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崔晓静,刘渊[1](2021)在《OECD支柱二方案:挑战与应对》文中研究指明2021年7月1日,130个包容性框架成员就支柱二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支柱二旨在构建一项公平的国际税收体系,要求跨国公司就其全球所得至少承担15%税负。对于中国而言,支柱二将影响中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阻碍"一带一路"建设,抑制海南自贸港的国际税制改革,并减缓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进程。面对这一挑战,建议中国积极推动达成更加包容、平衡、完善的支柱二最终共识方案,同时为维护中国利益,建议在全面、系统审视国内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倡议相互匹配式的排除适用机制,保留现行税收协定下的预提税优惠与税收饶让,并坚持海南自贸港的"参股豁免"制度,主张使其成为支柱二的例外条款。
赖汉霄[2](2020)在《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已经在国内、国际市场取得了巨大成绩。近年来,随着我国5G通信、移动芯片、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信息通信行业“走出去”成绩显着,不少企业已经跻身世界500强行列,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封锁、实体清单、关税等多种贸易壁垒措施,不断打压我国通信企业的海外经营活动,全球营商环境不容乐观。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税务成本是跨国企业经营不可忽视的一项经济成本,跨国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如果不得到有效控制,对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会演变成“黑天鹅”事件,这就要求“走出去”企业在基本具备一定税收筹划能力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税法遵从意识。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的国际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都还处于初级阶段,“走出去”企业运用国际税收规则进行筹划的能力有待提升,很可能因不熟悉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等遭受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如何找到跨国企业全球布局中新的利润增长点是目前我国通信企业发展的关键。本文从国际税收筹划的角度,研究先进跨国企业如何综合、有效运用国际税收筹划手段创造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对加速企业进行全球战略布局、加强企业全球财务管理、降低企业全球税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和事实逻辑论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查阅和学习大量国际税收筹划理论文献和实务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归纳和提炼,找到了新形势下我国通信企业国际税收筹划的突破口。第一,本文阐明了国际税收筹划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层面分别介绍了国际税收筹划的动因、方法、效果,指出选取我国通信行业领军企业M通信公司作为典型案例研究的合理性;第二,从国际税收筹划的定义入手,从税收管辖权、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税收协定五个方面分析跨国企业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接着阐述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组织形式、控股结构、避税地这五种典型国际税收筹划方法的运用机制,为接下来M通信公司案例分析做好理论铺垫。第三,以M通信公司为例开展实证分析,具体介绍M通信公司在跨国经营活动中运用到的五种筹划方法。第四,采用因果分析法和控制变量法,论证M通信公司运用不同筹划手段达到的节税效果,同时指出国际税收筹划运用不当将带来的税务风险。第五,指出完善国际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为通信行业及其他行业“走出去”提供更好的税务指和纳税服务。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了国际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经验,以我国着名的通信设备制造商M公司为例开展实证分析,量化分析了国际税收筹划的机理和带来的节税效果,有助于拓宽“走出去”通信企业税务筹划思路和方向,提高企业整体税务战略意识,丰富企业海外税务筹划实践。本文的不足之处是,M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其筹划案例的数据资料难以获取,缺乏更多事实数据的支撑,此外本文还缺乏一定理论创新,只在现有国际税收筹划理论下开展实证研究。
陈勃[3](2020)在《论数字经济挑战下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回应》文中研究说明席卷全球的数字经济对各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提出各种挑战,如导致常设机构规则被弱化被规避、造成部分所得定性困难、加剧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价值创造模式改变并带来新的税收不公平等。作为回应,欧盟及一些国家根据OECD提出的"显着经济存在"、征收预提税和均衡税方案,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OECD在2019年提出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双支柱"方案,即修订的利润分配、新联结度规则与全球反税基侵蚀的建议,寄希望于2020年末达成共识并形成最终的解决方案。相应地,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应对此做出回应,包括采用"显着经济存在"认定常设机构,扩大预提所得税适用范围,完善数字经济下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等。
张少峰,江河,李海,夏初阳[4](2020)在《“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情况分析及建议》文中研究表明"一带一路"倡议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合作影响深远,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在这一过程中,税收协定越来越成为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之一,在避免双重征税、处理跨境税收问题、解决涉税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逐渐成为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保障。本文分析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条款,并结合实际指出"走出去"企业在利用税收协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付梦媛[5](2020)在《全球减税背景下我国税制竞争力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资本的跨国流动变的更加自由,各个国家为了吸引资本和人才竞相展开竞争,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股以美国“特朗普减税”为代表的减税浪潮,税收正在成为国家间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而税制是税收的载体,税制能否体现出竞争力成为各经济体关注的焦点。因此,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了政策制定者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税制改革不只是聚焦国内,更要放眼全球。