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莲(湖北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襄樊441050)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2-0018-01
摘要:通过对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叙述,说明教师应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优秀、合格的高校教师。
关键词:高校教师;权利;义务
当前社会教育日渐发展,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是当前形势的必然。高校教师是当前教育的带头人与领头雁,他们是人类的灵魂的工程师,是知识的传播者,关注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发展程度与否是人类文明发展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人类的工程师由原来的臭老九,变为现代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先驱者,充分显示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目前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教育法规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日益显得重要与尖锐。作为高校教师应当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争当现代化社会发展的优秀教师,并意识到自己作为教育者应行使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教育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它包括学术自由权和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包括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和受侵害时诉诸法律以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一)高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的表现形式应该是不拘一格、多种多样的。从课内到课外,从校内到校外,只要是存在教育教学资源的地方,都可以成为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利的用武之地。这种表现形式以德育渗透,率先垂范为先;以点拨学习,指导实践为本,以开展活动,总结收获为基,以交流合作,齐抓共管为高。
(二)高校教师的学术研究权。
约翰.S.布鲁贝克说过“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这说明高校教师有发表自己学术上的个人观点,有权加入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从事学术交流等。当然这种学术自由权不是绝对的,也是有限制的,当前学术自由以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和自由为限。
(三)高校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权。
高校教师既是教育者又是管理者。不久前,有一位同仁在高校管自己的学生时,受到一个学生的讽刺和语言上刺激“你没有资格管我”,同仁倍受打击,他认为管理自己的学生受到这种气真是让人不好理解,其实“教育教育,既要教还要育”,管理自己的学生也是育人,高校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教师“教是为了不教”,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又要注意学生发展进度和力度。
(四)高校教师的报酬待遇权。
前不久在我任职的学校,为教职工建上经济适用房,各教职工大受鼓舞,社会与国家高度重视高校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增加了高校教师的工资,这些充分体现了社会与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对高校教师报酬待遇上以宪法形式赋予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保障劳动都生产和再生产的客观需要。当然还包括教师的医疗和养老都是高校教师待遇权的提高。
(五)高校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参与高校民主管理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面高校教师可以通过监督、听取、讨论对学校领导提出意见,同时可以参加学术组织行使学术管理,为学校行政决策提供咨询。
(六)高校教师的进修培训权。
教师进修权是教师职业需要,也是当今时代的要求,教师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
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的义务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作为教师义务的纲领性的概括。而《教师法》则对教师应履行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这项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首先,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这一全体国民的普遍行为规则。教师是履行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下一代建设人才职责的承担者,不仅应履行自我的守法义务,而且在教育教学中应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其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和影响受教育者的道德品质的培养和身心发展状况。教师一方面要以正确健康的思想道德观念来教育学生,更重要的是以身示范、熏陶式的教养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和更令人信服的。因此,教师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休养,为人师表。
(二)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这项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全面贯彻《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方针。其次,教师要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管理部门的各项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再次,教师应依法履行教师聘约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教师不按聘约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受损失的不仅是学校,而且还有学生。因此,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三)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这项义务是由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四)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学生和教师的地位在法理上是平等的,都是国家公民的一部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包括:教师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必须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和尊严的法制观念,帮助学生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学生的正当利益。
(五)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这项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教师有义务对在教育教学范围内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进行制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教师有义务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六)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这项义务与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相互对应构成权利与义务的鲜明统一。水平修养的加强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觉悟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专业知识水平的不断提升。任何一个国家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都有一个基本要求,使教师的提高具有明确的方向。教师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才能培养和教育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另外,教师职业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职业,学科知识的更新,教育内容的改革都需要教师不断地对本学科进行探讨和研究,在信息社会中,“教育者即是研究者”的理念也对教师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