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邻接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工智能,着作,版权,指令,生成物,利益,出版者。
邻接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祎璠[1](2019)在《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模式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因具备了深度学习的能力从而拥有接近于人类的"思维"模式,其创作物可以与人类的创作物相媲美甚至超过人类。人工智能看似已然成为创作主体而不再仅仅是辅助人类创作的工具。但究其根本,人工智能"学习"的本质仍然是快速采集和处理信息,通过预定算法分析数据产生创作物。由于没有脱离人类的干预难以满足独创性条件,因此不构成作品。但同时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与邻接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相契合,因此文章从邻接权保护模式展开探讨,旨在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咸晨旭[2](2019)在《新闻聚合模式引发的着作权问题与对策——以欧盟新闻出版媒体邻接权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闻聚合作为当今我国新闻数字化利用的重要模式,在充分满足用户新闻搜索需求的同时,亦引发了相关着作权问题。欧盟新设的新闻出版媒体邻接权规则在解决该问题上具有可借鉴性,但亦存在授权成本过高、破坏新闻传播的时效性等局限。鉴于保护新闻内容提供者利益的必要性以及我国严格网络平台责任的立法趋势,建议在我国引进欧盟新闻出版媒体邻接权规则。同时,为克服该规则的局限性,消除普通授权许可模式可能引发的不利影响,我国应辅以规定默示许可机制,以更好发挥该规则的功能。(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9年05期)
陈虎[3](2019)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从立论质疑出发的证伪》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狭义着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机器不具备作者资格与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障碍,有观点随即认为以邻接权加以保护具有可行性。国际公约只为邻接权保护设置最低标准,是各国在不违背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保护本国投资者的重要工具,使得邻接权保护对象从传统的传播者向投资者异化。但是,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保护的立论基础,不符合邻接权的制度理念,无法实现广义着作权的激励伦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作品外观相似,易带来邻接权人将生成内容署名为作品的寻租行为。邻接权范畴在我国立法中呈限缩趋势,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具有构成财产应有的稀缺性,以反不正当竞争模式代替邻接权设权保护更加妥当。(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9期)
林瑞和[4](2019)在《从着作权、复制权、邻接权的历史演变中看专有出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着作权法里,与专有出版权相关的内容比较少,很多人对其了解不多。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讨论着作权、复制权、邻接权的发展演变,从而理解专有出版权的发展轨迹。曾几何时,专有出版权其实就是着作权的全部。171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妮女王法》,其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着作权法。专有出版权的设立本身,就是要保护出版者的权利。着作权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土壤上发展,慢慢发展成为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和大陆法系的着作权法两大阵营。之后《伯尔尼公约》成立,容纳两大阵营,形成国际间版权保护体系。一些不被接纳成为着作权内容的客体,被定义为邻接权。邻接权实为两大阵营妥协的结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2期)
姚叶[5](2019)在《欧盟报刊出版商邻接权问题研究——兼评我国的立法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闻搜索引擎技术与新闻聚合技术因提供免费新闻而获得了传统报刊出版商的流量与广告收入,然而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却无法对此进行有效应对。2019年3月,欧盟议会通过了《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的着作权修改法案,其在第15条为报刊出版商赋予邻接权,权利内容包含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然而无论是在权利设立之动机还是在权利内容方面,指令均存在弊端。文章认为,我国尚无修改法律之背景与必要,应在现行体制下探索新闻的"集中许可"的版权合作机制和有限定性的"谷歌税"利益补偿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辜凌云[6](2019)在《论新闻出版者邻接权——基于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第11条评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中第11条关于设立新闻出版者邻接权条款引起较大争议。第11条授予出版者控制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线使用其新闻出版物的权利,即网络新闻平台在转载传统媒体或其他网站内容的摘要或提供链接时应支付相应"链接税"。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设置是对传统媒体和互联网下新媒体利益分配的一次重大调整。从立法论的视角观察欧盟新闻出版者邻接权制度的出生和落地,更有利于从制度生成层面探究比较法上的借鉴意义。我国现行立法在面对是否应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问题上应该持保守态度,首先立法应让位于市场,由市场对不同产业主体利益分配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然后再考虑权利增设与否问题,如此才是法律面对技术进步所带来社会市场新竞争的正确方法论自觉。(本文来源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王智慧[7](2019)在《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模式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AI)作为一项新技术,对人类现有的伦理、法律、政策造成了冲击,引发了学者对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内的讨论。技术的不断更新,使人工智能可以基于深度学习、大数据和算法的支持下产生新的生成物。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存在着和人类作品在外在表达上难以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保护也向传统着作权作品认定理论发起了强力的挑战,也引起了知识产权界学者的广泛热议。出于对新技术、新事物的回应,平衡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立足于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体系框架内,应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合理的规制,以便更好的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可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文主要从六个部分论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模式的构建:第一部分是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概念的一个梳理。简要介绍了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有关的一些理论。作为一个新事物,人工智能所生成之物并无明确的定义,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和“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辨析,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一词更为合理性并简单介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一些特点,为下文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技术,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具有的经济、市场价值等,对其进行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从而引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论证以着作权法律体系进行保护的合理性,并对我国现存的一些保护模式理论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是狭义着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理论障碍。