全球税收竞争无疑给我国带来了冲击,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优化税制结构、提升税制竞争力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迫切需求。本文介绍了减税与税制竞争力理论,归纳了税制竞争力的含义和度量方法并构建了税制竞争力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主要考虑了税制的竞争性和中立性,主要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零售税)、财产税、国际税制五个类别来构建。评价指标立足于具体税制,再根据各个税制的特点设置通用的子类别,又在各子类别下设二级指标,共计35个二级指标并对各指标设定打分规则,运用指标评级法和赋值法得出最终评价结果,在中国和OECD组织36个成员国之间做了一个相对排名。通过该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和国际比较,得出了中国整体税制竞争力较强,但企业所得税制竞争力处于较为落后水平的结论。同时结合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和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第一,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扣除率,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第二,降低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简并增值税税率、清理无效的税收优惠;第三,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加强税收多边合作,逐渐趋向地域管辖权属地税制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税收合作机制创新,增强税制竞争力,致力于建设更加公平、公正的现代化税收体系。
方怡铭[6](2019)在《“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分析 ——以印度尼西亚承包工程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风险无处不在,并有产生损失的可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面临涉税风险,可能导致其纳税义务增加,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成果越来越显着,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规模逐年扩大,基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对外承包工程一直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国家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承包工程企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由于税收环境复杂多变,对企业防范涉税风险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若不重视涉税风险问题会使得企业税负加重,阻碍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并对企业整体发展发生影响。为了帮助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成功走出国门,本文选择了我国承包工程热门的国家印度尼西亚为例,对当地税收制度和承包工程市场环境进行分析,结合EPC总承包工程的特点,系统地总结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包括“对外”税收环境风险(税收制度差异风险、税收利益纠纷问题、不可控因素较多)、EPC项目执行风险(被认定为常设机构、EPC合同拆分问题、优惠政策不能落实)、跨国经营税收筹划风险(签约主体确定、利润汇回的所得税问题、关联交易风险)。本文对我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承包的电站EPC项目进行案例分析,对案例的政策环境、合同内容、企业行为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总结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对企业不同税收筹划方案下的税负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企业处理方式和最终案例情况总结涉税风险的应对策略。采取从典型到一般的分析思路,通过对理论分析和案例讨论提出关于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EPC模式的涉税风险应对建议:企业应建立涉税风险管理体系和专业团队,提高内部风险防范能力,积极寻求外部帮助;从合同层面上降低涉税风险,确保EPC合同能保障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重视税务证明文件管理工作;在签约主体、合同拆分、利润汇回等方面积极筹划EPC项目执行方案以降低税负。
李子姮[7](2019)在《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以来,世界各国经济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深刻的转型时期,2008-2009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政府收入的减少(既包括经济形势不景气引起的税源萎缩,也包括因为更激进的国际税收筹划引起的税基被侵蚀),以及与之相比更恶劣的问题——跨国公司激进的税收筹划等带来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主要方式是利润转移),使得国际社会对双重不征税问题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甚至成为国际税收理论和实践领域最重要的话题。2013年,在20国集团圣彼得堡峰会期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受G20的委托开展了“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解析和行动计划”相关研究工作,这是近年来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与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并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进行全球价值创造的组织形式、税务管理都提出新的挑战。数字经济模式下的各种新的价值创造模式的出现,也给税收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正如OECD所言,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已经跟不上跨境商务实践的变化,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无形资产活跃的领域。出于应对全球新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各税收管辖区对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共识增加,国际税收合作空前加强。同时,本文的研究也注意到,国家间经济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国际规则诉求正在转化为新的规则制定机制,而我国恰恰是这些新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本文正是基于对上述研究背景的认识,去思考价值创造与税收归属背离,以及如何运用价值创造原则去改善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以及完善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设定,促进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新一轮国际交往中取得应有的利益,支持全球经济发展和人民福利改善。