息息相关。从改革实效来看,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改革基本实现了修法初衷,但刑事再审难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本文来源于《台湾研究集刊》期刊2019年02期)

陈永生[8](2019)在《刑事再审程序中检察官的职责和回避》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公布决定再审,顾雏军案就迅速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该案之所以广受关注,原因有以下叁点:第一,本案被告人顾雏军在被原审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之前系当时享有盛名的家电巨头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2005年1月曾登上第二(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4-10)

严骏[9](2019)在《我国刑事再审启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之难,是众所周知的。由于刑事再审启动之难,从而导致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难以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没有从刑事启动上去合理设置。由此,重构合理科学的刑事再审启动机制,从而解决再审启动难的问题,这对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是完全有必要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7期)

卢越[10](2019)在《13年,无罪辩护终成功》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起“贪污案”,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历经4层审级,作出了2份起诉书、2份再审决定书、3份驳回申诉通知书、4份刑事判决书;7名律师,从2005年到2018年的13年间,穷尽所有的刑事审判程序,坚持做无罪辩护,终获法院无罪改判。2月15日(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9-02-23)

刑事再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及证据调查呈现出程序多样化、围绕争议点进行、法官主导性增强、举证质证关系趋于灵活等特点。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存在是仅对争议证据举证质证还是组织证据群展开举证质证,以及是以裁判文书列示的证据为基础还是以诉讼卷宗为基础的矛盾,并由此显现出不同的程序类型。推动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需根据查明争议事实的需要适度扩大证据调查的范围,要求再审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合理界定和使用"新证据"。对于再审案件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叁项规程"的问题,应注意充分利用制度资源,同时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应通过修法和完善司法解释建立更为独立的再审程序,改变再审案件的审判方式,调整、充实审判程序尤其是证据调查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再审论文参考文献

[1].屈镝.用法治守护民营企业的发展与未来——关于张文中、顾雏军、赵明利叁起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再审纠错的思考[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龙宗智.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与证据调查——兼论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J].法商研究.2019

[3].唐晟.两岸刑事再审程序之比较研究[J].梧州学院学报.2019

[4].唐守东.论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5].孙皖竹.刑事再审中的证明标准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9

[6].刘仁琦.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实体限制规则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

[7].高通.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J].台湾研究集刊.2019

[8].陈永生.刑事再审程序中检察官的职责和回避[N].检察日报.2019

[9].严骏.我国刑事再审启动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10].卢越.13年,无罪辩护终成功[N].工人日报.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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