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保护论文_马思源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法,个人信息,人格权,数据,财产,公共利益,决定权。

民法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马思源[1](2020)在《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地位则显得愈发重要。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基础理论,推动着个人信息保护的进程。然则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内容零散,没有明确可行的规定,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需建立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模式,例如:我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德国的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等;通过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模式来为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提供一架桥梁,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不当的现象,我国需通过法律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控制权、自我决定权理论促进个人信息的发展,方能使个人信息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20年03期)

张宇[2](2019)在《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探讨——指导案例99号评释兼论《民法总则》第185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99号有效地解决了关于死者人格权益、英雄烈士与社会公共利益、关于死者名誉侵权和言论自由限度间的依法合理裁判,在此指引下写入《民法总则》185条的"英雄烈士条款"饱受质疑,且并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新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单行法形式借鉴之前存在的问题,为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提供公益诉讼制度等创新路径。(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35期)

王世奇[3](2019)在《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隐私权是基于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一种表述,受信息传播隐蔽性的影响,网络隐私权保护成为民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事实上,在互联网平台,个人间的信息传播超越了时空限制,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非法侵害。因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工作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探讨了大数据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以及面临的保护难度,从完善立法层面提出保护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3期)

郑东瑞[4](2019)在《民法视野下个人数据隐私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协调好个人的数据隐私利益和企业的数据财产利益是大数据时代一项重要的课题。目前,对于个人数据信息利益的保护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权利保护论和行为规制论。针对现代数据产业的发展状况,认为现阶段应当采取权利保护和行为规制并重的保护路径;在动态化的视角下,数据主体和企业数据控制者之间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此实现个人数据隐私利益和企业数据财产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陕西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米海军[5](2019)在《论见义勇为及其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首先明确了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对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做出探讨,并讨论分析了关于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的几种学说。然后列举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法律规定,探讨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保护的现状,分析民法对于见义勇为保护的几点缺陷,我列举了见义勇为者可以向侵权人、受益人和国家请求赔偿补偿的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2期)

陈书杰[6](2019)在《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财产是一种虚拟的社会产物,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其已经由网络空间逐步蔓延至真实的社会层面,更在现实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进而也成为了一种社会全新的财产类型。因此,网络财产的法律性质也随之成为了当前亟待解释的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以及民法保护进行系统分析与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2期)

马仕途[7](2019)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虽然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同时,随着大数据的普及,这种情况变得越发严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主要面临的问题包括个人信息的内涵和保护范围不够明确;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失效;专门立法缺位,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未能与大数据时代接轨。为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性,需要从确定理论基础、构建保护体系、增强保护意识、提高可操作性几方面来加强个人数据民法保护。(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21期)

刘坤鑫[8](2019)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在我国不同学者眼中关于虚拟财产问题的理解也有诸多类型,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理解为商品的一种,通过交换和买卖,网络虚拟财产转换成现实中的货币,获得了它的价值。还有一种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即为物权法的一部分,其本身就应该是物权法的客体。承接以上观点,最着名的就是我国台湾省"法务部"所做出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确定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将其与刑法相联系,刑法中诈骗罪和欺诈罪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了"电磁纪录"作为一种特殊的客体,可看作"动产"(本文来源于《现代营销(经营版)》期刊2019年12期)

黄千琛[9](2019)在《《民法总则》中有关未成年保护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分析未成年保护现状以及《民法总则》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条的内容,探寻其法理意义。现代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需加强,一例例令人心痛的案件事实警醒我们完善未成年保护制度迫在眉睫。通过文章论述以探求未成年保护的可行之路以及民法可以、应当为未成年提供何种保护。(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11期)

邹永红[10](2019)在《我国民法人格权的立法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建立法治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成为了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在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人格权的研究一直相对单薄,无论从立法表述,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不难看出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并不完善。作为调整人身关系,如果在民法中不能有效立法,会直接导致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施。本文立足于人格权的立法与保护,从人格权的内涵及国外立法及实践探索中寻找经验,为我国民法人格权立法及保护提具体建议,对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民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99号有效地解决了关于死者人格权益、英雄烈士与社会公共利益、关于死者名誉侵权和言论自由限度间的依法合理裁判,在此指引下写入《民法总则》185条的"英雄烈士条款"饱受质疑,且并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新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单行法形式借鉴之前存在的问题,为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提供公益诉讼制度等创新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法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马思源.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现代商贸工业.2020

[2].张宇.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探讨——指导案例99号评释兼论《民法总则》第185条[J].现代商贸工业.2019

[3].王世奇.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9

[4].郑东瑞.民法视野下个人数据隐私利益保护[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9

[5].米海军.论见义勇为及其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9

[6].陈书杰.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

[7].马仕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J].现代交际.2019

[8].刘坤鑫.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

[9].黄千琛.《民法总则》中有关未成年保护的法理分析[J].河北农机.2019

[10].邹永红.我国民法人格权的立法及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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