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辰宇:康德与王阳明道德哲学实践内涵论文

顾辰宇:康德与王阳明道德哲学实践内涵论文

[摘 要]康德以“自由即自律”为道德原则的主题,认为道德自律根源于作为道德主体的行为的自由性,因此道德原则是自由的法则,并且具有实践性。王阳明的心性之学将儒家的道德修养论与现实生活联系,从实践的角度来谈道德修养,确立了致良知、知行合一、体证工夫的道德践行途径。他们的道德哲学思想都体现了将道德原则落实于现实生活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康德 王阳明 道德自律 实践

在中西方哲学史上,康德与王阳明都是对哲学史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对二者道德哲学思想的比较研究,是致力于东西方哲学比较研究的中外学者关注的热点论题。康德与王阳明在道德哲学的自律性思想上有相似之处,即以意志自由或良知为核心的自律道德观念,其作为道德哲学的理论思想,不仅是一种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其中还蕴含着将道德原则落实于实践生活的自觉实践动力。

“在契约里头,S得再跟曲过三年正常的夫妻生活,之后,曲同意无条件离婚。所谓正常,就是S首先得尽到丈夫的义务,要满足曲的性生活,而S不得故意拒绝。”

一、道德理论与实践的一致性

当前社会面临着日益复杂、争议纷乱的道德问题及道德危机,究其原因,还是道德原则如何落实于实践的问题。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探索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而实践理性则能成就实践的能动性,并且支配着人的实践活动。德国古典哲学将理性区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明确提出了实践理性问题,这是对传统哲学的批判性推进。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对实践理性进行了研究,他从道德哲学层面对“理论”与“实践”二词加以界定,他认为:凡是对于理论而言是正确的,对于实践也必然有效。

3.2.1.3 预防血液浓缩 为了配合手术顺利进行,术前需常规给予肠道准备,为防止体液丢失过多,造成电解质紊乱、血液浓缩,形成高凝状态,诱发血栓,目前临床常采用舒泰清口服,以补充电解质,并对年老体弱、进食少或排泄过多者及时给予补液补充。

康德认为:如果实践规则在某种程度的普遍性中被当作原则,并且从对其实现必然有所影响的诸多条件中抽离出来,我们就把这些规则的总合称为理论。反之,并非所有的行动都称为实践,而是只有遵循某些普遍设想的程序原则才称为实践。[1]在康德看来,一切无意识的、无原则的、盲目的行动都不属于“实践”,而“理论”则可以由作为原则的实践规则抽取出来。在这种意义之下,“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一种互涉的关系,也就是说,实践必须以理论为指导,而理论必须在实践中才能得到应用。一般人往往认为“理论”和“实践”是两回事,在某些实践行动中,虽然在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却未必可行。对于一般人的这种认识,康德指出:在某些学问中,我们可能发现理论与实践脱节,但我们并无理由因此便否定理论本身的意义,因为这只是由于该项理论不完备,而只要补充相应的理论,便可以使理论与实践一致。康德认为,在数学、经验科学,乃至于理论哲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因为这些学问的对象是在直观或是在经验中被提供出来的。但在实践哲学中,这种情况却不可能发生,因为在哲学中,有些对象完全是思想中的产物,它们在实践中或许根本无法运用。换言之,在实践哲学中,“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切于实际”这个命题是无意义的。由此可知,康德在实践哲学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的一致性。

与康德的道德律观点类似,在王阳明的学说思想中,“良知”是每人都具有的至善之性,同时也体现着对善性知觉的落实。王阳明所言的“良知”既有判别善恶的功能,同时也有推己及人的功能,它是对道德本体的落实,也是对人生实践的显现。在此意义上,良知即是道德实践的生发处。王阳明指出道德法则的形成,不在于道德行为的对象,而在于我们的“良知”心所作出的判断,只有通过内心的道德判断才能把握道德规律。内心中的忠孝和信仁的理,也就是作为道德律的普遍之理,王阳明以“良知”为行动的道德标准。这样的道德标准不需要向外求索,只要摒弃私欲私利,恢复心的本来面目,则“道德之知”、“良知”、“天理”俱在吾人心中。

