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堂王昌松(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无锡214062)
【摘要】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中关于体检结论中的5种描述为基层职业病体检机构对个体体检结论的描述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笔者在多年的实践中认为体检发现轻度异常,未达职业禁忌症的标准,给出个体结论为:“目前未发现职业禁忌症”较为妥当。这样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复查,减少了企业、受检者、体检机构的矛盾。
【中图分类号】R19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3)45-0269-01
1.职业检查个体结论的特点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卫生机构对用人单位各作业岗位接触职业病有毒有害因素识别后,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规定的检查项目,对劳动者所做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要结合现场调查检测结果,群体的、动态的、连续的健康体检和现场检测资料,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其检查项目都是围绕职工所接触的危害因素进行,针对性强,并不是对受检者全面得体检。只能提供受职业病危害因素损害的相关信息。因此健康检查个体结论不同于临床医学检查结果,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的个体结论只能反映劳动者针对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对健康损害的影响状况。
2.对体检结论的理解
目前未发现异常、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其他疾病或异常(《GBZ188-2007》有很明确的规定,根据暴露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查结果即可得出体检结论),这四种情况很容易理解和处理。在实际工作中职业主检医师对“复查”一项有很多困惑(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认为发现异常就要复查。使受检单位、受检者、和职业病体检机构为“复查”的个体结论争论不休。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就业,同时无效的复查增加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影响了职业工作的正常开展。
3.复查依据
《GBZ188-2007规范》规定,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但在日常体检工作中,发现有的项目异常率很高,如电测听,听阈≥26dB(HL)就属于异常项。但是听阈≥26dB(HL)的人群(包括上岗前检查)很多。据北京对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听力调查结果显示:高频段听力损失≥30dB(HL)的阳性检出率为30%左右。按(GBZ49-2007)规定≥40dB(HL)以上为观察对象。实际上听阈≥25-40dB(HL)的检测结果,对企业和劳动者来讲都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但是按照体检复查结论: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进一步复查确定,这样的结论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笔者认为对一些体检异常的项目,如听力、肺功能等,未达到职业禁忌症的标准,且检测数据可靠并不一定提出复查的结论,应给出未发现职业禁忌症的结论较为妥当,单位可以正常用工,受检者可正常工作,但要提示加强自我防护。
4.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的描述
个体结论的正确描述不仅体现着职业健康机构服务能力与形象,而且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恪守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客观公正性,才能经得起法律、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考验,降低法律的风险,提高机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5.结论顺序
出具体检结果的顺序,应主次分明,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综合考虑,先重后轻的顺序列出体检个体结论。基本格式在五中体检结论中,目前未见异常,简洁明了;对复查涵义解释中,要注明复查的内容和时间,也可作为处理意见的内容直接描述;职业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应注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体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名称。如果仅注明检出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就意味着剥夺了从业者从事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外的就业权利。对听阈、肺功能等,轻度异常但未达到职业禁忌症的标准,且检测数据可靠应给出“未发现职业禁忌症”的结论。
参考文献
[1]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王建新: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