本文所使用的价值创造概念,是指为了最终形成一项产品或服务,由发生生产活动到最终成为产品成功销售,为客户提供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所经历的全部创造价值的活动单元。这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组合的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经济的价值创造过程主要以链式模式呈现,随着生产活动组织形式的变化和信息与通信技术提供的辅助支撑作用增强,价值链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链式模型,而是呈现出网状发展和环状发展的趋势,被创造出的价值在市场中的实现不再局限于最终产品,而是有可能在整个价值创造过程中随着副产品的出现不断产生。价值创造是否与税收的国际分配相符合,是否可以以价值创造为原则指导和改善国际税收分配,这是本文要探讨的终极问题。通过对一些实证数据的研究,本文发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或者说至少现行税收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贸易制度等一系列国际经济交往依赖的传统规则存在容纳跨国公司实施人为利润转移的可能性。具体而言,美国跨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人为配置全球资产布局调控全球整体税收负担的倾向,他们在美国每增加布局1%的长期资产,税前利润仅相应增加0.44%;在目前的企业内部资源全球配置现状下,美国跨国公司每将1%份额的销售收入核算在美国,则分配在美国的税前所得将增加其全球份额的0.89%左右,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人为调整销售收入调控全球整体税收负担的倾向;海外税率对本土实际税率的影响与美国跨国公司将利润核算在美国的比例正相关,海外税率每导致本土税率变化1个百分点(于法定税率21%、35%而言),核算在本土的利润比例提高或降低1.21%,也就是说海外税率与本土税率的比较情况是富有弹性的,跨国公司会敏感的根据双边税率情况相机调整全球利润核算分配。在论述了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存在偏差可能性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讨论了如何选取一个新的原则指导国际税收分配。价值创造原则较好的保持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和中性,也在继承和发展现行国际税收分配原则方面有很好的衔接性和过渡性,在经济数字化的条件下,“价值创造”原则与“属地”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其比属地原则的语义内涵更丰富,而“独立交易原则”有望在价值创造原则的指引下完成提升和改造。但也应该客观承认,价值创造原则的使用,目前还存在由理念转为实践的落地风险、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双重征税、可能对一国的国内税收体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等执行风险。综合考虑利害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价值创造原则对主导或者辅助调整完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一些突出的问题,都有较好的适应性。价值创造原则能够较好的解决税收归属与价值创造发生背离的问题,实现国际税收经济价值观层面的原则公平。价值创造在价值创造原则的指引下,一些传统国际税收概念要按照价值创造的理念进行更新;以转让定价为代表的一些传统操作方法、技术手段应该运用价值创造理念引导改变;一些以往不被重视的地域优势等价值创造因素,会被重拾重视程度。在价值创造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具体结合上,本文选取造成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不匹配的部分重要元素(PE、CFC等),以及国际税收规则中的核心——转让定价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论述。运用价值创造原则对更新国际税收术语中的失效概念有积极作用。经济数字化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形态,要素和企业主体的流动性增强、数字经济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依赖度加强、网络效应对经济生活的互动性影响。这种经济发展方式的虚拟化,对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中的很多专业术语都提出需要与时俱进的挑战。第一,互联网企业可以在形式上并不表现为MNE,但事实上他们却可以通过网络将服务送达世界各地,成为实际意义上的MNE。但是按照现行国际税收规则,PE概念的设定成为妨碍各国对外国互联网企业在本国开展经济活动征税的屏障,而消费者的购买力恰恰是这些国家区位优势的重要组成,来源国理应获得国际税收分配权,达成属地意义上的公平。在认同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在技术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定量确认数字化服务于来源国之间的税收分配联结度。由此就需要创新一个数字化常设机构的概念,这一概念应该保持同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一致,将数字化的问题在现有规则下得到解决,使得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所产生收益的所得税在来源国、东道国之间公平分配。应该从取消一些表述和增加一些表述两个方面共同施策,对现行PE概念予以完善。最主要是考虑取消OECD范本中关于“固定场所”以及“永久性场所”的相关表述,而将“显着经济存在”这一术语正式纳入税收协定范本的表述之中。在此基础上,通过修订国内法和国际法两条路径,促进常设机构概念重构的实现。第二,本文认为很多避税的方法都是通过建立海外公司实现的,这些海外公司很大程度上多数被建设为税收意义上的CFC,CFC实际上已经成为税基转移的地理支撑。在当下的国际经济交往中,互联网企业运用设置双重公司法人构架转移高移动性资产实现避税;制造业跨国公司通过向CFC转让无形资产侵蚀母国税基;CFC与混合金融工具管理错配结合,夸大“现金盒”风险承担实现税基转移;CFC与税收协定滥用结合,将资本利得转移至低税区。因此本文建议,丰富CFC控制类型的具体内涵,增加测试条件;不断改进CFC规则,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在具体的实现路径上,本文认为不适合在国际公法的路径上解决,而是应该着眼于每个居民国对国内法的完善。这种实现路径上的客观要求,决定了CFC规则如果希望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更大的正向引导作用,各国就要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借鉴OECD等国际组织推荐的治理原则,寻求国内法规在国际上的相对统一。第三,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性质界定出现灰色地带,这直接导致人们无法确定一笔基于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到底该适用哪一条的国际税收协定条款。销售商品和服务、授予特许经营权具有截然不同的商业内涵。前者是指将法人所有的最终产品或服务售卖给客户,使客户获得生活资料或服务、生产资料或过程服务的行为;后者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产品经营权、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授予受许人使用并向受许人收取费用,受许人依托被授予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业模式。本文认为,如果交易的实质是客户采购的目标是以数字化方式传递的产品,而非获取供商业性使用的版权,此时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国际间转让交易与实物贸易的商品交割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其所得优先考虑适用营业利润条款。如果客户采购数字化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进一步商业化利用该数字化产品的版权问题,则有关款项优先考虑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转让定价制度是近百年来国际税收制度体系当中最为重要,内容和方法最为健全的部分。