在道德原则的实践问题上,康德提出意志自律或道德自律,而王阳明主张良知的“吾性自足,不假外求”,两人的观点类似,都旨在强调道德的先验根源和先验的道德自觉心。康德提出实践理性之先验性结构的目的,是在追究道德法则之普遍性根据。他在人性的先验结构上,找到这道德法则的普遍性根据。这实践理性的先验结构就是道德主体的意志能力,它超越于经验,不能从行为的结果获得,只有从道德行为的动机才可发现道德的真正价值。这道德价值出自“善的意志”的道德行为,并且只存在于“善的意志”。因此,“善的意志”就是道德的根本善的纯粹形式条件,是实践理性的形式原理。此意志的形式原理存在于每一道德主体性的先验结构上,是道德法则之所以能普遍化的先决条件。康德是以一个超乎人类之上的无限观点来理解道德,因而道德法则的规定完全以“义务”或“无上命令”的形式,为“善的意志”所发动,故为自律性的法则。

二、道德自律的践行途径

将针铁矿配入量定为15 g,初始液固比0.4,反应温度20 ℃,搅拌速度100 r/min, 飞灰反应15 min后取出,倒入模具中,在自然条件下分别固化1、3、5、7 d后脱模破碎,于40 ℃下烘干以便后续检测。毒性浸出后测定浸出液中Cu2+、Pb2+浓度,浸出结果如图6。结果显示,两种离子的浸出浓度随固化时间延长而降低,在3 d后对于反应基本达到平衡。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唯有与意志的自由相关才有可能,在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下则是必然的”,[4]康德的道德原则与道德实践以意志自由为前提,肯定了自由的先在性,认为自由意志是道德实践的必然条件,也是实践理性的实践行为的出发点。康德以“自律”的概念来说明道德的本质,自律道德即道德自我立法,不由道德以外的其他概念所决定,显示道德的自主性、自律性;依此自主、自律道德而建立的法则就是道德法则。因此,以意志自由确立的“自律”选择是最高的道德原则,并且它是一切道德判断及相应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则。

自律道德的本质乃是:先验而纯粹的、客观而普遍的、绝对而必然的,并且具有自主性。“自律”不是向外寻求原则,而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选择的自律,它是指意志自身成为自我律令的表达者、执行者和约束者。但自律不是一般观念认为的对自我的规定和约束,而是意志将成为自己的立法者和责任的承担者。实践理性落实于具体的实践中,此时意志既是自己的缘由,又是自己的结果,意志既是自由的,又具有普遍责任的承担性。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与人作为实践理性的实践主体的先验自由有关,它是理性在实践领域中的体现者。善良意志的实现依赖实践理性,这样就把道德行动的决断建立在纯粹理性形式上,意志的力量因而就是德性的力量,也就是在承担理性自身所给予的责任中所表现的坚强的、面对经验的欲望不屈不挠的力量。它超越了个体的层次,也超越了社会关系的层面,而形成一种“超越性”甚至是“积极的”道德观。

理论与实践在道德中的这种一致性,在王阳明的学说思想中,与此观点类似的是“知行合一”说。王阳明的“知行合一”思想,在义理源流方面,可上溯到孟子的思想。《孟子·尽心上》第十五章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2]历来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孟子的“良知”、“良能”思想进行解读阐发,对良知、良能所代表的具体含义争议不断。若从王阳明是继承孟子学说的观点来看,“良知”与“良能”不是两种而是一体的,即“良知”中包含着“良能”的意思,故认为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说来源于孟子的思想。据《传习录》上卷所记载王阳明与其弟子徐爱之间的问答,可以分明辨析出王阳明对“知”与“行”关系的论述。弟子徐爱向王阳明请教知与行的关系,王阳明说:“某尝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3]从这句话辨析,王阳明所言的“知”与“行”有内外之别,“主意”是内心的意图、意向,“功夫”则是表现于外的行动,故由“知”到“行”构成一个由内而外的现实化历程。这个“知”即是“真知”,亦即“致知”之“知”。王阳明便是根据“知”“行”的这种特殊意义提出“知行合一”说。虽然他未明白说出“知”“行”本身是什么,但他指出两者间的本质关联,指出它们是同一事的两面,“真切笃实”与“明觉精察”是对这两个侧面的形容。正如孟子的良知学中“知”与“能”的关系一样,王阳明对“知”“行”这两个概念有特殊的规定,但与一般的理解不同。

