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本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义务本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义务本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本位,义务,权利,公权力,孔子,民事权利,环境。

义务本位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宏弢[1](2019)在《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新中国70年民法文化的转型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我国的民事权利以及民法文化的发展历经了从被忽视到重视的过程,这体现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立法上照搬苏联法,苏联法"义务本位"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我国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改革开放后,我国对苏联法进行了理性反思,"义务本位"理念在公、私法之争中受到冲击,而对权利文化、私法文化的接受,则是我国在构建民法文化中向着"权利本位"的法文化价值的回归。民法文化的转型发展使得"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得以凸显。而制定民法典是制度法文化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体现。(本文来源于《江汉论坛》期刊2019年09期)

张子君[2](2018)在《外部行政行为下的公务员义务本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务员往往既是本国公民,又是公权力的掌控者和代言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同一主体却身处多种权利(权力)义务关系。而公务员所掌控的权力或其身份权从何而来?公务员行使公权力的目的何在?公务员是否应当因身份权及职权的获得而负有特殊义务?这些都是厘清公务员权义结构,判定公职人员在外部行政关系下应当以义务为根本性、第一位的逻辑起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0期)

柯彪[3](2018)在《权利义务本位与代际正义论证范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际正义研究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随后引发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研究议题涉及经济政治社会乃至生命科学领域,而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代际正义论证范式研究可谓历久弥新。代际正义论证的范式选择源于权利义务本位的理论预设,是权利正义观和义务正义观在人类社会纵向代际层面的逻辑呈现,我们只有廓清正义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才能够为代际正义范式正本清源,以期实现代际正义论证范式的转换与创新。社会正义问题主要关涉到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权利和义务分别作为正义的逻辑起点,构成权利正义观和义务正义观的根本分野,二者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权利正义观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基础,权利本位说是权利正义观在正义之权利义务价值位序中的必然选择,义务本位说则与之相反,强调义务在正义价值位序上优先于权利,正义应当以义务作为重心和本位。义务本位说就权利本位说的核心要素进行批判,主要集中在叁个方面:权利是目的和义务是手段;权利分配的平等状态;自由优先于秩序的价值共识。代际正义论证范式主要包括后代人权利范式和当代人义务范式,也即代际正义论证的权利进路和义务进路,前者旨在论证后代人权益保护是代际正义的价值重心,从后代人权利视角推论出当代人维护和实现代际正义的责任和义务,后者则另辟蹊径论证代际正义之于当代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功利主义说、道义论和共同体义务说。后代人权利范式和当代人义务范式存在同样的理论缺陷和不足,二者都忽略了当代人权利和后代人义务的理论维度,不仅直接造成后代人权利之于当代人义务和后代人义务以及当代人义务之于当代人权利和后代人权利的矛盾和张力,使代际之间的义务权利对等原则难以体现和保障,而且代内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忽视掉,以代内社会权利义务对等为基础的代内正义也无从体现。我们更加认同义务正义观和义务本位说,在摒弃后代人权利范式基础上,创新当代人义务范式,将其归结为叁个基本原则:即当代人义务是代际正义的核心和关键;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义务担当必须坚持对等原则;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义务承担是其权利享有的依据和前提。(本文来源于《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邓超[4](2018)在《论儒家义务本位观未发展出人权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儒家代表人物孔子主张恢复周礼,重新在春秋中期变革时代恢复周天子和各个诸侯的权威地位。其希望恢复一个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制度的政治社会。强调的是从百姓到君主都应遵循规范各自的"礼"的约束,也就是履行义务。(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8年03期)

崔寒玉[5](2016)在《论我国宪法中的国家义务理论渊源及其本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家与公民关系问题中,已有研究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过分关注使其忽视了国家权力的暴力性在保障公民权利时的弱化作用,并同时没有意识到国家义务在社会权问题凸显的今天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正确理解国家义务理论的渊源及其本位,认清国家义务理论发展过程中不断丰富的理论基础,以及其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从而针对性的采取对策运用进而实现国家义务,是现代宪法实施所应当秉持的价值内涵之一。在权利要求日渐丰富的今日,正视国家义务理论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国家治理体系才能符合法治的要求。(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王芳[6](2016)在《体育教师法律角色研究—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为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现代文明的不断传播,学校的教育体制也逐渐的在改变,学校教育不管是在形式上或者是在内容上均面临着变革。但是无论怎么改变,其本质上均是进一步的强调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担任着怎么样的社会责任与教育义务。但是,仅仅具备责任心以及履行义务的职业态度是无法保证能够将一个角色扮演好的。为了能够让教师的角色可以更好的发挥出来,对于教师的另外一个要素是要进行强调的,这一要素便是权利。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对角色的内涵进行探讨,更好的掌握新时代背景下学校体育教师所扮演的角色,让权利与义务更好的统一起来是极具现实意义的。在根据依法治国的理念推动下,教育体制改革也正走向法治的道路。但是,在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中,习惯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教育决策者们出于立场的偏差以及分析角度的不同,往往会忽略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其中之一就是学校体育教师。知识创新的主力军、体育教学阵地的维护人就是学校的体育教师,社会对于这一群体有着较高的期望,只是对其高风亮节比较关注,却忽略了体育教师的权益,进而造成体育教师的权益没有足够的保障。与此同时,站在学校教师的角度来看,为人师表的美誉也让体育教师们羞于计较利益的得失,认为谈及利益是另人羞愧的。目前已经存有的理论通常是将时代与社会对于体育教师权益内容的影响给忽略掉了。本论文站在法哲的视角下,以权力与义务作为切入点,对体育教师权力与义务的法哲学理论进行分析,研讨学校体育教师权力与义务的内在本质,并从法哲学的角度来对学校体育教师应当具备的权力与义务进行反思。(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6-05-26)