在国际税收分配的实践当中,转让定价对解决税收侵蚀,将价值链上产生的全部税收比较公平合理的分配在各个税收管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随着原有转让定价制度的基础不断弱化,需要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第一,转让定价制度的存在基石受到挑战,单一企业的全球独立性进一步弱化。MNEs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蓬勃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实施者恰恰就说明了独立交易原则仅仅是大多跨过交易中的一种假设,合同安排的实质相关性难以考察。关联交易中的价值链分析、可比性分析都是基于MNE内部关联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各种文件条款,这实际上很可能与经济实质相去甚远。特别是以IP为交易标的的合同,对合同文本进行人为操纵的空间很大,基于此的分析可能更进一步扭曲了经济实质。一些成本中心类型的海外公司在IP的研发、提升等重要的价值创造环节从未参与,也不承担IP投入市场后价值实现的风险,但根据MNE内部签署的各类文件,IP收益却被确认在这家海外公司,可比交易的缺失成为转让定价制度未来适用的最大挑战。跨国公司产品生产的个性化,以及客户需求的个性化,都使得可比交易变得更加难以寻找。在数字经济和无形资产领域,交易内容的虚拟化,也给可比交易的确定带来挑战。但本文也支持,目前尚未有迹象显示转让定价方法可以退出历史舞台,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指南将更为清晰和加强,而运用价值创造的理念去改善这一长期实践检验过的方法,才是完善国际税收制度体系的最优选择。第二,为了使传统的转让定价制度焕发新的生命力,需要将价值创造的原则注入其中,对现有的制度安排进行改良。包括:将准确识别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务和财务关系、交易条件以及相关经济特征作为可比性分析的首要环节;将准确界定交易安排的操作口径从“可比性因素”调整表述为“经济特征+可比性因素”;加强合同条款内容与实际执行合同的比较;特别是在无形资产交易领域,更加广泛的运用功能分析;在对经济实质分析的阶段引入价值链分析法等。第三,新的转让定价制度体系的建设,应该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利益,在转让价格的确认上更多考虑区位优势因素。区位性特殊优势价值贡献的税收体现明显不足,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市场。由此,一些转让定价技术性的问题也应该被重视,如利润分割法在技术层面的不断完善。最后,本文对如何应用价值创造原则指导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制定,以及完善国内法相关制度提出建议。虽然我国是在价值创造地纳税的积极倡导者,但我国也同样面临着在国际社会中继续发声,促进价值创造原则运用的艰巨任务。同时,践行价值创造原则,我国的国内法修订之路也还任重道远,特别是在BEPS所提出的一些最佳实践方面。本文提出了促进制定我国属地价值创造与税收利益分享相关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利用好国际交往的平台;二是注意税收主权的敏感性;三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在具体实施路径上,从如何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如何修订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做好实际征管工作落实改革成果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建议我国积极参与、主导与价值创造相一致的国际税收新规则制定。识别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最佳时机,主导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相匹配。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税收理论体系和法规体系。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相关在制度设计。加强关联交易基础数据管理;加强价值链风险管理;加强无形资产价值贡献转让定价管理;加强区位优势价值贡献转让定价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APA机制的应用。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本文认为对价值创造原则的坚持应该的是灵活的,在一些确实涉及我国公允税收诉求,价值创造原则又无法支撑的问题上,要积极寻找替代路径,适当放弃价值创造原则,如建立“安全港”等特殊适用制度等。第三,在一些问题突出领域,尽快实践BEPS最佳实践。如:在国内法制定上积极作为,系统完善我国关于CFC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收入属性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文的创新点有三。第一,运用新市场财政学市场平台观,观察国际经济交往为什么不能使用单独行政规制的手段进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论述了各税收管辖区的政府及其公共权力,在国际市场上的角色不再表现为管理、规制,而是竞争和协作。各税收管辖区政府所主张的税收分配权的实现,也要通过与传统市场主体——企业,一样在国际市场这个大平台上以全新的方式协商、合作,取得与其价值创造来源地相匹配的税收利益。说明了价值创造原则的合理性之一在于与市场机制的配合。第二,提出了国际税收分配意义上与价值创造相关因素指标。包括四类:资本和资源;技术;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和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和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土地(或相关控制使用权利)。技术包括技术诀窍、专利等知识产权、网络平台及其控制的用户资源。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包括知识经验、管理者才能、技术劳动者熟练程度、劳动力。市场包括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第三,依据价值创造原则对国际税收分配的指导,针对当前关于“在价值创造地纳税”的理论原则性学术成果较多的现实,本文提出若干可以付诸实践的解决方案。如:将超常规利润价值创造来源地之间分配,如何修订落实区位优势在转让定价中的体现等。
王季[8](2019)在《“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及其他沿线国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近年来我国坚持重点建设“一带一路”,其中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五通中的重要一环,跨境资金融通有助于“走出去”企业开展境外经营活动,并且资金融通会涉及到跨境利息收入。又因为各沿线国的税制差异、国家间税收利益竞争以及我国企业的债权投资业务利润率水平不够高,所以我国从沿线国取得的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现存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以“一带一路”为背景,对“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进行了概念界定及政策梳理,以双边税收协定为抓手,对照国内税法以及其他国际税收规定,选择了多个独立案例,剖析了现有“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存在的问题。经本文研究后得出,现有“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存在以下问题:在双边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税率方面,预提所得税税率偏高,导致我国分享的税收利益较少甚至分享不到税收利益,并导致企业的跨境利息所得税负偏高;预提所得税税率存在国别差异,导致企业可能存在“择协避税”的税务风险。