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事前控制走向事后监管——从公司设立看我国现行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君[1](2021)在《中国公司法修改的现代化路径》文中提出公司法现代化是一国、一地区的公司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修改的历史过程。我国现行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历经五次修改,具有公司组织形式繁杂,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仓促确立的全面认缴制成为出资人逃债、侵害债权人的工具,公司治理体系边界模糊,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等问题。我国公司法修改应秉承现代化、信息化、自由市场的精神要义,由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差异化资本制度,允许利益相关者进入董事会,鼓励电子通信,降低运营成本。
侯晓佳[2](2021)在《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行业发展快,收益高,但风险也高。证券公司作为其中一员,经营过程也面临着高风险。近年来,监管不断加大力度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降低运营的风险,对于严重违规者将采取严格的惩罚,甚至是法律的制裁。因此,证券公司越来越重视合规管理工作,防范合规风险的发生,寻求发展的同时加大了合规管理的要求。我国的大型券商由于人力,财力,物力的极大保障,且有朝前的合规意识,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但对于发展时间较短的中小券商来说,合规管理工作才刚起步,应尽快提升自身的合规管理能力,以适应不断创新,监管不断严格的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营业部由于其业务占比大,人员占比重等因素,也成为了证券公司所面临的的风险中最基本的风险,因此营业部配备了相应的合规专员进行营业部的合规管理工作,防范、化解和处理营业部合规风险的发生。作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重要的一部分-营业部的合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对其进行评价研究,对促进证券公司以及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合规管理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国内外证券公司营业部合规管理的评价研究情况;接下来阐述了HF证券营业部的合规管理情况,提出了研究的思路及方法;然后以HF证券营业部的合规管理为研究主题,结合国内外的合规管理理论与实践成果,结合营业部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构建了HF证券营业部的合规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并且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其进行了定量分析,并针对分析结果找到了营业部合规管理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HF证券是一家全国性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身营业部的合规管理工作所暴露的问题也具有一定代表性,本文以HF证券营业部的合规管理工作为案例进行评价研究,对于其他证券营业部的合规管理评价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施金晶[3](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万连有[4](2020)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放宽资本限制,设立公司更加便捷灵活,由此可见,公司股东出资等方面的权力扩大了,但是于此同时公司法没有去专门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债权人的利益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公司股东、董事和公司债权人都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主体,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应当对他们的利益给予平等保护。公司资本认缴制放宽出资限制,公司股东、董事灵活利用资金,可能会使公司资本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种状况下自然地使债权人的保护陷入不利境地,因此要完善公司法律制度,营造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平等保护氛围。营造市场经济参与者利益平等维护的氛围,不能只局限于关注公司资本制度,还要关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信用状况、董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从而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是研究背景、意义、文献综述、创新和不足之处等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理分析。首先,分析探究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以及公司资本认缴制的债权人保护理念;其次,分析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债权人保护的影响;最后,从安全和效率两个法的价值的角度探究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和明确提出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就是平等保护。第三部分: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现状考察。这一部分主要分析现有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信息公示披露、公司信用状况、责任机制等方面的缺陷与不足以及可能的危害。第四部分: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域外法考察。域外国家建立了完善的股东出资责任制度、董事责任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信用评级体系,方便公司债权人充分地参与竞争交易。域外还重视非自愿债权人的保护,建立了衡平居次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对非自愿债权人给予一定特殊优先保护,从而使公司股东和非自愿债权人在法律制度上地位的平衡,实现平等保护。域外公司法立法司法经验丰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第五部分: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首先完善程序性保护制度,完善公司登记制度和出资催缴制度,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和稳定;其次完善公示性保护制度,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公司信用体系,使债权人能充分利用公司信息、信用,作出合理决策;再次完善优先性保护制度,引入衡平居次制度、特殊保险责任制度,强调对普通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的保护;最后完善诉讼性保护制度,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董事责任制度,直接追究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和董事不作为的责任的行为,使公司股东和董事尊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牛文峰[5](2020)在《ZY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竞争战略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转型进入关键期和经济增速的逐步放缓,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调整阶段,金融风险已经有不同程度暴露,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规模逐步攀升。在巨大的市场体量和机遇面前,不良资产行业发展恰逢其时。在金融开放的背景下我国不良资产产业形成多元化的格局,即“4+N+银行系+外资系”。这里面的4代表的是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N”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指银行控股的资产投资公司,“外资系”指外资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成立时间较早,业务规模、管理体系、业务经验、资金实力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国内外学者对此也多有研究,而针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竞争战略的研究相对缺乏。本文将ZY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研究的对象,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展开深入的调查,找到公司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发现竞争战略对企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ZY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H省第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地方经济稳定和产业扶持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企业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经营现状等企业现状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行业内优秀企业的对比,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分析原因。当前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正处于迈向全国市场的关键时期,主要存在业务战略不明确、业务发展模式粗放、内部运转效率较低、缺少核心竞争力等问题,如何提升市场竞争力、稳步提升市场占有率、如何打造核心竞争力是当前研究的重要议题。本文通过对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分析,综合战略分析方法对企业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拥有清晰合理的竞争战略对企业未来发展至关重要。结合竞争战略理论,运用SWOT分析方法选择差异化竞争策略或成本领先策略,通过QSPM矩阵对其进行定量的选择和研究。结果表明,公司应该推行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具体战略实施为:利用多元化的处置方法,创新处置方法,创造更多收益;结合自身特点,打造另类金融服务;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提升综合收益。为了保证差异化战略的执行,达到企业制定战略的目标,应该注重保障控制配套方案,注重事前控制、事后控制以及随时控制。主要方案有:增加融资的途径;对公司投资者提供的资源进行整合;加大在风险防控方面的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合理的管理模式,健全组织架构等。保障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推动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希望本文能够对其他同类型的企业有所启发和帮助。
