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论文-林川

外交保护论文-林川

导读:本文包含了外交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外交保护,适用条件,国籍问题,自然人国籍

外交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林川[1](2019)在《外交保护制度的国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而重大的变化,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对外开放大步向前,一个更为开放、包容,多元化的世界舞台正在焕发勃勃生机。科技日新月异,经济迅速上升,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在世界上空,“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旗帜依旧随风飘扬。但同时,许许多多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良因素却时常出现在了世界的各个角落。当我们把步子迈向海外,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中追求利益最大化时,由于各种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存在,加上国际纷乱复杂的环境,海外自然人和法人自身的合法、正当权益难于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为了维护海外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制度则尤为重要。在面对国际不法行为侵害时,外交保护制度作为关键的因素,要重新认识外交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在国际法上,让外交保护制度“大展拳脚”,发挥其真正的用武之处,进一步为促进世界各国朝着正确的方向稳健和谐前行保驾护航。文章以外交保护制度为着眼点、出发点,主要是围绕着外交保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分点--国籍问题作详细的阐述,文章主要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引言主要由近些年发生的侵害海外自然人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典型热点事件作为切入点,以此引发国际国内对外交保护制度以及外交保护制度的国籍问题有一个重新的认识与思考;第二部分是阐述外交保护制度的基本问题,这些基本问题包括外交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外交保护制度对受害者国籍的具体要求以及外交保护制度的国籍问题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主要针对外交保护制度的国籍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首先介绍了外交保护制度国籍问题的现状,接着分别从外交保护制度中的自然人和公司国籍两个方面展开进行具体的分析;第四部分,从理论分析上升到了立法的层面,即站在自然人国籍和公司国籍两个角度对外交保护制度的国籍问题提出了一些合理性、科学性的立法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1)

徐佳丽[2](2019)在《论外交保护的义务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外交保护在传统上被认为是独属于国家的权利,国家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在国际法上不承担任何义务。这最早源于瓦特尔拟制的国家特征。但是到二战以后,世界呈现多极化趋势,经济全球化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国际法呈现出越来越强的人本化趋向。有关外交保护权利性质的传统观点越来越受到学界质疑。而近期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连连失败也对政府提出了给予外交保护的要求。特别是针对“慰安妇”问题,受害者及其遗属在2017年公开要求政府承担外交保护的责任。我国政府也多次明确表示坚决保障我国民利益,捍卫基本人权的立场。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外交保护是否仍然是一国政府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有鉴于此,本文希望对外交保护的义务属性进行探讨。首先通过前提条件的介绍和与其他类似制度的比较对外交保护进行界定,简要介绍传统理论。其次从外交保护的国家特征、前提条件,以及国内国外两个维度,寻找现有法律框架中与传统理论存在的矛盾之处。接着试图从国际法上个人地位的变化,结合我国国内外交政策变动和国际法的人本化的趋势以及新的责任主权观来寻找外交保护义务属性的理论依据。在此之后,希望通过经典案例展开,理论结合实践,讨论在什么情形下国籍国应负有什么样的有限义务。至少在程序上,应负有适当考虑进行外交保护的可能性的义务;在实体上,当本国国民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时,有切实地采取行动进行外交保护的义务。最后结合我国的立场与近代以来历史背景、国家角色的改变,在外交保护义务属性视角下提出建议。今天,走出国门的中国公民数量与日俱增,愈渐增加的安全风险也无处不在。加强对海外中国公民的保护刻不容缓。在民本外交成为执政理念的今天,对外交保护义务属性的思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5-30)

王佳丽[3](2019)在《国际投资争端中的外交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外交保护作为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随着“国家主权”观念的深入、人本化趋势的加强,被重新重视起来。然而外交保护的首要前提-国籍继续原则,不管是国际上还是我国都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比如“国籍”的认定标准、“持续的起止时间”等,这也是外交保护制度中的难点问题,但外交保护在投资争议解决中的地位不容替代。因此,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及我国外交保护的立法情况,借鉴国际上外交保护的经典案例及相关规定,研究外交保护制度中的难点问题对于保障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先论述外交保护的基本理论,重点论述外交保护的性质,并对外交保护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及意义进行阐述,在叙述国内外学者观点的同时,注入自己的分析和理解。接着在介绍《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投资中适用外交保护的案例和法律规定,对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国籍继续原则及公司国籍认定的不同标准进行分析,总结归纳目前学者对外交保护前提条件的意见分歧。最后,将国际投资外交保护与中国实际相结合,针对我国外交保护的立法现状,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0)