从着作权主体角度看,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立法上并未有相关的规定,我国着作权法规定权利主体为自然人,而人工智能不符合此项规定;从着作权客体角度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不符合作品的叁要素,不是人的智力成果,不是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并且不具有独创性。第四部分是国外主要国家的立法现状。选取版权法系和作者权法系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分析。英美等国家有明确的法案进行规定,从中找出适合我国的举措,以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借鉴。而如日本、欧盟、德国还处在法律讨论中,有一些相关的草案提出。通过研究,归纳适合我国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具体方案。第五部分是论证以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的合理性。在对狭义着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存在障碍的前提下,通过分析邻接权的基础理论,发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以邻接权模式进行保护具有合理性。第六部分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制度。邻接权保护具有合理性,但是目前我国的邻接权类型并无相匹配的,应该增设新的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人工智能投资者权,并从权利主体、客体、内容、权利期限和限制等方面对制度进行具体的设计,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更合理着作权法律体系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崔子瑞[8](2019)在《邻接权客体之扩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邻接权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法定制度,被确定为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四种邻接权分别是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以及版式设计权。邻接权是随着科技、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产物。现如今是信息社会,对于作品及非作品信息的传播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而我国目前的邻接权制度只是泛泛规定了上述四种邻接权类型,再无其他,这对着作权法作品独创性认定偏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来说,显然是存在严重问题的。本文通过从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出发,阐述我国现行《着作权法》邻接权客体的种类较少而带来的问题,用案例说明现有的民事法律原则性条款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非作品信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从而引出邻接权客体扩张的必要性。我国对于邻接权理论性的规定还是缺乏的,对于邻接权客体的范围标准不够明确,使得邻接权的扩张缺少理论依据,同时也使邻接权扩张的范围难以界定,导致的后果就是邻接权难以得到扩张,或者扩张到无边无际,是非作品信息就被认为属于邻接权的客体这两个极端。邻接权客体扩张的范围标准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将邻接权客体的扩张范围规定了四个标准,即无独创性标准、与作品或与作品相近信息标准、传播功能标准和非创作性投入标准,只有满足这四种标准的信息产品才能成为邻接权客体扩张的对象。最后,根据现实社会的发展,将那些已经成熟且又符合邻接权客体扩张标准的对象纳入邻接权客体,使其受到邻接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本文主要研究了两种邻接权客体的扩张,即数据库邻接权和临摹品等科学版本邻接权。将这两种邻接权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扩张为邻接权客体的正当性以及如何扩张为邻接权客体进行研究。在文章最后,呼吁我国着作权法在立法上应采用我国民法物权编和债权编的编纂形式,分为着作权编和邻接权编,增加邻接权的总则规定,包括邻接权的概念、适用及标准等,同时将数据库邻接权、临摹品等科学版本邻接权编入分则与我国现有的四种邻接权类型并列,为日后邻接权新客体的扩张做准备。(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许辉猛[9](2019)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模式选择研究——兼论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猛发展呼唤法律保护。目前存在解释现有着作权法规则、制定特殊着作权保护规则以及着作权法外采取保护措施叁种保护模式。我国不少学者建议采用单位作品制度进行调整,不过采用邻接权保护更合理。邻接权保护需要注意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借助计算机创作的情形。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记。适度降低保护水平,排除人格权和演绎权保护,缩短保护期限。(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9年03期)
许明月,谭玲[10](2018)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如何保护,当前立法并未明确,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直接按照人类作品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必然会导致以激励人类知识创新为核心的着作权制度在理论上难以自洽。人工智能创作物因投资人的"非创作性投入"而产生,投资人的利益应当成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重心。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邻接权制度保护范围进行保护,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明晰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界限,也可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不失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保护的可行路径。(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邻接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闻聚合作为当今我国新闻数字化利用的重要模式,在充分满足用户新闻搜索需求的同时,亦引发了相关着作权问题。欧盟新设的新闻出版媒体邻接权规则在解决该问题上具有可借鉴性,但亦存在授权成本过高、破坏新闻传播的时效性等局限。鉴于保护新闻内容提供者利益的必要性以及我国严格网络平台责任的立法趋势,建议在我国引进欧盟新闻出版媒体邻接权规则。同时,为克服该规则的局限性,消除普通授权许可模式可能引发的不利影响,我国应辅以规定默示许可机制,以更好发挥该规则的功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邻接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祎璠.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模式初探[J].法制与经济.2019
[2].咸晨旭.新闻聚合模式引发的着作权问题与对策——以欧盟新闻出版媒体邻接权为借鉴[J].科技与法律.2019
[3].陈虎.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从立论质疑出发的证伪[J].电子知识产权.2019
[4].林瑞和.从着作权、复制权、邻接权的历史演变中看专有出版权[J].法制与社会.2019
[5].姚叶.欧盟报刊出版商邻接权问题研究——兼评我国的立法借鉴[J].法制与经济.2019
[6].辜凌云.论新闻出版者邻接权——基于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第11条评述[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7].王智慧.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模式保护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8].崔子瑞.邻接权客体之扩张研究[D].辽宁大学.2019
[9].许辉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模式选择研究——兼论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
[10].许明月,谭玲.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J].比较法研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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