闫泓汀[6](2020)在《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4月12日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而带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难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至此,“穿透式监管”正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政策概念被确定下来。2017年,为了响应国家对金融行业“监管从严”的监管政策调整,“穿透式监管”成为“热门概念”被频繁的运用到保险监管机构规则的修订中。保险“监管从严”已经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并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监管的改革趋势。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在此后制定的监管规则是否经过对“穿透式监管”的广泛的论证无从得知,但仅从保险监管部门当前对于穿透式监管的立法数量上来看,似乎已经明显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的初衷——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对于“穿透式监管”出现了扩张解释和概念滥用的现象,在实践中明显已经对我国既有的保险行业治理模式形成了冲击。因此本文对于穿透式监管的规制研究进行研究,以期寻找保险公司监管与有效治理之间的边界,并基于以上问题展开论述。本文的第一章对于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中,主要归纳总结了政府对于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的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说、部门利益论与俘获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监管理论中的行为假定,主要梳理了金融学和经济学中理性选择理论、期望效用理论和违法行为决策论作为本文保险监管行为与被监管行为分析的基础;在保险监管威慑理论中,对保险监管威慑进行了概述,并理顺了监管威慑理论的发展脉络、分析了金钱处罚的威慑。由于金钱处罚存在边际效应,因此对于金钱处罚的最优强度进行了分析。并对保险威慑理论中非金钱处罚适用其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具体是指对于劳动权、财产权和营业自由的限制;第二节中对于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第三节中,首先对行为监管的理论进行梳理,主要有“有限理性假设”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行为监管由理论到实践的发展进行相应的介绍。由于行为监管的依据不同,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类型:主体导向的澳大利亚模式、目标导向的英国模式和数据导向的美国模式。依据目前行为监管发展较为成熟的英国FCA金融监管局的对行为监管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对比分析;其次,对功能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主要金融功能理论和监管套利理论。第四节中对于功能监管理论发展到实践进行了梳理。对于功能监管的框架,依据目前国际上的实践,其框架为分工重构、政策协同、监管协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支持、架构调整、信息共享、业界共治。在第五节中,对穿透式监管的实质即“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了说明,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治理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中的乱象。第二章穿透式监管在我国的实践中,通过对于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一系列立法及监管活动进行梳理,分为对于资本端的穿透、对于资产端的穿透和对于负债端的穿透。在资本端穿透一节中,对于公司股权的穿透包括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对于入股资金的穿透包括对保险公司股东入股资金的穿透和对于自我注资、循环注资的穿透。对于投资项目的穿透包括对于保险资金流向的穿透和对资管产品的穿透。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穿透方法包括严格规定保险公司披露办法、对于关联交易向上的严格排查,并且将关联交易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对于负债端的穿透主要分为对保险产品的穿透监管和对误导销售的穿透监管。第三章通过梳理我国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现实困境包括对于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外观主义的冲突以及穿透式监管对于我国监管资源的浪费。保险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我国保险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突击式”治理和为监管而监管的弊病,并分析了突击式监管在我国一直以来的历史沿革,并分析了我国保险行业突击式治理的根本原因以及此种治理方式所带来的危害。在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外观主义冲突中,笔者以正德人寿和天策公司股权代持案为例,揭示了我国保险监管对于私法自治领域的干涉,并揭示了该种行政执法介入司法裁判领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的扩大解释;在穿透式监管对我国监管资源的浪费中主要论述了穿透式监管的根源在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以及适用穿透式监管需要培养专业人才的培养成本,以及采用穿透式监管与保险产品的创新以及市场金融交易效率之间的矛盾。第四章中论述了保险行业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与路径,主要包括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构建保险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险监管兼顾成本的方法以及发挥市场对于保险行业的约束作用。对于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主要论述了穿透式监管应避免价值判断、在合同内部关系硬遵循司法自治已经防止穿透式监管的滥用引发系统性风险。对于构建保险监管常态化治理的长效机制中明确首先应当理性保险监管机构的治理能力和有效监管的边界,并建议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引入对保险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中,主要包括目的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保险监管的立法应当遵循事前评估、事后评估以及构建公众评议的机制。对于完善保险公司市场协同约束机制主要包含了首先、应担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包括分离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以及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框架发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对于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当加强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并厘清强制披露信息与资源披露信息边界,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并发展我国商业信用评级制度,并强化运用商业信用评级结果至我国保险公司。
钱奕锦[7](2020)在《论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在商业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公司债权人作为重要的公司外部利益相关方对公司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2013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公司设立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资本的严格监管模式,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有利于刺激经济持续发展。资本制度改革同时也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提出新的挑战,但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并未随之完善,本文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首先界定公司债权人的定义并对资本制度的类型以及我国资本制度的发展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之上明确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其次,分析资本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所产生的影响,公司债权人在判断公司信用状况和债务清偿能力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相关保护机制应加以完善并转向以事后保护为主。再次,针对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实践过程中公司信息披露不全面不真实、非破产情况下能否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请求股东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难以适用的困境进行深入剖析,反思当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从立法层面和法律实施层面寻找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具体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如通过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提高披露的真实性与效率、加强信息公示渠道建设并赋予债权人财务信息查阅权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与信用约束制度,为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提出可行的法律路径和适用规则,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主体范围与适用条件等解决人格否认适用难的问题。
