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赔偿责任,国家,国家赔偿,不作为,公权力,行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姜佩杉,徐超,杨江龙[1](2019)在《国家责任研究基地2019年年会暨国家赔偿联席会议第叁次会议在京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 姜佩杉 通讯员 徐超 杨江龙)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国家责任研究基地2019年年会暨国家赔偿联席会议第叁次会议。本次会议以“面向新时代的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制度”为主题,充分听取理论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1-23)
侯家璇[2](2019)在《论国家赔偿中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赔偿中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包含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其中赔礼道歉这一方式先天包含有"过错"因素。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兼具补偿、预防与教育、制裁等多重作用,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赔偿义务机关对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合理性原则要求的基础上,严格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进行区分,进而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以避免"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乱作为"两种极端情形的出现和责任方式适用上的混乱。(本文来源于《保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谷骞[3](2019)在《论预防接种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从《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六条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预防接种之公共职能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监、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多方主体协力完成。但现行疫苗管理法律制度对违法行政导致的受种者预防接种损害赔偿没有明确回应。立法同司法实践应当正视疾控机构与接种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法律地位,肯定药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预防接种损害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区分违法的监管、采购和接种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之认定规则,赋予受害者先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具有追偿的权力(利),以此建立预防接种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完善预防接种损害国家责任体系。(本文来源于《贵州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8期)
江文莉[4](2019)在《民事错误执行引发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性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和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人民法院受理的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在国家权力的实施体系中,法院执行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实际的法院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侵犯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及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而引起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有相关规定专门针对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已经造成的损失或者纠正已犯下的侵害当事人权益的错误。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描述宽泛,在具体实施中并不能很好地实施,对于产生的问题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与此同时,今年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人民法院想要解决上述问题,其面临的挑战艰巨、责任重大。为展开相关研究,本文以“益阳公司申请丹东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作为视角进行案例分析。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首次提审的民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直接反映出了人民法院应当起到的职责和应该主动担负起的责任。在这个典型的案件中,也涉及到了很多关于国家赔偿的流程、法院执行的范围等情况,对于我们认识民事执行中国家赔偿这一概念,以及了解在国家赔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哪些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结合我国行政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理论知识,从四部分进行论文写作。第一部分介绍案件具体情况,包括案情的介绍和案情争议焦点的简评。第二部分根据“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第叁部分分析该案例中丹东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行为及行为与决定的违法性,并结合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拓展分析。第四部分是案例引发的思考,对上文各级法院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后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适用和程序纠错等问题进行思考。希望通过笔者的分析和建议为我国民事错误执行引发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做出一点微薄的贡献。(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江勇,杨世民[5](2019)在《以撤销案件规避国家赔偿监督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赔偿义务机关对明显能够证明赔偿请求人不具有犯罪嫌疑的证据不予调查核实,此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撤销案件的,有规避国家赔偿监督之嫌,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委赔决定:(2015)浙温法委赔字第4号决定:(2017)浙委赔提1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1期)
江勇[6](2018)在《依法查封、扣押赃物、赃款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国家赔偿法实行赔偿法定原则,法院裁判错误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是国家赔偿的前提。依法查封、扣押赃物、赃款,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案号赔偿决定:(2017)浙01法赔第1号审判决定:(2017)浙委赔第3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6期)
黄尹暄[7](2018)在《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对于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是否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本文将探讨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价值,并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责任的分担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曾哲,周泽中[8](2018)在《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谱系建构——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单一化的现实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兼具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行政不作为无法获得实定法的肯定性评价,由此会形成行政违法、民事共同侵权、刑事惩戒以及政治问责等不同类型的责任后果。据此,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单一化的现实检视,从整体意义上建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谱系。根据行政不作为的违法程度、危害结果以及构成要件,明确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把握责任转化的"拐点";虑及行政不作为往往与民事侵权发生竞合,从条件、原因以及注意义务统筹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实现责任并行的"合力";针对内部处分与民主问责类型、形式以及制度功效存在重迭,整合行政责任与政治责任,注重责任衔接的"同构"。(本文来源于《福建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张晓彤[9](2018)在《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属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模式以其特殊的类型构造,对我国目前国家赔偿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而作为PPP模式的伴生理论,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对其有重要的意义。它实际上给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存在以符合合作国家背景的理论支撑,即尽管国家在PPP模式下不直接承担行政任务,但其依旧要承担担保责任以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公共利益的发展。而剩余控制权理论又从契约本身出发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存在又添一重理论保障。这实际上为PPP模式下受损第叁人打通了赔偿请求的通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整合PPP不同模式下对外责任的差异、PPP模式下赔偿义务主体的双元性与赔偿关系的叁方性,对不同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属、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协调以及追偿制度进行讨论。最终秉持平等、平衡的观念,拟定由公权力归责原则总揽全局的国家赔偿模式。其以肯定PPP模式下私人主体的行政主体地位、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为具体制度的主要呈现。以公、私双方赔偿责任的共担、赔偿标准的统一来与PPP模式下公、私领域樊篱打破的必然趋势形成良好互动,更能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柳凤艳[10](2018)在《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上的法定义务,但没有在一定的程序要求上履行其该义务的情形。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通常会给相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依据有损害即有赔偿的法理,行政不作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有其救济的渠道,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给予保护,对其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然而,在我国现行主要规制国家赔偿问题的《国家赔偿法》中尚未明确确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将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已经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是非常有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在造成损害之后,有引起行政诉讼甚至国家赔偿的案例,但是在程序上很难操作,究其根本,就是因为无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呈现相对空白状态。鉴于此,本文将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予以梳理。首先,对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进行阐释,进而主要从责任行政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的的根据予以分析。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与国外关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立法现状予以总结,以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构提供参照。接着重点论述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也是国家对因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最后,笔者将试图对我国《国家赔偿法》提出几点完善建议,进而为我国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将会在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日渐成熟、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国家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家赔偿中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包含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其中赔礼道歉这一方式先天包含有"过错"因素。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兼具补偿、预防与教育、制裁等多重作用,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赔偿义务机关对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合理性原则要求的基础上,严格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进行区分,进而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以避免"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乱作为"两种极端情形的出现和责任方式适用上的混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赔偿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姜佩杉,徐超,杨江龙.国家责任研究基地2019年年会暨国家赔偿联席会议第叁次会议在京召开[N].人民法院报.2019
[2].侯家璇.论国家赔偿中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及其适用[J].保定学院学报.2019
[3].谷骞.论预防接种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从《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六条切入[J].贵州社会科学.2019
[4].江文莉.民事错误执行引发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性认定[D].天津商业大学.2019
[5].江勇,杨世民.以撤销案件规避国家赔偿监督的责任[J].人民司法.2019
[6].江勇.依法查封、扣押赃物、赃款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J].人民司法(案例).2018
[7].黄尹暄.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J].法制博览.2018
[8].曾哲,周泽中.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谱系建构——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单一化的现实检视[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8
[9].张晓彤.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属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8
[10].柳凤艳.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D].兰州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