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配偶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配偶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配偶,民事责任,孳息,人身权,民事权利,婚姻法,财产权。

配偶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蔡丹琳[1](2019)在《第叁者频出背景下关于国内配偶权的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者侵害婚姻关系是为我们所熟知的一个现象,而对其相关的立法却尚未完善,因而本文的目的即在通过对此现象的深入分析来探讨配偶权立法的可能性。家庭是社会的微小构成,家庭是否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稳定与否,而第叁者却是影响甚至破坏家庭稳定的一大罪魁祸首,并且仅从道德层面已无法有所规制。国内目前的立法尚不能对第叁者确定法律责任,故而缺乏警戒作用,在不用担心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第叁者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第叁者可能侵害到的法定权益——配偶权以及国内外立法的分析,来初步确认第叁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承担方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李玉新[2](2019)在《第叁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法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第叁者侵害配偶权的实质是侵害了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公共秩序,具有可追责性,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在第叁者故意和明知的主观心态下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无过错方配偶权的侵害是过错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与第叁者的侵权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因此过错方和第叁者应当对无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根据第叁者的主观心态以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促成程度来确定第叁者承担份额的大小,从而对无过错方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韩菁杰[3](2019)在《配偶权中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的完善及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中,财产是人格的基础。作为一种物质性身份权的配偶权,其主要的内容涉及夫妻财产关系,即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在我国大陆地区立法采取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理念,但其规定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个人财产孳息的规定导致家庭关系不稳定不和谐现象存在。个人财产孳息设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立法存在现实的困难,立法应当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特殊情况下适用分别财产制,平衡家庭贡献和婚后个人收益关系,以达到婚姻法律之目的所在。(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9年01期)

王真真[4](2019)在《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较晚,因此许多的规定很多都停留在探索阶段,何为对配偶权的侵害,而对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就更加的不全面了。《婚姻法》规定申请离婚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离婚配偶一方且只有四种情形,这极大地限制了该规定的适用。同时在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方面及财产处置方面,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显得不尽人意,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人身损害、精神损害来赔偿,但赔偿额一般为2-5万,这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的需求,不能对受损害方给与足够的赔偿,似乎只是一种精神的外在表示,没有体现对过错方的应有惩罚。而在过错认定上,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没有统一的标准,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过错,各种说法好像都不能让人觉得满意。对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应当对侵害的方式进行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内容进行拓展,从而加强对受侵害一方的保护。在过错认定上进一步明确何为过错,在财产分配上照顾无过错方,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并适当调整赔偿的数额,使婚姻法更加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实施了故意侵害配偶权的第叁人,有条件地将其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强对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保护。文章主要写了以下几个方面: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从配偶权的发展历程入手,介绍了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的变化,然后立足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具体分析了不同学者对于配偶权具体内容的界定。通过对配偶权的仔细认定,为后文何种行为构成侵害配偶权奠定基础。按照不同的观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15项具体权利说、8项具体权利说和4项具体权利说,文章认为配偶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权利可能涵盖的内容为限,常见的权利如相互忠实、同居等;以及其他的一些邻接的权利,虽然不是特别明确,却是权利的完整性所必要的。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对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过错性质的界定。从我国婚姻法对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和我国对过错的配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构成两个方面展开具体的分析。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过错性质的界定一是可以明确何种行为才属于侵害了配偶权的行为,比如配偶一方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侵害对方配偶权,或者第叁人帮助配偶实施侵害对方的配偶权,造成对方严重的财产损失。二是可以为我们研究针对侵害配偶权而提出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其案件证据该由原被告双方哪一方提交提供理论基础。文章的第叁部分讲述了我国对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和缺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婚姻法的规定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未能完全体现立法价值、对过错配偶一方承担的责任的前提条件过度限制以及举证责任的规定限制了受损害方的权益保护。文章的第四部分对比了国外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主要还是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发展较晚,许多问题尚在探索阶段,所以还需要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做法,以期进一步进行完善我国的立法。第四部分立足于国内、其他国家和地区等多个角度,探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侵害配偶权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的不同。比如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第叁人帮助侵权的行为就采取认可态度,认为第叁人应当承担责任。我国司法实践尚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文章第五部分推出了完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建议,根据前文提出的当前我国婚姻法中对于侵害配偶权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的不足,以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实践的借鉴,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配偶权在婚姻法中的地位、拓展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建立在维持婚姻关系下的法律救济制度、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和赔偿范围,以及将法律责任有条件地包括第叁人。希望以此建议对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提供些许的帮助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3-12)

李一峰[5](2019)在《配偶权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配偶权的概念源自英美法系国家,它指的是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陪伴与钟爱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配偶权的相关概念并未完全形成,通常其指代身份权利和人格权利等各种基于权利义务的概括性权利,这些权利义务有互相忠诚、互相扶养、人身自由权等。配偶权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立法上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及其救济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侵害配偶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现行立法在配偶权内容规定和保护制度上的不足,也使得配偶权立法日益重要。本篇论文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分析了配偶权的含义、性质以及所包含的内容,较大篇幅描述了我国现今配偶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如何完善配偶权立法提出相关建议。全文分叁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即配偶权概述,着重进行了配偶权的法律界定和法律性质、分析了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立法的必要性等;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关于配偶权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配偶权的规定以及在内容规定和救济制度上的不足;第叁部分根据前两部分的阐述以及存在的问题,在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及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3-01)

刘凯[6](2019)在《论我国配偶权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重思夫妻配偶权之保护意义重大。从我国配偶权保护之现状出发,本文首先对配偶权作一个简单概述。保护夫妻之配偶权是有合理性的,其体现了有权利即有救济之理念、符合我国婚姻家庭之本质所求、体现了婚姻自由之本质,有利于男女之平等保护。对我国配偶权保护之构建关键在于立法明确规定配偶权,发挥能动司法;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对配偶权等婚姻家庭纠纷进行专业审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1期)