卢迎[8](2019)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总则》第十条确立的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单维公序良俗标准存在严重背离商业交易逻辑的缺陷,因此探讨如何构建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相兼容的判定标准无疑是法律因应商业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群来看,即使制定法已经对法源构成、启动与查证等内容提供了相对完备的规则供给,但公序良俗仍然构成限制商事习惯法源资格的终极性标准。为此,底线标准的设定不仅是影响商事习惯法源功能的关键因素,而且也决定能否有效规制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立足于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提出问题—构建标准—校验标准—具体运用为研究框架,本文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基本理论,立足于一个较为微观的研究视角来检视现行法构造下单维公序良俗的实践效果,从而在回归商业交易逻辑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功能性判定标准的设定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的适法性判定标准并不充分,应在坚持不违背强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引入由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构成的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建构交易秩序与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交易规则,本身即表征着商业交易活动运行的客观规律,其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设定也应充分考虑到如何消解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在民事思维支配民法典制定的现实背景下,《民法总则》第十条基于规制具有伦理性民事习惯的逻辑所确立的公序良俗标准,不仅混淆商事习惯区别于民事习惯的公序良俗色彩差异,而且难以回应司法实践极少适用公序良俗并出现多元判定立场的现实状况。因此,应从尊重商事习惯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基础出发去矫正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自由的具体目的,借助对交易社会负面效应的类型化界定,从而构建一种复合化功能性的评价标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展开系统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体系透视。首先,梳理从单行法到法典化演变进程中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所呈现出的公序良俗标准理论共识,并通过考察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来校验该审查标准的实际效果,反思理论共识与司法实践多元立场之间的分歧原因。其次,通过对立法机关确立习惯作为辅助性法源所做的权威解释、立法史料以及习惯规范分布特征的系统梳理,明确《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立法意旨与规制逻辑。随后,诠释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习惯在形成机制、技术品性以及适用场域等方面等存在的文化差异,在此基础上明确两者所具有的公序良俗程度的不同;最后,分析将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标准可能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指出消解这些不足的可能路径。第二部分,探讨构建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由于单维公序良俗标准难以有效消解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为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商事习惯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交易规则,本部分首先从分析强制性法律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入手,指出法律强制介入商事习惯的目的在于消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其次,探讨强制性法律规范介入商事习惯的功能分类,指出可依据商事习惯对主体利益产生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对交易弱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两种类型,并分析解决这些不利影响的具体方式。随后,探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复合化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功能性标准所呈现出的一体两面的内外部关系。由于《民法总则》运用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平原则所具有的对交易弱者权益救济的保护功能,可以从经济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角度将公序良俗与公平与确立为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第三部分,探讨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功能性标准仅是通过理论推演而确立了公序良俗与公平两个复合原则,只有阐释何以不选取《民法总则》中的平等、自愿、合法、诚信以及绿色原则,才能强化本文所确立的功能性判定标准的正当性。设定商事习惯法源资格限制标准的目的在于防范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些原则要么本身很少与交易发生直接关联,要么更多地都构成一种过程性控制手段。商事习惯违反此类原则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归入到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涵摄范畴。第四部分,阐释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商事习惯合理性的判断要立足于客观的商业规律结合商业创新发展的需求而展开,置于特定时代背景下动态化的理解公共秩序,谦抑适用善良风俗介入影响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建构秩序。为此,首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类型及其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具体路径进行理论分析;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评判商事习惯合法性问题的基本立场,分析司法实践的问题与成因;随后,明确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应当坚持的的理性立场。最后,对公序良俗与商事习惯分别进行类型化的区分,明确不同类型商事习惯公序良俗判断的一般逻辑。第五部分,分析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首先,诠释公平原则的内涵以及具体类型,指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实践状况,指出其存在轻易以实质公平否定商事习惯的倾向做法并分析其具体成因;再次,通过分析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的基本理念、目标定位以及具体考量因素。应审慎适用公平干预商主体通过商事习惯而进行的权利义务配置。对商事习惯公平性的审查应当会回到商法关于公平的基本判断之上,不应过分关注结果公平,而应聚焦于过程性公平。同时,要关注到商事习惯成文化的显着趋势,考虑商事习惯作为商主体交易行为价格等构成要素的属性,修正以轻易以违反公平为由否定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做法,以充分发挥商事习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最后,依据适用商事习惯的主体类型,对如何区别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进行论述,通过微观视角的讨论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问题提供相应的参考。
薄萍萍[9](2019)在《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制度又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制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负责核查、验证、审核公司信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价值准确定位、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把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其约束机制及权责划分的缺陷,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甚理想。因此,作为功能发挥的外在保证,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则显得尤其重要,如何通过监管外强约束、内生动力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第一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本章主要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出发进行界定剖析,目的是为提升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从理论上界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畴与特征,其所具备的信息传递性、专业性、独立性、可责性以及集群性特征,是界定证券服务机构权责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标准与目标,对其内在特性的分析是展开证券服务机构权责分析的前提,也是最终监管实现的目标追求。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进行分析。证券服务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是各种因素结合的结果,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出发其需要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信息的传输作用,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能够连接交易各方以及决策制定者的优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从公司监管挑战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是对目前广泛采用的公司内部监督策略的一种创新,通过对监管与被监管这一关系本质的改变,提升公司监督效率。这些都是证券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反之,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传递信息、降低成本以及带动创新的作用。最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进行分析。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监管对象自身的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把握,这是实现监管“有牙齿”的重要方面。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声誉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约束机制各自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方式各不相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是在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内部,是一种具有内生性、自发力量的约束形式。而责任约束机制则是一种通过外在力量实现总体平衡的约束方式。两种不同的约束机制,分别代表市场与国家两种不同的约束力量。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及责任厘清。本章主要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与责任进行界定,分别从宏观的功能定位与微观的义务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也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制,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但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的存有各种困境,宏观层面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混淆导致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过程中对市场与政府力量的控制调节不到位;中观层面是机构之间由于自利本性以及竞争缺乏导致的共谋问题;微观层面则是机构自身职责设定的层层矛盾。