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蔡晖[1](2020)在《我的业大毕业论文》文中研究指明1988年7月,我完成了读书以来的第一篇大学毕业论文,这是一篇整整迟到20年的大学毕业论文。本来,我的第一篇大学毕业论文应该完成于1968年7月。那时,我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1963年9月入学,5年学制。那是一个特殊的年代。上了两年多课后,1965年10月,我们全班参加上海机电局机床公司的"四清"工作队,我和几位同学被分配到上海第九机床厂当工作队员。
赵洪方[2](2016)在《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之检讨》文中提出举证时效制度乃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行为须在规定之期限内完成,若当事人怠于举证将会受到证据失权或费用制裁之惩罚的一项证据规则。其制裁方式主要有二:证据失权与费用制裁,若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举证逾期其可能承担证据失权之后果;若当事人因轻微过失导致逾期,需承担费用之不利益。周全的审前准备程序和答辩失权规则是其存在的基础,完善审前程序与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是我国举证时效制度充分发挥效用的保证。
史小薇[3](2013)在《浅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文中指出民事诉讼证据举证制度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举证制度的改革,已有十多年的实践与尝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和经验。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举证制度的改革又暴露出许多疑点、难点问题,而且有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审判方式的纵深发展。本文从举证时效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两个方面入手,尝试就民事举证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究。
苏隆惠[4](2006)在《论民事集中审理之发展趋势 ——以审前程序为中心》文中认为现今民事诉讼之目的已非仅止于传统之发现真实实现实体利益,而系在追求实体利益之同时,并应兼顾追求程序利益,使当事人能达成迅速而经济的裁判之程序保障。而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负有真实义务,违反者应承担一定法律效果,已为近年来各国立法之所趋。为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兼顾诉讼经济要求,及保障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当事人基于负有对他造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之义务及对于法院负有协力迅速进行诉讼之公法上义务,而肯认当事人于诉讼上应负有诉讼促进义务。由于过去采行自由顺序主义,但实践结果,使得审理程序散漫而无效率,并易造成证据突袭及第一审程序空洞化。近年来,各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已改采适时提出主义,并引进集中审理制度。审前程序系当事人与法院通过庭审前有计划地收集与提出证据,整理与固定争点,使庭审程序集中于固定之争点与证据为调查与辩论,促进审理集中化,达到纷争一次性解决之要求,因审前之准备是否充实而有效率,对于审理集中化之成功与否,实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审前程序之建构对于实现审理集中化乃具有重要的意义。又为贯彻程序选择权之法理,尊重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赋予当事人有选择程序以追求程序利益,在审前准备中采行民事举证时效制度及践行争点整理程序应系集中审理重要之一环。而书证是诉讼上最重要的证据方法之一,亦是最常被运用的证据方法,基于宪法上保障数据使用平等原则及合法听审权,及当事人负有一般事案解明义务,书证之持有人应负有提出之义务,目的在于促进诉讼达成民事集中审理化之目标。强化与重视审前程序,促进审理集中化,已是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价值目标。本论文以民事集中审理作为题材加以研究,并以审前程序为探讨中心,共分十一章,除简介美国、德国、日本、台湾地区与我国审前程序之法律规定与实务运作,并比较其异同外,并就审前程序之重点工作当事人举证、文书提出义务与争点整理等诸问题,及就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及诉讼观且影响审理集中化之民事诉讼新目的论、适时提出主义、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等事项,均分别列为专章加以论述,最后提出改革我国审前程序之建议,以为将来修法之借镜。
朱道华[5](2006)在《论刑事举证时效制度》文中认为刑事举证时效制度既是证据制度又是诉讼时效制度,该制度对防止庭审过程中的证据突袭、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增强诉讼可预测性、倡导证实信用理念均有着重大意义。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已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但在具体设计时应区别不同的情况确立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时,为了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运行,还需要确立诸如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等相应的配套措施。
朱道华[6](2005)在《论刑事举证时效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刑事举证时效制度既是证据制度又是诉讼时效制度,该制度对防止庭审过程中的证据突袭、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增强诉讼可预测性、倡导诚实信用理念均有着重大意义。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已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但在具体设计时应区别不同的情况确立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时,为了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运行,还需要确立诸如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等相应的配套措施。
