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论文_张腾,刘晓旭

导读:本文包含了表达自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自由,欧洲,规制,人权,网络,公约,互联网。

表达自由论文文献综述

张腾,刘晓旭[1](2019)在《自媒体环境下表达自由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媒体以其无中心化、平民化、交互性、匿名性,改变着传统媒体的环境和传播方式,掀起了媒介领域的一场革命。自媒体表达自由既使公民获得个体的自我实现,也极大拓展了公民行使政治性权利的空间。但超越边界的表达自由滋生了诸如传播色情内容、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个人隐私及知识产权等问题,因此对自媒体传播内容及表达自由的规制迫在眉睫。在规制过程中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限度意识则意味着自媒体表达自由的规制要坚持一定的原则。(本文来源于《攀枝花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庞伟昌[2](2019)在《论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经济的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得表达自由有了新的内涵和外延。网络表达自由相较于传统的表达自由权有着时效性、隐匿性和弱责性等新特征。为了更好的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网络社会法治化的进程,需要对其进行保护和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具有积极的价值与社会贡献,然而对这一权利的误读与滥用也带来了诸多风险与困境。在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表达自由能够更加充分的促进大众自我价值的实现。此外,在推动当今社会发展上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不仅可以促进多元文化的大繁荣,更可以极大的促进民主自由、强化社会监督。但与此同时也会加剧公共秩序和公民人格权的冲突,涌现出了当下网络社会的各种问题,面临着诸多挑战。诸如,网络表达的隐匿性容易滋生道德腐化,易为不良行为推波助澜,而网络表达自由在增进民主、强化监督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与现有利益发生冲突。对于网络社会的依法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为减少和避免网络失范现象,促进网络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对网络社会中的表达自由不仅需要合法保护,更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制,而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合理约束正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本文意在研究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制,并着重探究其规制的完善措施。除了摘要和绪论部分,本文分为层层递进的叁个部分来研究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制。首先从传统表达自由权的概念出发,通过对其适用范围和途径的显着变化,引出网络表达自由的新特点,加之对其正反两方面的价值权衡,意在划定公民在网络社会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界限。本人在学习国家关于网络法治的有关政策和梳理前人对于网络表达自由研究的基础上,先后采用数据分析,案例研习等研究方法从多个方面研究我国关于网络表达自由规制的现状并针对我国的现实和特殊国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首先,在网络表达自由规制中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其次完善网络立法体系,构建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理顺国家、行业和个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此外,还要分级分层强化社会监督,与道德、习惯形成共同合力,共同致力于网络法治的发展。需要指出,国家在规制网络表达自由时应当将保护人权和比例原则贯穿于始终,以确保国家强制性权利不被滥用和公民基本权利不被侵犯。但如何推进网络法治始终将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我们只有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修缮。但毋庸置疑的是我们在不断探索时应当努力协调好网络社会中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尝试推动我国网络法治化进程,促进网络社会的共享共治。(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0)

