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论文_吕希

导读:本文包含了风险负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风险,负担,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模式,合同。

风险负担论文文献综述

吕希[1](2019)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卖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实务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合同,对商业发展、经济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作为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历来为法学界所重视。文章对风险的概念、特征进行说明,并阐释风险负担规则试用的条件及其理论分类,进而对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加以论证和评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宁红丽[2](2019)在《中国民法典上典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二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对主要典型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做了或详或略的规定。相较于《合同法》分则,这些规定有所发展与突破,表明立法者在典型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上的锐意进取。不过,这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法》在风险负担规则方面本来存在着一些缺漏,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未能在吸纳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再如该草案主要规定了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对绝大多数典型合同并没有专门规定风险负担规则。草案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买卖合同之外其他重要典型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加以规定,这不仅与中国民法典的"法典"地位相称,而且也是圆满规制中国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需要。(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孙艳[3](2019)在《网络购物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以法律判断形成模式为分析工具》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购物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问题本质上是采取推论模式还是等置模式的问题。《合同法》以营利、效率为理念,体现效率至上的价值追求。网购合同的不确定性特征决定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对买方进行倾斜保护,体现公平至上的价值追求,两者的价值追求完全相悖,从而排除网购合同风险负担规则采用等置模式适用《合同法》"第一承运人规则"的可能性,确定网购合同风险负担规则采用推论模式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即由卖方承担在途货物的风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高睿[4](2019)在《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负担制度是解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情形下,如何公平的分担损失的问题。该制度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各国立法及各国际公约对该制度抱有不同的立法理念,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定更是有很大差别。即便在我国国内,对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制度也有较大争议。因此分析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关于“风险”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风险”应该是“价金风险”还是“给付风险”,本文通过分析后认为将“风险”定义为“价金风险”更为合适。在“价金风险”这一概念基础上本文阐述了发生负担风险的前提条件是:发生风险的事由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发生于买卖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和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关于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立法模式在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进行了规定,该规定首先明确了约定优先原则,然后适用“交付主义”原则。但是我国《合同法》在借鉴相关国家的制度时,直接引用了“交付主义”原则,并没有考虑其他国家在适用此原则时是基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上。因此我国在适用“交付主义”原则时缺少了前提。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所有权风险负担主义、债权人风险负担主义和债务人风险负担主义叁种。通过分析发现,所有权风险负担主义是以标的物的静止状态为出发点考虑其风险转移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因为标的物在静止时,其状态比较稳定,风险由所有权人负担更为合适。但是,由于交易本身往往是动态的,这就会影响买卖双方无法对标的物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和预防。因此,所有权主义不能从根本上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多变的交易形式;债权人风险负担主义主要有利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而不利于买受人,但之所以有国家如此规定,是因为其物权的变动模式无疑例外的采用了债权意思主义;债务人风险负担主义,相较而言能更好的说明双务合同本质上存续之牵连性,是交换的公平理念所被追求。关于我国买卖合同中特殊的风险转移情形有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关于债务人迟延履行,我国已将其纳入了违约责任的范畴加以规定。当债权人迟延受领时,我国《合同法》第146条有相关规定,但仍有不足:没有把出卖人所应承担的将标的物置放于交付地后应该通知买受人的义务纳入其中。也没有规定当买受人即使及时领取标的物时,标的物仍不可避免的因意外发生毁损或灭失,此时风险该有谁负担。更没有将债务人的履行出现标的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时,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该如何分配进行规定。当债务人出现量的不完全履行时,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进行规定。当债务人出现质的不完全履行时,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进行了规定,但仍有不足:没有规定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但买受人拒绝接受时的风险负担问题。也没有规定在买受人接受不符合质量的标的物之后和行使解除权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该由谁负担。因此,我国可以针对以上问题,借鉴国外立法模式。明确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交付主义”原则的前提条件;明确买卖合同标的物发生风险的理由;明确买方迟延受领时的风险规则;增设其他交易方式下的风险责任。使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能够在实践需求的基础上兼顾效率与安全,充分发挥其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9-05-23)

张华峰[5](2019)在《买卖合同无效状态下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卖合同无效后,若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或履行完毕,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财产的返还以恢复合同履行前的法律状态。但若标的物于交付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则财产的返还显属不能。此时这种财产法律状态的恢复只能仰赖财产返还以外的方式获得实现,但无论是何种恢复方式都必须首先探究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分配。风险承担方以及风险承担比例的确定是恢复合同履行之前财产法律状态的前提。《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从字面意义而言,因发生风险而不能返还的也应当进行折价补偿,也即该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但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作为合同无效状态下的法律安排,其本身并不是“财产返还”这一请求的适格请求权基础,因为合同无效状态下并不存在有效的约定之债,而财产关系的物权与债权本质决定了“财产返还”以及其他替代方式的请求权基础只能在除《合同法》之外的民法体系内部进行探寻,且在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合同无效后财产的返还涉及到物权下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及法定之债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这两种请求权指引下的请求权基础均未要求善意占有人承担“折价补偿”的责任,因此《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折价补偿”并非属于合同无效状态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分配。《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风险分配规则,即普通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采“交付主义”;在途标的物买卖采“合同成立主义”;需运输货物买卖风险采“货交承运人主义”,而“交付”、“合同成立”以及“货交承运人”不受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对于合同无效状态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分配具有可适用性,即买方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是风险分配秉持的实质原则为“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而合同无效时,买卖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利益,因此,风险不能仅由买受人一方承担,而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且合同的无效大多缘于当事人的过错,因此“过错”可以作为买卖双方风险承担比例的界定因素之一。(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5-22)