实践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第三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本章的思路逻辑遵循从微观现状到宏观设计对当前的监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首先从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处罚案件情况入手,对现行的监管处罚手段进行整体分析。其次对目前有关监管的现状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由微观的现状分析上升到当前监管失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法律关系错位、市场化秩序扭曲、自律监管缺失以及责任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法律关系错位从证券服务机构所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境地出发进行分析,而市场化秩序扭曲主要从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行业垄断产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自律监管缺失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过于注重行政监管,而缺乏对自律监管的运用现状,而无论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的机构特性还是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来看,我国证券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都具有必要性。最后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很多证券服务机构选择铤而走险。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对于制度建设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理念,即一个制度为实现何种目标而建立,为实现该目标的制度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的基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力量博弈,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理念需要在考察现有监管基础、监管对象特征以及监管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力量界限,同时还要在综合公司能力、融资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满足监管适应性的要求。而证券服务机构良好监管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前瞻性、灵活性以及强制性的特征,以“成本—收益”为核心进行监管合理局限的划分。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平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如何发挥最大效用是监管效果实现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市场监管方式的扩大。从目前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来看,市场仍不具有取代政府的前提,政府作用发挥更大程度应当定位于市场裁判者地位。而对于市场监管的扩大则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的扩大,通过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有效性,这是与市场要求相契合的。第五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出发,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既要注重基础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要注重制度机制的构建,首先针对委托关系错位的问题,要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本意出发,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委托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其次,从现有监管模式类型考虑,行政监管在模式构建上几乎已经穷尽其能,可以考虑扩大发挥自律监管的效用发挥,设立专门的证券服务机构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效避免现行自律监管的缺陷,保障自律监管的效果。最后,责任约束机制应当是监管中最具有惩戒性的部分,但是事实是目前的责任机制根本不具有威慑性,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在交叉引用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区分,同时要注重免责情形的适用。
蒋华胜[10](2018)在《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指公司及其参与人可以选择适用、排除适用或者变更适用并以此作为确定彼此权利义务依据的私法规范。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不仅涉及到公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和制度安排,而且涉及到公司及其参与人的权利配置,实为公司法的基础性规范。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公司法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竞相围绕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变革和创新进行修法,以期在激烈的制度竞争中获取优势。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之所以能够在公司法改革浪潮中的处于核心地位,实乃在于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能力,对整个公司法功能的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文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与法社会学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地阐释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公司法律形态基本特征及其规范配置的基本规律,并围绕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构建与完善,提出若干具有可行性与创新性的具体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参考与借鉴,并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关注。论文在结构布局上,全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本章旨在厘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问题,科学界定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概念,厘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本质。首先,本章围绕法律规范的分类进行阐释,重点对私法规范分类标准中的功能标准说、优先选择说和效力强度说三种学说进行论述。优先选择说概括出了任意性规范的本质,本文遵循此种逻辑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进行界定及其分类划分,并论述了公司法规范中的多元价值。其次,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重点研究了人文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市场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基础以及作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根基的私法自治理念,指出这些理论是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基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延伸。再次,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与功能进行了研究,指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宣示和教育五种作用,同时,其还具有衡平利益、节约成本和漏洞填补三项功能。最后,本章还围绕着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公司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资本制度来论述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重点研究了公司设立原则、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资本制度等方面,论述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进行多视角论证,证明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价值。第二章——公司法律形态中的任意性规范。本章遵循将公司法律形态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称封闭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或称为公开公司的思路,重点研究了有限责任的经济结构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特点,探究两类公司法律规范的配置规律。首先,本章以公司合同理论对公司法进行了解读,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法结构具有赋权品格与任意性品格,公司法本质上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所追求的适应性品格包括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符合市场规则与填补合同缝隙。其次,本章对公司法律形态进行了科学划分,并对两者存在的根本区别进行了比较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结构具有股东与管理层身份合一、区分股份交易公开市场、管理与风险负担机制重合等三大特点,其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但也要正视股东没有顺畅的退出通道和外部市场监督机制弱化的缺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决定了公司法原则上属于任意性规范。再次,股东的合意制度对调整封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价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封闭公司,股东合理期待复杂多变,股东存在系统性错误,股东合理期待存在适时变更,由此决定股东合理期待制度在封闭公司中具有重要价值。而股东协议属于封闭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与股东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既可以调整封闭公司治理中的私人秩序,也可以保护少数股东在公司的权益,股东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股东协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上应当肯定与完善股东协议制度。