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论文_刘伟斌

导读:本文包含了劳教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制度,轻罪,刑罚,时代,违法行为,社区,刑法。

劳教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伟斌[1](2018)在《废除劳教制度视角下青少年社区矫正实施对策研究——以广东省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针对我省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为构建"政府关心、社会关爱、社区关怀"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格局提出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郝斌洋[2](2017)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原劳教行为与刑法的衔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于2013年12月废除劳教制度,社会治安的叁级制裁体系向二级制裁体系转换,进而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和轻微罪体系的缺位凸显出来。刑事制裁体系面临犯罪圈调整、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结构调整和程序性机制再造等问题。对于如何有效规制原劳教行为,构建可行的承继制度,学术界提出了多种主张。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理念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犯罪圈逐步扩大、轻刑增多,轻微罪体系逐渐形成。要对原劳教违法行为进行恰当有效的规制,目前只能尽可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将其中一部分分流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范围内,同时完善我国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进一步健全配套机制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从长远计,则需要以人权保障的理念指导构建适度的犯罪圈及恰当的刑事制裁体系,在刑事立法上通过犯罪概念的分立,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并完善保安处分的种类和执行方式,将强制戒毒、强制医疗、收容教养等制度纳入其中,同时构建涵盖重罪、轻罪、违警罪和保安处分四块内容的结构完备的刑法典,才能从制度层面根本解决原劳教行为"无法可治"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11-29)

李燕,朱春奎[3](2017)在《“政策之窗”的关闭与重启--基于劳教制度终结的经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教制度废止经历了两次"政策之窗",第一次因终结阻力过大而"关闭",第二次成功突破阻力,劳教制度正式废止。两次"窗口"期间,问题源流中问题焦点由制度法理缺陷转变为权力严重滥用,政策源流中倡导联盟由分歧走向共识,政治源流中法治理念由初步确立到全面推行,公众舆论由话题讨论到高度聚焦,政策企业家群体迅速壮大、"软化"方式更加多元,"唐慧案"的触发与高层领导人换届相结合,劳教制度成功废止。议程设置的演化逻辑与多源流理论保持较高一致性,再次验证了该理论对中国公共政策过程的解释力。两次"政策窗口"之间所发生的终结推动力与终结阻力的对抗、联盟间的政策学习还展现出多源流理论、政策终结理论与倡议联盟框架等政策变迁理论之间的契合点与对话空间。议程设置过程中呈现出的"溢出效应"的功能与实现、"政策之窗"的关闭与重启、倡议联盟、政策学习与议程设置、政策企业家的类型及其影响等特征为人们理解当代中国法制变迁的政策过程带来了新的理论启示。(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5期)

于豪[4](2017)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强制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者从事劳动,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的方式对行为人实施改造的教育矫治措施。该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其历史背景是基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新生政权面对较为复杂的社会形势、政治形势,为处理当时历史环境下特别存在的反革命、反社会分子而从前苏联引进的一项以阶级斗争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色彩浓厚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当时的特殊历史时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而且适用效果也十分显着。但是在劳教制度存在的中后期,随着国家政策的重心转移,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中后期适用劳动教养制度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开始凸显。在当今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开始受到公众的质疑和诟病,从宏观的国家政策上来看,这一制度也不符合我国当今的法治理念,因此我国于2013年末废止了该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我国开始进入了后劳教时代。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是我国推动法治建设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举,但是废止这一制度绝非意味着一劳永逸,恰恰相反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我国的司法环境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后续问题亟待解决,这其中核心的问题就是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曾经由劳动教养制度规制管控的行为应如何调整、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人员应当如何管理和约束。曾经我国的制裁体系是"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刑罚"的叁级制裁体系,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成为了"行政处罚-刑罚"的二元制裁体系,可以看出,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我国司法活动不仅仅在实际的执法上面临着一定的问题,行政处罚体系与刑罚体系之间同样也出现了一定程度制度上的空白,那么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衔接问题我们应当如何面对和处理?基于对劳动教养制度产生的独特政治背景与适用宗旨的把握,可得出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种教育矫正制度这一结论,同时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才使得关于劳教制度的理论研讨主要集中在了我国。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业已展开了对后劳教时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衔接制度建设的研讨,并基本形成以下几种观点:一、"扩大犯罪圈"理论。即将曾经由劳动教养制度调整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二、独立制度替代论,主张引入或者建构一个独立的制度来代替曾经的劳动教养制度。叁、二元分流制裁论。将劳动教养规制的行为综合一系列需要考察和衡量的因素予以区分,将这些行为分别纳入到行政处罚与刑罚两大体系之内管控。目前这叁种观点在我国的学术界均占有一席之地,笔者将在本文对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这几种观点进行详细地阐述,并以此为基础对各观点进行功能检视和可行性的评析,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来探究出一条以保证我国现有法律结构基本不变,刑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相对稳定为前提,使后劳教时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两大体系平稳过渡、科学衔接的可行性路径。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制度建构的多重角度出发进行研讨,最终得出一个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环境与建设规律的现实改革方案。(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刘丹[5](2017)在《论劳教制度的止废及替代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劳教制度的止废可谓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完善公民人身权利司法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劳教制度废止之后原来本应受其保护的社会秩序和普遍权利安全性也会同时失去保障,所以这中间出现的治理真空就有必要进行修复。这就要求在废止劳教制度的同时,要设置出一套替代制度,既要满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机能,使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又要遵循适度原则,满足处罚的必要性和比例性,维护被处遇对象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替代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时斌[6](2016)在《劳教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分流处理为方向》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2月28日,劳教制度正式被废除,这并不意味着对原来的劳教对象将放任不理,但改革为轻罪制度、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或教养处遇法和纳入社区矫正等解决方式,并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后劳教时代应该按照分流处理的途径进行解决,即对于原劳教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应予保护;属于刑法禁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理;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吸食毒品这样的自损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可,以维持我国对违法行为的二元制裁体系。(本文来源于《商丘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10期)

