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制度论文_徐晓璐,吴金碧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保护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物权,请求权,制度,时效,物权法,诉讼时效,宅基地。

物权保护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徐晓璐,吴金碧[1](2019)在《刑事附带赃款、赃物返还诉讼的制度构想——物权保护机制在案外人追赃中的应用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采用违法犯罪手段从被害人处所获取的金钱或物品。~①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将赃款、赃物转移、无偿赠与或转售给案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该条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的追缴义务,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分子的一切违法所得进行追查、收缴的行为,这其中也包括已被转移、隐藏的赃款、赃物。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设定司法机关追赃、退赃制度,导致法院在审理涉退赃特别是涉案外人退赃案件时"无所适(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蔡晓葳[2](2018)在《论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保护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律范畴,总体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公法保护就是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对物权的保护。私法保护则是物权的民法保护。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的保护主要有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两种保护模式。从法制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对物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安排主要是: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确立了与传统物权请求权不同的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模式,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又提出了传统的物权请求权模式,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承袭了《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模式,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此复杂的、或重复或交叉的立法规定,一方面使得物权保护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困难和分歧,另一方面也有违现代法制逻辑体系科学严谨的特点。恰逢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时代契机,所以明确物权保护的立法安排,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着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围绕上述论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物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反思。文章从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角度,首先介绍了罗马法上的物权保护制度和法国民法、德国民法以及我国民法上的物权保护制度。通过对物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域外相关法律的考察,总结物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而提出了我国当前这种立法模式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规定重复、适用前提不明等理论缺陷和不同的救济途径容易产生矛盾的结果等实践弊端。第二部分是物权保护制度的理论与立法。首先对民法学界关于物权保护路径的叁种理论学说进行简要梳理,分别是物权请求权说、侵权请求权说和民事责任竞合说。然后论述物权保护制度的叁种立法体例即物权请求权模式、侵权请求权模式以及双轨制保护模式,并对比分析物权保护的叁种路径。最后,文章从逻辑主线和理论基础角度对当前我国双轨制的物权保护制度进行评析。第叁部分是物权保护制度的元问题探讨。文章从民事权利结构入手,民事权利内容仅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救济权不属于民事权利固有权能的内容。救济权是一种来自于诉讼法的外来的技术性、救济性权利,其必须在实在法上有特别规定才能充分发挥其权利救济作用。救济权包括私力救济权、救济性形成权、救济性抗辩权以及救济性请求权四种类型。在此基础上,物权保护制度在立法上的安排最根本的是要解决救济性请求权的问题。之后,文章对物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了分析,并为物权保护路径的请求权选择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思路。可以通过立法赋予物权人在物权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享有危险防御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该叁种请求权统一替代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基本可以解决单纯依赖物权请求权制度无法保护物权的问题及双轨制物权保护制度下的种种弊端。最后,通过具体阐释危险防御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情形以及构成要件、过错和诉讼时效的适用等问题,进一步论述物权保护的救济性请求权手段。第四部分是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理由。首先,民法典分则不宜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因为我国法律规范中从来没有明确规定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模式不符合我国建设现代化法制的方向,我国已经具备了以侵权责任方式对物权作统一保护的法律基础。其次,以侵权请求权统一保护物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以下几个优点:可以明确区分债与责任,使债法更科学;可以更好地保护民事权利,更具司法适用性;可以完善目前物权保护方面模糊不清的立法规定,使《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界限更加清晰。第五部分是我国物权保护的制度安排。首先,物权保护制度应由《侵权责任法》来规定,民法典物权编无需规定物权请求权。其次,以侵权请求权保护物权的具体路径为:以危险防御请求权取代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请求权,以妨碍排除请求权取代排除妨碍、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时依法确立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再次,文章回应了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所面临的最主要的叁个问题:物权优先效力问题、侵权归责原则问题、诉讼时效适用问题。最后,文章还对民法典民事权利救济体系的建构提出了几点建议,以对民法典的编纂贡献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李博博[3](2012)在《论占有的物权保护制度——兼对我国占有保护制度完善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的保护制度是占有制度的核心,在物权制度中也有其独特的价值。我国《物权法》虽对占有制度作了规定,但规定还很简陋,未能实现对占有的充分有效的保护。本文从占有的物权保护出发,对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2年31期)

顾华详,肖燕[4](2010)在《论民法的物权保护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物权保护能力得到强化。但,进一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推动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还应充分吸取古今中外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积极完善民法对物权的确认,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等请求权的具体保护措施,科学构建民法的现代物权保护制度,使民法的物权保护机制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来源于《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期刊2010年02期)

柴振国[5](2010)在《完善物权保护模式的力作——辜明安博士新着《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物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多有争论,而是否采物权请求权更成争议的焦点。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应对物权配置其相应的请求权,以此形成我国的物权保护机制①,持相反意见的学者则坚持变革物权请求权为侵权责任,并认为此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0年03期)