复次,本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进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股东合意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公司代理成本巨大,公司股东意思自治本身存在不足等流弊,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原则上是强制性规范。我国公司法应当完善我国公司法上信义制度。同时,我国公司法应当引入并完善商业判断规则,通过程序性保护措施来激励管理层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实现信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后,本章以公司法规则的分类为基础,对公司法的规范结构与配置规律进行论证,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的合理期待、长期期待以及填补股东之间合意缺陷产生的新需要,股东合理期待制度对股东之间的关系能起到很好的调整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合意模糊以及股东之间存在“同意”局限等原因,公司法原则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此外,本章还归纳出公司法规范配置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第三章——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规范。本章旨在厘清公司章程法律性质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配置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司自治主要体现在章程自治方面,公司参与者不仅可采用赋权性规范或者缺省性规范,还可以进行其他制度性安排。首先,本章对域外国家公司章程的变迁考察来探究其法律性质,通过对公司章程属性的章程自治说、章程决议说、章程折中说以及章程合同说等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本文观点是采纳公司章程合同说这一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的合同属性不仅具有法制史根源,还具有立法例基础,公司章程具有合同或者契约属性,属于法定合同类型。公司章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制度,还是公司管理者的行动指南。公司章程具有保障功能、连通功能和创新功能。公司章程的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的巨大差异导致了法律保障章程修改自由的同时,也要施以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公司正义的实现。其次,本章对公司章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研究,其一,以我国《公司法》第71条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了规范解释论上的探讨。通过对域外国家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存在的自由转让、限制转让以及不得限制转让三种立法例进行分析,认为立法上应当不允许禁止股权自由转让,特别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方式设定的禁止股权转让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其二,对股东同意权的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也对股东同意权的立法模式选择进行了考察,我国立法上应当包括股东同意权的通知义务、确定与计算标准、决策机制以及法律效力等内容,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其三,是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考察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股东优先权与同意权双重限制、仅规定优先购买权与仅规定同意权三种模式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使主体、行使期间和行使标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具体建议。再次,本章还对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界限进行了研究,以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为基础,指出域外国家对于反收购条款的设置采取章程自由设立主义与法律强制规定主义两种立法例,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设置的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超越法律界限设置反收购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应当采取反收购条款的制度安排,并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提出立法建议。第四章——股东权利配置中的任意性规范。旨在厘清股东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其中,股东权利的一股一权原则属于缺省性规则,而股东权利的多元化配置为赋权性规则,两者在公司法中均属于任意性规范非属于强制性规范。本章以公司股东权利一元化缺省性配置为基础,通过制度设计对股东权利进行多元化配置。首先,本章以股东权利的基本内容为基础,对于股东权利的性质进行论证,重点论述了股东表决权所具有的共益权与单独权属性,股东表决权具有效率价值、参与价值与控制价值,属于公司法中股东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连接点。股东表决权的配置嵌印着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构造,将表决权配置给股东本身具有正当性。股东行使表决权具有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与股份平等三大原则,其中一股一权原则适用缺省性原则,对于股东权利构造来说属于基础性法律规范。同时,本章还对股东累积投票制度进行了研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变迁以及域外国家的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探究,累积投票制度经历了由强制性规则向赋权性规范转化的发展规律,我国立法应当采取赋权性规范的立法模式。其次,本章以股东权利一元化配置为基础,分析了股东异质化背景下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的原因,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既符合资本市场融资需要,也符合公司自治基本理念。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还为域外国家广泛采纳,我国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赋权性规则来配置股东权利。最后,本章对于类别股制度与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对类别股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界定,并对世界上类别股设立的章程自由设立主义与法定主义设定主义两种模式以及类别股内容设立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立法应当引入类别股制度,要对类别股与类别权利进行界定,在立法上规定类别股的法定类型与表决机制,科学设定类别股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本章还对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造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了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双层股权结构的路径选择。第五章——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介入。旨在以违反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围绕“公司法任意规范的识别与适用、司法介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实施的内容以及违反公司法任意规范的司法救济”三方面进行研究,探究我国立法与司法上对于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法律效力采取何种立场最为恰当的问题,以期保障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正确实施。首先,对法律文本中的立法语言问题进行检讨,指出我国立法中的法律语言不够精准问题,对于统一适用法律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何识别公司法成为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难题给公司法准确实施带来一定挑战。对法律识别应当坚持形式识别与实质识别方式,特别要重视公司法规范中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方法的正确适用,以期准确识别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准确把握赋权性规范优先于缺省性规范的适用顺序。其次,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进行论述,重点论述了司法介入的保障功能存在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私人缔约成本较高,需要司法介入对公司自治失灵进行国家矫正。司法介入是维护社会公正以及市场效率的需要,具有重要价值;最后,本章以“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围绕“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规制、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以及公司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这一中心进行讨论,厘清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其一,对于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问题,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公司参与人如果选择适用后,则该规范进入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成为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对于选择适用者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其二,股东表决权是公司自治的基本特征,必须保障股东表决权的正当行使。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的结果会形成多数人(股)暴政,必须构建适当的法律制度,力图在符合社会目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正义。其三,厘清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股东评估权基本理论为基础,阐释了股东评估权具有保护少数股东免受多数股东滥用权力的功效,在此基础上,以我国股东评估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为研究对象,提出对该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其四,围绕公司瑕疵决议的法律效力展开讨论,指出决议瑕疵包括决议内容瑕疵与决议程序瑕疵,通过考察域外国家对于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制度构建思路,具体包括瑕疵决议的救济效力包括决议无效之诉、决议可撤销之诉、决议不存在之诉和决议有效之诉,主张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我国瑕疵决议司法救济体系制度构建。