孙爱民[7](2005)在《论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文中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期间未作规定,使得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效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效制度,但这只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尝试,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吴永恒[8](2003)在《证据开示制度与我国审前程序的设置》文中指出提高审前准备程序地位 ,将审前准备程序与开庭审判程序并重 ,是现代发达国家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由之路。证据开示制度 19世纪始创于英国以来 ,越来越被引起重视 ,在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引进开示制度 ,对于我们为建立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时效制度 ,证据失权制度为核心的审前准备程序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胡杨[9](2002)在《论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效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宋朝武[10](2001)在《论举证时效制度的建立》文中指出
二、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之检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立举证时效制度之目的 |
二、举证时效制度有效运行之前提 |
(一)举证时效制度与审前准备程序 |
(二)举证时效制度与答辩失权制度 |
三、举证时效制度之构成要素 |
(一)举证期限 |
(二)举证时效之例外 |
(三)违反举证时效之构成要件 |
(四)违反举证时效之制裁 |
四、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之不完善表现 |
(一)审前程序简陋导致当事人无法充分利用举证期限之延长规定 |
(二)答辩失权制度的缺失导致举证期限之确定不合理 |
(三)答辩失权制度的缺失导致原告之举证利益无法保障 |
(四)立法粗糙导致我国有关举证时效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
五、完善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之建议 |
(一)完善审前程序,设立庭前会议程序 |
(二)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改进举证期限确定的方式 |
(三)细化和明确有关举证时效的法律规定 |
(3)浅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举证时效制度的定义 |
二、举证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
(4)论民事集中审理之发展趋势 ——以审前程序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范围与架构 |
第二章 民事诉讼新目的论——程序保障论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目的之不同学说 |
第二节 邱联恭教授之“法寻求说” |
第三节 现代民事诉讼之新目的─程序保障论 |
第四节 程序保障论之内容 |
一、程序上平等权之新认知 |
二、处分权主义之扩展 |
三、公正程序请求权 |
四、适时审判请求权 |
五、程序主体权之确立 |
第三章 调整诉讼行为的最高准则─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一节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上适用之发展与立法 |
第二节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的理论依据 |
一、诉讼观之转变 |
二、诚信原则可填补民事诉讼法之漏洞 |
三、诚信原则扩大法领域之适用 |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一致性 |
第三节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之适用对象 |
第四节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之适用范围 |
一、排除不当形成的诉讼状态 |
二、诉讼上禁反言 |
三、诉讼上权利之失权 |
四、诉讼上权利滥用之禁止 |
五、法院自由裁量权滥用之禁止 |
第五节 诚信原则适用上之限制 |
第六节 违反诚信原则之后果 |
第四章 当事人真实义务 |
第一节 诉讼上当事人真实义务之意涵与起源 |
第二节 真实义务原则在民事诉讼立法上之争辩 |
第三节 真实义务原则之适用对象与范围 |
第四节 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效果 |
一、诉讼法上效果 |
二、民事责任上效果 |
三、刑事责任上效果 |
第五章 随时提出主义向适时提出主义转换 |
第一节 法定顺序主义 |
一、法定顺序主义之源起 |
二、法定顺序主义存在之缺失 |
第二节 自由顺序主义(随时提出主义) |
一、自由顺序主义之源起 |
二、自由顺序主义存在之缺失 |
三、自由顺序主义之限制 |
第三节 适时提出主义之采行 |
第六章 诉讼促进义务 |
第一节 诉讼促进义务之意涵与法理依据 |
第二节 诉讼促进义务之类型 |
一、法院(法官)诉讼促进义务 |
二、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 |
第三节 诉讼促进义务与失权效之关系 |
第七章 各国与地区民事审前程序之简介 |
第一节 美国审前程序之简介 |
一、美国审前程序之概说 |
二、美国审前程序之沿革与发展 |
三、美国审前程序之组成 |
第二节 德国审前程序之简介 |
一、德国审前程序之概说 |
二、司徒加特审理模式 |
三、德国审前程序之组成 |
第三节 日本审前程序之简介 |
一、日本审前程序之概说 |
二、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 |
三、扩充收集证据程序 |
第四节 台湾地区审前程序之简介 |
一、台湾地区新修正民事诉讼法之概述 |
二、审前准备程序调查证据之限制 |
三、书状先行程序 |
四、整理并协议简化争点程序 |
五、扩大文书提出义务 |
第五节 我国审前程序之简介 |
一、我国审前程序之沿革 |
二、我国审前程序之立法规定与司法现况 |
第八章 争点整理程序 |
第一节 争点之意义与范围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之目的性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程序 |
第四节 争点简化协议程序 |
一、争点简化协议之意义与法理基础 |
二、争点简化协议之内容 |
第五节 各国与地区争点整理程序选用之比较 |
一、美国的审前会议 |
二、日本的整理争点和证据程序 |
三、台湾地区的争点整理程序 |
四、我国的整理争点程序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结果之法律效果 |
第九章 民事举证时效制度 |
第一节 举证责任 |
第二节 举证时效制度之价值取向 |
第三节 举证时效制度之立法例 |
一、美国法制 |
二、德国法制 |
三、日本法制 |
四、台湾地区法制 |
第四节 举证时效制度之合宪性 |
第五节 举证时效期间 |
第六节 逾期举证之要件与失权之效果 |
一、逾期举证之要件 |
二、逾期举证之失权效果 |
三、法官对举证时效制度应履行之义务 |
第七节 我国举证时效制度 |
一、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之规定与现况 |
二、我国举证时效制度存在之问题 |
三、建立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之必要性 |