在双边税收协定免税待遇安排方面,享受免税待遇的主体不均衡,导致我国独占税收利益;缺乏对企业跨境利息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对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明显。未与所有沿线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导致我国分享不到税收利益,并且我国企业跨境利息所得税负可能过重。基于案例和理论分析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首先,全面调整双边税收协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其次,在免税待遇安排方面,应扩大享受沿线国免税待遇的主体范围,并且给予我国企业跨境利息所得减免税优惠。再者,鼓励与所有沿线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最后,为保证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具有针对性,还应配套形成适合“一带一路”的协定范本。以上建议有利于我国税务机关针对“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做出更优的税收协调。借此使得我国分享合理的税收利益,并减轻我国企业跨境利息所得税负。
李昭[9](2014)在《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文中提出非居民企业日常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造成预提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同时,信息的不对称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征管难度,本文建议通过切实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强预提所得税税收政策宣传、建议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等措施来加强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税收征管。
杨睿[10](2006)在《外国企业所得税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四个特点:体现税收主权;政策性强,征管要求高;分布面广、稍纵即逝;收入小,征管难度大。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都是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税,但两者在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上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两种情况:一类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和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其他所得按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另一类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全部所得不扣减费用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部分。外国企业所得税对我国资本市场、对劳动力市场、国内产业发展、国内税收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该税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就是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签订的目的就是要协调和克服缔约国之间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利益的冲突,从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我国税法和税收协定之间在常设机构、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只有熟悉这些差异,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征税。近年来,发达国家间税收协定的新动向对我国有着重要启示,我们需要修订和细化对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做好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衔接。我国在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采取了不少积极措施,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售付汇管理。这项工作弥补了过去单独依靠税务部门对跨国税收进行税收征管所产生的漏洞,借助外汇管理局和银行来完善
二、加强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OECD支柱二方案:挑战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支柱二方案的机制设计与内在缺陷 |
(一)支柱二方案的机制设计 |
(二)支柱二方案的内在缺陷 |
二、支柱二方案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 |
(一)影响中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 |
1. 对跨国公司向中国输入资本造成税收障碍 |
2. 对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造成税收障碍 |
(二)阻碍海南自贸港的国际税制改革 |
(三)减缓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进程 |
三、中国应对支柱二方案的谈判建议 |
(一)推动达成更加包容、平衡、完善的支柱二最终共识方案 |
1. 建议设定15%~20%全球最低税区间 |
2. 建议明确STTR相较于UTPR的优先适用顺序 |
3. 建议以名义税率代替实际税率以执行支柱二方案 |
(二)积极提出维护中国经济利益的应对方案 |
1. 建议全面系统审视国内税收优惠政策,作好修改和调整的准备 |
2. 建议设立相互匹配式的排除适用机制,保留预提税优惠和税收饶让条款 |
3. 建议继续坚持海南自贸港的参股豁免制度,主张支柱二“参股豁免例外条款” |
四、结语 |
(2)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国际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 |
1.2.2 关于国际税收筹划的动因研究 |
1.2.3 关于国际税收筹划的方法研究 |
1.2.4 关于国际税收筹划的效果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框架 |
2 通信企业国际税收筹划理论概述 |
2.1 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及原则 |
2.1.1 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 |
2.1.2 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 |
2.1.3 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则 |
2.2 国际税收筹划的成因 |
2.2.1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
2.2.2 各国税率的差异 |
2.2.3 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异 |
2.2.4 各国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异 |
2.2.5 各国之间税收协定的差异 |
2.3 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
2.3.1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
2.3.2 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税务筹划 |
2.3.3 利用合理的投资控股架构进行税务筹划 |
