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内容提供者论文_涂龙科

导读:本文包含了网络内容提供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提供商,提供者,内容,网络,网络服务,义务,刑事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论文文献综述

涂龙科[1](2019)在《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内容管理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应履行事后被动的报告、删除义务。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为标准加以分类,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刑事责任。以"直接控制说"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的有无进行判断,从而合理限定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避免刑事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扩大化。(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3卷 总第3卷)》期刊2019-06-01)

林斌斌[2](2018)在《网络淫秽色情治理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监管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淫秽色情的传播屡禁不绝,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快播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在主观心态上,快播公司不作为的动机除了内心的贪婪外也包括受众需求与监管环境的外在诱因,其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法律明文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监管义务,在具备履行可能性的前提下快播公司仍不履行监管义务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同时,快播公司的行为已经实际介入到了淫秽视频的传播中,因此不适用技术中立原则。网络开放性使淫秽色情信息的发布源头难以控制,而国家的执法资源却是有限的。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淫秽视频的制作、发布者,但由于其掌握着互联网的入口与流量资源,距离风险源最近,也有利于证据的获得与保存,因此在快播案后,国家逐步加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责任。无动机则无犯罪,因此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责任也需要从最开始的动机入手,包括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自律。首先,外部监督包括在立法上制定统一的规范、建立累犯制度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及明确免责事由;赋予互联网行业协会第叁方评估的职责以加强外部制衡压力;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入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建立色情信息公共数据库。其次,内部自律则分别从事前预审与防范、事中巡查、事后评价叁个方面进行强化。(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8-06-30)

胡一民[3](2018)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内容事前过滤义务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科技的发展使公众获得了便利的信息传播能力,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网络盗版材料。在避风港原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着作权内容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使得权利人承受着极大的侵权打击压力。如今,网络内容过滤技术日臻成熟,法律规则存在的技术基础已大大改变,避风港原则逐渐显现其不足。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借助技术变革可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盗版打击效率,此时再让权利人承担大部分版权保护责任就不再公平,因此,在不改变通知删除规则的基础上,应当兼采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自愿合作而由前者进行着作权内容事前过滤审查的规制模式来平衡版权保护的责任分担。(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8年02期)

李雷,杨怀珍[4](2018)在《网络平台运营机制如何影响内容提供商新服务开发绩效?》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容提供商是网络平台中新服务开发(NSD)活动的开展者,如何借助网络平台运营机制,从平台中其他参与者处获取知识、提升NSD绩效,是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在前期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概念进行探析,构建网络平台运营机制对内容提供商NSD绩效作用机理的理论模型,提出研究命题,结果表明:内容提供商可以借助能力提供机制、互动机制和知识整合机制,分别获取能力提供商、新服务体验者和平台企业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能力提供机制对两类知识获取的作用强度相当,互动机制更有助于隐性知识获取,知识整合机制更有助于显性知识获取;显性知识获取和隐性知识获取对NSD绩效的两个维度(新服务的数量、新服务的评分)均有正向作用,显性知识获取对前者的作用更强,隐性知识获取恰好相反;在网络平台运营机制与内容提供商知识获取的关系中,内容提供商技术准备度、任务复杂性均起正向调节作用。本研究进一步打开了基于开放式网络平台的NSD模式的"黑箱",推动了创新管理理论向网络环境发展和深化,对平台参与者协同推进NSD活动具有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科研管理》期刊2018年01期)

谭德庆,李子庆[5](2017)在《网络视频内容提供模式选择、价格及嵌入广告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视频运营商如何选择视频内容提供模式、制定视频内容价格以及嵌入广告量一直是网络视频运营商所面临的问题。本文以两个运营商提供有质量差异视频内容为研究对象,通过用户效用入手分析了两个运营商视频内容提供模式的最优选择、最优视频内容价格以及最优嵌入广告量。研究表明在均衡条件下低质量运营商应选择免费模式为低类型用户提供视频内容,并通过视频内容所嵌入广告量获取利润。而高质量运营商应选择付费模式为高类型用户提供视频内容,并通过用户付费获取利润。(本文来源于《管理评论》期刊2017年04期)

聂佳佳,李伟琛,石纯来[6](2017)在《网络非中立下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合作策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消费者效用理论,分别讨论了市场中存在垄断和双寡头内容提供商在网络非中立时与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策略,研究了不同策略选择对内容提供商广告投放数量和利润的影响,得出满足两者合作均衡策略的条件。研究表明:市场中存在双寡头内容提供商情形下,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会扩大市场总需求,且随着合作的内容提供商数量增多,市场总需求也随之增大。服务水平增加值和单位服务成本会对内容提供商的合作策略选择产生影响。服务水平增加值较小时,内容提供商都选择不与服务提供商合作;当服务水平增加值较大时,内容提供商不会同时选择与服务提供商合作,而是其中一个内容提供商选择合作另一个就不合作。(本文来源于《软科学》期刊2017年03期)