刘飞君[7](2016)在《劳教制度的历史脉络与法治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新中国法制同时产生,在巩固新生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等方面都曾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这种特殊的行政处罚,却未能与法治发展同步,存在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但应当以发展的动态语境来审视劳教制度的存废更新,辨析其历史正当性、规范疏漏以及必要社会功能,认识到其制度功能最终并不会消除,而是以功能保留与制度完善为基点进行改进与构建,可以行政处罚和社区矫正制度吸收改造,以更加法治的形态服务秩序。(本文来源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张斌[8](2016)在《我国劳教制度废除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叁中全会决议废除劳教制度,至此,关于劳教制度合法性质疑的讨论已无关紧要,劳教制度废除后的遗留及新生问题值得深思。诸如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类劳教制度会不会是另一块人治自留地,会不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如何杜绝劳教制度废除后类似于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等异化的劳教制度的出现;劳教制度废除后原劳教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这些行为会不会因为缺乏规制而得到纵容,从而成为社会治安的潜在威胁,这才是废除劳教制度后社会本该正面面对的问题。劳教制度的废除是另一段法治建设之路的开始,因而另一替代法律制度的出现成为必然。本篇文章正是站在这样的角度来正面这些问题,这不仅是健全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的要求,也是法治发展、人权保护的重要步骤。本文先从认清劳教制度的源起、发展、废除的历程出发,客观评价劳教制度的社会价值和其具有的缺陷,同时弄清劳教制度废除后的遗留及新生问题,关注原劳教违法行为在劳教制度废除后是否给社会治安带来压力,这些问题给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提供目标指引和有益借鉴。接着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分析现有的劳教制度替代方案之利弊,如保安处分制度、轻罪制度、二元分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对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进行可行性分析,包括其发展方向的轻缓化、司法化和法定化及制定该法的现实可行性。然后进行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实体部分构建,包括法律性质及特征、立法原则、构成要件、行为类型、行为对象和矫治措施等。最后辅之以程序,包括普通庭审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构建,繁简有序,既能保证公平又能保证效益。(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6-05-01)

张腾,杨猛[9](2015)在《劳教制度终结后刑罚权扩张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宣告劳教制度的终结。自此,原受劳教规制的行为进行分流处置,一部分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一部分纳入刑法评价,这涉及到刑法规制的犯罪圈的扩大或者说刑罚权的扩张。后一种情形中,应当关注并研究刑罚权扩张的条件、正当性以及其边界。(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5年04期)

陈伟[10](2015)在《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法律衔接机制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原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经历了政治性创设、政治性向法律性转变及法律制度化叁个阶段,作为旧时代的产物,它暴露出法律冲突性、对象泛滥性、制裁严厉性、程序不完善性等弊端。劳教制度废除后,理论界提出的保安处分、社区矫正和制定收容矫治法等方式对原劳教对象进行分流处遇,但均存在各种理论与实践窠臼。轻罪制度的建立不仅能有效摆脱束缚前者的多重枷锁,而且能够有效衔接行政法与刑法的断层并实现华丽转身。为此,我国立法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轻罪制度,以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大量存在而分流机制运行不畅的问题,让轻罪适用这一司法机制焕发出盎然生机。(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12期)

劳教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于2013年12月废除劳教制度,社会治安的叁级制裁体系向二级制裁体系转换,进而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和轻微罪体系的缺位凸显出来。刑事制裁体系面临犯罪圈调整、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结构调整和程序性机制再造等问题。对于如何有效规制原劳教行为,构建可行的承继制度,学术界提出了多种主张。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理念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犯罪圈逐步扩大、轻刑增多,轻微罪体系逐渐形成。要对原劳教违法行为进行恰当有效的规制,目前只能尽可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将其中一部分分流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范围内,同时完善我国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进一步健全配套机制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从长远计,则需要以人权保障的理念指导构建适度的犯罪圈及恰当的刑事制裁体系,在刑事立法上通过犯罪概念的分立,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并完善保安处分的种类和执行方式,将强制戒毒、强制医疗、收容教养等制度纳入其中,同时构建涵盖重罪、轻罪、违警罪和保安处分四块内容的结构完备的刑法典,才能从制度层面根本解决原劳教行为"无法可治"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劳教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伟斌.废除劳教制度视角下青少年社区矫正实施对策研究——以广东省为例[J].法制博览.2018

[2].郝斌洋.劳教制度废止后原劳教行为与刑法的衔接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3].李燕,朱春奎.“政策之窗”的关闭与重启--基于劳教制度终结的经验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4].于豪.劳教制度废止后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7

[5].刘丹.论劳教制度的止废及替代措施[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

[6].时斌.劳教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分流处理为方向[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6

[7].刘飞君.劳教制度的历史脉络与法治衔接[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

[8].张斌.我国劳教制度废除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D].吉林财经大学.2016

[9].张腾,杨猛.劳教制度终结后刑罚权扩张之思考[J].福建法学.2015

[10].陈伟.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法律衔接机制探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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