贺电,张翼飞[7](2016)在《法的发展规律——从义务本位法、权利本位法到平衡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的进化是一个规律性的过程,不仅法的内容处于历史变化之中,法的形式也服从于历史以及与之相应的短暂性,意欲推动法的再发展,出路在于:揭示法的发展规律,把握法的发展规律,尊重法的发展规律,顺应法的发展规律而行。总的看来,法是沿着社会发展的路线或规律向前发展的,法的发展必然是从义务本位法、权利本位法到平衡法不断前进的过程,平衡法继承了权利本位法的合理内核和精神实质,是在新时期对权利本位法的新诠释。(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6年02期)

刘鑫[8](2015)在《破解人才培养“制序性陷阱”之高等教育观的思辨——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高等教育观的转向,提出"竞争嵌入"与"项目法人"治理二元策略,为高校人才培养注入良"制"提供应然秩序之"土壤",实现"制"与实然秩序的"螺旋化"高效同构,以达成破解高校人才培养"制序性陷阱",强化高校"法治"结构之目的。(本文来源于《高等财经教育研究》期刊2015年04期)

卢伟[9](2015)在《我国体育法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体育产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促使人们对与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足点——本位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因为不管是在制定法律、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还是在体育法学的学术交流之中,都是没有办法避开这个问题的。本文通过将几部具有代表性的相关的体育法律法规与法理学联系起来,运用批判分析和系统化分析等方法,对体育法律法规本位的学说、法律制定的问题及司法判例等方面进行了相对来说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试图从法的制定、实践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研究体育法律法规的本位,也就是说,从国内体育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体育法制的实现。全文共六个部分,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前言”,阐述了选题的理由、研究的意义以及当前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体育法学的发展进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阐述了于善旭给体育法学研究的进程划分的叁个阶段并且列举出了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一些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叁部分“法的本位”,主要阐述了学术界关于法的本位的几种观点。并且简单的解释了什么是义务本位,同时具体的介绍了权利本位产生的背景以及主要观点。第四部分“体育相关法律法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首先解释了在义务本位下的法律的情况,并且点出了本文的主体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以历史时期来划分出叁个阶段,来分别解释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的本位。最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全民健身条例》这叁部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释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第五部分“结论”,得出最后的结论,对整篇文章进行了一个系统的的总结。第六部分“建议”,根据结论以及上述的一些问题给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对策。(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5-05-29)

钱大军[10](2014)在《环境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以义务本位论对权利本位论的批评为讨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问题的突出迫使学者重新考量环境法的本位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有学者认为环境法无法解决环境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以权利为本位,对其进行分析和批评,并提出意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义务本位理论。针对义务本位理论的批评与建构,有必要重新回到权利本位理论来研究环境法应该以权利还是义务为本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4年05期)

义务本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务员往往既是本国公民,又是公权力的掌控者和代言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同一主体却身处多种权利(权力)义务关系。而公务员所掌控的权力或其身份权从何而来?公务员行使公权力的目的何在?公务员是否应当因身份权及职权的获得而负有特殊义务?这些都是厘清公务员权义结构,判定公职人员在外部行政关系下应当以义务为根本性、第一位的逻辑起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义务本位论文参考文献

[1].李宏弢.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新中国70年民法文化的转型发展[J].江汉论坛.2019

[2].张子君.外部行政行为下的公务员义务本位[J].法制与社会.2018

[3].柯彪.权利义务本位与代际正义论证范式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邓超.论儒家义务本位观未发展出人权观念[J].长江丛刊.2018

[5].崔寒玉.论我国宪法中的国家义务理论渊源及其本位[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

[6].王芳.体育教师法律角色研究—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D].山东师范大学.2016

[7].贺电,张翼飞.法的发展规律——从义务本位法、权利本位法到平衡法[J].社会科学战线.2016

[8].刘鑫.破解人才培养“制序性陷阱”之高等教育观的思辨——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5

[9].卢伟.我国体育法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5

[10].钱大军.环境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以义务本位论对权利本位论的批评为讨论对象[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

标签:;  ;  ;  ;  ;  ;  ;  

义务本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