田大映[3](2019)在《欧洲共识与国家特制的冲突欧洲人权法院涉俄罗斯表达自由的判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表达自由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制度。欧洲人权法院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人权为己任的区域性司法机构,在保护世界人权道路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与1953年此相伴而生的《欧洲人权公约》(又称《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在欧洲人权保护上相辅相成。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最快出现并付诸实施的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是欧洲人权保护机制最为基础且处于核心地位的法律文件,通常在论述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时候,也主要以人权公约为例。由于《欧洲人权公约》的成员国在政治制度方面的相似性,使他们能够较容易的接受和遵行欧洲区域人权保护的原则、方法、标准和规则。而俄罗斯作为一个地跨欧亚大陆的国家,在历史和地缘关系上与欧洲现行的人权保护机制有很大的差别,这也导致俄罗斯自加入《公约》以来,俄罗斯人将俄罗斯联邦申诉至人权法院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而在欧洲人权法院关于俄罗斯的判例中,有关表达自由的案件也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对俄罗斯自1996年加入欧洲人权公约以来涉及公约第10条表达自由的案件进行分析。论文第一章是相关概念的界定,主要区分表达自由的基本概念,着重介绍欧洲人权法院视角下的表达自由,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对表达自由的概念性规定,表达的主体是谁,表达的内容有哪些,以及对表达自由的限制;第叁小节主要阐述俄罗斯自加入欧洲人权法院以来,相关法律文件中对公民表达自由权的保护条款,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相关内容的相关规定,其次是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的主要内容。第二章是欧洲人权法院对媒体表达自由的保护。第一节笔者将主要笔力放在俄罗斯新闻自由概况的介绍之中,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体现两种体制下新闻自由权利保护方面的差异性;在第二节我主要论述在欧洲人权法院眼中媒体拥有新闻自由的价值,为了保护新闻自由,人权法院在许多判决中对“事先限制”都做出了违反第十条的裁决;其次将结合具体案件对人权法院对媒体表达自由的保护方式做详细论述。第叁章是欧洲人权法院对媒体和记者的保护。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在第一节对俄罗斯记者权利与责任以及对俄罗斯记者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具体内容做具体阐述,这样可以从法律的本源看出俄罗斯与人权法院在对记者表达自由保护方面的差别;本章第二节将就具体案例分析欧洲人权法院对涉俄罗斯记者案件的判决标准,具体分析人权法院如何对记者表达自由权进行保护:最后论述人权法院对记者行使表达自由权的一些要求,从实际操作来看,人权法院对记者保护要远远大于其要求,且这些要求也只是对记者本身职业道德的重申。第四章是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表达自由的保护,本章核心内容这要是两个部分:一是涉及公民个人表达自由被政府干涉情况,包括对个人艺术表达自由、政治表达自由的保护。其次是对个人表达自由的某些方面的限制,最主要的内容是个人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这个问题也是目前而言人权法院这里个人表达自由内容与限制以及个人表达与国家安全的冲突,这里主要是由于个人表达导致的泄密行为;最后论述人权法院对个人表达自由的保护方式。第五章主要讨论表达自由中的诽谤问题,在人权法院涉表达自由的判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关于诽谤的判决。这章主要从俄罗斯诽谤法的特点和人权法院对公职人员的态度等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对诽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最后是论文的结语,本研究的所有内容都是结合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所进行分析,通过这些案例做出本文所要达成的目标,即欧洲人权法院关于俄罗斯表达自由的判决是欧洲共识还是国家特制的冲突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刘晓婷[4](2019)在《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是民主法治社会尊重并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守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但在各自运作中经常发生矛盾冲突,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令各国伤透脑筋。在世界范围内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大量判例确立了审查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案例的一般原则,体现为对法官和司法机构的保护,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一方面,对法官的保护是基于维护他人名誉这一目的,人权法院在处理表达自由与法官名誉权纠纷时注意区分:法官与普通公民、政治人物的身份;事实与价值判断;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另一方面,对司法机构的保护是基于维护诉讼当事人权益这一目的,此类案件主要体现为对未决诉讼当事人诉诸公正审判、私生活不受干扰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人权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对新闻媒体、律师和法官这叁类主体的表达自由进行保护,他们因特殊身份或职业而享有较高程度的表达自由。此外,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的利益冲突还涉及第十条之外的公约其他条款所保护的权益,人权法院在审查双方就第十条表达自由范围内提交的案件时,很少对其他条款进行单独审查,而是将它们作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的题中之义一并解释。在“保护为主,限制为辅”原则下,欧洲人权法院裁定成员国对表达自由的干涉不违反第十条的十个案例值得注意,这体现了欧洲人权法院对成员国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同时本文还从实践层面对欧美处理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冲突的不同之处进行简单比较,并得出结论:在司法信息的获取上,欧洲对媒体秘密信息源的保护优于美国;在司法活动的报道上,美国对表达自由的保护程度高于欧洲。欧洲人权法院在审查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判例中形成的原则和经验,不仅为成员国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法依据,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权衡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的冲突提供了参考。(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王晓萌[5](2019)在《论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表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来已久,国内外对于表达自由的重视和保护也历史悠久,其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得到承认和保护,多数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其地位。表达自由不仅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之一,更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其对于国家民主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公权力的监督制衡以及公民政治参与感和参政能力的提高等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对于表达自由的法律规范体系已经走向成熟,然而,其在互联网的作用下却显现出不同于前者的新特点。作为新兴权利,网络表达自由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对传统表达自由的拓展和补充,是实现公民表达自由的新途径。网络表达自由借助于网络世界的便捷性、实时性、匿名性等特征不断演变出自己特有的属性,如开放性、匿名性、及时性、互动性等,无不体现着网络表达自由在新的时代环境下表现出的新型特征。然而互联网的门槛低导致网民数量庞大、鱼龙混杂,网民的集聚效应和非理性等特征借助网络表达自由得以充分体现,网民发表网络言论成本低且方便快捷,所以网络表达自由极易被滥用,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的滥用亦或是被幕后人员操控引起的社会动荡,这都意味着其在时代的进步之下滥用成本逐渐降低,影响力却日益扩大,网络监管部门在匿名这一屏障的阻碍之下难以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对应,这都对法律规制提出一系列难题1。网络表达自由行使成本低且权利边界不易把握,其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乃至于国家政治稳定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网络领域作为新的政府监管领域还存在监管盲区,外加网络表达的滥权惯性以及其“可克减性”的特征,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的网络社会治理理念一向重监督管理,比较接近网络管制主义模式。这就表明我国在网络社会治理方面仍未全面树立现代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的治理理念。而且,我国目前网络领域立法存在立法原则化、执行性不强、部门权责不明、政府对网络言论进行隐形干预以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过于严格等问题,所以需要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加强网络领域立法精细化和可执行性,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网络信息分级制度,对监管对象和责任职能分配更加具体化和有针对性,加强政府网络监管力度,实行多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并行,争取在网络表达自由规制领域逐渐形成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打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4-30)