二、由事前控制走向事后监管——从公司设立看我国现行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由事前控制走向事后监管——从公司设立看我国现行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公司法修改的现代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司法现代化的理论内涵 |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历史局限性 |
(一)公司组织形式繁杂,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 |
(二)仓促确立的全面认缴制成为出资人逃债、侵害债权人的工具 |
(三)公司治理体系边界模糊,市场经济呼吁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 |
三比较法考察: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 |
(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趋势 |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折中资本制度初现 |
(三)董事会制度从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走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 |
(四)公司法的“公法化”趋势 |
四我国公司法现代化的应然选择 |
(一)精神要义 |
1. 现代化。 |
2. 自由的市场。 |
3. 信息化。 |
(二)由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
(三)实行差异化资本制度 |
(四)允许利益相关者进入董事会 |
(五)鼓励电子通信 |
(2)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合规管理及评价研究综述 |
1.3.1 国外合规管理研究综述 |
1.3.2 国内合规管理研究综述 |
1.3.3 合规管理评价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合规管理理论 |
2.1 合规管理相关概念 |
2.1.1 合规 |
2.1.2 合规风险 |
2.1.3 合规管理 |
2.2 合规管理相关理论 |
2.3 国内外合规管理发展历程 |
2.3.1 国外合规管理发展历程 |
2.3.2 国内合规管理发展历程 |
第三章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现状 |
3.1 HF证券及营业部简介 |
3.2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目标、体系及制度 |
3.3 HF证券营业部合规运营状况 |
3.4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工作概况 |
第四章 HF证券营业部的合规管理评价 |
4.1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评价的原则及其影响因素 |
4.1.1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评价的原则 |
4.1.2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评价影响因素 |
4.2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 |
4.3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评价 |
4.3.1 层次分析法的原理 |
4.3.2 层次分析法的步骤 |
4.3.3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评价过程 |
第五章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评价结果分析及改进措施 |
5.1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一级指标评价结果 |
5.2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二级指标评价结果及改进措施 |
5.3 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目标层评价结果及改进措施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本文总结 |
6.2 研究的局限性与未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4)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意义 |
1.选题来源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2.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内容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研究内容 |
(四)创新和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二、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理分析 |
(一)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理念 |
1.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理念 |
2.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理念 |
(二)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对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1.理念层面的影响 |
2.实践层面的影响 |
(三)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应有保护 |
1.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2.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应有法律保护 |
三、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现状考察 |
(一)缺乏完善的债权人保护法律体系 |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困难 |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 |
2.公司资本认缴制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困境 |
(三)信息信用体系不健全 |
1.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
2.信用体系的不健全 |
(四)责任机制不完善 |
1.公司股东责任缺失 |
2.公司董事责任不完善 |
四、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域外法考察 |
(一)域外债权人优先保护制度考察 |
1.衡平居次制度检视 |
2.责任保险理论检视 |
(二)美国信用体系分析 |
1.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 |
2.美国的公司信用体系 |
(三)域外出资制度考察 |
1.美国出资规制制度 |
2.德国出资责任制度 |
(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
1.美国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分析 |
2.日本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考察 |
(五)董事责任制度探究 |
1.美国的董事责任制度 |
2.奥地利董事责任机制 |
五、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一)完善程序性保护制度 |
1.完善公司登记制度 |
2.完善出资催缴制度 |
(二)完善公示性保护制度 |
1.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2.完善公司信用体系 |
(三)完善优先性保护制度 |
1.完善特殊保险责任制度 |
2.引进衡平居次制度 |
(四)完善诉讼性保护制度 |
1.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2.完善董事责任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ZY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竞争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启示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竞争战略的理论方法与概述 |
2.1 竞争战略相关理论 |
2.2 战略分析的方法 |
2.2.1 波特五力模型 |
2.2.2 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
2.2.3 企业内部环境分析 |
2.3 战略评价的方法 |
2.3.1 SWOT分析模型 |
2.3.2 QSPM矩阵分析 |
2.4 战略控制相关理论 |
2.4.1 战略控制的概念 |
2.4.2 战略控制的方式 |
第3章 ZY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ZY资产管理公司现状 |
3.1.1 ZY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 |
3.1.2 ZY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结构 |
3.1.3 ZY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
3.1.4 ZY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 |
3.2 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概述 |
3.2.1 不良资产经营业务主要方式 |
3.2.2 ZY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概述 |
3.3 ZY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 |
3.3.1 ZY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资源分析 |
3.3.2 ZY资产管理公司组织结构分析 |
3.3.3 ZY资产管理公司企业经营分析 |
3.3.4 与标杆企业的对比分析 |
3.3.5 目前存在问题综述 |
3.3.6 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4章 ZY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战略规划 |
4.1 外部环境分析 |
4.1.1 宏观环境分析 |
4.1.2 行业分析 |
4.1.3 ZY资产外部因素分析总结——面临的外部的机会和威胁 |
4.2 内部环境分析 |
4.2.1 ZY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资源分析总结——自身的优势和劣势 |
4.3 业务竞争战略的内外部因素评价 |
4.3.1 外部因素评价 |
4.3.2 内部因素评价 |
4.4 SWOT矩阵分析 |
4.5 不良资产业务竞争战略制定与评价 |
4.5.1 竞争战略的制定 |
4.5.2 不同业务竞争战略的评价 |
4.6 不良资产业务差异化战略实施 |
4.6.1 差异化战略目标设定 |
4.6.2 差异化竞争战略实施 |
第5章 ZY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差异化战略控制 |
5.1 差异化战略的配合执行 |
5.1.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5.1.2 全面整合股东机构资源 |
5.1.3 拓宽融资渠道 |
5.1.4 加强风险管理控制 |
5.1.5 加强人才培养及中后台支撑能力 |
5.2 差异化战略控制措施 |
5.2.1 不良资产业务差异化战略实施过程前控制措施 |
5.2.2 不良资产业务差异化战略实施过程中控制措施 |
5.2.3 不良资产业务差异化战略实施后控制措施 |
第6章 研究成果和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监管保险行业的理论基础 |
