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域名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域名,权利,域名注册,善意,纠纷,冲突,互联网。
域名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胡相龙,肖毅[1](2019)在《域名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无处分权人将域名转让给受让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域名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域名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叁)转让的域名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案号一审:(2017)渝02民初108号二审:(2018)渝民终162号【案情】原告:江西华邦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7期)
曹洋[2](2016)在《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大力实施“互联网+”的战略,网络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成为当今令人瞩目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对域名权人来说,域名就是他在互联网上的招牌,可以引导公民、法人访问其网站,由此可见域名权人的域名是商业标识,是其经营标识的一种,域名权人对其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而经营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和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因此,域名权理所当然属于知识产权。本文针对这个问题,就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最为关键的域名权属性定位问题以及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问题予以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概述网络域名与域名权。网络域名是符号化的网络地址,按照级别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具有唯一性、专用性、互联性、可识别性的技术特征。域名权是网络域名所有者针对网络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和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具有无形财产的价值、排他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法定性的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不同主体都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权利,从而形成利益的冲突。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权,又称字号权、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是建立在私权的保护及市场秩序维护的层面上对商号权进行规制。从知识产权角度认识域名权,其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然而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对域名权保护不力,存在对域名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效力不足、层次不高;对网络域名侵权行为的具体概括还不够细等问题。笔者着重阐述了域名权与商号权这一冲突,其冲突原因包括:网络时代域名的商业性,使其商业价值不断高涨;网络域名权的全球性与商号权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近似禁止”原则在网络域名注册中不适用;司法管辖的地域性与网络域名全球性的矛盾以及网络域名注册制度的不完善。其冲突的表现形式及解决途径包括: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及其解决途径;域名盗用争议及其解决途径;域名与商号巧合雷同及其解决途径;单纯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在后商号与在先的域名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第叁部分主要阐述笔者对协调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思考,包括制定《网络域名权保护法》,加强网络域名保护;给予知名商号反淡化保护,加大知名商号的保护力度;改革《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完善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执法框架。(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6-09-10)
龚未平[3](2016)在《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域名作为商业标记的价值日益被关注。当互联网尚处于发展初期,世界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已有80%注册域名,开设网址。此后,域名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中。域名的不断发展,与其相关的各类权益争议自然也备受关注,尤其是域名权和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如何解决这类冲突所引发的实际问题,给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域名发展至今,其法律属性一直未有定论,现行国际公约也未将其列入知识产权范畴,相关纠纷解决规则中几乎都未辨其法律属性。在日益发达的网络环境下,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更趋频繁,而应对这类冲突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甚至滞后。本论文以此为契机,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其次,通过分析域名权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基于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之比较,提出将域名权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第叁部分对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结合“微信”域名案,分析了域名转让中基于“全新注册”认定的特殊冲突表现,此外,尝试分析了域名权与商标权在自贸区的冲突表现;第四部分是对国内外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的介绍及分析;最后,基于前述章节内容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类冲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重点就此类冲突的完善路径给出了具体建议。本文通过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之比较,分析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不仅是对权利基础理论的丰富,也促进了部门法之间的融合,具有理论意义;本文基于国内外现有法律规制的弊端,结合相关案例,理论渗透实践,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且合乎司法实践的相关解决路径,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06-04)
邵甜甜[4](2016)在《weixin.com域名权纠纷一波叁折》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件回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消息,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将至公司)和29岁的李先生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注册和使用weixin.com域名(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6-02-23)
吴艺[5](2016)在《国际网络域名权属纠纷的解决机制——以国际仲裁方式取回被黑客盗取至境外的域名案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域名纠纷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其针对的法益是无形并且瞬息万变的,流动性非常高。其中网络域名又分为国内网络域名和国际网络域名,国内网络域名以.cn为后缀,此类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注册登记、运行和管理。因此国(本文来源于《人民之声》期刊2016年02期)
