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权力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特别权力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特别权力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权力,关系,法治,香港基本法,司法,基本权利,本源。

特别权力关系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黄学贤[1](2019)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兼谈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的未来方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对特别权力关系的研究可以实证法的相关沿革以及司法审查的实践为线索,尽管在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审查实践中并不都是自觉地接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指导的。我国行政法学界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除了"否定观""改良观"外,还存在"无视观"。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历史命运,行政法学界已经不可回避。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与完善,除了立法的明确、解释的补充、判例的促进外,对裁量权的规制,特别是强化程序规制,则是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与实践,促进传统特别权力关系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新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实质上是对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从而也是对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以及行政法治实践的发展和完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康璞[2](2019)在《死刑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不可逆转的终极刑罚,死刑始终牵扯着社会的神经。近年来,我国在实体法层面采取不断减少死刑罪名,严格死刑适用的方式对其进行限制,但是程序保障的不足使得死刑被执行人无力维护其最后的尊严。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审判机关、羁押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由于死刑执行的不可逆转性、涉密性以及封闭性,特别权力关系双方的地位极不平等,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及权利的实现完全依赖立法的设定及执行机关操作的惯例。为拓展被执行人权利实现的路径,我国可借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以平衡“死刑执行”与“保障人权”两大目标,即权力主体限制被执行人基本权利时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其他非基本权利的限制则可赋予权力主体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本文将以被执行人的权利类型划分为标准,以执行机关限制被执行人不同类型权利的权限和方式为视角,论证对其权利保障的限度及原则。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作为全文的理论基础,介绍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保障相对人人权方面的可借鉴之处,并论证了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引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二个部分则借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对相对人权利的分类保障模式,构建我国死刑执行程序人权保障的规则。首先,以“剥夺权利主体资格”和“限制权利行使”两个层次为标准明确了被执行人的权利范围;其次,根据限制程度及其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将这部分权利区分为不得限制的权利与可以限制的权利。并进一步将不得限制的权利区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将可以限制的权利区分为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以此分类为依据明确了权力机关对其进行限制的方式、程度及原则。第叁个部分在以上规则的指引下,从立法及实践的角度对目前我国死刑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权利现状进行了检视,并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第四部分则结合现有的问题,首先从权利性质上对被执行人的各项权利做出了划分,进而从立法及实践两个方面分别对死刑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完善的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09)

江国华[3](2019)在《正当性、权限与边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党内法规之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行政法上,诸如政府与公务员、公立学校与学生之类的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之范畴,这种关系由其内部自带体系的规范调整,并排除法治主义的作用。二战之后,基于法治观念和人权理念的提升,特别权力关系的适用范围尽管有所收缩,但其所作用之领域仍属于"法治普遍性之例外"。鉴于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的一般属性,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不仅可以充当党内法规的正当性基础,而且也可以为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边界提供理论依据。正是基于特别权力关系,党内法规才具有独立于国家法体系而独立存在的正当性;同样是基于特别权力关系,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当受"特别关系"之拘束,其效力不宜漫过"特别权力关系"之边界。(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王文韬[4](2018)在《论高校治理过程中司法介入的发展与突破——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落脚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实际影响,高校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管理纠纷长期不能通过司法介入途径得以解决。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该现象有了很大的改观。在此,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落脚点,分析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中国高校治理的影响以及其在我国司法介入高校治理方面的突破,提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趋势与我国高校治理中司法介入的未来。(本文来源于《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吴琳科[5](2017)在《我国高校与学生特别权力关系法治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指导思想,以公立高校特别权力关系为例,在对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内部管理关系违法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说明特别权力关系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并对特别权力关系向一般权力关系转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解决途径,完善我国法制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1期)

张壮[6](2017)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入中国行政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特定的主体基于特别的原因(法律的规定、相对人的自愿加入或特定事实的发生),为实现特定的公行政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对人享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而相对人负有特别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该理论产生于十九世纪的德国,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随着法治和人权理念的发展,该理论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核心内涵也发生了修正。本文对特别权力关系的概念、特征进行了介绍分析,对该理论的产生、不足、发展及修正过程进行了论述,以期能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进行全面的介绍。此外,本文将重点放在了分析该理论与我国行政法的关系上,通过对学者们相关论述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司法尚未受到过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但是我国确实存在很多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相契合的制度,在这些领域内也都存在着无理论依据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借鉴修正后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提出了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引入原则和具体的借鉴方案。以期能够为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基础与依据,并用该理论解决与规制相关领域的问题,顺应我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06-01)

