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红: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当代价值——乡村有效治理背景下村规民约的发展及完善对策论文

刘铁红: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当代价值——乡村有效治理背景下村规民约的发展及完善对策论文

摘 要:在对明清徽州村规民约历史嬗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村规民约的当代价值,结合黄山市村规民约的调研,阐明当下村规民约的现状并对其如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有效;村规民约;问题;完善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明确要求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健全“德治、自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为了更好地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有必要借鉴村规民约这一中国乡村社会典型治理形态的经验。挖掘传统村规民约的当代价值,加强现代村规民约的建设力度,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及当代价值

明清徽州村规民约一般是指由明清徽州乡村的一定组织或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规则及约定。作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衍生出来的一种原创制度,明清徽州的村规民约比较典型,种类多,数量大,发挥作用显著。

明清徽州村规民约能够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明清徽州特有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结构、人文影响,原徽州府所辖区域群山环抱,人们往往聚族而居,“其规约往往既是宗族也是村庄性的”,[2]宗族势力和程朱理学思想影响深厚,尊崇“礼”治,注重和谐。另一方面,村规民约基本内容符合乡村成员普遍认同的道德观,村规民约的具体制定参照和体现了人们普遍认同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增强了村民参与的自觉性和执行力,这是明清徽州村规民约有效发挥作用的价值基础。

命题人故意混淆已然与未然,即有意在时间上对选项内容作了提前或滞后,即把未发生的事情(“未然”)判断为已发生的(“已然”),或把已发生的事实判断为未发生的,从而来迷惑答题者。如《中职毕业升学考试语文复习指导》(广东省语言音像电子出版社,2016年1月第6版)中第106页《漫光的实验》第6小题的C项“目前以漫光为基础的应用已经变为了现实”,与该文的首段“需要采取简单一些的方法”和尾段“已经考虑运用”等说法相冲突。

总体上看,明清徽州村规民约是在尊崇国法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的。徽州家法族规等村规民约中关于家庭财产、社会关系、纠纷处理等具体事项的规定与明清统治者所倡导的根本原则和相关规范基本一致,并增强了国家法律实行的可操作性,成为国家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村规民约作为明清社会发展长期存在的乡村社会治理形态,有效地维护了徽州乡村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繁荣,徽州村规民约也随着乡村社会的历史发展起伏变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深入至农村最基层,直接行使乡村管理职能,村规民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废弃。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政权又从农村社会有限度地抽离,国家行政权退至乡镇,乡村自治逐渐成为原徽州区域乡村治理的主要形式。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就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村规民约在农村治理中的合法地位,据此原徽州区域的村规民约以基层群众自治的形式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

从村规民约制定程序方面看,村民的治理主体地位体现不足。从村规民约的实践看,大部分村民都能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修改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但其具体制定过程却存在不透明、不规范现象。如有的乡镇政府把制订村规民约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抓手,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制定的相关工作,有的村民委员会或村党支部擅自指定及召集特定人制定村规民约,表面讲形式走过场,却没有通过村民大会进行反复讨论协商,没有把村规民约真正做进百姓心里,吸纳村民意愿不充分,体现村庄自治精神不够,削弱了村民参与村域自治的积极性。

用学生经验中很熟悉的“直角”作为最初标准角,从直角的两等分到三等分的过程,形成最初的45度角、15度角的量角工具,初步体会量角工具的制造过程,就是把大角不断细分成小角,总有一个小角适合已知角,为后续完善量角工具做好铺垫,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而且通过三次操作有了最基本最重要的量角方法:把已知角与待测角的两边重合、点点重合,初步渗透量角的要素,降低了量角的难度。

第一,有助于推动和促进乡村村民自治。相对于外面强加的规定,村规民约是一种内在秩序,是村民共同商议制定的规则及约定,容易被村民理解、拥护、接受及执行,能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因此村规民约更能平衡乡村组织秩序,整合农民利益,规范民主治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作用。