温晓亮[6](2019)在《日本对媒体表达自由的规制与隐蔽干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对媒体表达,主要通过法律形式和社会伦理道德来实施规制。不同国家,无论是怎样的社会制度,在怎样的文化背景下,又选择了怎样的意识形态,还是有着怎样的法律体系,都对媒体表达有着一定的规制。在日本,虽然宪法明确规定对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是予以保护的,但也并不是没有规制。只不过是采取了一些更为微妙、隐晦的方式对媒体表达进行干预。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媒体表达自由是不存在的。(本文来源于《新闻战线》期刊2019年08期)

辛梦雪[7](2019)在《从“吴虹飞案”看网络表达自由的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歌手吴虹飞微博发表不当言论被拘案谈起,对当事人的言论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进行具体分析,并思考如何进一步明确网络表达自由的边界。(本文来源于《新闻研究导刊》期刊2019年03期)

王鸿[8](2018)在《让言语表达自由生长——《清平乐·村居》教学片断》一文中研究指出《清平乐·村居》(苏教版五上)是南宋爱国词人辛弃疾写的一首小令。词人以白描的艺术手法,融叙事、写景、抒情于一体,描绘了农村清新秀丽、朴素恬静的环境及富有浓厚生活气息的温馨画面——翁媪饮酒聊天,大儿锄草,中儿编鸡笼,小儿卧剥莲蓬,表达了词人对农村宁静生活的热爱与向往。教学中,笔者以(本文来源于《小学教学设计》期刊2018年34期)

韩新华[9](2018)在《社交网络、内容审查与表达自由——德国《网络执行法》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6月,德国联邦议会正式通过了《网络执行法》,以加强对社交网络仇恨言论、假新闻等违法内容的监管。该法要求拥有200万以上用户的社交网络必须设置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及时移除某些刑事违法内容,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此举使德国成为西方国家中第一个明确将社交网络平台的内容审查由自律行为变为法律义务的国家。该法遭到德国内外许多机构和人士的强烈批评和质疑。批评意见聚焦于"执法私法化"以及"高额罚金"给公民表达自由带来的不合理的负担。本文拟对这一争议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来源于《中国通信学会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主题征文论文集》期刊2018-11-18)