2.3.4 利用合理的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 |
2.3.5 利用公司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
2.4 国际税收筹划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
2.4.1 有利于降低企业全球税负 |
2.4.2 有利于加强企业全球财务管理 |
2.4.3 有利于企业全球战略布局 |
2.5 我国通信行业的发展现状 |
2.5.1 通信行业概念界定 |
2.5.2 我国通信行业纳税情况 |
2.5.3 我国通信行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
2.5.4 我国通信行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
3 M通信公司全球税务筹划案例介绍 |
3.1 M通信公司基本情况 |
3.1.1 M通信公司发展简介 |
3.1.2 M通信公司组织架构 |
3.1.3 M通信公司财务状况 |
3.1.4 M通信公司纳税情况 |
3.2 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应用 |
3.2.1 M公司全球运营中心分布 |
3.2.2 M公司各运营中心具体实施过程 |
3.3 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取得的效果 |
3.3.1 降低了公司整体的实际税负 |
3.3.2 提升了公司的资金价值 |
3.3.3 间接降低了涉税风险 |
4 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成功的原因分析 |
4.1 恰当选择避税地 |
4.1.1 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 |
4.1.2 税前所得留在低税地区 |
4.1.3 避税地多持留税后所得 |
4.2 有效设置中间控股公司投资架构 |
4.2.1 降低子公司利润汇回的预提所得税 |
4.2.2 降低母公司取得海外投资收益的资本利得税 |
4.3 有效设置组织形式 |
4.3.1 降低母公司取得海外投资收益的资本利得税 |
4.3.2 降低母公司取得海外投资收益的资本利得税 |
4.4 合理筹划跨国经营的资本结构 |
4.4.1 利用债务筹资利息扣除增大子公司税后利润 |
4.4.2 在避税地成立筹资公司规避资本利得税 |
4.5 利用转移定价工具 |
4.5.1 通过转让定价与避税地结合运用降低公司所得税 |
4.5.2 通过转让定价降低预提所得税 |
4.5.3 通过转让定价降低关税 |
5 本案例研究的结论和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1.1 国际税收筹划的成因建立在不同国家税法制度差异上 |
5.1.2 全球化经营中的五大税收筹划基本方法 |
5.1.3 妥善制定和实施国际税收筹划方案能带来巨大的税收利益 |
5.1.4 每种国际税收筹划方法都要注意筹划风险 |
5.2 研究启示 |
5.2.1 跨国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税收筹划策略 |
5.2.2 跨国企业应强化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 |
5.2.3 跨国企业应有效应对税务机关调查及事后补救 |
5.2.4 跨国企业应加强反避税的研究和准备 |
5.2.5 跨国企业应建立和培养税收筹划的专业化团队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数字经济挑战下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字经济对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挑战 |
(一)导致常设机构规则被弱化被规避 |
(二)造成企业某些所得定性困难 |
(三)加剧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
(四)造成价值创造地难以行使税权的问题 |
二、当今世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回应 |
(一)“双支柱”方案提出之前的制度回应 |
1.“显着经济存在”方案 |
2. 征收预提所得税方案 |
3. 征收均衡税方案 |
(二)“双支柱”方案提出之后的路径选择 |
1. 第一支柱 |
2. 第二支柱 |
三、对各种方案的比较评述及前瞻 |
四、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如何回应的建议 |
(一)研究以“显着经济存在”认定常设机构的可能性,解决常设机构规则弱化 |
(二)完善预提所得税征收方案,破解某些所得定性困难 |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堵漏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
(四)积极参与并献策于BEPS行动计划,促进价值制造地行使税权 |
(4)“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情况分析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条款分析 |
(一)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条款分析 |
1. 股息 |
2. 利息 |
3. 特许权使用费 |
(二)我国税收协定的主要条款分析 |
1. 股息 |
2. 利息 |
3. 特许权使用费 |
4. 税收饶让 |
二、“走出去”企业在利用税收协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税收协定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
1. 部分境外项目无法享受股息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 |
2. 新成立或更名的国有金融机构无法及时享受利息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 |
3. 大部分税收协定没有税收饶让条款 |
(二)东道国税务机关执行不到位 |
(三)“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存在改进空间 |
1. 企业投资架构需要及时调整 |
2. 缺乏税收协定领域的人才 |
三、相关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的主要条款内容 |
(二)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风险预警 |
(三)在新项目经济评价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 |
(四)优化项目架构设计 |
(5)全球减税背景下我国税制竞争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述评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六、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减税与税制竞争力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减税与税制竞争力 |
一、减税与税收竞争 |
二、减税促进经济复苏 |
三、减税促进创新活力 |
第二节 税制竞争力理论 |
一、税制竞争力的含义 |
二、税制竞争力与经济增长 |
第三节 税制竞争力的度量方法 |
一、税收负担 |
二、边际有效税率 |
三、税务营商环境排名 |
四、税制竞争力指数 |
第二章 税制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 |
第一节 评价体系的构建 |
一、选择评价对象 |
二、选择评价指标 |
第二节 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标 |
一、企业所得税制 |
二、个人所得税制 |
三、增值税(零售税)制 |
四、财产税制 |
五、国际税制 |
第三节 评价体系的评价方法 |
一、评价体系说明 |
二、各类别的赋值及计算 |
第三章 税制竞争力评价结果及分析 |
第一节 中国税制竞争力的评价结果 |
一、总体税制竞争力评价结果 |
二、企业所得税评价结果 |
三、其他税制竞争力评价结果 |
第二节 税制竞争力结果分析 |
一、综合分析 |
二、企业所得税制竞争力分析 |
三、其他税制竞争力分析 |
第四章 提升我国税制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政策建议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