黄山市作为原徽州地区的主要承接地,拥有中国传统村落271处,安徽省传统村落453处,面对这样的“乡土社会”环境,政府高度重视从传统文明中汲取经验和智慧,力推传统徽州村规民约合理成分与时代特征的融合发展,并采取多种途径通过现代化改造赋予传统村规民约以时代精神,推进农村自治状态下村规民约的建设,在2017年安徽遴选出来的30篇优秀村规民约中,黄山市有9个村规民约上榜,数量居地市之首,从2019年5月起,黄山市开始在每个区县选取一个乡镇的所有行政村进行村规民约积分管理试点工作。从调查的情况看,黄山村规民约的作用领域已经拓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维护生产秩序方面,有护山护林、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在履行遵纪守法义务方面,有按时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内容;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有禁止偷盗打架、禁止赌博吸毒等内容;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尊崇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思想公德教育等内容。调查中发现黟县全县66个村的村规民约全部上墙,如拥有全国优秀村规民约荣誉的黟县碧山村是一个有着1700多年历史的古村落,族规、祠规、家规、家训传承不息,这个村在充分吸纳村庄历史文脉的基础上赋予传统村规民约时代精神,形成了40条3222个字的现行村规民约,包括爱国篇、敬业篇、诚信篇、友善篇、干群篇五个部分,涵盖社会稳定、村容村貌、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公共秩序、美丽家园、生产生活、文化教育、平安建设等多个方面,可以说,当代村规民约对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健全德治、自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应该说,“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手段,乡规民约虽然受到了国家政权的重视与肯定,但在其实践场域——乡村社会,却呈现出明显的虚置化倾向,“外热内冷”特征明显。”[3]基层村规民约自身建设的实践还有很多薄弱环节亟待改善。

现代观赏石的这种分类,主要立足于观赏石的外在形态和生成类型,拓宽了观赏石的审美范筹,成为当前的主流分类方法,在客观上促进了现代观赏石市场和观赏石文化的蓬勃发展。

实验组的治疗依从性评分为(19.56±1.28)分,参照组的治疗依从性评分为(14.15±1.40)分,实验组患者平均住院(5.55±0.49)天,参照组患者平均住院(9.57±0.94),结果存在统计学差异性,实验组患者的服务态度评分平均是(4.26±0.45)分、健康宣教评分平均是(4.90±0.30)分;参照组患者为(3.09±0.44)分、(2.90±0.30),两组结果对比存在统计学差异性(P<0.05)。

二、村规民约规制的完善路径

第二,有利于补充和延伸国家法律规范。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制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农村出现的新问题的调整可能会不及时,解决具体村民事务的乡村司法服务水平还不高,因此作为乡村约束性行为规范的村规民约依然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尤其在处理村民日常纠纷等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方面,人们普遍认可的村规民约往往比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更为深入、更为有效。村规民约自身建设也会起到引导村民树立法治观念、培育村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能提升村域法治建设整体水平。

第三,有益于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村规民约主要以德业相劝、礼俗相交、互助救济、乡风教化等功能为依托,以奖励及惩罚机制为保障进行社会调控,具备民众自律自治的社会教化意义,因此借助村规民约,可以引导村民树立“爱村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有利于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辨是非,规范村民行为方式能调整乡村社会生活,达到以教化民、以德约民、培育乡风文明、推动乡村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效果。

从村规民约内容方面看,反映及解决村民共同利益需求的村域实际问题的内容不够。目前,在法律层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及村规民约问题。随着农村法治发展进程的加快,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已经极少出现,相反却发现村规民约罗列法律条文及宏观道德要求过多,甚至有类似法律和政策翻版的现象,有的村规民约是根据政府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调整的,内容表述过于抽象,宏观倡议性条款、村委管理职能及村民义务的内容规定比较多,而赋予村民权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规定较少,体现村规民约的村域自治及法律规范补充的功能不够。如村规民约文字表述中虽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但在村规民约的具体规定中很少有体现妇女的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的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及村民普遍关注的部分。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逐步推进,乡村交通条件不断改善,村民流动性增强,村规民约效用有所减弱,但也要看到,现阶段的中国农村仍生活着大量农民,村规民约赖以存在的“乡土社会”环境并未消失,如原徽州所辖的很多乡村,特殊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结构及人文影响,促使村规民约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治理功能。原徽州区域分布在现在的安徽省黄山市、宣城市和江西省上饶市,很多村民居住于群山之中,生活在以农业经济为主导的熟人社会里,人们彼此熟悉,相互之间有着盘根错节的乡情和宗族血缘亲情。村民“聚族”而居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同宗同族的情感深厚,族规、祠规、家规、家训代代相传,程朱理学思想底蕴较深,礼治伦理、和谐价值观的传统习俗及落叶归根思想在民间影响广泛。