李卓[10](2018)在《析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边界及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表达自由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近年来,互联网接入方式日益多样化,随着上网成本低廉化和各种社交网站、公共平台的兴起,如今网络表达自由所产生的效果也是前所未有的。应当尊重和保护表达自由,同时也要对网络表达依法进行监督审查。但我国有关公民网络表达自由领域的立法尚存在位阶偏低、内容滞后、技术不够科学等不足。从宪法的视角对我国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边界、路径进行探析,进而促使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则真正成为公民有序行使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重要规范,这不仅有利于打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而且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表达自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经济的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得表达自由有了新的内涵和外延。网络表达自由相较于传统的表达自由权有着时效性、隐匿性和弱责性等新特征。为了更好的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网络社会法治化的进程,需要对其进行保护和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具有积极的价值与社会贡献,然而对这一权利的误读与滥用也带来了诸多风险与困境。在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表达自由能够更加充分的促进大众自我价值的实现。此外,在推动当今社会发展上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不仅可以促进多元文化的大繁荣,更可以极大的促进民主自由、强化社会监督。但与此同时也会加剧公共秩序和公民人格权的冲突,涌现出了当下网络社会的各种问题,面临着诸多挑战。诸如,网络表达的隐匿性容易滋生道德腐化,易为不良行为推波助澜,而网络表达自由在增进民主、强化监督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与现有利益发生冲突。对于网络社会的依法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为减少和避免网络失范现象,促进网络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对网络社会中的表达自由不仅需要合法保护,更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制,而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合理约束正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本文意在研究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制,并着重探究其规制的完善措施。除了摘要和绪论部分,本文分为层层递进的叁个部分来研究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制。首先从传统表达自由权的概念出发,通过对其适用范围和途径的显着变化,引出网络表达自由的新特点,加之对其正反两方面的价值权衡,意在划定公民在网络社会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界限。本人在学习国家关于网络法治的有关政策和梳理前人对于网络表达自由研究的基础上,先后采用数据分析,案例研习等研究方法从多个方面研究我国关于网络表达自由规制的现状并针对我国的现实和特殊国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首先,在网络表达自由规制中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其次完善网络立法体系,构建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理顺国家、行业和个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此外,还要分级分层强化社会监督,与道德、习惯形成共同合力,共同致力于网络法治的发展。需要指出,国家在规制网络表达自由时应当将保护人权和比例原则贯穿于始终,以确保国家强制性权利不被滥用和公民基本权利不被侵犯。但如何推进网络法治始终将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我们只有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修缮。但毋庸置疑的是我们在不断探索时应当努力协调好网络社会中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尝试推动我国网络法治化进程,促进网络社会的共享共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表达自由论文参考文献

[1].张腾,刘晓旭.自媒体环境下表达自由的规制[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9

[2].庞伟昌.论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制[D].山东大学.2019

[3].田大映.欧洲共识与国家特制的冲突欧洲人权法院涉俄罗斯表达自由的判例研究[D].安徽大学.2019

[4].刘晓婷.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研究[D].安徽大学.2019

[5].王晓萌.论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D].山东大学.2019

[6].温晓亮.日本对媒体表达自由的规制与隐蔽干预[J].新闻战线.2019

[7].辛梦雪.从“吴虹飞案”看网络表达自由的边界[J].新闻研究导刊.2019

[8].王鸿.让言语表达自由生长——《清平乐·村居》教学片断[J].小学教学设计.2018

[9].韩新华.社交网络、内容审查与表达自由——德国《网络执行法》评析[C].中国通信学会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主题征文论文集.2018

[10].李卓.析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边界及路径[J].北方法学.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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