第三节 加强税务合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6)“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分析 ——以印度尼西亚承包工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走出去”承包工程企业涉税风险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理论分析 |
一、“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的概念 |
二、“走出去”企业降低涉税风险的必要性 |
三、“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对外承包工程基本概念 |
一、对外承包工程的概念 |
二、EPC模式的概念 |
三、对外承包工程EPC模式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现状和税收环境 |
第一节 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现状及前景 |
一、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现状 |
二、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前景 |
第二节 对印度尼西亚承包工程的税收环境分析 |
一、印度尼西亚承包工程相关政策概述 |
二、印度尼西亚企业所得税制度 |
三、印度尼西亚流转税制度 |
第三章 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EPC模式的涉税风险表现分析 |
第一节 “对外”税收环境风险 |
一、税收制度差异风险 |
二、与当地政府存在税收利益纠纷 |
三、不可控因素较多的风险 |
第二节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执行风险 |
一、常设机构的认定风险 |
二、EPC合同拆分风险 |
三、优惠政策不能落实的风险 |
第三节 跨国经营税收筹划风险 |
一、签约主体确认风险 |
二、利润汇回的所得税问题 |
三、关联交易风险 |
第四章 对外承包工程EPC模式下企业涉税风险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基于税收环境风险的案例分析 |
一、案例基本情况 |
二、案例涉税风险分析 |
三、案例的结论与启示 |
第二节 基于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执行风险的案例分析 |
一、案例基本情况 |
二、案例涉税风险分析 |
三、案例的结论与启示 |
第三节 基于跨国经营税收筹划风险的案例分析 |
一、案例基本情况 |
二、案例涉税风险分析 |
三、案例的结论与启示 |
第五章 降低对外承包工程EPC模式下企业涉税风险的建议 |
第一节 加强企业内部涉税风险管理 |
一、加强自身抗涉税风险的能力 |
二、组建专业的项目管理队伍 |
第二节 降低EPC项目合同涉税风险 |
一、合同内容规定详细 |
二、重视税务证明文件管理工作 |
第三节 筹划EPC总承包项目执行方案 |
一、合理安排签约主体 |
二、EPC合同的拆分 |
三、利润汇回税收筹划 |
参考文献 |
(7)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和创新点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论文的创新与探索 |
四、论文的不足与展望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价值创造 |
二、价值链 |
三、经济全球化 |
四、转让定价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是否存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研究 |
一、认为存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观点 |
二、认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可能并不存在的观点 |
第二节 关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相关原则的研究 |
一、绝对地的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二、拟合地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第三节 关于属地税收与价值创造背离现象、模式和机理分析的研究 |
第四节 关于现行国际税收具体规则与价值创造原则相违背研究 |
一、数字经济对价值创造原则应用的挑战 |
二、价值创造原则对转让定价政策目标和方法的调整 |
三、价值创造原则对反避税措施的改进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价值创造理论 |
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观点 |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 |
三、经济增长理论对价值创造的解读 |
四、要素和效用价值创造学说 |
第二节 竞争理论、新市场财政学与全球价值链 |
一、国家竞争理论 |
二、新市场财政学理论及其市场平台观 |
三、波特的普通价值链理论 |
四、全球价值链 |
第三节 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 |
一、税收公平 |
二、税收中性 |
三、税收公平与税收中性的关系 |
第四节 税收归属理论 |
一、税收管辖权的依据 |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
第四章 关于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偏离现象存在的验证 |
第一节 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布局——以苹果公司为例 |
一、全球价值链布局 |
二、在全球价值链上插入的税务安排 |
第二节 关于国际税收归属与价值创造背离现象是否存在的实证研究 |
一、模型设定 |
二、参数选取 |
三、建立模型 |
四、参数估计 |
五、研究结论 |
第五章 应用价值创造原则指导全球税收分配 |
第一节 关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指导原则的辨析 |
一、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选择 |
二、独立交易原则 |
三、价值创造原则与属地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的关系 |
四、应用“在价值创造地纳税”原则的风险 |
第二节 将价值创造做为改造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主要原则 |
一、将价值创造做为改造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主要原则的原因 |
二、可作为国际税收分配意义上价值创造因素的指标 |
三、价值创造原则的应用方向 |
四、其他原则对价值创造原则的有益补充 |
第六章 运用价值创造原则更新国际税收术语中的失效概念 |
第一节 国际税收术语中有关概念的失效 |
一、经济数字化成为导致传统概念失效的主要原因 |
二、国际税收传统概念失效的表现 |
第二节 常设机构概念的地理性失效及相关政策完善建议 |
一、常设机构概念的地理性局限 |
二、重构常设机构概念使其符合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三、实现常设机构概念重构方法路径 |
第三节 税基转移的地理支撑——CFC及相关政策完善建议 |
一、规避现行CFC规则实现税基转移的表现 |
二、完善CFC管控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四节 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性质界定出现灰色地带 |
一、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难以界定税收协定适用条款 |
二、对无形资产收入适用条款的政策建议 |
第七章 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 |
第一节 转让定价制度完善的定位 |
一、转让定价制度的存在基石受到挑战 |
二、将转让定价制度的完善定位于改良 |
第二节 以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引改良转让定价制度完善的安排 |
一、调整可比性分析的首要环节 |