三、道德原则的自觉实践动力

康德从道德哲学层面论证道德理论与实践的一致性,其目的在于将道德哲学的理论思想与实践哲学的具体践行途径或方法联系起来。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说认为“知”“行”两者间具有本质关联,这亦体现了道德理论与实践的一致性。

康德对道德和幸福作出区分,他认为道德代表绝对的善或价値,无法化约为“幸福”槪念所涵的任何成素。因此,他反对任何形态的“幸福主义”,如功利主义、 快乐主义等。康德对道德与幸福所作的区分其实相当于儒家的义利之辨,不过康德底意思是说:人作为一种有限的存有者,事实上不可能弃绝幸福,因为这是其自然生命的追求;但是这个事实无碍于道德义务的纯粹性,即道德义务之所以为义务,正在于它全无其他动机的掺入。[5]

为了说明理论与实践在道德哲学中的一致性,他在此作了一项精微的分辨。康德指出:我们对于义务的意识并不必然保证我们会完全无私地履行自己的义 务。因康德肯定理论与实践在道德学中的一致性,就另一层意义来说,可以表述为:在我们对于义务的意识中,“完全无私地履行我们的义务”的要求必然包含“我们有能力达成这种要求”的信念,只要我们的道德意识真实无妄,这种信念就必然也是真实的。因此,在我们的道德意识中便涵有一种动力,它促使我们去履行义务。这就是康德本人所说的:“人意识到:由于他应当这么做,他就能够做到。”在道德的领域之内,对于超乎我们能力的事,我们不会形成“应当”的意识。反过来说,当我们对某事如孝亲、敬长形成义务的意识时,我们必然肯定我们有能力履行这项义务。这种“肯定”是一种意向、一种动力,可以将应然转换成实然。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这种动力即是意志的自由,故道德意识必然预设自由的意识。这正是孔子所谓“我欲仁,斯仁至矣”之意。

“风”就是根据讲解对象的特点,形成知识型、活泼型、幽默型、亲切型等不同的文风。比如对于教师团的导游词的文风多是娓娓道来、引人入胜;对于老年团的导游词多是回忆过去,忆苦思甜;对于写生团的导游词多是关注绘画艺术,线条色彩等。

康德将一切没有原则作指导的盲目行动均排除于“实践”的槪念之外,与此类似,王阳明亦将脱离良知明觉的盲目行动排除于“行”的概念之外。根据“一念发动处,便即是行了”这个命题来说,作为道德行为的内在根据的动机已属于“行”了。就此而言,王阳明“知行合一”说中的 “行”其实相当于康德所理解的“行动”一词。因此,康德所谓“善的意志”以及王阳明的“良知”,其本身即包含着道德原则的自觉实践动力。

[参考文献]

[1][德]康 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04-406.

[2][宋]朱 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1.331.

[3][明]王阳明.传习录[M].于自立等注译.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4:30.

[4][德]康 德.实践理性批判[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4.

[5][德]康 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德]康 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7][明]王阳明.王阳明全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2011.

[收稿日期]2019-09-10

[作者简介]顾辰宇(1991-),男,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2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473(2019)06-0011-03

DOI:10.16162/j.issn.1672-3473.2019.06.004

[责任编辑:王雪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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