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论述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问: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1. 答:保险分为两种赔付方式:
    一种是直接给付型,只要满足理赔条件,一次性把保额全赔给你。
    它可以重复赔!你买多少份,它就赔你多少份!
    第二种是费用报销型,费用报销型就是指你出险了先自己掏钱,然后把票据留好,拿到保险公司报销。
    你花了多少最多就会给你报多少,最多不会超过你的实际开销,所以不要妄想用报销型的保险去“挣钱”。聪明人都在怎么买保险?来给你看窍门!
    重疾险和寿险都是直接给付型赔付方式,可以重复赔。
    医疗险的赔付方式是费用报销型,不可以重复赔。
    意外险中的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残疾责任是直接给付型,可以重复赔,意外医疗责任是报销型,不可以重复赔。
    这么看下来,涉及到医疗责任的可以不买多份,因为买多了到时候赔的也不多。其他的可以选择买多份。
    其实呀,买保险不在于多,而在于科学配置。保险虽好,但不需要贪杯哦,合理搭配才是王道。
    我们买保险首先要把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寿险这四大险种配置好,再根据自己的预算来决定是否要重复买,买多份。毕竟买多份保险,要花多份的钱。
  2. 答:1、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我国采取的是可以约定排除的比例分担主义,即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 答: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的价值为基础,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都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合付。
    例如某人购买了某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出去旅游时又参加了旅游保险,在途中乘火车,又成为法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假定该人在乘火车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可以同时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旅游保险身故保险金和该公司的人身保险的身故保险金。
问:什么是重复保险
  1. 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这个概念的前半句很好理解,就是同样的保险你买了多份,但后半句不太好理解,因为保险价值如何界定呢,比如像寿险这种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产品,保险价值无法界定,“生命无价”啊。所以,重复保险能不能获赔,最关键的就是保险总额是否超过了保险价值。
    哪些保险不叠加赔付:1、少儿意外险不能叠加赔付:儿童发生意外的几率比较高,为避免道德犯罪,保监会对儿童意外险做出明确的规定,儿童意外发生身故时最高只能赔付10万,不能叠加赔付。
    2、意外医疗报销属于补偿性质,不能叠加赔付:如小杨买了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某次意外医疗共花费1000元。那么,两家保险公司合计最高只能赔付1000元。
    3、从财产险的规定来说,保险公司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损失多少赔多少。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能超过保险价值,重复超额购买是不必要的浪费。
问:保险法中是如何定义重复保险的
  1. 答:不是,赔偿是按损失价值来计算,几家保险公司是按比例来赔偿的,但不超过损失的总价值。
    例如:一家企业价值100万,再A保险公司保了80万,又在B保险公司保了60万,总保额的就是140万,超过企业价值了,这就是重复保险,赔付时是按照比例赔付,就是说两家公司总的只能赔付100万,A赔80/140*100=57.14万,B就赔60/140*100=42.86万
    两家加起来一共赔100万,因为财产保险都是遵循补偿原则,既损失多少,赔多少。
    一般只在财产保险中存在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可分为超额重复保险和未超额重复保险。从理论上讲,重复保险与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相悖。在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极易引发保险诈骗,危害甚大,所以各国法律对重复保险都作了专门规定。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从条款字面上理解,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概念的规定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但是,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进行定义时,存在一个严重的缺憾,即忽略了同一保险期间或相容保险责任起止时间应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因此,重复保险应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对于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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