二、监管理论中的行为假定 |
三、保险监管威慑理论 |
第二节 穿透式监管溯源 |
一、“穿透式监管”的语素分析 |
二、“穿透式监管”实质—透过现象看本质 |
三、“穿透式监管”的理论来源—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 |
第三节 行为监管 |
一、行为监管理论 |
二、行为监管的实践 |
三、行为监管的目标 |
四、行为监管的对象 |
第四节 功能监管 |
一、功能监管理论 |
二、功能监管的实践 |
三、功能监管的框架 |
第二章 穿透式监管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资本端的穿透 |
一、保险公司股权的穿透 |
二、股东资金的穿透—“安邦保险”为例 |
第二节 资产端的穿透 |
一、穿透投资项目 |
二、穿透关联交易 |
三、穿透股票短期炒作 |
第三节 负债端的穿透 |
一、穿透信用保证保险—以“侨兴私募债”为例 |
二、穿透至合格投保人 |
第三章 我国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一、监管权扩张的内因 |
二、监管者缺憾 |
三、监管两难悖论 |
第二节 突击式监管悖论 |
一、“突击式”的穿透监管 |
二、“突击式”监管的根本原因 |
三、“突击式”监管的危害 |
第三节 “穿透式”监管对商事外观主义的阻碍 |
一、对私法领域的穿透—正德人寿股权代持案为例 |
二、行政规章介入私法自治的争议 |
三、冲突根源:对“公共利益”的盲目扩大解释 |
第四节 造成监管成本的浪费 |
一、“穿透监管”的执行成本 |
二、“穿透监管”的机构成本 |
三、“穿透监管”的机会成本 |
第四章 对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 |
一、穿透监管与私法领域的区隔 |
二、“穿透”应遵循客观原则 |
三、穿透后应综合进行认定 |
第二节 构建保险监管常态化治理机制 |
一、穿透监管有效治理的边界 |
二、穿透监管权力的规制路径 |
第三节 穿透监管兼顾成本收益 |
一、成本收益分析的立法要求 |
二、监管措施的事前评估 |
三、监管政策的事后评估 |
四、社会公众的评议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市场协同约束机制 |
一、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
二、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
四、发展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论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理论概述 |
(一)公司债权人概述 |
1.公司债权人的概念 |
2.公司债权人的类型 |
(二)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
1.公司资本的概念 |
2.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
3.我国资本认缴制的发展沿革 |
(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
(一)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变-由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
1.资本信用的局限 |
2.资产信用的确立 |
(二)公司债权人保护路径的变化-由事前保护到事后保护 |
(三)公司债权人判断交易风险的难度增大 |
三、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面临的困境 |
(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1.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 |
2.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
3.配套责任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
(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适用不明确 |
1.加速到期制度适用的理论争议 |
2.加速到期制度适用的司法争议 |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 |
1.主体范围不明确 |
2.适用条件难以判断 |
3.举证责任安排不合理 |
4.特殊情况未有规定 |
四、完善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
(一)健全公司信息披露与信用约束制度 |
1.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 |
2.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效率 |
3.加强信息公示渠道建设 |
4.赋予债权人查阅公司财务信息的权利 |
(二)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
1.法律依据的完善路径 |
2.明确加速到期的适用规则 |
3.确立公司催缴程序 |
(三)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1.确定主体范围 |
2.明确适用条件 |
3.适当减轻债权人举证责任 |
4.制定司法解释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引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透视 |
第一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理论共识与实践分歧 |
一、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理论共识 |
二、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实践立场的多元化 |
三、理论共识与多元立场的分歧反思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逻辑审视 |
一、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意旨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规制逻辑 |
三、商事习惯区分于民事习惯公序良俗程度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评析 |
一、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体系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不足 |
三、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不足的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确立 |
第一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基础 |
一、商事习惯在企业法中的历史沿革与功能阐释 |
二、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溯源及启示 |
三、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目的:消除交易社会负面外部效应 |
第二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功能分类 |
一、防范对不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防范对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交易弱者利益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 |
一、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一:公序良俗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二:公平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的一体两面的关系界定 |
小结 |
第三章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校正 |
第一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 |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法律属性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二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的关系厘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关系的司法再校验 |
第三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合法原则 |
一、合法原则的法律表达与规范类型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强制性法律规范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任意性法律规范 |
第四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 |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基本功能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五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 |
一、绿色原则条款的规范性质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作为绿色原则的关系解析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关系的司法实证 |
小结 |
第四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基本类型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类型 |
三、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司法实践样态 |
二、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司法实践问题的成因解析与完善思路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判断商事习惯适法性的理性立场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慎谦抑介入 |
二、矫正公序良俗原则的泛化适用 |
三、公序良俗原则具体适用时的动态理解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认定 |
一、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分析 |
二、不同类别商事习惯公序良俗的判断 |
小结 |
第五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类型梳理 |
一、公平原则的内涵 |
二、公平原则的类型 |
三、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基本立场 |
二、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体系适用 |
一、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与商法效率原则的关系厘定 |
二、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基本理念 |
三、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目标定位 |
四、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关注的具体要素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类型化适用 |
一、商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二、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三、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变迁史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内涵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共性分析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 |
