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一事不再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判决,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行政机关。
一事不再理论文文献综述
张雨寒[1](2019)在《本案应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甲与乙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甲向乙公司供应水洗砂、石子、水泥等原材料,再从乙公司购买混凝土向他人出售,双方约定甲向乙公司供应的原材料款与其下欠乙公司的混凝土款可以互相冲抵。2015年12月21日,经甲会计A与乙公司会计B对账,双方确认乙公司尚欠甲水洗砂1(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9-11)
程欢欢[2](2019)在《无法定情形重复起诉 法院“一事不再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事不再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则之一,对“一事”的判断标准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那么,怎么认定案件属于重复起诉应予“一事不再理”呢?案例回放张某家有一院落面临拆迁,张某与儿子及孙子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分得一定数额(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9-07-31)
梁开斌[3](2019)在《“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澄清》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当适用此原则,关系着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平衡之实现。在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理论含混与实践芜杂,对此原则的地位和效用形成了一定减损。"一事不再理"原则,亟须在书面上和实践中予以澄清。借由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书面和实践中的双向考察和彼此印证,我们可以获得澄清此原则的启示:对"一事"之判定应立足于后诉之实体法上诉讼目的是否为前诉所覆盖或吞并;对"不再理"范围之扩张或限缩,需以程序保障权的落实为前提。(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杨曼曼[4](2019)在《论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本土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存在时间较为久远的一项法律原则,其最早产生于古罗马。目前,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得到了适用,被载入该国的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之中。另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也明文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从世界范围看,虽然不同法系的国家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称谓和侧重内容有所不同,但都具有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相同点。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只是在某些制度中体现出该原则的精神。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过于积极追求案件的所谓“真相”,赋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权力,不区分再审对被追诉人是否有利,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上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不相吻合,值得反思。我国之所以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要是理念方面的原因。片面地理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思想路线,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绝对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理念,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都会导致漠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与被追诉人的正当利益,妨碍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的本土化。我国应将国际上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移植到我国,结合我国国情将其本土化。在我国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本土化,应对该原则予以广义理解,重在维护案件系属于法院的效力、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保障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心地位以及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为了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本土化,除了应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还应当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撤诉制度等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第一,改革审判监督程序。取消法院作为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启动予以严格控制,严格限制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条件,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原则。这项改革措施,是为了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与被追诉人免受“双重危险”的利益。第二,改革第二审程序。严格限制检察机关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提起抗诉的条件,取消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权力。第叁,取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不得再撤回起诉,更不得撤回起诉后再次提起公诉。这两项改革措施,是为了维护案件系属于法院的效力,可由此保障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心地位以及被追诉人免受不当讼累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颜桂芝[5](2018)在《行政复议“一事不再理”如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7年,甲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包括谢某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为国家所有。2009年,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安置补偿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乙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予以批准。2007年,乙市(本文来源于《中国自然资源报》期刊2018-11-29)
赵龙[6](2018)在《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时该如何寻求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7年12月8日,某食品公司向当地县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征收地块房屋调查记录。2017年12月18日,县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将《某地块拟征收房屋调查明细表》一并送达给食品公司。今年1月22日,食品公司(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11-08)
颜桂芝[7](2018)在《行政复议中“一事不再理”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7年,某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包括谢某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为国家所有。2009年,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并上报某市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予以批准。2007年,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实施任务书》,将本案所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交由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实施。2018年1月,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征地事(本文来源于《资源与人居环境》期刊2018年10期)
周丽婷[8](2018)在《论商标评审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应当如何适用、把握何种标准,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伴随着《商标法》的修订和"一事不再理"范围的变化,老问题之上又产生了新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商标评审程序中"一事不再理"的特点,"一事不再理"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有关"一事不再理"的判断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证据上的差异是否构成"不同事实"等新老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8年06期)
徐卓斌[9](2018)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1年6月22日,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见证下,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代理人在被告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PUMA”、“豹图形”和“PUMA及豹图形”相同标识的服装。2011年9月8日,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4-24)
薛伟杰,俞寿好[10](2018)在《关于社会保险费投诉“一事不再理”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业内对查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职责分工存在争议,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案发生地上海市规定,对于个人反映用人单位未为其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案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当地为社保中心)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表(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期刊2018-03-30)
一事不再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事不再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则之一,对“一事”的判断标准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那么,怎么认定案件属于重复起诉应予“一事不再理”呢?案例回放张某家有一院落面临拆迁,张某与儿子及孙子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分得一定数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一事不再理论文参考文献
[1].张雨寒.本案应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N].江苏经济报.2019
[2].程欢欢.无法定情形重复起诉法院“一事不再理”[N].北京日报.2019
[3].梁开斌.“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澄清[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杨曼曼.论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本土化[D].安徽财经大学.2019
[5].颜桂芝.行政复议“一事不再理”如何适用?[N].中国自然资源报.2018
[6].赵龙.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时该如何寻求救济[N].中国商报.2018
[7].颜桂芝.行政复议中“一事不再理”的适用[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8
[8].周丽婷.论商标评审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J].知识产权.2018
[9].徐卓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8
[10].薛伟杰,俞寿好.关于社会保险费投诉“一事不再理”的思考[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