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于2017年底,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都要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为了更好地提升村规民约的制定水平,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推进乡村有效治理的进程,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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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法定主体,规范村规民约制定程序。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必须坚持村民会议的主体地位,村两委不仅要注重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吸纳各类能人贤士的意见,还要尽可能提升制定主体的广泛参与度,要争取组织包括妇女等弱势群体在内的大多数村民参与讨论,反映村民意愿,通过调查、解释、答疑、签名、意见反馈等多种手段充分吸纳民意,逐步形成民情调研、专家征询、公示评估、表决施行的科学制定程序。如黟县要求村规民约的制定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形成初步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八步工作法”开展修订工作,在此指导下,碧阳镇碧山村依托老年协会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严格按照村“两委”提议、村民会议商议、村委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坚持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走访农户、发放征集意见信等形式广开言路,收集村规民约的修改意见,最终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向乡镇政府备案。据了解,黄山市在试点村规民约积分制考核工作中要求按照“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程序,制订积分管理考核细则。

第二,制定的内容要注重具体实用,提升村规民约可操作性。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前提下,村规民约内容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村规民约内容要从真正解决村庄实际问题出发,围绕村域水源和山林保护、村庄环境治理、违章建筑防治和人际关系处理等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制定。其二,内容表述不仅规范,行文还要尽量具体实在,减少照搬操作性不强的宏观道德要求或者抽象法律条文。其三,夯实村规民约执行保障内容,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及违反规约的处理办法,并探讨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如黟县西递村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建设工作,把制定完善村规民约作为世界遗产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2014年修订的西递村规民约共29条3447字,含总则、村民行为规范、对违反规约的处理、村级“四重”四项和附则五部分,根据村域实际规范了18种村民行为,针对村域水源和山林的保护、村庄环境的治理、违章建筑的防治和人际关系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救助和补贴发放等重要事项规定了实实在在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批评教育、赔礼道歉、写出悔过书、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多项处理措施,操作性强。西递村具体实用的村规民约对规范广大村民日常行为、保护世界遗产、建设美丽乡村、实施乡村振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治理功能。据了解,黄山市在这次试点村规民约积分制考核工作中要求试点村围绕重要事务和热点问题完善村规民约,并根据积分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理。

第三,在传统文化影响深厚的地方,应特别加大对传统村规民约合理成分的借鉴和吸收力度。可以通过现代化改造赋予传统村规民约时代精神和活力。一方面,在村规民约建设中要挖掘村庄文化底蕴,吸纳村庄历史文脉,强化其独有性和历史性,要保护和发扬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另一方面,善于在传统村规民约中汲取智慧和经验,吸收传统村规民约的合理成分,古为今用,寻求现代文明和农村传统文化的契合点。如祁门县闪里镇文堂村于明隆庆六年(1572年)为解决村里“人繁约解,俗渐浇漓,或败度败礼有之,逾节凌分者有之,甚至为奸为盗、丧身亡家者有之”的忧虑,该村士绅陈昭祥、陈履祥兄弟等人“聚通族父老会议闻官,请申禁约,严守规条,俾子姓有所凭依,庶官刑不犯、家法不坠”,制定了《文堂乡约家法》[4]。近五百年过去了,当时制定的村约家法延续至今,文堂村于2010年恢复了中断了几十年的乡约宣讲和祠祭活动,相继召开户长会、村民代表会,重新讨论文堂乡约内容。一方面保留传统,编印《文堂乡约》,将原文内容以及相应的研究文章搜集汇编,调整方式方法,针对性和指导性更强;另一方面增添时代要求,制定了新的文堂乡规,通俗易懂,简便好记。在新时代村规民约与传统乡约家法的共同作用下,文堂村人才辈出、村风淳朴、生态经济繁荣,充分发挥了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6.

[2]卞利.明清徽州乡规民约论纲[J].中国农史,2004(4):98.

[3]党晓虹.虚置与重构:乡规民约的当代困境及未来走向析论[J].理论导刊,2016(8):9.

[4]安徽纪检监察网.文堂乡约家法[EB/OL].[2018-07-31]http://www.ahjjjc.gov.cn/p/61022.html.

Contemporary Values on Village Rules and Folk Laws in Huizhou Area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Measures to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Village Rules and Folk Laws in an Effective Rural Governance

Liu Tiehong
(Library,Huangshan University,Huangshan 245041,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analysis of village rules and folk laws in Huizhou area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this paper proposes its contemporary values.Meanwhile,this paper expounds the status quo of village rules and folk laws,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on its improvement based upon its related investigation in Huangshan City.

Key words: Effective rural governance;village rules and folk law;problems;perfection

中图分类号:D6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7X(2019)04-0001-04

收稿日期:2019-03-22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sk2016A0886)

作者简介:刘铁红(1963—),黑龙江绥化人,黄山学院图书馆馆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和法学。

责任编辑:曲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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