张壮[7](2016)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制度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起源于19世纪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其理论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领域,仍有其立足之地并发挥重要作用,而时至今日我们的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对这一理论不够重视。故本文将在介绍这一理论目前发展趋势的背景下,提出我们对待这一理论的应有态度。(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35期)

韩张子[8](2016)在《特别权力关系下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务员权利救济是保障公务员合法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国家都有相应的保障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也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这项制度是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影响和作用为切入点,从它的缘起、发展及特征分析入手,结合我国现阶段对公务员权利保障的缺陷和不足,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理论对比分析与辩证分析,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理论的完善和制度创新提供指导思想和相关建议。本文主要论述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创新之处等作了介绍,以为后文的研究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以及公务员权利救济理论作了介绍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研究了特别权力关系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影响;第叁部分,对我国现行公务员救济的复核、申诉、控告和仲裁制度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分析了这些制度在救济过程中的不足和实施中的缺陷;第四部分,有针对性地介绍了几个西方发达国家的有代表性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通过对比分析,为改进我国的制度设计提出借鉴思路;第五部分,通过考察特别权力关系在我国的现状,在分析特别权力关系与法治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只有对我国特别权力关系领域的现状进行改进,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6-06-30)

朱世海[9](2016)在《香港基本法中的权力结构探析——以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基本法对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权力划分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即中央拥有外交、国防等本源性权力,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拥有中央授予的授权性权力。授权性权力并非全部是自治权力,还包括非自治权力。对于自治权力,中央通常不再行使,中央只是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行使某些本源性权力。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性权力具有监督权,但香港基本法对监督权的范围、效力等作了严格限制。此外,由于受到香港基本法的制约,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性权力一般也不宜被收回。(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6期)

孙首灿[10](2016)在《论特别权力关系在中国之体现及破除》一文中研究指出特别权力关系是"人治"的体现,存在于法治国家中的"人治"领域。在"人治"社会,所谓的"特别"权力关系则为一般关系;只有"法治"确立之后,体现"人治"的社会关系才具有"特别"性。从发展历程上看,特别权力关系和法治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对于我国而言,没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不等于特别权力关系不存在;在改革路径上,只有把政党及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实现实质法治,真正破除我国现存的特别权力关系。(本文来源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特别权力关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不可逆转的终极刑罚,死刑始终牵扯着社会的神经。近年来,我国在实体法层面采取不断减少死刑罪名,严格死刑适用的方式对其进行限制,但是程序保障的不足使得死刑被执行人无力维护其最后的尊严。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审判机关、羁押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由于死刑执行的不可逆转性、涉密性以及封闭性,特别权力关系双方的地位极不平等,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及权利的实现完全依赖立法的设定及执行机关操作的惯例。为拓展被执行人权利实现的路径,我国可借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以平衡“死刑执行”与“保障人权”两大目标,即权力主体限制被执行人基本权利时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其他非基本权利的限制则可赋予权力主体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本文将以被执行人的权利类型划分为标准,以执行机关限制被执行人不同类型权利的权限和方式为视角,论证对其权利保障的限度及原则。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作为全文的理论基础,介绍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保障相对人人权方面的可借鉴之处,并论证了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引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二个部分则借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对相对人权利的分类保障模式,构建我国死刑执行程序人权保障的规则。首先,以“剥夺权利主体资格”和“限制权利行使”两个层次为标准明确了被执行人的权利范围;其次,根据限制程度及其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将这部分权利区分为不得限制的权利与可以限制的权利。并进一步将不得限制的权利区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将可以限制的权利区分为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以此分类为依据明确了权力机关对其进行限制的方式、程度及原则。第叁个部分在以上规则的指引下,从立法及实践的角度对目前我国死刑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权利现状进行了检视,并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第四部分则结合现有的问题,首先从权利性质上对被执行人的各项权利做出了划分,进而从立法及实践两个方面分别对死刑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完善的方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别权力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黄学贤.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兼谈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的未来方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康璞.死刑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3].江国华.正当性、权限与边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党内法规之证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4].王文韬.论高校治理过程中司法介入的发展与突破——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落脚点[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5].吴琳科.我国高校与学生特别权力关系法治化研究[J].法制博览.2017

[6].张壮.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入中国行政法研究[D].西北大学.2017

[7].张壮.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制度的借鉴[J].商.2016

[8].韩张子.特别权力关系下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2016

[9].朱世海.香港基本法中的权力结构探析——以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为视角[J].浙江社会科学.2016

[10].孙首灿.论特别权力关系在中国之体现及破除[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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