许育红[4](2019)在《“外交保护”称谓在新中国的使用历程》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条规定:"外交保护"指的是一国针对它的国民因为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害,以本国国家的名义为该国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者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本文主要基于公开出版物,讲述"外交保护"称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使用历程。20世纪70年代以来"外交保护"称谓在中国的主要学术应用国际文献资料显示,"外交保护"称谓的使用早于"领事保护"。(本文来源于《世界知识》期刊2019年06期)

于家琪[5](2019)在《论《ICSID公约》中外交保护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解决投资争端的传统政治手段,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的。但由于外交保护制度发展的不完善往往会导致国家的武力干预。为改善投资气氛,推动国际私人资本不断流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主持下,在华盛顿开放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建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创设一个真正中立并允许投资者和东道国自由选择进入的类国际法庭,从而“排除投资国政府对投资争端的介入干涉,《ICSID公约》在其第27条中,规定了外交保护的概念、外交保护与仲裁的适用关系进行了规定。这一限定无疑提升了 ICSID仲裁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的应用,并导致外交保护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应用逐渐缩减。然而外交保护作为一种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手段,依旧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当投资者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的不仅仅是正常商业活动可能产生的投资决策风险,也将面临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相关的,投资者难以控制的政治风险时,现有的国际投资制度难以有效的保证海外投资的安全,投资国合理的行使外交保护,能够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成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国际法规则乃至国家的合法利益的良好手段。本文通过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外交保护的适用及其缺陷、以及《ICSID公约》的建立进行分析概述,并在分析《ICSID公约》外交保护内容的基础上总结外交保护条款的适用条件、适用后果,指出《ICSID公约》外交保护的适用缺陷。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提出《ICSID公约》外交保护内容的改革设想探究。并结合我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需要,提出我国在提交仲裁前、提交仲裁后和仲裁裁决后应当采取的法律对策。(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期刊2019-03-01)

江庆莹[6](2018)在《自然人双重国籍的外交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国籍制度是在全球化和跨国人员流动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国际背景下所诞生的。在该项制度下,各国对一自然人的保护资格的确定问题成为一个难点。面对国籍国之间实施外交保护和国籍国针对非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的两种情况,无责任原则、主要国籍原则和国籍持续原则都各有适用的空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0期)

钟琦[7](2018)在《外交保护与中国的实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安全威胁及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共同作用下,海外中国公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外交保护所要解决的,正是国籍国如何对遭受侵害的身处国外的公民或法人实施保护的问题。然而外交保护作为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的重要途径之一,却仍是国际法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外交保护借由国籍国“公权力”的介入,将国民与东道国之间“私权利”的争端上升为国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家争端,使国民因东道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造成的损害后果得到救济,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一项保护其国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外交保护权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反映了国际人权主义理论的发展成果。外交保护权是一项国家权利,国家在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受到叁个条件的制约,即受害国民拥有的保护国国籍是持续的;存在国民受到东道国国际不法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事实;国民已用尽东道国的一切救济方法仍不能使其所受损害得到合理救济。外交保护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出了一套重要的理论基础,包括国际人权理论、国家责任理论、双重管辖权理论和伤害拟制理论。外交保护的实施条件与其理论基础是分不开的,外交保护中的国际持续原则是国籍国属人管辖权原则的要求,实际损害原则是认定国家责任的重要前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对东道国国家主权和属地管辖权的尊重。和平解决国家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准则,外交保护将国民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上升为国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家争端,根据和平解决国家争端原则的规定,必须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外交保护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外交方式和司法程序两类。中国作为一个有担当的大国,应当完善外交保护法制建设和体系建设,加强保护海外国民利益的能力。(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6-30)