第十章 文书提出义务与秘匿保护制度 |
第一节 概说 |
第二节 书证在诉讼上之意义 |
第三节 当事人文书提出协力义务及其法理依据 |
第四节 文书提出义务与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 |
第五节 声明提出文书之程序 |
一、声明他造提出文书 |
二、声明第三人提出文书 |
三、文书特定与协力义务 |
四、违反文书特定协力命令之效果 |
第六节 当事人有义务提出之文书 |
一、引用之文书 |
二、应交付之文书 |
三、利益之文书 |
四、商业帐簿 |
五、就与本件诉讼关系有关之事项所作者 |
第七节 法院对于声请文书提出之审查 |
一、德国法院之审查程序 |
二、日本法院之审查程序 |
三、台湾地区法院之审查程序 |
第八节 文书提出义务违反之效果 |
一、德国法制 |
二、日本法制 |
三、台湾地区法制 |
第九节 文书提出拒绝权 |
一、文书提出拒绝权之意涵 |
二、当事人文书提出拒绝权 |
三、第三人文书提出拒绝权 |
四、法院对于有无拒绝提出原因之秘密审理 |
第十一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改革审前程序促进诉讼进行 |
第二节 审思及检讨我国民事诉讼之目的 |
第三节 我国立法上应将当事人真实义务予以明文化 |
第四节 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之完善 |
一、立法上应明确规定举证时效的临界点 |
二、立法上应严格确立逾期举证失权的法律效果 |
三、立法上应完善审前程序 |
第五节 我国文书提出义务与秘匿保护制度之省思与建议 |
一、我国证据调查收集制度存在之缺失 |
二、完善我国文书提出义务与秘匿保护制度的建议 |
参考书目 |
后记 |
(5)论刑事举证时效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举证时效制度的涵义 |
二、我国刑事举证时效制度的现状与成因 |
三、我国确立刑事举证时效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是程序安定理论的应有之义。 |
2.是程序公正的要求。 |
3.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
四、我国刑事举证时效制度及其保障措施的构建 |
(7)论民事诉讼举证时效(论文提纲范文)
一、 举证时效的基本含义及理论基础 |
1.程序安定理论。 |
2.形式真实主义。 |
3.诚实信用原则。 |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建立举证时效制度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效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
1. 规定了举证时效的起算点 |
2. 规定了不遵守举证期限之后果 |
3. 对“新证据”的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 |
4. 对举证时效中的特殊情况作了专门规定 |
四、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的完善 |
1.关于举证时效的例外问题 |
2.举证时效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
3.关于审前程序的完善问题 |
(8)证据开示制度与我国审前程序的设置(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上的缺陷和举证时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二、引进证据开示制度增强庭前证据准备程序之功效 |
(一) 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 |
(二) 举证时效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 |
三、有关引进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思考 |
(一) 关于证据开示程序主持机构的看法。 |
(二) 关于在证据开示程序中被开示的证据能否进行质证, 以明确其法律效力的问题。 |
(9)论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效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 导言 |
二、 举证时效的概念 |
(一) 举证期限辨义 |
(二) 举证时效辨义 |
三、 建立举证时效制度的意义 |
四、 举证时效制度的各国立法比较 |
(一)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效 |
(二) 法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效 |
(三) 德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效 |
(四) 日本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效 |
五、 我国举证时效的立法缺陷及其原因 |
六、 完善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举证时效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前提条件 |
(二) 举证时效制度是司法效率的内在需要 |
(三) 举证时效制度与民事时效制度相互依存 |
(四) 举证时效制度维护程序安定与既判力 |
(五) 举证时效制度保障诚实信用原则 |
七、 完善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的若干立法构想 |
(一) 关于举证时效的合理期间 |
(二) 关于举证时效的例外规则 |
(三) 关于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的业大毕业论文[J]. 蔡晖. 人民司法, 2020(27)
- [2]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之检讨[J]. 赵洪方.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6(02)
- [3]浅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J]. 史小薇. 企业导报, 2013(05)
- [4]论民事集中审理之发展趋势 ——以审前程序为中心[D]. 苏隆惠.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
- [5]论刑事举证时效制度[J]. 朱道华.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01)
- [6]论刑事举证时效制度[J]. 朱道华. 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04)
- [7]论民事诉讼举证时效[J]. 孙爱民.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03)
- [8]证据开示制度与我国审前程序的设置[J]. 吴永恒.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03)
- [9]论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效制度[D]. 胡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02)
- [10]论举证时效制度的建立[J]. 宋朝武. 人民司法, 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