顾华详[6](2009)在《完善我国物权保护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物权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定分止争,创造社会财富充分涌流局面的必然要求。我国古代法通过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建立了与当时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物权保护制度。西方传统民法在发展中逐步建立了物权保护机制,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奠定了整个大陆法系近代私法与近代物权法的基础。现在,我国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物权保护能力得到强化。但进一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推动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仍应充分吸取古今中外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完善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的具体保护措施,科学构建现代物权保护制度,使物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来源于《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程保栋[7](2009)在《论物权法中的物权保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就物权保护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物权保护制度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并就物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来源于《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期刊2009年09期)

史彦维[8](2009)在《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初探——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农村房产的产权长期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护,随着《物权法》确立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地位,城乡统一实行房产登记构架的基本形成。在《房屋登记办法》开始实施的背景下,逐步开展农村房产的确权登记,已步入切实可行的进程中。(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09年04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9](2008)在《物权保护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物权保护制度十分重要,物权法总共设置了七种物权保护方式。这些物权保护方式的性质如何?它们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怎样?这些不仅是理论问题,也关乎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本期两篇文章分别从理论与实践角度进行探讨。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程序上的权利,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8-03-27)

苏薇[10](2007)在《从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网络体系谈物权保护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以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物权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几经修改,并征询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意见,势必将在保护私人物权以及公共财产利益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它明确了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使公民(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学术版)》期刊2007年11期)

物权保护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物权保护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律范畴,总体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公法保护就是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对物权的保护。私法保护则是物权的民法保护。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的保护主要有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两种保护模式。从法制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对物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安排主要是: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确立了与传统物权请求权不同的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模式,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又提出了传统的物权请求权模式,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承袭了《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模式,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此复杂的、或重复或交叉的立法规定,一方面使得物权保护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困难和分歧,另一方面也有违现代法制逻辑体系科学严谨的特点。恰逢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时代契机,所以明确物权保护的立法安排,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着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围绕上述论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物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反思。文章从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角度,首先介绍了罗马法上的物权保护制度和法国民法、德国民法以及我国民法上的物权保护制度。通过对物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域外相关法律的考察,总结物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而提出了我国当前这种立法模式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规定重复、适用前提不明等理论缺陷和不同的救济途径容易产生矛盾的结果等实践弊端。第二部分是物权保护制度的理论与立法。首先对民法学界关于物权保护路径的叁种理论学说进行简要梳理,分别是物权请求权说、侵权请求权说和民事责任竞合说。然后论述物权保护制度的叁种立法体例即物权请求权模式、侵权请求权模式以及双轨制保护模式,并对比分析物权保护的叁种路径。最后,文章从逻辑主线和理论基础角度对当前我国双轨制的物权保护制度进行评析。第叁部分是物权保护制度的元问题探讨。文章从民事权利结构入手,民事权利内容仅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救济权不属于民事权利固有权能的内容。救济权是一种来自于诉讼法的外来的技术性、救济性权利,其必须在实在法上有特别规定才能充分发挥其权利救济作用。救济权包括私力救济权、救济性形成权、救济性抗辩权以及救济性请求权四种类型。在此基础上,物权保护制度在立法上的安排最根本的是要解决救济性请求权的问题。之后,文章对物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了分析,并为物权保护路径的请求权选择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思路。可以通过立法赋予物权人在物权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享有危险防御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该叁种请求权统一替代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基本可以解决单纯依赖物权请求权制度无法保护物权的问题及双轨制物权保护制度下的种种弊端。最后,通过具体阐释危险防御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情形以及构成要件、过错和诉讼时效的适用等问题,进一步论述物权保护的救济性请求权手段。第四部分是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理由。首先,民法典分则不宜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因为我国法律规范中从来没有明确规定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模式不符合我国建设现代化法制的方向,我国已经具备了以侵权责任方式对物权作统一保护的法律基础。其次,以侵权请求权统一保护物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以下几个优点:可以明确区分债与责任,使债法更科学;可以更好地保护民事权利,更具司法适用性;可以完善目前物权保护方面模糊不清的立法规定,使《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界限更加清晰。第五部分是我国物权保护的制度安排。首先,物权保护制度应由《侵权责任法》来规定,民法典物权编无需规定物权请求权。其次,以侵权请求权保护物权的具体路径为:以危险防御请求权取代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请求权,以妨碍排除请求权取代排除妨碍、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时依法确立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再次,文章回应了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所面临的最主要的叁个问题:物权优先效力问题、侵权归责原则问题、诉讼时效适用问题。最后,文章还对民法典民事权利救济体系的建构提出了几点建议,以对民法典的编纂贡献绵薄之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保护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徐晓璐,吴金碧.刑事附带赃款、赃物返还诉讼的制度构想——物权保护机制在案外人追赃中的应用探索[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2].蔡晓葳.论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安排[D].郑州大学.2018

[3].李博博.论占有的物权保护制度——兼对我国占有保护制度完善的思考[J].才智.2012

[4].顾华详,肖燕.论民法的物权保护制度及其完善[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

[5].柴振国.完善物权保护模式的力作——辜明安博士新着《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评介[J].河北法学.2010

[6].顾华详.完善我国物权保护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9

[7].程保栋.论物权法中的物权保护制度[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

[8].史彦维.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初探——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保护[J].管理观察.2009

[9].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物权保护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N].人民法院报.2008

[10].苏薇.从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网络体系谈物权保护体系[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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