李雷,张旭,贺楠[7](2017)在《内容提供商视角下人机交互、网络平台服务质量与新服务开发绩效——理论模型和研究命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遵循任务技术匹配理论的基本框架,结合前期案例研究的发现以及相关文献的观点,构建内容提供商视角下人机交互、网络平台服务质量与新服务开发(NSD)绩效的理论模型,并提出相关研究命题。旨在系统地阐明内容提供商视角下人机交互的组成因素,揭示这些组成因素对内容提供商感知网络平台服务质量、内容提供商NSD绩效的作用路径,从机理层面打开"以开放式网络平台为依托的NSD模式"这一黑箱,丰富NSD领域在网络平台情境下的理论积累,推动相关概念及理论向网络平台情境繁衍与深化。(本文来源于《科技管理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刘念,张文德[8](2016)在《网络内容提供商着作权风险沟通有效性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人员理性的TPB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意义]将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人员作为研究主体,对其网络信息资源着作权风险沟通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以期提高着作权风险沟通有效性。[方法/过程]通过TPB理论对网络内容提供商人员理性进行解构,对影响人员着作权风险沟通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建立了网络内容提供商着作权风险沟通有效性模型,并通过实证分析进行验证。[结果/结论]验证结果表明,研究内容具有较好的可用性,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了提高网络内容提供商着作权风险沟通有效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情报杂志》期刊2016年12期)

蒋洁琼[9](2016)在《东方网络意在增强内容提供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东方网络日前公告回复深交所重组问询函的内容,称元纯传媒2000倍以上的高增值率主要是因为其目前正处于业务转型期,历史期账目积累的净资产较小。东方网络将嘉博文化、华桦文化、元纯传媒3家公司纳入麾下,将有助于提升公司在相关领域的内容提供能力。高估值(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6-11-21)

涂龙科[10](2016)在《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内容管理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应履行事后被动的报告、删除义务。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为标准加以分类,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刑事责任。以"直接控制说"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的有无进行判断,从而合理限定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避免刑事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扩大化。(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3期)

网络内容提供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网络淫秽色情的传播屡禁不绝,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快播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在主观心态上,快播公司不作为的动机除了内心的贪婪外也包括受众需求与监管环境的外在诱因,其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法律明文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监管义务,在具备履行可能性的前提下快播公司仍不履行监管义务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同时,快播公司的行为已经实际介入到了淫秽视频的传播中,因此不适用技术中立原则。网络开放性使淫秽色情信息的发布源头难以控制,而国家的执法资源却是有限的。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淫秽视频的制作、发布者,但由于其掌握着互联网的入口与流量资源,距离风险源最近,也有利于证据的获得与保存,因此在快播案后,国家逐步加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责任。无动机则无犯罪,因此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责任也需要从最开始的动机入手,包括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自律。首先,外部监督包括在立法上制定统一的规范、建立累犯制度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及明确免责事由;赋予互联网行业协会第叁方评估的职责以加强外部制衡压力;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入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建立色情信息公共数据库。其次,内部自律则分别从事前预审与防范、事中巡查、事后评价叁个方面进行强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网络内容提供者论文参考文献

[1].涂龙科.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3卷总第3卷).2019

[2].林斌斌.网络淫秽色情治理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监管责任[D].暨南大学.2018

[3].胡一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内容事前过滤义务探析[J].传播与版权.2018

[4].李雷,杨怀珍.网络平台运营机制如何影响内容提供商新服务开发绩效?[J].科研管理.2018

[5].谭德庆,李子庆.网络视频内容提供模式选择、价格及嵌入广告量研究[J].管理评论.2017

[6].聂佳佳,李伟琛,石纯来.网络非中立下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合作策略研究[J].软科学.2017

[7].李雷,张旭,贺楠.内容提供商视角下人机交互、网络平台服务质量与新服务开发绩效——理论模型和研究命题[J].科技管理研究.2017

[8].刘念,张文德.网络内容提供商着作权风险沟通有效性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人员理性的TPB分析[J].情报杂志.2016

[9].蒋洁琼.东方网络意在增强内容提供能力[N].中国证券报.2016

[10].涂龙科.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J].法学评论.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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