二、完善确界定交易安排的分析步骤 |
三、加强合同条款内容与实际执行合同的比较 |
四、在无形资产交易领域更加广泛的运用功能分析 |
五、在对经济实质分析的阶段引入价值链分析法 |
第三节 在转让定价的确认上更多考虑区位优势因素 |
一、区位优势的内涵和具体表现 |
二、区位优势因素在转让定价的确认中被长期忽视 |
三、区位优势与价值创造的匹配 |
四、体现区位优势的转让定价方法 |
第八章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促进全球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协调的实践及相关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促进全球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协调的实践 |
一、转让定价相关规制措施 |
二、预约定价安排相关规制措施 |
三、资本弱化相关规制措施 |
四、一般反避税管理措施 |
第二节 政策建议——立足于我国国际经济交往需求 |
一、基本原则 |
二、相关政策建议 |
附录:缩略词表 |
参考书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跨境利息预提所得税文献回顾 |
1.2.2 国际税收协调文献回顾 |
1.2.3 “一带一路”税收相关文献回顾 |
1.2.4 简要评价 |
1.3 研究对象、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政策梳理 |
2.1 “一带一路”税收政策梳理 |
2.1.1 跨境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
2.1.2 对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政策梳理 |
2.2 跨境利息预提所得税政策梳理 |
2.2.1 预提所得税税率政策梳理 |
2.2.2 享受免税待遇的主体政策梳理 |
第3章 “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的案例分析 |
3.1 预提税税率变化时的案例分析 |
3.1.1 预提税税率为10%时的案例一分析 |
3.1.2 预提税税率为5%时的案例二分析 |
3.2 享受沿线国免税待遇时的案例分析 |
3.2.1 案例三背景 |
3.2.2 税负对比 |
3.3 未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的案例分析 |
3.3.1 案例四背景 |
3.3.2 税负对比 |
第4章 “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存在的问题 |
4.1 预提所得税税率偏高 |
4.2 预提所得税税率存在国别差异 |
4.3 享受免税待遇的主体不均衡 |
4.4 缺乏对企业跨境利息所得的减免税优惠 |
4.5 未与所有沿线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
第5章 完善“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
5.1 全面调整双边税收协定的预提税税率 |
5.2 扩大享受沿线国免税待遇的主体范围 |
5.3 给予我国企业跨境利息所得减免税优惠 |
5.4 鼓励与所有沿线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
5.5 形成适合“一带一路”的协定范本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致谢 |
(9)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预提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存在问题 |
(一) 税务机关与非居民企业对境内、外所得划分存在分歧 |
(二) 依规定当场出具《税务证明》难度较大 |
(三) 非专利技术的判定难度大 |
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大征管难度 |
加强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建议 |
(一) 切实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
(二) 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宣传 |
(三) 加强预提所得税和售付汇税收的日常管理 |
(四) 保持税务机关预提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稳定性 |
(五) 职能部门间应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 |
(10)外国企业所得税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分析 |
一、外国企业所得税内涵与特点 |
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区别和相同点 |
三、外国企业所得税的重要部分—预提所得税 |
第二章 外国企业所得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
一、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二、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
三、对国内产业发展的影响 |
四、对国内税收的影响 |
第三章 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一般分析 |
二、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情况 |
三、发达国家间税收协定的新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 |
四、加强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工作的措施 |
第四章 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分析 |
一、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积极措施 |
二、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强化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分析 |
一、强化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原则 |
二、强化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四、加强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OECD支柱二方案:挑战与应对[J]. 崔晓静,刘渊. 国际税收, 2021(09)
- [2]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案例分析[D]. 赖汉霄.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5)
- [3]论数字经济挑战下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回应[J]. 陈勃. 税收经济研究, 2020(05)
- [4]“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情况分析及建议[J]. 张少峰,江河,李海,夏初阳. 国际税收, 2020(10)
- [5]全球减税背景下我国税制竞争力研究[D]. 付梦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分析 ——以印度尼西亚承包工程为例[D]. 方怡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7]论价值创造原则在全球税收分配中的应用[D]. 李子姮.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8]“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协调研究[D]. 王季. 湖南大学, 2019(07)
- [9]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J]. 李昭. 商业时代, 2014(32)
- [10]外国企业所得税探析[D]. 杨睿. 西南财经大学,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