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重大损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损害赔偿,原则,生态环境,中国联通,界河,风险,环境。
重大损害论文文献综述
王玮,韩梅[1](2019)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写入决定意义重大》一文中研究指出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损害赔偿”有几处着墨,意义深远。从2015年局部试行到2018年全国试行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9-11-13)
汪心芮[2](2019)在《重大误解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重大误解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我国现行法并未规定双方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界主张适用单一的过错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则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需要探讨风险原则适用的正当性。根据比较法经验及我国表见代理相关规定可知过错原则与风险原则可共存于同一规范;《民法总则》新增的意思表示解释及第叁人欺诈等规定为解释相关条文提供新路径。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相对人难以取得适当的请求权基础以追究过错第叁人责任,这进一步论证了表意人负担损害赔偿风险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太阳雨[3](2016)在《让见义勇为者放心“勇为”》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叁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叁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好人法”给见义勇为者吃“定心丸”将见义勇(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6-12-21)
林操场[4](2016)在《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好意施惠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案号一审:(2014)张金民初字第0412号二审:(2015)苏中民终字第01295号【案情】原告(被上诉人):李学仙。被告(上诉人):周桂华。被告:张家港市航道管理处。被告:江苏省张家港船闸管理处。(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35期)
常纪文[5](2015)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环境保护的重大体制、制度和机制创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之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包括党内法规之治,还包括国家法律之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两者的衔接和配合。近些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党政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开展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试点,环境保护部也认可了这一环境法治理念。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联合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该办法追责对象涉及面广、层级多;追责的事由广,针对性强;责任宽严相济,程序严格;强调相互协作,公正追责;追责具有终身性,警示力强。办法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内容和方式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了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的衔接和互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治的重大创新,有关科研院所应当加强研究和宣传教育。(本文来源于《环境保护》期刊2015年21期)
彭文华[6](2015)在《论正当防卫限度的重大损害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修改后,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之理解并没有脱离原有理论窠臼。防卫过当的本质是防卫权过度滥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互为一体的。认定防卫过当的形式根据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造成重大损害的实质根据有叁:一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是防卫行为入罪所必须具备的特别的社会危害性;叁是刑事政策对社会危害性的要求。"重大损害"的一般标准是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上一层级中较重的结果。在紧迫情形下,"重大损害"的认定可有所不同。(本文来源于《江汉论坛》期刊2015年07期)
张广才,莫俊秀[7](2014)在《雇员因重大过错致人损害 用工方赔偿后可向其追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小李系A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由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B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工作。2013年11月8日,小李在驾驶机动车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随后,王某近亲属将小李、B快递公司、保险公(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4-10-29)
林永华[8](2014)在《运营商国际漫游费接连下调 依赖规模效应提升国际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运营商在国际漫游费上又有了新举动。中国移动近日宣布,从今年10月1日起大幅下调国际及港澳台业务资费,并同期推出新漫游流量包,部分国家和地区资费降幅超过70%。 近年来,不仅仅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在国际漫游费上都在屡屡突破底线,这(本文来源于《通信信息报》期刊2014-10-08)
边永民[9](2014)在《跨界河流利用中的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新发展——以印巴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跨界河流的上游国家在利用跨界河流时,负有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如何判断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上游国家和下游国家及学者间经常有非常不同的看法。2013年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裁决的印度和巴基斯坦间的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对这一原则的内涵进行了重要的阐释,为我们适用这一原则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上游国家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在时间上不是永存的,在范围上不限于环境损害。仲裁庭的这些结论,对于作为中印跨界河流上游的我国有重要的启示,我们应该在自己的跨界河流利用中予以认真考虑。(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张长征,黄德春,王波[10](2013)在《重大水利工程环境损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研究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导致的环境损害已成为社会失稳的重要"燃点",然而,国内外学者研究大多集中在工程移民的社会因素上,忽略了环境因素在社会稳定风险根源上的重要地位,而对于环境损害的社会稳定风险,如何认识、如何评价、如何规避?还没有明确的答案。本文在近年来的相关文献系统回顾的基础上,首先对环境损害的社会风险进行梳理和评述,其次结合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谈论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损害程度、影响和机理研究,最后探讨重大水利工程环境损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研究的现状,从而为深入理解和进一步研究重大水利工程环境损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提供了相关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4期)
重大损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重大误解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我国现行法并未规定双方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界主张适用单一的过错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则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需要探讨风险原则适用的正当性。根据比较法经验及我国表见代理相关规定可知过错原则与风险原则可共存于同一规范;《民法总则》新增的意思表示解释及第叁人欺诈等规定为解释相关条文提供新路径。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相对人难以取得适当的请求权基础以追究过错第叁人责任,这进一步论证了表意人负担损害赔偿风险的必要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重大损害论文参考文献
[1].王玮,韩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写入决定意义重大[N].中国环境报.2019
[2].汪心芮.重大误解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太阳雨.让见义勇为者放心“勇为”[N].上海法治报.2016
[4].林操场.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好意施惠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J].人民司法(案例).2016
[5].常纪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环境保护的重大体制、制度和机制创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之解读[J].环境保护.2015
[6].彭文华.论正当防卫限度的重大损害标准[J].江汉论坛.2015
[7].张广才,莫俊秀.雇员因重大过错致人损害用工方赔偿后可向其追偿[N].江苏经济报.2014
[8].林永华.运营商国际漫游费接连下调依赖规模效应提升国际影响[N].通信信息报.2014
[9].边永民.跨界河流利用中的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新发展——以印巴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为例[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10].张长征,黄德春,王波.重大水利工程环境损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研究述评[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