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滑稽模仿通过对原商标或广告的构思或情节进行夸张,突出其讽刺幽默,滑稽模仿一般不会构成侵权,但过度可能演变为丑化,损害商标形象。本文从滑稽模仿作品的现状与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对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滑稽模仿作品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法性;问题及建议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概念及现状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概念
滑稽模仿作品是根据原文的内容,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对原文加以讽刺,或对当前新闻热点进行幽默搞笑评论,又叫讽刺模仿作品。著作权法的滑稽模仿是指挪用了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以原作品为批评对象。著作权法上的滑稽模仿引用原作的独创性表达。稽模仿作品的讽刺幽默有一个合适的“度”,过度将损害商标形象,引起法律问题,下面将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现状
我国尚未在滑稽模仿作品领域立法,滑稽模仿的界定尚处于理论层面。从国内研究现状看,对滑稽模仿作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分析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著作权问题和滑稽模仿的合理使用问题。但现有的研究缺乏分析滑稽模仿不同情形的合理使用问题,完善合理使用问题的具体情况将对我国在著作权法制度上的完善大有作用。
二、滑稽模仿合法性分析
(一)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模仿作品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滑稽模仿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具备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可称为作品”。
(二)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分析
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条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为演绎作品之前要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费用。滑稽模仿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但是基于滑稽模仿作品以批评、嘲讽原作品为特征,要征得原作品作者同意而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就会产生一部作品诞生后只有正面评价不存在另类评价的结果,这显然限制了公民的表达自由。
其次,讨论一个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之前,应先看该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对原著作权人造成侵权。滑稽模仿作品的作者在使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滑稽模仿作品应当看做一个新作品。不能因为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品的批评、嘲讽就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绝不是偏袒著作权人的利益,而是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过分袒护某一方,都将影响该制度的效用。滑稽模仿与我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划分标准是存在交叉的,只要滑稽模仿符合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要求,其就可以纳入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范畴,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滑稽模仿作品在法律规定上有所欠缺,只有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可给滑稽模仿提供合法支撑,由于没有对滑稽模仿作品的明文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1.立法上的问题
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第一、二款两款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作品规定的不足。第一款规定,滑稽模仿作品只能用于个人欣赏等个人方面,不能公开发表,否则将不适用该规定,不能使用合理制度进行抗辩。第二款规定,滑稽模仿虽然属于评论的一种形式,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认可为了个人或者公共利益少量借鉴原作品,滑稽模仿作品因其创作的特殊性,不可避免会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大量的使用,甚至会使用其中最核心的部分,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不能注明材料的来源,使之不能受到第二款规定的保护。
2.司法上的问题
基于我国法律未对滑稽模仿作品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合法的判定带有明显的个人特色。在审理有关滑稽模仿作品侵权的案件中,法院主要依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判决。但由于法院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理解不同,对案件客观情况的了解程度不同,这就导致不同的法院针对同一案件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不利于我国司法的稳定、公信力。
四、完善滑稽模仿作品保护的建议
滑稽模仿作品虽然尚未受到中国法学界的注重,但已经广泛根植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有必要对滑稽模仿作品予以保护,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一)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界定标准
司法解释中应明确何种滑稽模仿作品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将滑稽模仿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对象,通过一定程度的转化、创作暗示与原作品有一定关系,但又不会引起公众混淆,旨在批判、讽刺原作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次,并非所有的滑稽模仿作品都有被保护的意义,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滑稽模仿作品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将滑稽模仿作品作为合理使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将滑稽模仿作品作为合理使用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利于鼓励创作者采用滑稽模仿的形式,通过他人的作品对社会现象、时事进行剖析,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可以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新增一项内容:“为创作滑稽模仿作品,可以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标注被引用作品及其作者。”
(三)滑稽模仿的立法、司法建议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且合理使用制度对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认定及适用又显得过于宽泛和模糊,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更会导致各方权利配置的失衡,从而难以保障法制的协调统一。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应该明确规定滑稽模仿这种创作手法构成合理使用的界定标准,认可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例外。这样不仅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更能促进我国法制的协调统一。
五、结语
本文从滑稽模仿的概念入手,总结国内滑稽模仿的现状,得出我国《著作权法》中未对滑稽模仿作品予以明确规定,滑稽模仿作品的适用虽然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该条法律并不能将其完全涵盖。并对滑稽模仿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应当先讨论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因为滑稽模仿作品导致原作品购买力下降就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由此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明确何种滑稽模仿可以被保护,将滑稽模仿作品作为合理使用的一种特殊形式,明确滑稽模仿作品在法律中的地位并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保护,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参考文献
[1]梁志文《论滑稽模仿作品之合法性》,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4月,第11页.
[2]张清《我国滑稽模仿现象的著作权法规制研究》,湘潭大学,2013.
[3]张梦《论我国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的规制》,中南民族大学,2010.
作者简介:唐卉彤(1994.07-),女,吉林省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