陈自强[6](2019)在《合同法风险负担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合同法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的影响,并无风险负担规则。学理上或立法论上如欲建立风险负担之一般规则,因合同法通则违约责任并不采过错责任,概念上若仍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为特征,易让人有时空错乱的感觉。(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郝昕源[7](2019)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商业贸易不断发展,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内各行业之间买卖交易活动日渐频繁,交易额不断攀升,买卖合同制度尤其是它的风险负担制度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重点。自1992年起,我们党在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随着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国家也因此出现了新经济环境下的特种合同,诸如网络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保留物的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等等。这些随着新时代的产生的合同,关于风险负担规则的内容却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其他一般买卖合同也存在着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风险负担内容不够全面的问题,没有很好的贯彻利益平衡原则,与当今社会经济状况有些偏差。望眼未来,完整的风险负担制度将会是未来的《民法分则》中亟待建构的法律层面内容,同时也起到更好的保护买卖合同交易双方的利益作用。本文以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为研究对象,对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和司法实务的相关案例进行细致的研究,且通过介绍国际和国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在理论上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进程,并结合国内现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应用状况发现一般买卖合同以及特种买卖合同在我国应用中的问题,最终针对应用中出现的相应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着重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让读者了解世界贸易自由化背景下深入研究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有利之处;第二部分论述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含义及立法模式,目的是为了使读者从最基础的法学理论中了解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含义,同时使读者了解关于风险负担的叁种立法模式,笔者在阐述各个模式基本内容基础之上,探讨关于各种模式的利弊之处,逐一分析合理性和缺陷,得出交付主义更符合当今世界贸易潮流这一观点;第叁部分研究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我国适用交付主义为基础的合同风险负担转移规则,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两种情形,分情况讨论两类合同的现行立法状况和存在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状况进行阐述,对大陆法系中德国和法国的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以及英美法系中美国和英国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总结归纳先进的法律规定,从而借鉴其对我国有益的经验内容;第五部分则主要对现今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不足提出补充建议,一方面完善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完善特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相关内容,为风险负担转移规则建言献策。(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赵宇[8](2019)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市场经济社会,交易活动充满了风险。笔者在本文将讨论和研究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对买卖合同风险的性质正确的理解,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必须明确的原因。但是我国法律规范在规定买卖合同风险发生的起因有不足之处。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相关理论中,我国法律规范选取运用交付主义,但是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相关法律规定有需完善之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7期)

张鹤扬[9](2019)在《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关于标的物损毁、灭失等风险问题承担方面最常用的两种立法有:所有权主义以及交付主义。目前我国关于这个方面的立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笔者对此专门针对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展开分析,文章中首先介绍了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立法例,然后介绍了我国民法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处理原则及其分析,最后介绍了确定风险责任负担的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5期)

彭益鸿[10](2018)在《论不动产多重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市人口不断聚集,土地逐渐稀缺,以房产为典型的不动产已成为我国普通市民家庭最为重要的财产形式。~①不动产买卖合同也成为普通市民一生之中至关重要的一份合同。然而,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②买卖合同也自有其风险存在,对于不动产买卖当然也不例外。2015年发生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致使1.7万(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风险负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二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对主要典型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做了或详或略的规定。相较于《合同法》分则,这些规定有所发展与突破,表明立法者在典型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上的锐意进取。不过,这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法》在风险负担规则方面本来存在着一些缺漏,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未能在吸纳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再如该草案主要规定了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对绝大多数典型合同并没有专门规定风险负担规则。草案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买卖合同之外其他重要典型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加以规定,这不仅与中国民法典的"法典"地位相称,而且也是圆满规制中国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需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风险负担论文参考文献

[1].吕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2].宁红丽.中国民法典上典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3].孙艳.网络购物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以法律判断形成模式为分析工具[J].法制博览.2019

[4].高睿.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研究[D].延边大学.2019

[5].张华峰.买卖合同无效状态下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D].外交学院.2019

[6].陈自强.合同法风险负担初探[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郝昕源.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8].赵宇.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再认识[J].法制博览.2019

[9].张鹤扬.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J].法制与社会.2019

[10].彭益鸿.论不动产多重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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