李浩[7](2018)在《浅议配偶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是否应该在婚姻法中承认配偶权依然争议很大。婚姻法不应太多涉及应由道德规范的行为,否则不仅会损害更为重要的价值理念,还可能违反人性,难以解决实际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王永[8](2018)在《第叁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外情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发人深省。《婚姻法》中关于第叁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极少,婚姻关系存续中无过错责任方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存在于离婚诉讼中,而且请求的对象也只能是有过错责任的离婚当事人,导致现行婚姻法无力对第叁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进行追责,这使无过错责任一方处于难以得到民事法律救济的尴尬处境。从分析配偶权的民事属性出发,界定第叁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类型,为构建健全的配偶权保障制度提供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工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张琦雨[9](2018)在《第叁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者侵害配偶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众多,程度较轻者滋扰家庭和谐,严重者影响社会安定,但是婚姻法仅将过错配偶一方确立为责任承担主体,第叁者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无过错方配偶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仅规定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致使无过错方在过错方与第叁者有非同居婚外不正当关系行为时难以依据现行法律维护自身的配偶权利。非同居婚外不正当关系所引发的侵害配偶权责任认定和离婚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实务上的疑难问题,为回避上述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致做法是不予受理状告第叁者的诉讼,或以第叁者侵害人格权、名誉权、财产权等为依据,来遮掩第叁者侵害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配偶权之本质属性。因此,笔者总结我国现行法中调整第叁者侵权责任存在的不足,提出以配偶权作为侵权客体,确立第叁者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建议,以此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第叁者侵犯配偶权的主要观点和学说,归纳了诸多学者的大量研究成果,分析其中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总结规律,发现现有观点的成熟之处和不足之处,以作借鉴。第二部分为第叁者侵害配偶权概念界定和第叁者侵害配偶权的立法必要性分析。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第叁者及第叁者侵权的概念界定;然后梳理我国现行法在第叁者侵害配偶权立法中存在的缺失,结合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条款,提出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的不足。最后通过对大量案例和社会事件产生的后果和影响进行分析,总结出确立第叁者为责任主体是当前社会发展现状下的必然要求。第叁部分为第叁者侵权法律责任的域外研究。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意大利、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第叁者侵害配偶权的相关民事立法状况,总结出我国应借鉴有益经验,确立第叁者为侵权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第四部分为完善第叁者侵权责任的建议,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充分考虑我国立法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前提下,对第叁者侵权法律责任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06-01)

薛文文[10](2018)在《论“第叁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社会关系必不可少的存在形式,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密切相关,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家庭组建的重要前提。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我国2016年的民政部门与法院办理的离婚人数已达415万对,其中“第叁者”侵权行为是造成离婚最重要的因素。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第叁者”插足给法律婚姻造成的干扰。“第叁者”侵权,导致婚姻和家庭遭受巨大的挑战,同时也对我国权威制度构成威胁,比如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因此,“第叁者”侵权的后果是多种多样的,夫妻之间的关系受到了创伤,给无过错的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这可能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甚至婚姻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刑事案件的增加也是由于“第叁者”侵权行为引起的,致使社会不安定因素剧增,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网络媒体了解到“第叁者”侵权的危害,“第叁者”被原配在公共场合被烧死;或者是原配在酒店捉奸,将“第叁者”裸体示众等。这些案件屡见不鲜,呈现上升的趋势。此外,“第叁者”侵权所导致的后果也不能为下一代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良好的家庭环境在孩子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青少年时期,家庭的引导可以使孩子走向光辉的明天。然而,由于“第叁者”侵权行为导致婚姻家庭的崩溃,突如其来的变化,尤其对青少年来说是难以接受,这种情况下的孩子很有可能会误入歧途。许多孩子缺乏父母的监护,失去了温暖、关怀、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导致了思想的扭曲和行为的放纵。“第叁者”的插足会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以及心理素质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据相关专家称,离异家庭中青少年与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的孩子相比,其犯罪比例高出40%。可见,“第叁者”侵权行为使得正常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使得稳定的社会环境遭到破坏,所以“第叁者”的侵权行为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能否保护非过错方配偶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亦或者是为了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第叁者”侵权仅在道德的范围内调整是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目前,如何使“第叁者”承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我国尚无相关立法。笔者认为,“第叁者”侵犯了配偶权利的行为应当得到高度的关注,尽快找出适合我国公民的解决途径,为无过错方配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打开法律救济渠道。(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8-05-17)

配偶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第叁者侵害配偶权的实质是侵害了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公共秩序,具有可追责性,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在第叁者故意和明知的主观心态下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无过错方配偶权的侵害是过错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与第叁者的侵权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因此过错方和第叁者应当对无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根据第叁者的主观心态以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促成程度来确定第叁者承担份额的大小,从而对无过错方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配偶权论文参考文献

[1].蔡丹琳.第叁者频出背景下关于国内配偶权的立法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李玉新.第叁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法责任研究[J].法制博览.2019

[3].韩菁杰.配偶权中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的完善及立法建议[J].民商法争鸣.2019

[4].王真真.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9

[5].李一峰.配偶权立法问题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6].刘凯.论我国配偶权之保护[J].法制博览.2019

[7].李浩.浅议配偶权[J].法制博览.2018

[8].王永.第叁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研究[J].兰州工业学院学报.2018

[9].张琦雨.第叁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探析[D].西北大学.2018

[10].薛文文.论“第叁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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