一、中介制度的兴起 |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 |
三、公司治理监管挑战的选择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分析 |
一、声誉约束机制 |
二、责任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与责任厘清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功能定位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前提:内部监督失效 |
二、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分担目标:震慑与引导兼顾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特殊性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配困境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义务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 |
第一节 对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案件数量综述 |
二、处罚手段综述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现状反思 |
一、监管法规立法情况 |
二、监管法规的立法缺陷 |
三、监管的执法漏洞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失范原因分析 |
一、法律关系错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尴尬处境 |
二、市场化秩序扭曲:市场竞争不充分 |
三、自律监管缺失:自律的功能弱化 |
四、责任机制不到位:违法的成本过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及要求 |
一、证券服务机构理念监管的意义 |
二、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的博弈:理念定位的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适应性要求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正当标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良好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合理局限: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市场化前提下政府的最大效用发挥 |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市场的裁判者 |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自律监管的扩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委托关系的重构: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
一、公司委托模式的非适当性 |
二、公共介入模式的功能性构建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的扩大: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
一、自律监管的框架 |
二、监管职能的自律性 |
三、监管执法的自律性 |
四、自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展望 |
第三节 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要求 |
一、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 |
二、优化现行过错责任原则 |
三、关于责任机制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10)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由 |
二、研究的现实依据和理论意义 |
三、理论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五、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
第一章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理论阐释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概念界定 |
二、公司法规范的分类与价值理念 |
第二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理基础与实证依据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得益于强大法哲学思想的成功实践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
三、私法自治理念是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根基 |
四、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与功能 |
五、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形态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公司合同理论解读公司法 |
一、公司合同理论的基本观点 |
二、公司法的功能剖析 |
三、公司法结构的品格 |
四、公司法所追求的适应性价值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一、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特征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配置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意制度 |
一、股东合理期待原则由来 |
二、公司属于不完全合同:股东合理期待的复杂多变 |
三、公司属于长期合同:股东系统性错误的生成缘由 |
四、公司属于关系合同:股东合理期待的适时变更 |
五、股东协议制度 |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 |
二、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结构 |
第五节 公司法的规范结构 |
一、公司法规则的分类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结构 |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结构 |
四、公司法规范的配置规律 |
五、我国《公司法》中相关法律规范的修改建议 |
第三章 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公司章程法律属性 |
一、公司章程概念及其变迁 |
二、公司章程属性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
三、公司章程的作用与功能 |
四、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限制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 |
一、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范之解释论 |
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的制度价值 |
三、股东同意权制度构建 |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规则 |
第三节 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界限 |
一、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
二、反收购条款的有效性分析 |
三、反收购条款的制度安排 |
第四章 股东权利配置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股东权利配置中的缺省性规范 |
一、股东表决权的基本价值 |
二、股东表决权的配置逻辑 |
三、股东表决权行使基本原则 |
四、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应当设置为赋权性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权利配置的赋权性规范 |
一、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模式 |
二、类别股制度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建 |
第五章 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介入 |
第一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 |
一、法律文本中的立法语言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 |
三、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顺序 |
第二节 司法介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实施 |
一、司法介入概念与特征 |
二、司法介入的保障功能 |
三、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价值 |
第三节 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 |
一、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 |
二、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规制 |
三、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 |
四、公司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
代结语 寻求公司法正当性的未来发展之路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由事前控制走向事后监管——从公司设立看我国现行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公司法修改的现代化路径[J]. 王文君.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3)
- [2]HF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评价研究[D]. 侯晓佳. 河北地质大学, 2021(07)
- [3]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万连有.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5]ZY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竞争战略研究[D]. 牛文峰.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6]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D]. 闫泓汀. 吉林大学, 2020(08)
- [7]论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 钱奕锦.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8]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D]. 卢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 薄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D]. 蒋华胜.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