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无身份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身份,共同犯罪,共犯,贪污罪,商检局,纯正,教唆犯。
无身份者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陈文昊[1](2017)在《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正犯——从实质立场出发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理论中,无身份者不能构成身份犯。但是,随着身份犯处罚的本质由"义务说"转向"法益侵害说",以及"共同犯罪"概念的变迁,传统的观念遭到了质疑和动摇。现行主流观点认为,在身份犯对应的犯罪当中,正犯只能由有身份者构成,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或教唆犯。但是,我国法律规范中并不排斥无身份者成立共犯,而且随着形式客观说的式微,实质判断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尤为重要,不能仅根据身份认定正犯。因此,无身份者可以根据作用大小的判断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正犯。(本文来源于《盛京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李成悦[2](2018)在《论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不同环节互相勾结,骗取、套取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安置房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何种职务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该类案件的定性是难点、疑点问题。针对受贿罪、贪污罪等真正身份犯,探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0期)
陈文昊[3](2018)在《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正犯——从实质立场出发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传统理论中,无身份者不能构成身份犯。然而随着身份犯处罚的本质由"义务说"转向"法益侵害说"以及"共同犯罪"概念的变迁,这种观念遭到了质疑和动摇。现行主流观点认为,在身份犯对应的犯罪当中,正犯只能由有身份者构成,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或教唆犯。但是,我国法律规范中并不排斥无身份者成立共犯,而且随着形式客观说的式微,实质判断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尤为重要,不能仅根据身份认定正犯。因此,无身份者可以基于作用大小的判断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正犯。(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8年02期)
黄明儒,肖春晖[4](2015)在《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之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牵涉到身份与共犯的关系,我国目前的刑法总则并没有对身份进行规制,学理上和司法解释对于这一问题的阐述也没有达成共识,尤其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更为复杂。但归根结底还是要从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同时要满足刑法分则对于身份犯罪的例外规定。只有在兼顾这二者的情形下,才能使得对这一问题的定性做到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又能够体现刑法规制职务犯罪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湘江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陈凯健,颜井平[5](2015)在《“无身份者”构成贪污罪共犯条文性质之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刑法第382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简称"无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简称"有身份者")共同贪污的,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不少学者认为其是注意性规定。而笔者从注意性规定和拟制性规定的区别出发,阐明该规定为拟制性规定。(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5年01期)
刘阳[6](2014)在《无身份者构成司法渎职共犯实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的从属性以及部分犯罪共同说,作为无身份者构成司法类渎职共犯的理论基础,有利于保持司法类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性以及刑罚适用的有序性。判定无身份者是否构成司法类渎职犯罪的共犯,应当以犯罪二阶层理论作为判定路径,并区分为违法层面的共犯与有责层面的共犯。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无身份者可以构成司法类渎职犯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4年06期)
钱晶晶[7](2014)在《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法领域,“加功”意指协力,一般认为包括教唆和帮助两种形式,但所谓的“教唆”和“帮助”实际上是生活意义上的用语,或者说是前法律意义的理解,而并不是已经被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所以将其称为有身份者唆使、协助无身份者实施犯罪似乎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12-17)
邓发强,任海新[8](2013)在《无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的共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名:余某、关某受贿罪案[基本案情]重庆万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万州商检局")移民迁建,时任该局局长的被告人余某安排其内江老乡被告人关某帮忙,向工程承包方肖某索要好处费20万元,并许诺事成之后给关某分钱。关某在余某授意她索要20万元好处费的基础上私自提高数额以中介费名义向肖某索要40万元。关某将其中的18万(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3年12期)
杨崇华[9](2013)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由于同时涉及犯罪主体和共同犯罪两大传统刑法理论难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此问题的正确分析和认识,不但会帮助我们厘清一些存在模糊认识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而且也会促使研究的深入,为司法实践提供引导。一、身份犯概述及其共同犯罪问题的提出所谓身份犯,也即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根据身份在具体罪名的定罪和量刑中所起到的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3年07期)
刘玉杰[10](2013)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方向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及性质认定问题。通过对“刘某诈骗、王某滥用职权”一案的分析,理顺其中的争议点,结合诸多学者的理论,提出笔者关于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成立的观点,以及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性质认定问题。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案由和“刘某诈骗、王某滥用职权案”的基本情况,从而为后面案件争议和法理分析奠定基础。第叁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成立,以及对该类共同犯罪的定性。第四部分,简明阐述了对本案定性持有不同意见的各方观点及其各自的理由。第五部分,法理分析。首先从理论上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含义与成立,展开阐述。然后,结合当前相关的理论争议,就有关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性质认定问题提出笔者的认定方法。最后,结合本案中的问题探讨了贪污罪中滥用职权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时,对其作何处理。第六部分,结论与启示。该部分提出了对刘某诈骗、王某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意见。同时,对于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适度的延伸,根据当前我国立法及法律实施上的现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17)
无身份者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实践中,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不同环节互相勾结,骗取、套取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安置房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何种职务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该类案件的定性是难点、疑点问题。针对受贿罪、贪污罪等真正身份犯,探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身份者论文参考文献
[1].陈文昊.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正犯——从实质立场出发的考察[J].盛京法律评论.2017
[2].李成悦.论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J].法制博览.2018
[3].陈文昊.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正犯——从实质立场出发的考察[J].行政与法.2018
[4].黄明儒,肖春晖.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之定性[J].湘江法律评论.2015
[5].陈凯健,颜井平.“无身份者”构成贪污罪共犯条文性质之辨析[J].学理论.2015
[6].刘阳.无身份者构成司法渎职共犯实务问题研究[J].犯罪研究.2014
[7].钱晶晶.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如何定性[N].人民法院报.2014
[8].邓发强,任海新.无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的共犯[J].中国检察官.2013
[9].杨崇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3
[10].刘玉杰.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