韩秀丽,刘志一[8](2018)在《论南非外交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保护海外投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外交保护在母国保护其海外投资者及其投资方面曾起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投资法的历史演进,外交保护已经让位于投资者—国家间仲裁,扮演着越来越次要的角色。然而在南非,外交保护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得到其海外投资者的多次援引。南非法院将《南非宪法》第3条解释为授权其国民有"请求"行政机关给予外交保护的权利,而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外交保护措施进行司法审查。这似乎显示南非关于外交保护的法治相当发达,然而,南非法院的判例法表明,《南非宪法》对其海外投资者的外交保护存在局限性。对于南非海外投资者来说,外交保护的这些局限性,以及习惯国际法下外交保护的其他弱点,造成了外交保护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依赖性。(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张生[9](2017)在《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下外交保护的空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投资法制中,外交保护是解决投资争议的一种"剩余机制",它可以在投资仲裁或其他解决方式都不能被使用时发挥作用。投资条约中规定的国家间仲裁也为外交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但外交保护有时也会导致争端解决的复杂化,针对东道国违反投资条约的行为,投资者提起的投资仲裁与投资者母国提起的外交保护可能同时存在,而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样的冲突。由于投资条约本质上涉及的仍是缔约国的实体权利,它决定了投资仲裁与外交保护诉求的同质性。为了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在设计投资条约时,一方面可借鉴《ICSID公约》所确立的顺序性原则,另一方面,也需要投资仲裁庭充分考虑并尊重国家间仲裁已经就外交保护作出的认定。(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7年04期)

崔永杰[10](2017)在《论海外中国公民的外交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外交保护在保护海外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中国公民的数量迅速增多,受到国际不法行为侵害的概率也随之升高,本文旨在通过完善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的权益。首先,分析了近年来海外中国公民发生的安全事件数据,发现关于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事件具有增长快、发生频率高的特点。其次,研究了外交保护制度本身,论述了国籍持续原则,国家责任的构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以及国籍冲突的解决与如何确定难民的保护国问题。最后,研究了我国当前的外交保护实践,主要有领事保护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安全预警机制和用政治方法解决争端。但是欠缺外交保护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因此,本文从建立外交保护法律体系应注意的问题和以“对等承认”方式承认双重国籍两个方面为完善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提供建议。(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05-01)

外交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外交保护在传统上被认为是独属于国家的权利,国家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在国际法上不承担任何义务。这最早源于瓦特尔拟制的国家特征。但是到二战以后,世界呈现多极化趋势,经济全球化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国际法呈现出越来越强的人本化趋向。有关外交保护权利性质的传统观点越来越受到学界质疑。而近期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连连失败也对政府提出了给予外交保护的要求。特别是针对“慰安妇”问题,受害者及其遗属在2017年公开要求政府承担外交保护的责任。我国政府也多次明确表示坚决保障我国民利益,捍卫基本人权的立场。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外交保护是否仍然是一国政府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有鉴于此,本文希望对外交保护的义务属性进行探讨。首先通过前提条件的介绍和与其他类似制度的比较对外交保护进行界定,简要介绍传统理论。其次从外交保护的国家特征、前提条件,以及国内国外两个维度,寻找现有法律框架中与传统理论存在的矛盾之处。接着试图从国际法上个人地位的变化,结合我国国内外交政策变动和国际法的人本化的趋势以及新的责任主权观来寻找外交保护义务属性的理论依据。在此之后,希望通过经典案例展开,理论结合实践,讨论在什么情形下国籍国应负有什么样的有限义务。至少在程序上,应负有适当考虑进行外交保护的可能性的义务;在实体上,当本国国民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时,有切实地采取行动进行外交保护的义务。最后结合我国的立场与近代以来历史背景、国家角色的改变,在外交保护义务属性视角下提出建议。今天,走出国门的中国公民数量与日俱增,愈渐增加的安全风险也无处不在。加强对海外中国公民的保护刻不容缓。在民本外交成为执政理念的今天,对外交保护义务属性的思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外交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林川.外交保护制度的国籍研究[D].南昌大学.2019

[2].徐佳丽.论外交保护的义务属性[D].浙江大学.2019

[3].王佳丽.国际投资争端中的外交保护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4].许育红.“外交保护”称谓在新中国的使用历程[J].世界知识.2019

[5].于家琪.论《ICSID公约》中外交保护的适用[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9

[6].江庆莹.自然人双重国籍的外交保护[J].法制博览.2018

[7].钟琦.外交保护与中国的实践研究[D].厦门大学.2018

[8].韩秀丽,刘志一.论南非外交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保护海外投资视角[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

[9].张生.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下外交保护的空间[J].中外法学.2017

[10].崔永杰.论海外中国公民的外交保护[D].甘肃政法学院.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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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论文-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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