田伟伟[6](2015)在《我国域名权法律性质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域名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山于域名具有稀缺性、绝对排他性等性质,使其自身的经济价值不断得以体现,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于域名的争夺成为当今企业中的重要争夺,因为域名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断增多。而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对域名的保护并不令人满意,对于域名侵权的规定模糊不清,在司法实践中利用法官和仲裁者的主观判断的现象依然严重,对于域名的管理制度也没有进一步得到规范,对域名权的法律性质在立法上也没有明确界定,而商标权在法律保护的倾斜下,反向侵夺的状况更加明显,在这样的状况下,中国应该对域名保护现在更加重视,于法律保护方面努力平衡域名权利与商标权两者的关系,同时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条文、完善域名注册管理制度等方式完善域名的法律保护。本文第一章通过对域名概念概述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域名机制进行基础的理论探究,使整个研究具有了充分的理论支撑。对于研究背景等进行了梳理。第二章从域名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从目前学者对于域名权法律性质的争议出发,阐述了对于域名权法律性质存在各种观点,主要包括域名权否定说、域名权民事权益说、域名权知识产权说。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域名权益归属民事权益的原因,分别是域名权具有民事权益性质、域名具有排他性、域名具有全球性及其他标识地域性,然后得出自己的观点,即笔者认为域名权应该归属于民事权益而不属于知识产权。第叁章对国外的域名权法律属性和法律保护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域名权的法律保护,例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立法规定,还有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既分析了各规定的优点也指明了其中存在的缺陷,从而得出对我国在域名权的法律性质保护和法律保护上的启示。第四章的内容对我国域名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现状和困境进行了阐述,本文以域名纠纷类型和纠纷发生原因以及在解决纠纷时适用法律各方面为出发点,分析了域名纠纷解决目前存在的困难,研究了域名保护面临的问题。第五章提出完善域名法律保护的对策,主要从域名立法完善思想和具体立法措施的完善两个方面给出了建议。分别含有强化反映侵夺方面的法律法规、协调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决办法、健全域名注册管理制度等等。(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5-05-20)
陈明明[7](2013)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之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要点】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案情】原告(反诉被告)马啸天。被告(反诉原告)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原告(反诉被告)马啸天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在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域名。(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3年06期)
张永奇[8](2012)在《论域名权的法律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为论证域名权的法律属性,先对域名及域名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列出了学者对域名权法律属性提出的诸多观点。接下来提出了进行域名权法律属性分析的思路,认为应该恪守叁段论的逻辑方法,即以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客体属性为大前提,以域名权的客体——域名为小前提作为分析思路,两相对照得出结论。为构建大前提,笔者从知识产权客体与物权客体的不同方面对知识产权和物权的本质属性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客体的可复制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物权的客体不具有可复制性;而域名不具有可复制性,因而域名权在本质上属于物权。(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2年20期)
吴晓锋,邢东伟[9](2012)在《“叁沙”遭抢注曝域名权保护法律空当》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24日,海南省叁沙市正式揭牌成立,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叁沙市成立的消息,成为近段时间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也牵动了域名投资爱好者的敏感神经。《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与“叁沙”有关的域名几乎已经被注册一空,不少投资者开始在(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7-27)
梁歆歆[10](2012)在《浅论互联网域名权的权利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也日新月异,域名便是其中之一。关于域名保护的问题,已经有不少学者阐述过自己的观点,然而,观点的形成会受时代因素的限制,而域名本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究其根源,探其发展,本文继续域名保护这个话题,在新时代的浪潮下,重新温习域名的历史、归属以及相关保护,为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2期)
域名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大力实施“互联网+”的战略,网络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成为当今令人瞩目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对域名权人来说,域名就是他在互联网上的招牌,可以引导公民、法人访问其网站,由此可见域名权人的域名是商业标识,是其经营标识的一种,域名权人对其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而经营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和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因此,域名权理所当然属于知识产权。本文针对这个问题,就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最为关键的域名权属性定位问题以及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问题予以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概述网络域名与域名权。网络域名是符号化的网络地址,按照级别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具有唯一性、专用性、互联性、可识别性的技术特征。域名权是网络域名所有者针对网络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和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具有无形财产的价值、排他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法定性的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不同主体都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权利,从而形成利益的冲突。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权,又称字号权、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是建立在私权的保护及市场秩序维护的层面上对商号权进行规制。从知识产权角度认识域名权,其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然而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对域名权保护不力,存在对域名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效力不足、层次不高;对网络域名侵权行为的具体概括还不够细等问题。笔者着重阐述了域名权与商号权这一冲突,其冲突原因包括:网络时代域名的商业性,使其商业价值不断高涨;网络域名权的全球性与商号权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近似禁止”原则在网络域名注册中不适用;司法管辖的地域性与网络域名全球性的矛盾以及网络域名注册制度的不完善。其冲突的表现形式及解决途径包括: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及其解决途径;域名盗用争议及其解决途径;域名与商号巧合雷同及其解决途径;单纯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在后商号与在先的域名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第叁部分主要阐述笔者对协调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思考,包括制定《网络域名权保护法》,加强网络域名保护;给予知名商号反淡化保护,加大知名商号的保护力度;改革《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完善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执法框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域名权论文参考文献
[1].胡相龙,肖毅.域名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J].人民司法.2019
[2].曹洋.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与协调[D].南京师范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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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梁歆歆.浅论互联网域名权的权利属性[J].商品与质量.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